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分配的公正、效率与公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正论文,分配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当今社会大众所心仪的分配,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分配?它应该依据什么样的原则而进行?它应该企及什么样的目标和期望、得到什么样的结果?切身利益回避不了,当为每个社会成员所关心;兹事体大,影响至深,也要执事者好自为之,进行妥善处置。
一、市场分配要彰显公正,追求效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是指对国民收入的分配。然而,归根结底,它又是指对那些能用以满足人们需求的产品和劳务的分配。
国民收入以及跟国民收入如影相随的产品和劳务,到底从何而来?认识这个问题,对于认识作为起始分配或基础分配的市场分配,殊为重要。
在现代经济中,作为经济活动成果的产品和劳务,是在人们需求的导向之下,动员、组合和使用各种生产要素(经济资源)而生产和提供出来的,是“耗费”了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结果。各种生产要素在产品和劳务生产过程中的“耗费”,也就是它们在经济活动中(以产品和劳务的生产为核心)所作出的“贡献”。对“耗费”进行补偿,对“贡献”给予回报,便形成了国民收入。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并不是对产品和劳务的直接分配,而是采取迂回的方式,先是对价值形态(以货币表现)的国民收入进行分配,进而借助收入的支出和使用,最终实现对产品和劳务的分配。
价值形态的国民收入分配,依据要素贡献的大小而进行,并通过市场中的交换而完成。它的过程,大致如下:市场经济中的工商企业,为了生产和提供人们所需要的产品和劳务,在市场上购买生产这些产品和劳务所必需的各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信息、企业家的才能等等);这些要素到手之后,企业将它们加以组合和投入使用,生产出产品和劳务。而各种要素的所有者,则有偿地出让自身所拥有的要素,通过市场交换而获得以工资、地租、利息、利润、专利费等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收入。收入的多少,取决于要素贡献的大小;而要素贡献的大小,则由市场作出判断。
物质形态的经济活动成果的分配,也同样通过市场中的交换而完成。它的过程,大致如下:当具有效用的产品、劳务被生产和提供出来之后,工商企业便将它们作为商品推向市场,而人格化的要素所有者则使用他们以“工资”、“地租”、“利息”、“利润”等形式而得到的“收入”,在市场上购买这些产品和劳务,消费这些产品和劳务,用于满足自身的需求。
在市场这个层面,价值形态的国民收入分配和物质形态的产品劳务分配,均通过市场的交换而完成,从而使市场分配具有了一种完备的形态。于是,市场分配便成了最重要的基础性的分配。
至此,人们要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如此这般的市场分配,到底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之所以不确定,端赖于它在什么样的条件之下而进行。
由经济学的逻辑可以推断,这种边界性的条件,显然是存在于交换主体和市场状况这两个方面。
经济活动,说到底是人的活动。如果参与市场交换的资源(要素)终极所有者,是可以人格化的,如果参与交换的企业,它的终极所有者也同样是可以人格化的,那么,市场交换主体的真实性便是无可置疑的。如果没有超经济的力量附加在某些主体之上,那么,这些市场交换主体的地位也是平等的。由这些身份真实和地位平等的市场交换主体所进行的市场交换,也就成了有着利益追求和利益判断在内的自由交换。
再者,如果作为分配活动所依托的市场,是一种纯粹的市场,换言之,此地除了市场本身的因素(如供给与需求的因素)在起作用之外,不存在来自市场之外的任何超经济力量的干扰;如果这种市场,是一种竞争性的市场,也就是说,不存在行政垄断抑或市场垄断,那么,这种进行交换活动的市场,就是一种“干净”的和具有竞争性的市场。
在干净的和具有竞争性的市场上,通过身份真实和地位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换,由“中立”的市场对生产要素在产品和劳务生产中所作出的贡献给出客观的评价(以要素的买卖价格展现出来),并采用“工资”、“地租”、“利息”、“利润”等等形式,将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中间进行分配,那么,这种分配,有什么不可以接受的理由吗?它的合理性,难道计划经济中的所谓“按劳分配”能够与之比拟吗?
