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制_苏联总统论文

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制_苏联总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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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宪法确认了典型的总统制政体。本文向读者介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制的建立及其特点,总统制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总统的产生和任期、总统的职权、总统的缺位等。

【关键词】乌兹别克斯坦宪法总统制

1992年12月8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通过了苏联解体后第一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宪法。这部宪法确认了苏联解体、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独立的事实,宣告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历史上第一个总统制共和国的诞生。

一、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制建立的背景及其特点

(一)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制建立的背景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实行总统制并不是偶然的,它同苏联解体前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两种政治力量的斗争密切相关。

1990年5月,乌兹别克共产党召开代表大会,制定了自己的纲领和章程,公开宣布“在所有至关重要的问题”上推行“独立的、有别于苏共的政策”。但是,应当看到,乌兹别克当时是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戈尔巴乔夫在原苏联推行的错误改革路线对乌兹别克也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其主要表现如下:

1.政治反对派力量正在崛起

戈尔巴乔夫改革初期,在“民主化”、“公开性”、“意见多元化”政策的温床上,“非正式组织”得到复苏和重新崛起。1990年3月,第三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法”取消了确认苏共领导地位的苏联宪法第6条,确立了多党制原则。1990年10月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社会联合组织法”使多党制宪法原则具体化。在苏联“大气候”的压力下,乌兹别克最高苏维埃于1991年2月通过了“社会联合组织法”,允许成立各种政党和群众运动。但是,该法明确规定,禁止成立以破坏乌兹别克社会道德准则、改变乌兹别克现行宪法制度、破坏乌兹别克团结和挑起民族纠纷为宗旨的政党和群众运动。在此期间,乌兹别克国内同苏联其他加盟共和国国内一样,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政党、群众运动。其中,较有影响的是:具有宗教色彩的伊斯兰复兴党,极端民族主义组织“别尔利克运动”,争取人权、民族复兴和国家完全独立的“意志”民主党,乌兹别克人民阵线。这些政党和运动的宗旨在具体内容上虽有差别,但都把斗争矛头指向乌兹别克共产党和现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卡里莫夫为首的乌兹别克政府禁止它们登记注册,禁止它们参与竞选,并把从事非法活动的“别尔利克运动”领导人之一阿胡诺夫,共和国保卫人权协会主席普拉托夫逮捕入狱。允许登记注册的只有乌兹别克人民民主党和愿与其合作的小党——“自由党”[①a]。1991年“8.19事件”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于8月25日通过决议,停止苏共在苏联全境内的活动。乌共的反对派也组织游行集会,要求“在乌兹别克斯坦实行变革”。1991年10月,约200名代表发表了严厉批评卡里莫夫政策的公开信。在苏联“大气候”和乌兹别克“小气候”的夹击下,以卡里莫夫为首的乌兹别克共产党对其本身和乌兹别克国内政策实行了一定的变革。例如,在乌共基础上组建乌共在法律上的继承者——“保留乌共结构和成员”的乌兹别克人民民主党;不讲忠于社会主义选择,而讲“新的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舆论多样化”,但坚持乌兹别克人民民主党的执政党地位;允许乌兹别克各政党和运动登记注册,并允许它们参加竞选等。乌兹别克斯坦的政治反对派目前尚不能同人民民主党相抗衡,但它们已获得合法地位,今后必将向人民民主党发起夺权斗争。

2.民族冲突不断,矛盾迭起

乌兹别克有100多个民族,是个多民族国家。长期以来,苏共民族政策的失误,使乌兹别克等加盟共和国民族矛盾越积越深。例如,梅斯赫特土耳其人原驻在格鲁吉亚南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苏共以稳定边境秩序为名将该民族强迫迁移到中亚地区乌兹别克等国。70年代末以来,乌兹别克人口剧增,人均耕地面积减少,导致祖居当地的乌兹别克人同外来的梅斯赫特土耳其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戈尔巴乔夫上台后实施的“民主化”、“公开性”政策,引发了上述民族矛盾隐患。1989年5月下旬,祖居乌兹别克费尔干纳州的乌兹别克人同外来的梅斯赫特土耳其人发生民族冲突。极端民族主义分子大肆活动,砸商店、烧住房、毁汽车。6月5日后,骚乱蔓延至整个费尔干纳州,造成103人死亡,千余人受伤,2万多梅斯赫特土耳其人沦为难民。1990年2月,祖居塔什干州的乌兹别克人同外来的梅斯赫特土耳其人再次发生民族冲突。极端民族主义分子烧毁住房50多座。2千余名梅斯赫特土耳其人被迫疏散至其他地区,并由内务部队保护其居住地。又如,二三十年代,苏联民族国家结构形成时期,具有统一民族文化的费尔干纳盆地被人为地划分给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塔吉克三国。在距吉尔吉斯奥什州不远的费尔干纳地区祖居着乌兹别克人。当费尔干纳部分划给吉尔吉斯后,大批吉尔吉斯山民流入这一土地肥沃,但劳动力过剩、耕地日益短缺的地区。祖居当地的乌兹别克人和外来的吉尔吉斯人矛盾日益加深。1990年6月,在乌兹别克、吉尔吉斯交界地区,乌兹别克人和吉尔吉斯人因土地问题发生震惊世界的民族冲突,导致320人死亡。后经乌兹别克、吉尔吉斯两国领导人共同采取坚决措施,才扑灭了这场民族冲突之火。

