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损失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工商银行_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论文

关于处理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损失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工商银行_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论文

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账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工商银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论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论文,审计署论文,中国工商银行论文,中国人民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铁道部:

最近,有关部门反映:个别地区、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推荐亲友兼任其所管辖企业的会计工作,并收取“顾问咨询费”;企业如果不接受推荐的人员,这些部门便以稽查、检查等名义刁难企业。据了解,上述被推荐的人员中,有的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这一严重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做法,应引起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立即予以纠正。

为了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严肃性,现就会计人员的任(聘)用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任(聘)用会计人员,不得任(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凡任(聘)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必须立即纠正。

二、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不应违法干预企事业单位任(聘)用会计人员,更不应借推荐会计人员之名收取好处费,甚至刁难用人单位。对类似情形,一经发现,必须依法处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违反《会计法》,任(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0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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