本文将这种在上述限制条件下所进行的分配,既定义为具有合理性的分配,也定义为具有公正性的分配。其实,这只是一种同义的反复。这种公正性,同样来自参与交换活动主体的身份真实性和地位平等性,也来自市场规则的客观性和唯一性。
当然,限制条件变化了,一切也就随之而改观了。
如果交换主体的身份是可疑的,它们是不可以进行人格化追溯的,而且有些主体是被附加了超经济特权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如果进行交换活动的市场,受到了来自市场之外力量的强烈干扰,致使市场发生了扭曲和变形,那么如此这般的市场,如此这般的市场交换,能够对各种要素的贡献作出客观的评价吗?能够根据真实的要素贡献进行国民收入和产品劳务的分配吗?这样的市场分配,难道还能够称之为是合理的和公正的吗?
由于市场分配是原始性和基础性的分配,于是,一种合理的分配,就必须首先确保市场分配的公正性,就必须在市场分配的层次将“公正至上”写在自己的旗帜之上。
当然,即使是公正的市场分配,它的分配结果也不可能是均等的。不仅那些手无资源的社会成员得不到收入,就是那些握有资源而且还将之投入了使用的社会成员,由于资源(要素)贡献的不同,所得到的收入也不尽相同。
其实,市场分配所造成的结果差异,正是激励机制产生的基础。道理是明摆着的:收入多,是因为市场对其要素贡献的评价比较高;贡献大,是因为资源配置得当和使用效率较高。反之,收入少,是因为市场对其要素贡献的评价比较低;贡献小,是因为资源配置失当和使用效率低下。而当要素贡献的大小以收入的多少展现出来之后,激励机制就随之而产生了。在利益驱动之下,要素(资源)的所有者,总是千方百计将要素(资源)投向最佳的配置领域,总是千方百计地提高自身的使用效率,以力求作出更大的贡献,得到更高的市场评价,获取更多的收入。你追我赶,就出现了竞争,而竞争的结果,则是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的提高,产品和劳务以更具效率的方式被生产出来,整个国民经济也就发展了,收入和财富的总量也就随之增加了。这便是公正出效率的道理所在。
二、收入调节要有取有予,追求公平
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赢者通吃”,也必然会在市场层次的分配中出现收入向着优胜者一方的倾斜。于是,分配结果的差距便随之不断扩大了。如果对于这种差距扩大的趋势听之任之,那么,久而久之,就会在社会上出现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
严重的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毫无疑问是一种不公平。但是,市场的逻辑表明,这种不公平,却极有可能由公正的市场分配所造成。这是一个市场的悖论,也是一个市场本身所不能解决的难题。
既要维护市场分配的公正和效率,又要解决市场分配所造成的不公平。这正是一种合理的分配在其制度设计中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进行这种考虑时,首先要将分配领域中的“公正”和“公平”这两个概念加以适当的区分:在谈到分配领域中的“公正”时,它是跟市场相联系,跟要素贡献相联系,跟市场交换活动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和地位的平等性相联系,也跟市场的“清洁度”和竞争性相联系的;而在谈到分配领域中的“公平”时,它则是跟“社会”相关联,跟人的“生存权”相关联,跟“代际关系”相关联,也是跟“价值判断”相关联的。因此,在分配领域中,“公正”和“公平”这两个概念,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是有所不同的。
在区分了“公正”与“公平”这两个概念之后,解决公正的市场分配产生的不公平问题,也就有了办法了。这种办法,首先就是政府的出台。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对于市场层面的分配,只能做维护其公正性和效率性的事情。超出这个范围,任何的作为都是错误的,而且都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政府在整个分配中可以作为的领域,就是对市场分配的结果进行必要的调节。
政府在对市场分配出现差距过大的问题进行调节时,打出来的旗号以及所要遵循的原则,就是“公平”两个字。政府在进行这种调节时,采取一取一予的手段和办法。所谓“取”,就是向在市场分配中收入过高的社会成员收税(累进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等),将他们的一部分“收入”无偿地征集到政府的手中;所谓“予”,一方面是采取转移性支付的方式,向无收入或收入过低的社会成员提供一部分收入,让其能在产品市场上购买必要的产品和劳务,用于消费和满足其最基本的需求;另方面则是生产“公共产品”和提供“公共服务”,让无收入或低收入的社会成员以“搭便车”的方式进行消费,用以满足他们的一部分需求。
政府通过这种“劫富”、“济贫”的调节方式,去缩小市场分配层次所出现的过大差距,从而去追求“公平”的目标。
在分配问题上,政府的作用不能“越位”,也不能“不到位”。
所谓“越位”,就是政府直接将手伸到市场层次的分配中去。例如,政府投资“私人部门”,创办企业,赚取利润,与民争利;又如,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以权牟利;再如,巧立名目地“寻租”,大搞行政垄断。凡此种种,都为现代市场经济所不容,也为现代文明社会所不齿。
所谓“不到位”,就是政府在对市场分配的结果进行调节方面“不作为”。既不“劫富”,也不“济贫”,任由贫富差距扩大,任由两极不断分化,并且最终酿成“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景况。这种“不作为”的政府,尸位素餐,不要也罢!
