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减排机制的福利分析_碳排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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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6X(2010)04-0005-07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在联合国的推动下,依据1992年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际社会举行了多次气候变化谈判。各国具体的碳减排责任和义务始终是谈判的焦点。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发达国家一直期望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能对减排起到切实作用。但对于IET的具体机制安排,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歧明显。例如,发达国家认为,历史已经成为过去,当前减排是全球的责任,各国应共同承担这一责任;而发展中国家认为,由于历史的原因,发达国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各国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认为,减排协议应按照“生产概念”(生产法)计算碳排放,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大量排放是造成当前总量增加的主要原因,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当前发展中国家的排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发达国家的转移排放,即发达国家的企业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生产,产品又出口到发达国家满足其消费,因此应该按照“消费概念”(消费法)来计算碳排放,这样发达国家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目前正处于快速工业化的过程中,能源的消耗自然会多一些,排放的强度自然也大一些。为此,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已经提出了关于节能减排的新理念和配套措施。然而,由于发展阶段的不同和转移排放问题的存在,中国还需要国际社会制定一项合理公平的排放协议,以便各国在发展的同时,携起手来共同应对全球气候问题。

但是,目前在国际气候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由于进行了较早的研究,因此其论点有一系列理论模型支持。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在道义上占得上风,但由于缺乏理论支持,因此其立场在谈判中往往不被发达国家认可,这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还被部分发达国家媒体冠以“自私”和“阻挠会议”的恶名,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形象十分不利。

为此,本文站在发展中国家的角度,通过建立模型论证温室气体减排机制的不同安排对发展中国家福利水平的影响,包括人均排放权确定、碳排放的计算方法、减排协议全覆盖以及历史责任等问题,从而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气候谈判提供理论支持。

二、建立模型

国际贸易是国际排放贸易机制的基础,而国际分工的日益深化所产生的转移排放问题又使得IET变得更为复杂。20世纪80年代以罗森、贝克、杨小凯、博兰、黄有光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用超边际分析重新将古典经济学中关于分工和专业化的精彩思想变成决策和均衡模型,解释了包括贸易理论、产权理论和宏观经济理论在内的几乎所有经济问题,发展出了新兴古典经济学。本文受新兴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启发,试图从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角度出发去建立模型,并分析不同情形下IET的影响。

新兴古典经济学的所有分析都依赖于个人的生产—消费决策模型,该模型中每个决策者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没有纯消费者与厂商的绝对分离。在仅存在X产品和Y产品,且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形下,该决策又可以由以下基本模型来表示:

模型(2)——按生产法实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的两国模型

如何确定各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是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目前已经提出的碳排放权分配原则和方法主要有趋同方法、紧缩与趋同方案、RIVM(荷兰国家公众健康与环境研究所)的逐渐参与方案、RIVM的多阶段法、Triptych法、二元强度目标法和SD-PAMs法等。[3]这些方法虽然不尽相同,但大多都承认了人均法则,或从现阶段开始,或从未来某一阶段开始,各国人均排放量应该趋同。因此本文也以人均排放相等为基础建立模型。同时,为了简化模型,笔者还采取将总体减排目标直线化的方法确定每年的排放权限。

另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在其设计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框架中提出要依据人均排放相等的原则,为每个国家建立排放权账户,以推进全球排放权交易。[4]

模型(3)——按消费法实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的两国模型

随着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商品的生产地和消费地逐步出现了地域分离,处于分工产业链较高端的发达国家不断地把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生产行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使得发展中国家产生了大量的碳排放,而发达国家却依然继续着自己的高消费,这样的局面导致碳排放的归属权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例如冯(Ferng)就提出,应该基于受益原则将碳排放的责任归于产生污染的驱动因素,而不是直接的污染生产者;[5]英国新经济基金会的报告也指出气候变化的讨论焦点应从商品生产国转移到商品消费国。[6]

为此,模型(3)在计算碳排放额时将不再依据每人生产所产生的实际排放额,而是按照每个人消费的X产品所对应的碳排放额和每个人的排放权限的差值计算。该模型的其他假设条件和模型(2)基本相同。

X产品生产者的预算约束变为:

模型(4)——生产法下考虑历史责任的两国模型

历史责任问题是温室气体减排协议争论的一个核心问题。目前大气层中留存的温室气体,大部分是发达国家在工业革命以后排放的,这是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因此许多学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学者都提出减排协议不仅要考虑人均原则,还要考虑公平原则,要将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纳入减排协议中。这样一来,简单的趋同方法——即要求发达国家在目前较高的人均排放水平下逐渐下降,而发展中国家在目前较低的人均排放水平上逐渐上升,并在某一年趋同于世界平均水平或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后开始减排——就明显忽视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的不公平和现实排放的不公平,而且继续承认未来排放的不公平。为此,一些学者提出了“一个标准、两个趋同”的排放权分配原则。[7]它是指碳排放权分配要坚持公平原则,以各国“人均排放量相等”为标准,它体现了人类生存、发展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这也是中国一贯坚持的原则立场。“两个趋同”是指在过渡期之内,即目标年之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累积量应该趋同,人均排放量也逐步收敛趋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提出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框架也反映了这一思想,他们采用排放账户的方法,以人均排放相等为原则,确定各国历史时期和未来时期的理论排放权,然后计算各国历史时期理论排放权减去实际排放量的差值,若为正,则该国历史账户表现为排放盈余,若为负,则表现为排放赤字。各国历史账户的盈余或赤字要进入现期排放账户,并通过IET买卖排放指标,最终在未来某一个时间点实现各国排放账户余额之和为零,这意味着不仅是历史期间各国理论排放权和实际排放量的扭曲得以纠正,未来期间科学设定的温室气体减排额度也正好用尽,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同时实现。[4]

模型(5)——减排协议全面覆盖下的三国模型

目前,一些国外学者提出中国等少数新兴工业化国家应同发达国家一同先纳入减排协议,其他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在未来再逐步纳入。由于之前笔者建立的模型只讨论了两个国家的情况,因此不存在减排协议全面覆盖的问题。为了分析这一问题的具体影响,笔者将按照生产法分别建立减排协议全面覆盖和未全面覆盖的三国模型。

在相同生产技术下,由于生产相同产品的生产者具有同质性和可加性,所以对于减排协议全面覆盖下的两国模型,无论是实行生产法还是消费法,都可以扩展为多国模型,所以减排协议全面覆盖下的三国模型的结论和两国模型一致。

模型(6)——减排协议未全面覆盖下且按生产法实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的三国模型

三、讨论和结论

首先,实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IET看似公平,但从模型(3)的式(3)中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实行生产法还是消费法,。由此可见,在不考虑气候变化科学依据的前提下,IET本质上是“发达国家约束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武器”。[8]随着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发达国家一方面想通过大规模节能减排技术、设备的输出拉动经济走出衰退困境,另一方面试图通过“碳排放”或“碳关税”等措施阻止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工业品的进口,以重振国内制造业,解决高失业率问题。从模型(2)和模型(3)中可以看出,碳排放权相对于一般产品价格系统的相对价格b越高,发展中国家的福利水平越低①,这样,如果碳排放权的定价权再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的话,那么发展中国家将面临更大的损失。

其次,消费法要优于生产法。模型(3)的式(3)还表明,,即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消费法下的福利水平要优于生产法下的福利水平。这点不难理解,消费是生产的目的,导致温室气体大量排放、气候变暖趋势加剧的根本原因最终是消费而不是生产。发达国家在高消费的同时,将生产和排放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如果按生产法计算碳排放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的。樊纲等人也通过一个简单的两国两期模型证明碳排放权分配方式的变化对两国福利的影响是不同的,以国内实际排放作为分配原则导致一国福利增加而另一国福利降低,这不是一个公平的分配原则,因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定的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应扩展为“共同有区别的碳消费权”原则。[9]

再次,考虑历史责任有助于实现公平。和生产法相比,按消费计算碳排放操作起来很复杂,存在很多技术实现问题,在短期内,尤其是在国家之间难以实施,因此它只是我们长期努力的一个方向,我们现实中要争取的是如何在生产法下尽量实现公平。据测算,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从工业革命前的270ppmv(百万分之一体积)左右提高到2005年的380ppmv,约有60%来自2005年前人口不到全球15%的27个发达国家,但是以IPCC(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案、G8国家方案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方案都没有考虑1900-2005年发达国家的人均累计排放量已是发展中国家7.54倍的事实。[10]模型(4)的式(4)表明,在生产法下,考虑历史责任后,发展中国家的福利水平明显提高。同时,h越大,,这说明历史排放起点越前,对发展中国家就越有利。樊纲等人提出基于数据的可获得性,界定各国碳排放责任至少应该往前推至工业革命的时点,温室气体的历史排放可以追溯到1850年。[9]目前一些学者仍然认为以1990年为历史排放起点是较为可行的方案[11],这一观点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

最后,减排协议应该全覆盖。一些国外学者提出中国等少数新兴工业化国家应同发达国家一起先纳入减排协议,其他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在未来再逐步纳入。通过模型(6)中的式(5)可以看出,。加入减排协议的A国福利水平不及未加入减排协议的C国,但B国的福利水平不受影响。虽然A,B,C三国的人数不能改变,且其专业化生产的产品种类是既定的,但A国和C国有权利选择是否加入减排协议,由于加入减排协议的A国的国民福利水平低于未加入减排协议的C国的国民福利水平,因此生产X产品的国家没有动力去加入减排协议。另一种情况,如果A国被强制加入减排协议,则其X产品生产部门很可能会因为排放成本提高而不得不转移至协议外的C国,国际分工格局的变化将使A国的福利水平下降。所以,如果减排协议不能实现全覆盖,那对中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是不公平的,协议本身也是难以实现的。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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