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超越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命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主义论文,法学论文,当代中国论文,命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新中国法学的发展道路上,以苏联法学为蓝本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对它的理论与实践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正确认识这种影响,探讨马克思主义法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化命运,对于中国法学脱毛换新,自信地走向21世纪是非常必要的。
一
新中国的成立,给中国法制建设带来了曙光,崭新的社会制度要求我们彻底废除落后反动的旧法,在建立社会主义新法的大破大立的历史转折关头,我们接受或不自觉地选择了苏联法学的模式。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势所必然的,因为不如此,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学就很难形成和巩固起来。笔者认为,建国初,我们之所以接受和选择苏联法学模式,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相当长时期内,存在着“苏联中心论”,什么都要听老大哥的,苏联理论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被奉为经典,享有绝对权威,苏联的经验和做法被当作样板而神圣化了;另一方面,在我国全面摧毁旧法运动以及随后的政治斗争中,我们传统观念中对法律的理解,从内容体系到思维方式等方面,都与苏联把法简单地看成是一种阶级斗争工具的理论不谋而合,达到了高度的共识。这样我们就自然而然地接受了苏联法学的指导,亦步亦趋。
从历史和全局来看,把苏联法学引进我国,并非某个领导人的偏爱和随意决策,而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五十年代后期,由于极左思潮的盛行以及受国内国际阶级斗争的影响,我们不仅完全照搬了苏联的法学理论,而且连苏联法律生长的土壤——经济模式和政治模式也一块搬了过来,苏联模式成了构筑中国体制的样板。难其如此,在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具体实践上,我国法学几乎全是苏联法学的翻版和再造。比如我国现在的《法学辞典》、过去的法学教科书以及一般的法律书籍中所阐明的法的概念,就与30年代苏联维辛斯基关于法的定义几乎连词句都完全一样,其影响之深之广就不言而喻了。
从理论原则上讲,所谓苏联法学,是指列宁在领导俄国人民创建社会主义法制中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具体化和新贡献。尽管由于俄国国情和时代的特点,列宁的法学思想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总体而言,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重要阶段,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五十年代初引进我国的苏联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斯大林化了的马克思主义。这种被歪曲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只重视阶级斗争,忽视生产力发展,用政治权力、领导者个人意志来代替规律、科学,用“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轴心代替社会的全面发展,其结果不仅在前苏联受到了抛弃和批判,而且在我国,也随着“文革”的爆发和实践的检验,终因土壤性质的改变和时势的变化,最后还是逃脱不了被抛弃和将要被抛弃的命运,逃脱不了历史和现实的清算。
二
如果说苏联法学是一种变形的马克思主义,那么我们又如何来看待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呢?
近几年来,人们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颇多争议。有人硬说根本不存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其理由是马克思主要的贡献是发现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马克思没有为法律而写过专门的论著,他只提供了一个法律观而不是完整的法律体系;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已经过时,因为马克思的学说主要是关于阶级斗争、革命专政的学说,马克思的一些观点和预测经不起实践的检验,“苏东事件”的爆发显示了马克思主义的危机;还有人指出马克思对中国的论述比较欠缺,它只适用于破坏旧世界,在和平建设年代已不合适,“蒸汽机”时代的理论已无法指导“计算机”时代。如此似是而非的种种疑问和责难,说明马克思主义法学确实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法学已经成为当前回避不了的问题。
应当如何全面、正确地看待马克思主义法学呢?我们认为:要在中国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错误的,也是行不通的。因为在中国,通过多少代人的摸索,付出了多么惨重的代价,才找到了马克思主义,而且也唯有马克思主义给中国革命带来了成功和胜利;这本身已很好地回答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命运问题。正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引下,我们成功地在解放区建立起新民主主义法制,五十年代初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构建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大厦。作为一种理论,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学说明了自己的时代,作出了符合自己时代的科学回答;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组织和动员了那一时代的社会主义力量,影响了整整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思维。因而取消或抹杀马克思主义法学,实质就是抹杀我们昨天仍然坚持的正确思想、原则和信念,是一种企图拦腰确断历史、背向人民群众的不实际的幻想。