应当指出,在乌兹别克斯坦一些民族矛盾的隐患仍然存在。例如,1924年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成立时,塔吉克古老的民族文化中心布哈拉和撒马尔罕被划归乌兹别克[②a]。目前,塔吉克斯坦忙于内战,任何一个政治组织都未向乌兹别克斯坦提出领土要求。但是,塔吉克斯坦著名政治家胡多纳扎罗夫认为,存在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乌兹别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一旦发生冲突,整个中亚就会爆炸。因此,必须注意避免发生任何冲突的可能性。

3.宗教势力迅速增长

戈尔巴乔夫执政后,大肆鼓吹“意识形态多元化”,使马列主义的意识形态失去了主导地位。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等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乘虚而入。与此相适应,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包括乌兹别克,宗教团体和宗教势力发展迅速。例如,乌兹别克斯坦大多数居民信奉伊斯兰教。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清真寺,已由原来的10余座猛增至数百座。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势力也在重新崛起,并鼓吹建立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共和国。

为了保证国家政局稳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公开表示,要“同反动的宗教势力进行坚决斗争”。同时,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例如,禁止阿訇竞选议员、总统,对宗教报刊实行检查等。但是,应当看到,为了扩大反对派的影响,同执政的人民民主党抗衡,“别尔利克运动”等反对派组织正试图同原教旨主义者结成统一战线。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势力骚乱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4.经济陷入困境

1991年底,苏联解体。乌兹别克同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经济联系基本中断,导致乌兹别克生产下降,物资短缺。1992年初,在俄罗斯率先实行激进经济改革、全面放开物价的冲击下,乌兹别克于1992年1月10日放开本国物价,以保护本国市场。当时,物价飞涨、商品短缺、生活水平急剧下降,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1992年1月16日至17日,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市爆发了大学生抗议游行。

为了稳定国家经济形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卡里莫夫总统主张实施分阶段的、循序渐进的,而不是激进的、“休克疗法”式的经济改革。目前,乌兹别克斯坦的经济改革已取得一些成绩。但是,乌兹别克斯坦失业人口众多,因经济困难引发政治动乱的可能性还未排除。

总之,在乌兹别克斯坦,乌共在法律上的继承者——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牢牢掌握着国家政权。但是,在戈尔巴乔夫错误改革路线的影响下,乌兹别克斯坦国内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在这种形势下,1992年12月8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通过了自己的现行宪法。这部宪法选择了美国式总统制,它试图通过设立强有力的总统和加强行政权的办法,在独联体大部分国家发生严重政治、经济危机的“大气候”下,坚决抑制和克服本国的不安定因素,保持本国政局的继续稳定,为实施循序渐进的经济改革创造良好的国内外环境。

(二)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制的特点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典型的总统制,以美国为代表;一是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又称半总统制,以法国为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宪法确认了美国式的总统制。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总统制下,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是国家元首,并兼任政府首脑。总统拥有美国总统享有的一切权力。例如,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一副总理、副总理、内阁成员等行政官员都在总统领导之下,并由总统按法定程序任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有制约议会的权力,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签署批准权,也有法定的否决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也有制约司法机关的权力,对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的院长和其他组成人员的候选人有提名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宪法确认了三权分立原则,也规定了议会和宪法法院制约总统的权力。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制虽然属于美国式总统制,但同美国总统制相比,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它们是:1.美国总统制设有副总统。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并在法定条件下继任总统或代行总统职责。但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制不设副总统,也没有总统的继任制。2.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比美国总统拥有更多的行政权、制约司法机关权。例如,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不仅有权任免内阁第一副总理、副总理和其他组成人员,而且有权任免各州州长和塔什干市市长等行政官员;不仅对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的院长和其他组成人员的候选人有提名权,而且对州、区、市各级法院和经济法院的组成人员有任免权。3.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比美国总统拥有更多的制约立法机关权。例如,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是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和法律的保障,有权保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第93条)。在议会成员中产生威胁议会正常职能作用的不可消除的分歧或议会多次通过违反宪法的决定时,总统在同宪法法院协商后有权解散议会(第95条)。4.美国总统制包括总统弹劾制,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在任期间不受弹劾。5.美国总统任职届满后下台,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在任期届满后终身担任宪法法院法官。

