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财务对策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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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企业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必然促使现有企业体制发生根本性变革,客观上要求并且必然带动金融体制的改革。因此,如何面对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对金融业的冲击,并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调整金融政策,支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当前理论界和金融部门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

一、金融与企业相互关系定位的基本范式

世界各国由于地理、文化及历史背景上的差异,经济发展的道路、增长的途径亦有所不同,但金融和企业关系都非常密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相互融合,已经成为支撑各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两者之间定位的范式,既源于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又推动着各国经济沿着不同的道路发展。纵观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金融与企业定位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范式:

1.金融自然定位范式。世界大多数国家,特别是资本主义现代经济发展较早的国家,伴随着商品经济和货币信用制度的发展,金融体制自然地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金融与企业之间的定位经历了一个自然的、缓慢的、渐进的、相互促进的生长、发展和完善过程,没有产生谁先谁后和人为选择的问题。

2.金融滞后定位范式。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下,由于抑制甚至排斥商品生产和信用制度的发展,不重视金融的枢纽作用,银行只是政府附属的职能部门之一,金融的功能退化为财政的出纳机构和计划部门与物资部门相对应的资金供应部门及管理局,企业是国民经济运行的主体,金融被动地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及其金融体制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这是自觉执行“滞后型”金融发展战略的典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几乎都采用了这一范式。

3.金融超前定位范式。“货币与货币资本是生产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持续推动力”,以金融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前导和启动器,人为地强力扶植发展金融,用金融体制促进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的发育,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金融与企业的关系发生了位移,物随钱走,由金融引导经济,金融机构与金融种类越丰富,金融活动对经济的渗透力就越强,金融结构对经济的引致增长效应就越大,经济发展水平就越高。所以,金融必须率先超前改革。当代世界各国所有成功的改革,几乎无一例外都实行了金融的超前改革,没有金融改革滞后而使经济超前发展的先例。

4.我国金融与企业关系基本属于第二种范式。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从事生产、流通的基本经济单位,其所需资金由财政和银行包供,企业追求的目标是生产计划中的产值,金融追求的目标是按信贷计划额度向企业发放贷款。这种以生产为中心,以产值为导向的经济运行模式,决定了银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只能充当社会簿记的角色,决定了银行被动供应资金者的地位。金融发展远远滞后于企业需要,反映在货币资金配置方式上,就是典型的资金供给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近几年来,以“简政放权”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制度改革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但忽视了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建设,从而助长了企业资金需求的盲目膨胀,企业信用急剧扩张。同时,金融改革的重点也一直放在增加活力和总量调控机制的构造上,过分强调国有专业银行的企业化经营,注重活力机制的建设,忽视约束机制的培育,导致了金融企业行为短期化和社会信用关系的混乱,形成了银行信贷资金供给的强大压力和增长刚性。由于资金短缺是经济起飞时期面临的共同课题,金融与企业的相互关系进一步扭曲为资金供求矛盾,并通过资金供求矛盾越来越尖锐这一特殊形式表现出来。为了缓解国有企业资金紧缺的矛盾,金融部门在各级政府的干预下,实行倾斜政策,采用“点贷”等形式,从而进一步硬化了“资金供给制”,加剧了企业在资金获取上的不平等竞争。因此,即使在现阶段,由于金融运作机制的改革相对滞后,金融运行中的负利率,资金供给制导致的低效率,金融与企业的关系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资金供给制”,“金融抑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与企业关系的基本特征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与企业的相互关系必须遵守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法则,具备市场经济国家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平等的互助合作关系。“银行可以自由选择客户,企业也可以自由选择银行”,金融与企业的业务往来通过合同契约来实现,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长贷短、利率高低,金融有完全的自主权,企业也有完全的自主权。概括起来讲,在资金供应关系上,将由过去的“资金供给制”转变为“资金借贷制”。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资金借贷制”为核心的金融与企业的关系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平等性。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和一般企业都是市场经济循环系统中独立的法人主体,都以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身份出现,二者在政治地位上平等,享有同等权力,承担同样的义务,只是二者的分工不同。金融企业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根据货币资本市场的变化进行资金融通活动,而一般企业则是一般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根据商品市场的供求变化来组织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行政上的依附和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共同目标——实现利润最优化的作用下,通过契约的形式,形成让渡或使用货币资金的伙伴关系,其地位完全平等。