东欧的剧变,苏联的覆灭,从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上看,仅仅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巨大挫折,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彻底失败和灭亡。因为,其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性质的法学不同,它代表工人阶级和被压迫被奴役群众的根本利益,只要工人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依然存在,只要劳动群众反对剥削阶级的斗争不停息,那么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就绝不会灭亡;其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石上,它吸收、总结了以往无数前人的科学成果,是经过时间和实践反复验证的先进科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身并没有错。然而,今天人们不得不承认,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确实遇到了严重的危机。这种危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因素,在急风骤雨的阶级斗争年代,执政党凭借强大的政治力量向人们强行灌输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唯一真理,它逐渐与其他社会思想派别相隔绝,所有其他社会思想理论都斥为异端邪说,失掉了存在的任何价值,这实际上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宗教化。真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被维辛斯基等扭曲了,使得它成为孤立于其他文明现象的畸形儿,既不能吸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以滋养其生命,又不能借鉴西方现代法学的优秀成果以增强其活力。当社会进入改革开放的年代,意识形态的禁锢被打破,特别是“苏东事变”之后,社会失去了因循守旧的传统价值取向,同时又没有新的价值取向取而代之,因而失落与危机就必然出现。其二是我们理论界自身的因素,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当成教条来看待,存在着肤浅化和简单化的倾向,在研究某个法律问题时,往往以经典作家关于这个问题的论述作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依据,而不考虑这些论述是否能指导与说明中国的法制实践。这种庸俗化的研究方法和态度窒息了马克思法学应有的勃勃生机,对世界文明的无知反过来又强化了对马克思主义的盲目崇拜,马克思主义不再是作为活的灵魂,而是作为死的教条。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危机并不在它的本身,而是社会因素和我们自身的人为因素。
由此应当得出这样的结论:任何一种理论无不是受到自己时代的制约,一种社会理论无论它多么伟大,都不可能永恒地垄断真理,穷尽真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生命力在于发展与超越,在于我们这一代人的努力与创造。发展与超越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走向新生的唯一出路,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命运,不发展、不创新、不超越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严重不负责任。
三
发展、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敢于超越革命导师在法学研究上所取的伟大成果,是中国法学坚定、自信迈向21世纪的必然选择,也是所有法学家们在步入新世纪门坎前必须给予认真审视、回答的重大课题。
要完成这一伟大任务,必须树立几个基本的观念:第一,系统钻研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全面掌握和恢复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思想精华;第二,深入学习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他的民主法制思想,以此作为我们探索、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指南;第三,立足于中国国情和人类进入21世纪的高度,以开放的心态发展马克思主义,摆正马克思主义与其他文明体系的关系,消除人为的文化排挤现象,不仅要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中国的法传统、法实践结合起来,而且也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同现代西方的先进法文化结合起来,使之相互溶合,相互借鉴。第四,以马克思主义批判、宽容的态度,理性地回答法制建设中的新问题,增强中国法学回应现实、解决现实的能力。
有鉴于此,我们在法理上,提出创新与超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几个研究命题,以期引起法学界深入探讨、争鸣。
命题一:经济和政治体制的转换与民主法制的定位
我国的体制结构是以政治标准为最高尺度和以权力为基点的结构。它的形成与几千年来金字塔型封建的君主专制,与自然经济、苏联模式和战争军事体制有着的关联。这种体制下,民主法制与政治、政治运动相联。政治权力主宰一切、支配一切,民主法制失去了自己的应有价值。其结果是计划代替了法律,人治取代了法治。
邓小平作为一代伟人,提出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的理论,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五十年不变,一百年不变。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民主法制的定位问题,“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共识使法律找到了自己的品格和位置。民主法制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要求,是马克思所讲的“自由的圣经”,而且必将成为构建共和国新市场体制的重要基石。