值得指出的是,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宪法确认美国式总统制的情况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仍有权“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二、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的产生和任期

(一)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的产生

1.乌兹别克斯坦当选总统的资格限制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宪法第90条规定:“凡年满35岁、熟练掌握国语、选举前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定居10年以上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均可当选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第117条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在当地被剥夺自由的人没有被选举权”。按照现行宪法的上述规定,当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有如下四种资格限制:(1)公民资格限制。当选乌兹别克斯坦总统者必须是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无当选资格。“选举前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定居10年以上”的规定是对公民资格的附加条件。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只有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定居10年以上,才具备当选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的资格;定居10年以下者无当选资格。这一附加条件是苏联解体后,独联体各国政府纷纷要求本国居民选择确定自己的国籍、重新发放公民身份证的情况提出的。(2)政治资格和健康资格限制。当选乌兹别克斯坦总统者,不能是被剥夺自由的人以及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只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才能当选总统。(3)年龄资格限制。当选乌兹别克斯坦总统者必须是35岁以上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35岁以下者无当选资格。(4)语言资格限制。原苏联时期强制推行俄罗斯语,居住在乌兹别克的俄罗斯人和其他小民族公民不能熟练掌握乌兹别克语。乌兹别克斯坦现行宪法规定,乌兹别克语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语(第4条),熟练掌握乌兹别克斯坦国语是当选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的必备条件之一(第90条)。上述宪法规定剥夺了不能熟练掌握国语的、占乌兹别克斯坦全国人口总数8.3%的俄罗斯人,其总和占乌兹别克斯坦人口总数20.3%的其他百余个小民族公民当选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的资格。这是占全国人口总数71.4%的乌兹别克人“独立化”的象征,也是对原苏联时期在乌兹别克强制推行俄语的“娇枉过正”。

2.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的选举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宪法第90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按照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制,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按照上述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基本原则如下:(1)选举的普遍性。凡年满18岁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均有投票选举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的权利。但是,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被剥夺自由的人没有选举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宪法还规定:“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限制公民的选举权”。(2)选举的平等性。乌兹别克斯坦公民选举总统的平等性表现为:每个选民均拥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投票。(3)直接选举。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由享有选举权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不是由共和国议会或专门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4)无记名投票原则。乌兹别克公民在专门设立的封闭投票室里画票,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法律保证选民意志的自由表达。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宪法第90条规定:“总统选举程序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宪法要求制定新的乌兹别克斯坦总统选举法。原总统选举法规定,总统选举程序包括:划分选区、成立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总统候选人提名、竞选活动、投票、计票和公布选举结果。1991年12月29日,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主席卡里莫夫就是根据原总统选举法规定的上述程序,击败乌兹别克斯坦“意志”民主党主席马达米诺夫后当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

(二)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的任期

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乌兹别克斯总统就职时,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宣读下述誓词:“我庄严宣誓:忠实地为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服务,严格遵守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认真履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所承担的义务”。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每届任期五年。他从宣誓就职时起行使总统权限,从其任期届满、新当选总统宣誓就职时起停止行使总统权限。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应当指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没有规定总统弹劾制,也没有规定总统辞职的可能性。总统一经选举产生,就任职到届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虽然有权确定总统的命令是否违宪,但不能对总统任期产生任何威胁。

三、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的职权

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拥有极其广泛的重要权限。这些权限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下述五类:

(一)保障宪法实施方面的职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是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这类权限包括:采取必要措施,捍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实现有关民族国家结构问题的决议:保证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与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在议会成员中产生威胁议会正常职能作用的不可消除分歧或议会多次通过违反宪法的决定时,总统在同宪法法院协商后有权解散议会;当乌兹别克斯坦各州下属区、市的区长、市长违反宪法和法律,或从事有损于区长、市长荣誉和尊严的行为时,总统有权根据自己的决定解除他们的职务;中止、撤销共和国管理机关以及行政长官的命令。

