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妥协与阶层合作_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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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93.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11)09-0069-06

当前理论界关于阶层问题研究较多的是如何化解阶层间的矛盾,特别是强势阶层与弱势阶层间的利益矛盾,而探讨阶层如何合作的研究成果尚不多。本文试图从利益妥协这一研究视角出发,对阶层如何合作做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利益妥协的内涵、优势和特色

利益协调和利益妥协都是化解利益矛盾冲突的手段,但二者有所不同。利益协调是指阶层间的利益矛盾通常由第三方(主要指政府)通过政治、行政、法律等措施来干预、整合阶层间的利益矛盾冲突,以达到阶层利益均衡的手段。利益妥协则是矛盾双方自主通过不断的谈判、协商,通过各自在利益上的部分让步来达到双方虽不完全满意但至少都能接受的方案来达到利益均衡的手段。妥协作为一种智慧和化解矛盾的方式之所以被经常采用,在于妥协本身的优势和特点。

其一,妥协是一种避免激烈外部冲突或非强制方式解决矛盾冲突的手段,是一种双赢的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职业、机遇、禀赋、受教育程度等因素条件的不同,社会呈现出利益多元化的状态,收入差距逐步拉大,贫富阶层已初步形成,贫富阶层间的利益矛盾日趋显现。美国政治学家科恩指出:“如果对立各方认为不妥协地维护其势不两立的立场,比维护他们同在的社会更为重要,这个社会就必然会毁灭。”① 社会毁灭是违反人类意志的,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显然不能代表任何人的利益。因此,当利益发生冲突时,矛盾双方就要放弃激烈的外部冲突,避免赢者全赢、输者全输的零和博弈方式,这就要求利益冲突双方在坚持基本原则和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各让一步以求双方都得到部分利益的满足。妥协之所以能够增进利益冲突双方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就在于妥协是一种合作博弈,能够带来妥协盈余而避免两败俱伤的方式。

其二,妥协是达成矛盾双方利益契约的重要政治规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必然带来利益格局的改变,呈现出利益多元化的状态,不同个人之间,贫富阶层之间,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始终存在着利益冲突,要在冲突中保存和发展各自的利益,主要的办法之一就是利益冲突双方就各自的利益定义和定位进行一种多层次、多方位的“谈判”,即不同的利益主体依据共同认可的规则,在经济利益层面上进行一种“give-and-take”的协商,避免任何一方的全赢或全输的零和博弈。这种“谈判”实质上就是妥协的过程,而这种妥协的过程就是达成利益契约的过程。古希腊思想家伊壁鸠鲁在论证社会契约的重要性时曾说:“人生的目的就是追求幸福……为达到这个目的,甚至不惜违反正义。这样一来,人们之间必然形成彼此妨害以致达到危险的局面,这是同人们追求享乐目的背道而驰的。而唯一摆脱困境的方式则是互相妥协。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国家,成立政府,制定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② 在他看来,建立国家的方式就是和平协商,相互妥协,因为只有通过运用这种政治规则,才能达到社会各种权利包括经济利益的平衡。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妥协,不仅在启蒙思想家们看来是建立国家唯一符合正义的途径,同样在今天的政治家们看来,也是保证国家繁荣、稳定、发展的重要有效的政治规则。