发展与超越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要唤醒人们从体制转变的艰巨复杂的中,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走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厉行法治的道路,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之成为全国人民特别是领导人的共识。
命题二: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解与当代法的基本精神
法的本质是法理学中的要害问题。法学界进行了多次争论至今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为我们探索新时期法的本质提供了一个新思路。依据这一理论,我国当代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可以概括为“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当家作主”。我们认为,法的本质不能仅仅归结为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各民族、阶层、利益集团等的意志对法的本质也有重大影响;法律虽然有自身特殊的阶级印记、阶级内容,但法律同时也体现了整个社会对理性、正义、自由、公平的追求。这一新命题,还有待法学界进一步深入研讨。
命题三:社会主义法对利益的配置与保障
马克思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它们的利益有关”。对利益的确认、配置是法理学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法律的发展变化意味着需要法律保障的利益格局发生了变化。在我国的体制转型期,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和指令计划的减少,以市场配置为主的利益构成方式必然会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公平、合理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我们提出以下几条基本原则:第一,既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团结;第二,在保证个人利益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群体、不同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大小,协调好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三,根据邓小平“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对科技、教育工作人员的利益应给予充分重视,采取优先原则;第四,对少数先富起来的人和目前尚不富裕的那一部分群众的利益,应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加以解决。
命题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行为的确认与控制
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控制,是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法律与作为受控对象的行为主体之间的一种互动过程。中国法学应重视研究这种互动过程,从注重阶级分析的方法转变到研究个体行为、群体行为和职务行为的一般规律、特征,确定对法行为的控制目标和模式。特别是当前的体制转轨时期,市场行为的两重性(正效应与负效应)表现得十分明显。为此,当前应着重研究市场竞争行为的正效应及其激励方式;研究市场竞争行为的负效应及其惩戒方式。
命题五:重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学体系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支柱,我们需要重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我们的初步设想是,新的法律体系可分为三大块。第一部分是以民商法为主干的确认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第二部分是国家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第三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实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与此相适应,我国的法学体系可分为以下部分:一、法的一般原理;二、私法原理,包括民法、婚姻法、商法;三、公法原理,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四、社会法原理,包括环保法、保险法、劳动法等。五、国际法原理。
命题六:重塑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内在精神
一个民族国家的法律都是该民族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它要受到该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习惯等一系列具体条件的制约。中国法传统作为活生生的文化根植于历史和现实土壤,是不可能也不应该轻易割断与彻底决裂的。冷战结束后的国际格局,以民族特性和文化认同相结合为特征重新整合的势头日趋明显。立足于中国国情,我们必须警惕法律上的历史虚无主义,珍惜传统中一切有价值的有益于现代的成分,注重对法文化优秀传统的认同与衔接。企图依靠其他国家的法来脱胎换骨,完全照搬、移植西方的法律是难以成功的。
在法现代化的过程中,传统法文化中是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重视与发扬。如将法律与人、自然、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互补,保持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等等,这些对社会的统一与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内在价值。传统法文化中的诚信思想能够成为支撑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灵魂,“为政以德”的思想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原则,就能对权力有明显的制约效力;“民贵君轻”的民主主义思想在实践中也能促进民主政治和廉政建设;贵和谐隆教化、重预防兴调解的观念更能对现代社会的综合治理起充实和完善作用。
命题七:现代西方资本主义法文化的理性评估