(二)立法方面的职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活动可分为提案、审议、表决、签署公布四个阶段。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有向议会提出立法动议的权力和签署公布法律的权力。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立法动议权分为二类:一类是直接的立法动议权,即直接向议会提出立法动议,另一类是间接的立法动议权,即每年向议会提交有关国内局势和国际形势的咨文。议会议员、内阁等往往根据总统咨文提出自己的立法动议。因此,总统咨文被称为事实上的立法动议。

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的法律公布权,不仅具有签署公布程序上的意义,而且具有是否批准法律上的意义。按照乌兹别克斯坦现行宪法第92第第14款的规定,被议会通过的法律应提交总统签署公布。总统有权签署公布该法律,也有权根据自己的异议将法律驳回议会重新审议和表决。在出现后种情况,而且议会以2/3多数再次确认它先前通过的决定时,总统应签署公布该法律。

除此之外,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享有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权。总统根据并为了执行宪法和法律,应发布命令、决定和指示。这些命令、决定和指示在乌兹别克斯坦全境必须执行。

(三)行政方面的职权

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拥有外交权、军事权、任免权、国家管理机关的设置权等。

1.外交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外交权包括: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谈判并签署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条约、协定;接受派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外交代表和其他代表的就任、卸任国书;任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和其他代表。

2.军事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军事权包括:乌兹别克斯坦武装力量的统帅权,其中包括武装力量最高统帅部组成人员的任免权、高级军衔授予权;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监督机关的组建权,其中包括两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权和有关两机关权限的其他问题的决定权;在乌兹别克斯坦全国或局部地区实行紧急状态的权力,但必须在3日内将实施紧急状态的决定提交议会批准,在乌兹别克斯坦遭受侵略的情况下,或者必须履行共同防御条约义务以免遭受侵略的情况下,宣布战争状态的权力,但必须在3日内将宣布战争状态的决定提交议会批准。

3.任免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任免权包括:(1)任免权。任免内阁第一副总理、副总理和其他成员以及共和国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但需议会批准;任免各州州长和塔什干市市长,但需提交相应人民代表委员会批准;任免各州、区、市法院和经济法院的组成人员。(2)提名权。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提出共和国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的院长和其他组成人员的候选人以及共和国中央银行理事会主席、国家自然保护委员会主席的候选人。

4.国家管理机关的设置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有权成立和撤销共和国的部、国家委员会以及其他国家管理机关。但是,必须将有关命令提交议会批准。

(四)荣典权和其他职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有权授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勋章、奖章和证书,授予各种技能称号和荣誉称号。他还有权解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籍问题和政治避难问题等。

应当指出,除上述权限外,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还拥有特殊权利。例如,他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离职后均享有不受侵犯权。在任职期间,他享有总统的不受侵犯权;在任期届满离职后,终身担任宪法法院法官,享有宪法法院法官的不受侵犯权。

四、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的缺位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宪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无权将其职权转交其他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履行”(第93条);“如果总统因为议会成立的国家医疗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所确认的健康状况而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于10日内在议会紧急会议上从代表中选出任期3个月的乌兹别克共和国代总统。在这种情况下,应在3个月内举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全民选举”(第96条)。这里规定了总统的缺位和代理问题。

(一)总统的缺位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宪法仅规定了总统缺位的一种可能性,即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总统职责。总统是否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既不能由总统本人,也不能由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和个人作出论断。必须由议会成立的国家医疗委员会作出的结论意见所确认。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宪法排除了因总统辞职、免职、死亡而缺位的可能性。

(二)总统的代理

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议会应在国家医疗委员会作出确认后的10日内召开紧急会议,以从议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3个月的代总统。在代总统任职的3个月内,举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新总统的全民直接选举。

五、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制的发展前景

1991年底,苏联解体。时隔一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通过了独立后的第一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因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处于新旧体制交替的过渡时期,所以这部宪法属于过渡时期宪法。它所确认的总统制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问题,有待今后不断的完善或发展。

1992年底通过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宪法确认了美国式的总统制。同时,又为改行法国式总统制留下余地。这种作法是和当时俄罗斯联邦尚未通过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因而缺少可以借鉴的对象有关。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了自己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确认了法国式的总统制。今后,乌兹别克斯坦的总统制是沿着完善美国式的总统制道路走下去,还是借鉴俄罗斯联邦的经验,改行法国式的总统制?我们将拭目以待。

注释:

①a乌兹别克斯坦自由党是一个只有3千名党员的小党。

②a罗塔里:《中亚能否爆炸》,1993年1月21日〔俄〕《独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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