2.互利性。金融企业和一般企业通过一方让渡而另一方使用货币资金来实现自身的效益,因此,二者的利益互为条件,追求共同的发展,任何一方利益的取得不能建立在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基础上。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金融体系及其运作机制尚不完善、规范,金融市场亦不发达,资金商品化和利率市场化目标短期内仍难实现,金融企业还不可能完全按照“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要求完全自主配置信贷资金,但金融企业的利益主体地位将随改革的深化而不断增强,企业资金软约束的状况将逐步消除,大量呆滞、呆帐等不良信贷资产也将逐步予以消化处置,信贷运行将逐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通过强化信贷约束实现金融与企业同步发展和效益的同步增长,既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必备的前提条件,也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3.配套性。金融既是国民经济的综合部门,又是经济实体,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关系十分密切。中外经济金融发展历史已经证明,金融与企业的兴衰基本上是同步的。金融发达的基础是工商企业的兴旺。企业经营不善必然带来金融企业呆滞呆帐贷款的增多,一旦企业发生危机,金融也就难逃厄运。反之,工商企业发达繁荣,金融企业的贷款就能按期收回,呆帐、坏帐必然减少,金融企业的盈利随之增长,资本积累加快。可以说,要使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银行(金融企业)必须成为真正的银行(金融企业),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企业改革如果不以金融改革为基础,就不能确保信贷资源得到最有效的运用,不伴随企业改革的金融改革,同样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失衡和浪费。因此,企业改革与金融改革必须配套进行,共同推进。

4.规范性。围绕“资金借贷制”的建立和完善,金融和企业的运作及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必将按照一定的制度有序地进行,使整个过程呈现一种规范性的特征。金融与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通过契约的形式制度化、规范化;金融部门作为贷款的主体,将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坚持审贷分离,严格“三查”制度,坚持按“三性”原则组织发放贷款,抵押、担保等贷款方式将取代信用放款而成为主要的贷款形式,依法管理、使用信贷资产,将成为金融企业和一般企业的共同准则。

5.扶持性。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有的性质决定的。在我国商业性金融组织体系中,国有商业银行仍居主导地位。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在追求自身效益的同时,有义务根据政府的意愿和国家产业发展的需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行业实行倾斜扶持政策,实现投资目标的政策性、业务经营的自主性和财务盈利的效益性三者的有机统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三、建立以“资金借贷制”为核心的金融与企业相互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立以“资金借贷制”为核心的新型的金融与企业的相互关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包括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和重要内容,是一项政策性、实践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完善。我们认为,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市场原则。市场不仅是买卖场所,而且是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手段,它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的竞争机制、信息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区域或企业中去,形成统一的市场。为此,金融和企业都要共同以市场为出发点,组织生产、调整结构,利用各种资源,追求经济活动的最佳效益。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市场体系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一些生产要素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均已得到某种程度的开放。金融和企业可以在国内市场上通过对适合企业本身条件的生产要素的吸纳和重组,以顺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利益主体的交换活动的开展,沟通和调节各方面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也必须有一个统一开放、运行通畅的市场体系,其存在和发展也是市场竞争和价格自发调节的前提条件,是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趋向最优的基础。

2.竞争原则。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中,金融及企业的发展若离开竞争、缺乏竞争,就没有生命力。新型的金融与企业关系的确立,必须以竞争为前提,在运作中树立新的竞争意识,彻底摒弃传统体制下对政府“等、靠、要”的依赖心理,必须学会和掌握在激烈的生存竞争条件下的发展手段和技巧,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3.“四自”原则。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金融企业和一般企业都是企业,都要自立于“市”,成为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只有完善和落实了“四自”原则,才具备在市场经济下生存和发展的初始条件。所以,银行和企业都要牢固树立“四自”观念,发挥各自的优势,施展自身的能力,共同发展。

4.资源有效配置原则。社会资源和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重组是进行社会化高效生产和经营的有利保证,是建立和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金融制度的基点。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既是国家的宏观产业政策要解决的问题,又是现代企业制度要研究和注意的问题。资源配置与金融市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金融市场如果违背市场规律,不恰当地运用市场的资源禀赋,盲目扩大某些经营,即使短期内效益不错,也难以保持长期立于不败之地。一旦遇上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金融部门就很有可能陷入一蹶不振的境地。因此,合理的配置资源和使用资源禀赋是金融和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环节。

5.效益原则。效益是对企业经营效果的检验,金融与企业建立牢固稳定的业务关系,必须以效益为先。公司法人的一切活动都要以最小的经济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这是企业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在开放经济中,只有金融部门的信贷投入收益达到最优,才能确保社会经济的通畅运行。企业微观效益的提高是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宏观经济效益提高和改善的充分条件。因此,坚持“效益第一”的原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彻底转换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基本目标。