三、道德层面调节分配的不可或缺
“自己活,也让别人活”,是一种心灵,是一种情怀,是一种感召,也是一种理念,更是现代文明社会中的一个基本价值。它在分配问题上的作用,就是促成道德层面再分配的出现,并使分配的最终结果进一步趋向于公平。
道德层面上的收入再分配,不存在如同市场分配层面那样的竞争张力,也没有如同政府调节收入层面那样的强制,而是一种不求回报的奉献,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动,也是一种民间的行为。道德层面的收入再分配,通过民间的渠道,采取慈善、捐助、义卖、义工、志愿者等等形式而进行。但其实质内容,则是将一部分收入、产品和劳务无偿地转移到有需要的社会成员手中,使他们得以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或直接得到一部分产品和劳务,用于满足最基本的需求,从而使市场分配的结果在政府出于“公平”的目标进行调节之后,再次受到调节,并且进一步趋向于公平。
缺乏爱心的社会,是道德沦丧的社会,是病态甚至是变态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不可能产生有意义的道德再分配。而缺失进行道德再分配所必需的民间渠道和民间组织的社会,则不是一个现代的公民社会,在这种社会,也不可能存在有意义的道德再分配。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没有了道德层面的再分配,不仅经济问题会越来越严重,而且社会问题也会越来越严重。
四、公正、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理想的分配制度,应该由市场分配、政府调节和道德调节三个层次所构成,并且在市场分配层面追求“公正”和“效率”的目标,在政府调节和道德调节层面追求“公平”的目标。
我们讨论过在分配领域中“公正”与“公平”两个概念的不同之处,但从分配活动的总体而言,“公正”和“公平”之间并不矛盾,“公正”、“公平”与“效率”之间也并不矛盾。
如果在市场分配层面缺乏公正性,那么,各种生产要素在产品和劳务生产中的真实贡献得不到客观的评价,出现扭曲的、变形的收入分配,就绝无可能产生推动资源配置和资源使用效率提高的激励机制,就会效率低下。而效率的低下,产品和劳务生产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就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经济不发展,产品和劳务不增加,可以分配的“大饼”越来越小,作为政府调节基础的收入越来越少,所谓“公平”者也,便只能是一种画饼充饥。再说,人们的收入处在一种极低的水平,产品和劳务普遍短缺,有爱心而无爱力,道德再分配又从何谈起?因此,没有市场层面分配的公正性,所谓公平的分配就没有了基础,就成了一句空话。
坚持了市场层面分配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但缺失追求公平目标的政府调节分配和道德调节分配,那么,市场分配中所必然出现的收入差距就会越来越大,就会出现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就会使整个社会丧失公平。而公平的丧失,社会就会失衡,就会产生动荡甚至动乱,产品和劳务的生产乃至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转都会失去最基本的保证条件。市场活动都不能进行下去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谓市场分配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又夫复何言?
因此,尽管在不同的分配层次所强调的原则和目标有所不同,但是,就分配的总体而言,就分配所应该达到的最终理想结果而言,公正、效率和公平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是不能割裂的,也是不能人为地将它们对立起来的。正是因为如此,在进行分配制度的设计时,要将“公正”、“效率”和“公平”同时写在自己的旗帜之上。苟能如此,方能对时下分配领域中的诸多问题进行纠错和纠偏;苟能如此,一个合理的分配制度也才最终得以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