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则,预留空间——谈2007年全国卷语文考纲变化背后的理念更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文论文,理念论文,规则论文,全国卷论文,考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语文)》于今年2月正式出台,与往年相比,语文考试内容有所变化:一是将“能写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及其他常见应用文”改成了“能写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及其他常见体裁的文章”,表明除书信等应用文外,也可写诗歌、戏剧等文体;二是在作文要求里增加了“论据充实”,这主要是针对议论文的,说明对学生的写作要求更明确,强调作文文体的规范。电视媒体将这一变化作为教育新闻及时播出了。继湖南省2006年高考作文限写议论文引起激烈争鸣之后,高考作文的文体要求问题再次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自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来,作文作为衡量中学生语文水平的重要尺度在高考中占有重要地位,就所占分数的比例而言,差不多“半边天”的地位直至今日未曾动摇。作文考题设计质量的高低对考生能否发挥出真实的水平起着关键作用,所以20多年来高考作文无论是作文类型还是写作要求在一定阶段都是保持基本稳定,总体上稳中有变。比如就其类型而言,主要以命题作文、材料作文、话题作文为主,其中材料作文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占主流,话题作文是90年代中后期和新世纪以来的主要形式,命题作文出现的频率相对低些,大概每四五年一次,在材料作文、话题作文盛行过程中穿插。但就写作要求来看,有一点是高度一致的,即限写诗歌、戏剧。其理论支撑高考大纲的文体规定中没有提到。那么在一个号称诗的王国的国家最权威的考试中,为什么特别限制诗歌、戏剧等常见体裁呢?它的制定理念中体现了哪些原则?
客观性原则 限写诗歌、戏剧的主要原因是不好评分。诗歌、戏剧尽管是常见体裁,但它们毕竟属于文学创作,它的写作更多地依靠个体独特的感悟和体验,主题的模糊性和表达方式个性化增加了评分的困难,容易引起争论,降低了评分的客观性。就高考评卷实际现状来看,对于一般议论文的评判,两位教师评分的差距5分之内尚在可以允许范围,对于“横看成岭侧成峰”的文学创作,哪能那么容易达成共识。其次是考虑到教师的实际状况:教师的水平参差不齐,教师的知识结构偏向不一,性格喜好不同等因素对评价没有好多条条框框的文学作品影响更大,增加了评分的随意性。在文学差不多已经退出绝大部分成年人的生活世界的大气候下,许多教师自己既不搞创作也不太关心文学的潮流,评判文学作品不能不说是一个考验,具有一定的挑战性。限写诗歌、戏剧等体裁从尽量规避考试风险的角度考虑,是合理的,它至少可以在形式上保证评分的客观性。
规约性原则 吴非在《不跪着教书》一书中谈到,在众多大作家现场高考作文“秀”中,他给了魏明伦戏剧家一个不及格的分数。尽管魏明伦先生很不服气,后来他的作文又在《读者》上发表了,但吴非坚持说,按高考作文评分标准他的作文就是没有达到及格要求,并由此引发感慨:跟不懂高考规则的人谈高考,就像跟问为什么足球比赛要制定规则的人谈足球一样,没法谈。的确,任何比赛都必须有规则,否则,没法操作。基于此,高考评分细则从文章的内容、结构、语言、书写等方面规定了作文的几个等级及上下限分数,遵循这些量化细化了的规则,评卷教师在具体操作中可时刻对照标准,把握尺度,减少主观随意性。而诗歌等文学题材主题的不确定性、结构的随意性、语言的跳跃性、字数的相对简短性难以让教师快速评判出一个学生在审题、立意、布局、表达、书写等方面的全面基础。比如,高考作文对字数一直有规定,一首短诗哪怕它写得胜过王昌龄的七绝,从28个字中你能判断出这个考生达到了教学大纲中“不写错别字”的书写要求吗?你能判断出他达到了“45分钟能写600字左右的文章”的速度要求吗?显然不能。允许写限制字数吧,它违背了文学创作中“有话则长,无话则短”的最基本规律(这也是大作家写高考作文大多得分不高的原因之一);不限字数吧,无形中消解了高考规则。这样诗歌等的误判率从理论上讲,肯定要高于其他文体。
依据性原则 起着指挥棒作用的《考试大纲》每一条都至关重要,它必须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它的主要依据就是作为教学活动的指导性纲领文件课纲(《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是教学的依据,当然也是《考试大纲》的依据,怎么规定怎么教,怎么教怎么考。《考试大纲》不可能超越《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否则将会使教学活动陷入无所适从的状态。回顾恢复高考制度以来的高中语文教学大纲,我们发现它对写作的文体规定几经变迁。