四、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金融改革措施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这是唯物辩证法对经济与金融关系的科学总结。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龙头产业。经济体制转轨国家要享有“后发性”优势,必须充分发挥和利用金融的超前作用。正如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活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因此,应当充分利用金融自身特有的运行和发展规律,按照“金融深化”的总体要求,积极调整金融组织体系、金融运作机制和金融宏观调控手段,加快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的步伐,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为企业改革与发展创造稳定的货币环境。

良好稳定的货币环境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建立和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在我国经济运行中,连续多年两位数的通货膨胀率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而且诱发通货膨胀的潜在因素仍然存在,并有所发展。因此,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控制通货膨胀,努力为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创造一个稳定的货币环境是中央银行的神圣职责。为此,必须实现三个根本转变。

一是实现货币政策由双重目标向单一目标的根本转变。我们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突出了主次,强调了货币政策目标的单一性,就是“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这是对我国40多年来经济建设和金融发展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尽管在主观思想上始终把寻求和实现“发展经济与稳定币值”的最佳组合作为金融工作的最终目标,但是,往往是经济增长目标取代了稳定币值,其结果只能是牺牲币值稳定来保证经济增长。一旦经济的盲目膨胀超过了国力承受的限度,就会出现明显的通货膨胀,随之就要进行调整、整顿,结果是国民经济发展大起大落,损害了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特别是经济改革以来,经济增长波动的周期越来越短,货币政策被动地跌入“一松一紧、松紧交替”的怪圈。因此,中央银行必须理直气壮地把“稳定币值”作为自己的最高目标和神圣职责,彻底摒弃“支持经济发展就是提供资金”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保持币值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好的货币环境是对经济发展的最大支持”的新观念,坚决按照“稳定币值”的最终目标要求,切实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力。

二是实现金融宏观调控手段由直接调控为主向间接调控为主的根本转变。目前中央银行虽然集中了再贷款管理权,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直接调控的实质,调控的效果仅仅表现为:人民银行总行对专业银行的再贷款减少,对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再贷款增加,而且由于实行结售汇制,中央银行通过收购外汇向社会提供了大量的高能货币。在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下,中央银行继续实行信贷规模控制,也只能管住国有商业银行的帐内贷款规模,而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帐外经营和非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扩张能力缺乏强有力的约束,信贷规模对社会信用总量的制约作用越来越小。另一方面,随着金融机构拥有的国库券、金融债券数量的扩大和电子通讯技术的发展,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票据法》的实施,又为再贴现业务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再贴现票据种类以及再贴现利率对于引导资金投向、优化资金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利用间接调控手段调控金融运行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因此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尽快实现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的根本转变。

三是实现中央银行组织体系由按行政区划设置向按经济区域设置的根本转变。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必须对现有中央银行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革。具体设想是建立“三个体系”,即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中央银行监督管理体系和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体系。在组织结构上,应设立跨省市区的直属分行(也可称作大区分行),具体负责货币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宏观调控;现有的省及市地分行按中心城市直接改组为直属分行派驻的金融监督管理局,行使“金融警察”的职能,负责对辖区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现有的县(市、区)支行撤改为政策性银行的基层营业机构,负责政策性资金的发放与管理,代管中央银行发行库,负责货币发行;同时,建立独立的资金清算系统,在县级成立票据清算所,由其负责同城票据交换,并成立中央银行管理的中心城市、大区、全国联网的电子联行清算系统,负责办理跨区域、跨行际的资金清算业务。

(二)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强化商业银行自我约束。

以中心城市为依托,按业务量大小和效益原则,重组或调整优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布局是商业银行改革的方向。我们认为,针对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存在的“基层经营管理权限过小,资金调度不灵、管理不严、历史包袱沉重、经营效益下降”等突出矛盾,当务之急是要调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积极性,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因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尽快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从思想上消除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就是“多存多贷”的错误认识,明确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主要内涵,即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总量制约,资金来源总量决定资金运用总量,以存款制约贷款,防止银行信用过度扩张,减少对中央银行的资金依赖。二是比例管理,保持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对称性。三是风险管理,减少风险资产的数量,使其保持合理的比重。四是资本金控制,自有资金占风险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8 %,以此来约束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的数量。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信贷控制和管理机制,加强贷款的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重点是强化“三个制度”建设,即一是建立贷款责任制度。用严格的贷款责任约束信贷人员的行为。督促信贷人员严格执行信贷政策和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风险。二是强化贷款考核制度。改进目前以考核贷款逾期和呆帐发生状况的资信认定办法,以贷款的风险程度为考察对象,把企业债务的偿还保证程度作为划分企业资金风险形态的尺度,加强对风险贷款的监督检查。三是完善贷款担保制度。逐步实现由信用放款为主向担保放款为主转变,上级行要加强对基层行放款形式的指导,确保贷款担保、抵押手续规范、合法。同时,要大力开展表外业务及其它中介咨询业务,促进金融资产多元化。