其三,妥协是化解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方式,是矛盾论在新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任何矛盾的双方都不是绝对对立的,都有其统一性的一面。今天,富裕阶层和贫困阶层并不是绝对对立的两极,而是相比较而言的,无论是富裕的一方还是贫困的一方都是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谁也离不开谁,它们之间除了有利益的差异和矛盾的一面之外,还有其一致和统一性的一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富裕阶层和贫困阶层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阶层分化、利益矛盾、冲突是难免的,但是可以避免在阶层利益矛盾、冲突中一方吃掉另一方,使其中的一方利益最大化,而另一方的利益则全部丧失,避免利益双方两败俱伤、同归于尽,或者说避免零和博弈的状态。那么,如何协调和化解阶层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呢?这就是妥协,妥协是一种基本的矛盾解决方式,通过妥协,矛盾各方相互让步,虽然不能实现矛盾双方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但各方的最基本利益却得以保全,而且,在一定的情况下完全可能出现妥协盈余的结果。妥协是矛盾论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各阶层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阶层间的利益矛盾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完全可以避免外部冲突,采用妥协来协调和化解各阶层的利益矛盾。实践证明,以往成功的事业使我们有理由相信,许多要求能完美地实现都是经过一系列的妥协而后取得的,并不一定是在每一步上都顽固地坚持按自己的方式才取得的。③ 因此,从长远来看,妥协并不是对原则的牺牲,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妥协本身就是一种斗争方式,是一种坚持原则稳步实现既定目标的适当斗争方式,是辩证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一种实现人类社会进步的“文明方式”。

贫富阶层通过利益妥协,弱势群体可以获得必要的物质利益补偿,为其生存和发展提供前提条件;强势群体赢得了更多的发展机会,拓展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从而达到阶层合作共赢;同时也给国家带来了持续的社会稳定、政治稳定,进而形成社会的和谐,各方的利益得到了调整,公民得到和享有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从而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二、政府、非政府组织与阶层合作

(一)非政府组织在阶层利益妥协、阶层合作中的作用

不同的阶层,是不同的利益群体,他们有不同的利益需求,这种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社会期望的实现,导致了在政治参与中的不同愿望和态度。各个阶层都希望把本阶层的利益诉求反映到国家的法律制度、政策方针的制定中去,使本阶层的利益最大化和合法化。问题在于各个阶层都希望本阶层的利益最大化。利益追求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然而社会资源——包括政治权力、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等都属于适度稀缺资源,不可能满足每个阶层的利益需求,不同阶层间利益博弈的结果是一方受益而另一方受损,利益受损阶层就可能产生对社会的不满而对抗,从而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妥善处理阶层间利益矛盾和冲突,用尽可能小的代价去实现对立面阶层间的共存与双赢。那么如何化解不同利益阶层间的矛盾和冲突呢?这就是阶层间的利益妥协。而非政府组织组织在化解阶层矛盾,促进阶层合作上有其独特作用,阶层间的利益妥协离不开中介组织。

其一,非政府组织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保证信息沟通,促进社会团结,有效地预防和防范社会矛盾的产生。非政府组织担任重要的“上传下达”的角色。一方面可以了解政府的政策,另一方面可以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人群的利益要求,并将他们的呼声传递到政府决策过程中,以填补由于政府职能缺位造成的制度上的真空。政府关注和制定政策的出发点是重大的社会问题,而某些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无法自发形成声音和力量。当公众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求助于非政府组织,引起政府的关注,问题便能得到解决。同时,一项政策的颁布,需要非政府组织充当政府的“说客”,下达政策,有利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群体会形成各种新的利益关系,有着各种不同的需求,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理所当然地成为政府的“说客”与公众利益的代言人,发挥其上传下达的作用。

其二,通过各类非政府组织建立不同阶层、群体理性的利益整合机制,将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理性有序的轨道,从而达到化解阶层冲突的作用。“在贫富之间存在巨大鸿沟的社会里,正规的利益表达渠道很可能是由富人掌握的,而穷人要么保持沉默,要么是时而采取暴力或激进的手段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④ 群体事件破坏性升级的背后,是民众怨气的累积,无处发泄,无从解决。而这些矛盾中很多是政府无法调解或者政府不方便出面调解的。这时非政府组织就可以发挥作用,因其民间性的特点也更容易被冲突双方所接受。非政府组织大都在民间活动,贴近社会基层群体,能够迅速发现基层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并通过自身努力解决这些矛盾或者避免矛盾的扩大,减轻政府的压力。为避免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社会矛盾所引发的社会动荡不安,非政府组织的“润滑剂”作用不容忽视。