1978、1980、1986、1990年的中学语文教学大纲初高中没有分开,对高中写作文体在“教学的目的和要求”中规定为“能写比较复杂的记叙、说明、议论的文章”。只是1986年随后在第六条“各年级语文基本能力和基础知识教学要求”中的“高中三年级·写作能力”里有些前后自相矛盾地补充规定了两条:1.能比较熟悉的运用记叙、说明、议论各种表达方式,写已学过的各种体裁的文章。2.继续练习写各种常见的应用文。1990年在“教学要求”中正式增加了“能写常见的应用文”,并摈弃了1986年自相矛盾的规定“写已学过的各种体裁的文章”。在第六条“各年级语文基本能力和基础知识教学要求”有关“高中三年级·写作能力”表述为:1.能比较熟练的运用记叙、说明、议论各种表达方式,写一般的记叙、说明、议论的文章。2.能写常见的应用文。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后,中学语文教学大纲初高中分开,1992年我国出台了第一个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语文教学大纲》。1996年出台《高中语文教学大纲》,它在“教学内容与要求”中规定为“恰当地运用各种表达方式写一般实用文”,并没有再具体规定“各年级的基本能力训练和基础知识教学的要求”。2000年高中语文教学大纲在“教学内容和要求”的“写作”中第一次没有对文体作任何要求,只是在第一条中强调“作文要观点明确,内容充实,感情真实健康,力求有创意”。“力求有创意”部分解释了大纲制定者对文体不作任何要求的指导思想。2003年《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在“必修课程”的“表达与交流”中继续对文体不做限制,其中第四条强调自主写作,“力求有个性、有创意的表达,根据个人特长和兴趣自主写作。在生活和学习中多方面地积累材料,多想多写,做到有感而发。”在“选修课程”中表述为“尝试诗歌、散文的创作”“尝试创作小说、剧本”“尝试人物传记的写作”。
由上可以看出,大纲对文体的规定有两次大的变化,分为三个时期:20世纪90年代以前,要求“能写比较复杂的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2000年以前,增加了“常见应用文”的写作要求;新世纪以后,则对文体不做限制。大纲对诗歌、戏剧等体裁的学习要求,重在使学生能够初步理解和鉴赏,着重培养的是理解、鉴赏和评价能力。对于创造能力则即使在新课标里也只是要求“尝试写作”,没有要求“能写”。而考试大纲则随着教学大纲做相应的要求。这样,高考作文限制写诗歌等文学体裁似乎也就说得过去。
但是,随着新一轮课程改革的推进,新的教育理念不仅影响到教师,也启发了学生。学生“我手写我心”的自主写作愿望空前强烈,考生们不愿意不痛不快地“穿着棉袄洗澡”(韩寒语),为一挥“书生意气”,在历年高考中考生们不断创作出了小说、诗歌、散文、杂文甚至文白夹杂的作品。比如,1997年全国卷的作文“假如记忆可以移植”引出了一大批“科幻小说”。而在高考中不断出现的“另类”佳作,特别是得到评卷教师锦上添花追捧的满分作文,引起了全社会的竞相传观。在如今崇尚实用的时代,即使是超一流的纯文学作品也难以激起万人共读的激情,而乘着最具功利的高考翅膀敢于冒险的考生成功了,其社会影响的范围之广,程度之深让人们开始转而质疑考纲的规定。在这种现实面前,2007年的考纲将“常见应用文”改称“常见体裁的文章”。这个规定外延扩大了,涵盖了上述提到的各种“另类”作品,更切合学生的写作实际。它的制定理念突出了下列三大原则。
公平性原则 任何参加竞赛的人员都必须遵守规则,服从规则,哪怕规则不尽如人意,哪怕裁判有可能误判。以任何理由打破规则将影响竞赛的公平性,从而消解其意义。这就是为什么在各种比赛中我们看到,即使裁判判错只要裁判坚持,选手也要当场服从的道理,这就是为什么高考查分只能核对分数,而不能触及评分标准的依据。给不按游戏规则的作文以高分,首先评卷教师打破了规则,这对遵守规则的其他考生来说是不公平的,其影响也是不好的。这是否意味着以后考生可以无视规则呢?如果这种显失公平的行为在社会上不但不受谴责,反而好评如潮,那就说明规则本身出现了严重问题,必须修改。这样才能既体现实质公平又符合形式公平。