(三)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为企业筹资提供更广阔的领域。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扩大企业直接融资的比重,降低间接融资的比重,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进一步增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此,要大力发展票据市场。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股票、债券等企业直接融资形式,确保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当前,由于证券市场的管理权限分散,形成许多监管漏洞。证券机构由人民银行管,证券业务由国家证监委管,而企业改制、股票发行则由体改委管,政出多门,出了问题,相互扯皮,无法形成监管合力,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制度的改革。为此,应尽快颁布《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规范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法律约束,积极稳妥地发展壮大证券市场,使之成为企业筹资的又一主渠道。

(四)切实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依法消化不良资产。

解决企业债务负担过重问题,不能只靠银行冲销呆帐准备金或逃废银行债务,借以消除企业改革的债务障碍,必须多方面共同努力。鉴于本课题的主旨,我们认为,从金融方面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帮助企业化解债务负担。

一是用好呆帐准备金,严格按规定冲销企业债务。《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本金、利息损失,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银行总行批准后,分别在国家核定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控制比例内冲销”。金融部门应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按规定程序办理破产企业债务冲销,用好用足呆帐准备金,冲销企业不良债务。同时,对一些利用破产、转制手段,擅自逃废、悬空银行债权的,要依法保卫银行的权益,并实施必要的信贷制裁,管紧该地区的贷款。

二是帮助企业盘活资金存量,逐步化解企业不良债务。金融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广、联系面大的特点,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帮助企业做好挖掘资金潜力的工作,这是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的有效途径。不管企业不良债务形成的原因有多复杂,但最终直接受影响的是企业和银行,搞活企业资金是银行与企业的共同责任。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挖贷挂钩”等搞活贷款的措施,用存量引增量,以增量促存量,激励企业盘活资金。

三是采取债权改股权的方式,将企业部分银行贷款转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联合。在目前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又不能破产,财政无能为力的情况下,采取债权变股权的做法可以减轻企业相当的债务负担。但债权转股权需经国务院作出专门规定,严格限定企业对原有债务的处理范围,先试点后推广,逐步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机融合,使之成为我国新兴资本形式的重要途径。

四是将“拨改贷”形成的企业债务变成国家对企业的直接投资,将尚未归还的“拨改贷”直接划转企业即可,简便易行。这样,既增加了企业的资本金,优化了企业资本结构,又化解了部分企业债务。

(五)鼓励支持金融创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受动力不足、基础不牢的制约,再加上严格的金融管制,基本没有金融创新。我们认为,金融中介机构的运作可以缩短企业从获取信息到金融决策的时间,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降低银行信贷资产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的效益。因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金融创新,坚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有机结合,对金融机构在不违反金融法规情况下的业务创新,金融管理机关应该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规范发展的意见,积极支持,促其发展。特别是中央银行应当鼓励金融创新、保护进行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对符合金融改革方向而且有利于企业资金筹集和有效使用的业务创新,中央银行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规范和推广,努力为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提供新的金融服务。

(六)建立现代化的支付与清算系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都是依靠货币资金的流转来实现的,及时、快捷的资金清算是企业正常运作的基本前提和客观要求,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于我国各国有商业银行自办联行,自成体系,跨行清算由人民银行办理。各国有商业银行为了实现异地清算同城化,如果各建一套全国联网的清算系统,将造成重复投资,浪费严重。当前人民银行卫星小站开通率较低,尚未完全实现天地对接,影响、延缓资金清算的问题仍很严重。因此,必须统一规划,加快“三金”工程建设,既可以大大提高资金清算速度,减少企业资金在途时间,还可以大大减少现金使用量,使企业交易能以最简便的支付工具、最快的速度来完善,有利于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坚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并举,为企业创造良好的风险保障机制。

针对我国商业保险市场种类单一,财险多,寿险少,分保、再保险业务严重不足,少数地方保险公司资金力量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差等突出矛盾,必须加大改革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保险机构的资金实力,提高其抵抗风险的能力。要尽快改变目前人保公司兼营财产险和人寿险业务的状况,成立国家控股的财险、寿险等专业公司,并增设一大批从事商业保险业务的地方性财险、寿险专业保险公司,同时成立再保险公司,使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进一步分散,坚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业务并举,改变目前社会保险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办的状况,逐步建立多层次、多种类、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补偿功能和稳定功能,使保险业真正成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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