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评价——基于2008-2010年沪市公司年报重述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沪市论文,年报论文,可靠性论文,内部控制论文,上市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抑制财务报告虚假行为的扩展和蔓延,许多国家通过法律或规章制度形式强制企业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是投资者等获知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唯一渠道。从2010年沪深两市1618家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看,1605家公司认为自身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有效的,不存在重大缺陷,占总样本量的99.20%;11家公司未出具结论,占总样本量的0.68%;仅两家公司认为自身的内部控制体系未得到有效实施,占总样本量的0.12%。虽然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有效的,但公司年报公告后128家公司随后进行的年报重述却很耐人寻味,仅年报重述的公司数量就占沪深上市公司数量的6.08%。上市公司年报重述的解释原因有多种,如工作人员疏忽、计算数据有误、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对重要问题或遗漏进行补充或说明等。不管何种原因的年报重述,均意味着公司财务报告存在差错。Ashbaugh-Skaife等[1]研究表明,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更容易发生财务报告的无意识差错,这说明公司存在内部控制更容易进行年报重述。在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上,法律法规通常以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存在为标准,规定公司不出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就可以断定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否则需要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一旦披露,会引起市场对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的质疑,由此提出如下问题:上市公司是否愿意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即内部控制报告是否存在缺陷披露的“动机选择”问题?内部控制报告能否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事实上,只有内部控制信息真实可靠,信息使用者才能够有效地了解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状况,企业才能够通过内部控制系统的调整和缺陷修复,达到强制内部控制报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的目的。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可靠性分析前提与评价依据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源于“萨班斯法案”。“萨班斯法案”第302条款和404条款的执行,为评价内部控制质量提供了数据,搭建起内部控制实证研究的平台。此后相关研究文献主要集中于:(1)内部控制缺陷的决定因素;(2)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3)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4)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等领域。这些研究都是在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假定基础上展开,鲜有关注内部控制报告可靠性的研究文献。事实上,内部控制报告可靠性是影响内部控制相关研究的核心。许多学者[2-5]得出“内部控制实施可以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的结论。但Gong等[6]研究却发现,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信息披露对收益质量评估有用,而交叉上市外国公司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信息披露对收益质量评估却没用;交叉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随着管理层控制权私人收益提高而降低,当交叉上市公司来自于投资者权益保护较弱的国家时,这种关系更显著。究其原因则是投资者权益保护较弱国家的公司管理层缺少发现及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动力,内部控制披露行为存在“机会主义”倾向。这种观点得到了宋蔚蔚[7]的证实,该研究以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公司为研究对象,发现上市公司决定是否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不是一种“习惯性”选择,有些公司首年出具了内控鉴证报告,次年则放弃继续出具。内部控制披露存在“机会主义”的现实情况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质量尤其值得关注。
杨有红、汪薇[8]对2006年沪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分析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性披露动机不足,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实评价缺少统一的标准。Bedard和Graham [9]比较审计师及其客户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发现客户经常低估内部控制缺陷的重要性,当企业误报经常发生、只认定为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时,审计师则会认定为更严重的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基于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企业能否客观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即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如何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我们拟对2008-2010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的年报重述进行分析以评价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此文所述内部控制报告可靠性是指内部控制报告能够及时提供企业内部控制质量的真实性信息。
内部控制报告可靠性的评价依据来自“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该指引第22条明确指出,“表明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中包括企业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重述是指在发现前期财务报表差错时,公司自愿或被监管机构促使更正并重新表述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报表的行为。[3]上市公司的年报重述包括年报补充公告、更正公告及补充更正公告三种形式。年报补充公告主要是信息遗漏所致,企业自愿或证监会强制进行年报信息的补充;年报更正公告主要是因为工作人员疏忽出现的技术问题或其他原因产生的会计差错问题;年报补充更正公告则是上市公司补充公告和更正公告的“联合体”,既包括遗漏信息的补充,又包括错误信息的修正。Michael[10]将年报重述的原因划分为两类:错误(Errors)和违规(Irregularities),错误是指偶然性的不准确,违规是人为故意的不正确。不管哪种类型的重述问题,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和效率低下,[11]并且大部分都是由内部控制缺陷引起的。[12]年报重述说明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规问题则是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因而,本文将通过年报重述来评价内部控制报告质量。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现状——来自年度报告重述的证据
1.样本选择