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资本主义法律被视为“洪水猛兽”受到批判、讨伐和全盘否定,围绕“资产阶级法权”这桩公案引起了近半个世纪的争论。回过头来可以说,在法学理论上我们过去对资本主义法的认识是不清醒的、片面的、肤浅的。要么对西方资本主义进行不客观的扭曲或情绪上的抗拒;要么不自觉地一箱情愿地去拥抱、认同一个虚幻的意象,将西方法理想化、浪漫化和神圣化。邓小平南巡讲话,从根本上解答了“姓资”与“姓社”的争议,现在的问题在于站在战略性的高度审视未来。我们认为:资本主义法律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人类同共创造的文明成果,并不是资本家一个阶级所能完成的,它有劳动人民参与和进步思想家思索的功绩。资本主义法律在本质上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排除个别法律规范作为人民斗争的成果,而偏离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与利益。因此,否定资本主义法律,实质上就是否定人类共同创造的成果,是将孩子连同污水一同泼掉的简单、幼稚的做法。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东西并不都姓“资”,不能统统帖上资本主义的“标签”。如列宁所说“没有资本主义文化遗产,我们就建不成社会主义”。局限于“朴素的阶级感情”,以阶级作为判别是非的唯一标准,把资本主义法统统看成是骗人的、虚伪的、反动的,本身无助于科学的进步。如今资产阶级通过法律手段,改革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税收政策、社会福利政策,以及一定范围的资本社会化、国际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促进社会生产力继续发展。这种情况值得我们细加研究和回应。
命题八: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人权保障
过去,我们一直讳言人权,甚至把它当作禁区,慷慨地把它拱手奉送给资产阶级。似乎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马克思主义是否定人权的;一些人还认为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人民就成了国家的主人,再不存在维护和保障人权问题了。如此等等认识上的误区,在21世纪到来时必须给予认真清理。
人权必须与法制相结合,离开法律谈人权就会使人权成为可望不可及的“空中楼阁”。人权体现在法中,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宪法,可以说宪法是人权的宣言书,因为宪法最根本的要义就是要对公民的人权进行维护、保障。人权的本质是尊重人、关心人、平等待人,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权。法律必须体现这一精神,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不能遭到非法的剥夺。人权是应有权利、法定权利与现实权利的辩证统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要通过立法、执法不断扩大人权,使法定的权利成为看得到、摸得到、真正享有的实在权利。
命题九:党的领导与权力行使的立法界定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写进了党章,写进了宪法,这是我党在法治观外趋于一个成熟的重要标志,邓小平曾说“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治管。”党的这种认识,有助于法律至上的应有权威的形成,并从根本上解决“权大还是法大”、“党委大还是宪法大”、“政策大还是法大”的困感。党的领导实质是一种权力领导,而权力的行使运转必须依法进行科学的界定。我们认为,对权力进行界定的原则应当是:一、依法规定权力,即通过国家法律来确定权力结构,根据机构设置和职权划分的制约与协调关系来规定权力,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有统一的标准和既定程序;二、依法委托权力,确定选举制度,按照普遍、平等、定期、公开的原则,投票选举,委托权力;三、依法控制权力,确立监督制度,确立监督形式,并通过调查、质询、审议、否决、撤销、制止等方式控制权力,保证权力活动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四、依法收回权力,通过罢免法规来确立罢免制度,确定罢免程序,听取意见,讨论表决。
命题十:法信仰的高扬与司法人员的职业化
在一个法治国家中,社会或民众对法律的信仰问题没有确立,人们不是从内心真正感知法律、需要法律、并敬重法律,那么,中国法律的危机就必然存在。今天中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所暴露的深层次矛盾,就是我国相当大的一部分群众和领导对法律、法信仰存在不同程度的麻木、冷漠和缺失。不解决这个问题,任何良好的宪法和法律都完全有可能成为漠不关心的牺牲品。因为没有法的信仰,人们就无法形成对根本制度和行为目标的共识和认同,法律的基础就必须单薄和脆弱,法律目标就无法实现。“法律不被信仰,它将形同虚设”。人类必须有自己精神家园,人类必须对法存在信仰,只有外在的法律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人民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
司法人员的职业化,或职业化的法律组织,是实现法律价值和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崇尚“以党治国”,忽视“依法治国”,在司法领域,“外行领导内行”,习以为常。这种情况在最近十多年来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时至今日,执法违法,以“法”谋私,糊涂官办糊涂案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律和人民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这种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生活越来越错综复杂,各种矛盾冲突在数量和规模上都会增加,这时社会对有能力来解决这些冲突的司法人员需求会增大,素质要求也会更高,这就要求出现司法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以及司法机构活动的专门化。为此法学界需探讨司法人员职业化的意义、价值,讨究司法人员在进行法律活动时的影响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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