开放性原则 近几年来,话题作文一直是高考和中考的主要形式类型,它体现了课改后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基本精神:题材的覆盖面广,审题的难度降低,贴近生活实际,让所有的人都有感而发,文体基本不限,让所有的考生有机会展示自己掌握得最好的表达方式。几年过去了,我们却意外地发现这种充满人文关怀的意图不但没有达到它的理想效果,而且还引发了写作教学的一个顽疾。不限文体导致了高考中大量无明显文体特征的作文出现,即所谓的“四不像”作文;淡化文体导致了平常的写作训练无序进行,中学六年的练笔样式基本上是一“散”到底,散无边际。在作文训练中学生也可以想哪说哪,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仿佛是一夜之间,文体和语言都不规范的作文如雨后春笋般呈现在我们的眼前,而且大多数教育者很快认可了这些断想式的、残片式的、语录式的、搞笑版的、中英混码版的东西,以为他们就是时尚,就是新课改的宠儿。以至于湖南省在2006年的高考作文中限写议论文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并备受诟病。议论文作为一种最常见和最基本的写作样式是中学生理应掌握的,也应该是平日写作训练的重点,何以会引起如此波澜,只能说我们的常规教学太过急功近利,太过漂浮在一种不正当的文风和学风里,没有沉下心来做扎实工作,一步一步地训练写作各种文体的能力。香港教育学院中文系的何文胜博士在谈到大陆的新课改时感慨说:“大陆80年代的语文教学改革在语文基本能力训练方面积累了非常宝贵的经验,目前香港、台湾的课改都在借鉴这些做法,可惜大陆的课改把它丢掉了。”也许是想力纠时弊,湖南的2007年语文考纲继续明确表示要限制文体。当然,既然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实用文等是教学中规定应该掌握的,那么作为一种检测,可以在抽检中指定任何一种,只要能够反映出考生的真实水平就可。但它却引发了人们的深思:这是否意味着只有限制这一种办法才可以改变局面呢?它是不是和全国考纲背道而驰?今年的全国考纲反而扩大外延,会不会助长淡化文体之风呢?这里我觉得首先有一个概念要澄清,全国考纲关于文体要求的表述为“能写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等常见体裁的文章”。对历届的教学大纲、高考大纲、高考试卷的情况综合分析,我们可以十分肯定地得出,“能”富有“要求会”“必须掌握”“高考可以出题”的内涵,但如果用这个意义去解释今年考纲的表述,很成问题。它的潜在意思包含了“诗歌、戏剧、小说、散文、杂文等常见体裁的写作学生必须掌握,高考可以出题考查”。显然这个要求既不合教学实际又有违教学大纲,也是不可能做到的。这就是为什么这个规定在1986年的教学大纲中出现而在1990年的教学大纲中被删除了。那么这里“能”只能是“可以”“允许写”的意思。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写作无禁区,提倡多样化。从理论上来讲,没有哪一种文体是不可以写的;没有哪一种表达方式就一定优于其他表达方式。关键是写什么得像什么,这是写作规范问题。中学写作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打好写作的基础,形成基本的写作能力,常规练习就得循规蹈矩,不像大家在有了充实的积淀和熟练的技巧之后可以超越形式,嬉笑怒骂皆成佳作。高考也主要是检测这些基本能力,而不是为了发现文学新人。从这一点来讲,湖南考纲的追求和全国考纲的精神是一致的。
个性化原则 任何一个指导性文件的制定,背后都有一个理论假设。限制还是不限制文体就看理论假设持有什么样的学生观。如果着眼于学生的当下,认为学生都只是考生,高考只是一次普通的人才甄别和选拔,那么就特别强调规则和控制,规则越严格越好,控制越严厉越好,考试的目的是寻找考生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看考生最虚弱的一面,筛掉那些有弱项的人,通过控制大学的门票迫使学生就范。如果着眼于学生的发展,认为考生里也许有天才或者将来有人会成为天才,那么就宽松规则,鼓励自主写作。原则越宽泛越好,自由空间越多越好。考试的目的是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和优势环节,让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充分展现个性和创意,用自己最美好的一面去和别人竞争。如果一场命运攸关的考试让人既赛出了风格又赛出了水平,那赢者欣喜,败者不馁,都可以充满信心地面对将来。如果因为限制使人有力无处使,赛后遗憾连连,扼腕叹息,那近乎“与学生为敌”(余杰语)。北大的陈平原教授在回顾百年大学史时谈到,最好的大学理念应该是为中才制定规则,为天才预留空间。清华是前者的典范,北大是后者的楷模。我以为今年的全国卷考纲最大的突破是把两者结合了起来,为中才制定了规则,强调作文文体规范;同时又注意到要使规则不至于压抑了个性和创造,鼓励自主写作,为天才预留了空间。
考纲的变化折射出时代的精神,我们的教育理念在不知不觉中完成了由科学化向人文化转变的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