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上市公司(中小企业板除外)披露董事会编制的(或由审计委员会编制、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实评价意见。随后,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和2007年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都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2010年“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均提出:“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在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2009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报告。鼓励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7-2010年度“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均要求“上市公司应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议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由此看出,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的是强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式,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的是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式。本文选取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剔除金融业公司,因为金融业公司已经强制要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内部控制有更加严格的监管。通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相关数据整理,一方面,通过自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动机选择”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年报重述样本公司的内部控制报告情况,评价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
2.数据来源与分析
本文年度报告、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样本数据均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年报重述报告来自Wind数据库。首先,逐一审查每一家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手工收集2008-2010年度的内部控制相关数据。这些数据包括:(1)各年度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数量、比例及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方式;(2)评价公司内部控制有效的数量及比例;(3)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公司出具财务报告标准审计意见和非标审计意见的数量及比例;(4)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是否与内部控制有关?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的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数量及比例;(5)各年度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数量及比例;(6)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标准意见和非标意见的数量及比例。具体统计结果见表1。其次,逐份阅读年报重述报告,将年报重述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列示于表2。再次,统计2008~2010年度公司出具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三年年度报告重述情况,具体信息列示于表3。最后,按照年度报告重述形式将年报重述的原因和内容进行归类分析,具体统计结果见表4。
由表1数据看出:(1)虽然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家数和比例逐年增多,但整体比例较低,连续三年不超过上市公司总数的一半;(2)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公司比例连年递增,但占上市公司样本量的比例不高,约20%左右;(3)随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实施,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方式由随年报披露(作为年报附件和公司治理的组成部分)改为单独披露,只有个别公司的披露方式不符合要求;(4)公司在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中均表述没有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将内部控制认定为有效或基本有效;(5)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公司的非标审计意见占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公司的2%左右,其中部分公司非标审计意见的出具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问题有关;(6)进行内部控制鉴证的公司约占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公司的50%,除2008年、2009年各有一家公司被出具非标鉴证意见外,其他公司均被出具了内部控制标准鉴证意见。
表2中统计数据表明:(1)年报重述公司的家数虽然连年递减,但每年仍有50多家公司进行年度报告重述;(2)年报重述公司进行内部控制自评和鉴证的数量逐年减少,但占重述公司的比例波动较大,呈现先增后减现象;(3)重述公司非标审计意见占重述公司比例三年分别为12.05%、12.07%和9.8%;(4)除2008年一家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重述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报告外,其它年度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重述公司均未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三年中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公司均未进行内部控制鉴证。
由表1和表2统计数据可知:(1)重述公司的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比例(约10%)远高于自评公司的非标审计意见(约2%);(2)2008年和2010年重述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比例均低于上市公司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比例,但2009年重述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比例却大大高于上市公司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比例。
由表3数据可知:(1)相比披露一年和两年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的公司而言,连续三年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的公司比例较高,占三年持续交易上市公司比例分别为34.39%和14.34%;(2)连续两年出具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的公司比例分别占6.56%和5.83%,其中有16家公司的自评报告2008-2009年披露而2010年未披露及2008年、2010年非连续披露,26家公司的鉴证报告2008-2009年披露而2010年未披露及2008年、2010年非连续披露;(3)仅披露过一年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的公司比例分别占6.44%和7.78%,其中2008年披露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后未再披露的公司分别是19家和14家,2009年披露后未再披露的公司分别是12家和17家;(4)济南钢铁(600022)和北人股份(600860)连续三年对年度报告进行重述,另有21家公司对年度报告进行过两年重述,其中六家公司对年度报告进行非连续性重述;(5)三年共有167家上市公司对年度报告进行过重述。
表4数据显示:(1)除年报补充公司数量逐年明显递减外,年报更正公司和年报补充更正公司三年的数量基本相当;(2)由年报错报原因统计数据看,除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的无意识差错外,年报重述归因于工作人员疏忽及未说明原因的居多,也有少量公司归因于数据问题或会计处理问题;(3)由年报重述内容看,2008-2010年涉及影响利润的年报重述公司分别有两家、四家和三家,能够影响投资者信息使用的年报重述公司较多;(4)从年报更正和补充的数量上看,两处以上更正或补充的公司超过重述公司的50%,有的年度甚至接近80%;(5)从三年重述报告的建议看,越来越多的公司强调以后年度加强年报编制工作。
年报重述、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的相关分析可以揭示内部控制报告质量的高低:第一,内部控制质量较高的公司会通过内部控制报告向市场传递这一信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出具能够增强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信息的可靠性,因此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应当正相关。第二,年报重述公司可能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如果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能够真实地反映内部控制质量,重述公司可能出具内部控制无效的自评报告,即内部控制自评为有效性的报告与年报重述负相关。前文表1中统计数据表明,沪市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结论均为内部控制有效,即内部控制无重大缺陷。因此,将出具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定义为1,未出具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定义为0;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定义为1,未出具内部控制鉴证定义为0;进行年报重述定义为1,未进行年报重述定义为0。利用SAS软件对上市公司2008-2010年数据进行Pearson相关分析,结果如表5。
自表5中数据看出,公司出具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相关性较强,说明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公司多数会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而公司出具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年报重述之间不相关,说明进行年报重述的公司也评价其内部控制有效。由此看出,内部控制报告质量的可靠性较低。
我们进一步检验2008-2010年出具鉴证报告的535家沪市A股公司中鉴证报告意见类型与年报重述的相关性,将出具标准鉴证意见定义为1,出具非标鉴证意见定义为0,相关性分析结果如表6。
表6的分析结果表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意见类型与年报重述不相关,即内部控制鉴证为标准意见的公司也会进行年报重述。
三、存在问题与研究结论
自上海证券交易所鼓励有条件的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以来,部分上市公司进行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的披露。在阅读2008-2010年内部控制报告时,我们发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披露的重视程度和规范性越来越高,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披露时间较为随意。这表现为个别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没有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如抚顺特钢(600399)2011年4月14日披露年报,而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则于2011年6月23日披露,更有甚者,联创光电(600363)于2011年11月7日才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2)披露内容缺乏信息含量。虽然有些企业内部控制报告非常详细,按照内部控制要素逐一进行评述,但很少公司能从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角度评价内部控制缺陷,另有不少公司仅仅对内部控制自评范围和结论进行简单说明就得出内部控制有效或基本有效结论。
通过沪市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鉴证报告和年报重述的统计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内部控制报告具有强烈的“动机选择”倾向:(1)对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三年的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凡是披露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都认为内部控制有效或基本有效;(2)出具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重述公司基本不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3)重述公司的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均高于自评公司的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4)上市公司出具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的比例稳中有升,但重述公司出具内部控制自评和鉴证比例却呈现出先增后减现象;(5)部分上市公司非连续性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特别是部分上市公司前两年披露,而最后一年不披露。
第二,自愿内部控制报告具有信号传递作用。2008-2010年间持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823家上市公司中283家公司连续三年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占上市公司总数的34.39%;118家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4.34%。这一数字远远高于披露两年自评报告和一年自评报告的公司,说明内部控制好的公司更愿意通过信息披露向市场传递这一信号。
第三,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值得质疑。通过年报重述内容可以看出,部分公司的年报更正涉及利润更正,属于虚增财务报告利润的更正,更多公司对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进行更正;此外,上市公司对年报补充或更正两处以上的公司比例超过重述公司的50%,有的年度甚至接近80%。年报重述公司中有40%左右的公司进行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且自评报告认定为有效或基本有效,20%左右的公司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皆认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或内部控制报告有效。有趣的是,两家连续三年进行年报重述的公司中,济南钢铁(600022)2009年和2010年的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认定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北人股份(600860)则连续三年的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均认定内部控制有效。内部控制自评报告、鉴证报告和年报重述之间的相关性较低,内部控制评价为有效或鉴定为有效的公司也常常会进行年报重述,这不能不让我们怀疑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的可靠性。
第四,强制内部控制报告是否提升财务报告质量值得商榷。三年的年度报告更正和补充更正的数字相当,说明强制内部控制报告在提升财务报告质量方面值得商榷,因为内部控制能否提升财务报告质量与内部控制报告的“动机选择”有关;[13]多数公司年报重述的原因强调工作人员疏忽或根本不说明原因,这与信息披露“问责制”的缺乏有关;三年间有两家公司连续三年进行年报重述,另有21家公司进行了两年的年报重述,说明没有有效的惩罚措施导致公司缺乏改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动力;虽然三年间七家披露过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与内部控制问题有关,但内部控制依然以自评为有效,证实内部控制报告可靠性的缺乏无法实现“强制内部控制报告保证财务报告合规性”的目标。
注释:
①年报补充的公司主要是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全面,其更正主要是为了更准确、更完整地向广大投资者传递公司的信息。
②工作人员疏忽包括:财务报告重述中工作疏忽、工作人员疏忽、录入过程疏忽、输入错误、笔误、填报有误等更正原因。
③未注明原因包括:年报重述中没有注明重述原因、交易所事后审核、董事会审核、交易所要求、公司自查、为了更准确更完整地向广大投资者传递公司的信息等原因。
④数据有误报告年报重述中的数据有误、数据及表述有误、数据摘抄和计算错误、填报人员理解有误、部分内容存在遗漏和错误、内容存在差错及披露不全面、年报有误、统计口径有误等情况。
⑤会计处理问题包括财务报告重述中会计准则应用的错误。
⑥事务所责任包括:财务报告重述中负责审计的事务所工作人员排版疏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说明数据摘抄有误等。
⑦年报重述内容的分类存在多项内容更正或补充时依据其中重要的内容进行分类。
⑧重要内容的更正或补充包括: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会计报表等财务报表的数字错误、应收票据分类账、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等附注的错误或补充、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公司治理错误或补充、重要事项的重大担保、报告期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及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金额等重要事项的更正或补充。
⑨次要内容的更正或补充包括:主要会计数据和指标错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董事会报告的错误或补充、股东变化情况、利润分配事项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述有误、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有误等。
⑩一般问题的更正或补充包括:记账单位错误、遗漏或错写会计师名称、上期数和本期数颠倒、董事会决议公告所附委托书中表决议案名称错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报酬情况错误或补充、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及依据等。
(11)无法识别是指公司在年报重述时未列示更正或补充的内容,无法直接从年报更正或补充公告中获取信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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