其三,借助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各种专业服务,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进行利益妥协,化解阶层矛盾,为社会稳定和社会管理服务。扶持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缓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现实需要。弱势群体是社会保障的主要服务对象,非政府组织能够推动社会广泛的关注与帮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资金与能力薄弱的一些部门,以及一些遇到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非政府组织可以组织民众来帮助这些弱势群体,以自身行为带动和教育民众参与类似的活动,鼓励社会成员关注社会弱势人群,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社会保障中的非政府组织挖掘了政府机构难以开发出的社会和民间资源,扩大了对社会的保障范围、保障主体和保障对象。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效用,对于克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保障失效”、推进政府保障改革、缓解社会保障压力以及激活社会自我保障、自我维护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⑤ 总的来说,非政府组织不仅直接从事着社会保障工作,发挥着政府机关和企业所不能发挥的作用,而且通过参政、议政的方式间接促进了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为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为最终的阶层合作提供了保障。

其四,非政府组织在优化阶层结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良好的社会阶层结构是达成阶层合作的基本条件。理想的社会阶层结构变化应该由金字塔形向“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逐渐演变。这种橄榄型结构在本质上具有公平性、开放性特征。尽管我国现代化社会阶层的基本构成成分已经具备,但现阶段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形态不够合理,该缩小的阶层还没有小下去,该扩大的阶层还没有大起来。这意味着大多数社会成员未能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和好处,显然不利于社会稳定与秩序和谐。现实表明,非政府组织是优化社会阶层结构的调节器,在优化阶层结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凭借其创新性、灵活性,与基层联系密切、了解基层实际情况,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对于优化社会结构具有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⑥ 非政府组织既可以向社会提供各种精英群体,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精英相互协商、合作、妥协和制衡的渠道和机制,又能成为不同阶层利益表达和关系协调的组织平台。通过社会服务和社会支持渠道,一方面可以为促进社会流动,保持社会阶层结构的开放性,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贫困阶层与困难群体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提升生存能力,不但可以发挥社会的“安全阀”作用,而且可以增加底层群体向上流动的机会,达到优化阶层结构的作用,从而实现阶层合作,化解社会矛盾。

(二)政府在阶层利益妥协、阶层合作中的作用

从政府价值的角度来看,政府应该是社会公平的维护者,政府要为公众提供利益表达的渠道,广泛倾听各阶层的利益诉求,搭建阶层的对话平台,通过阶层之间的对话、谈判、协商,求得共识,从而有效地维护公正的社会公共秩序。这一命题的成立有着一个根本性前提,即政府本身有其存在的价值,也就是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为何以及如何去承担责任以实现社会公平。这是因为:

其一,在维护社会公正的过程中,政府之所以应该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石,维护社会公正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一个非正义的社会,一定是一个不稳定的社会。政府维护社会公正,是建立社会政治秩序,实现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⑦ 其二,在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中,政府是否作为,政府的表现如何,往往与政府合法性资源积累相关。单纯的经济增长不能证明政府的合法性,因为经济增长不能被完全证明是绝对善,只有当这种增长是建立在社会公正并以改善所有社会成员生活境遇为目标的基础上,这种增长才能被认为是善的。因而,政府积极推动社会公正的实现,为政府积累合法性资源提供了条件。⑧ 其三,在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中,政府之所以要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完全是由政府自身属性决定的。政府是社会共同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公共性是政府权力的根本属性。改善所有成员的生存境遇,是政府权力公共性的内在要求。政府并不创造财富,但政府可以提供公共物品,可以通过法律、制度以及公共政策来实现社会公正。在现代社会中,如果说市场追求的是效率,那么,政府追求的则应该是社会公正。⑨ 其四,一个正义的社会,不仅要满足一定形式正义的标准,而且也应该体现实质正义的内在要求。建立公正社会,不能单纯依赖市场逻辑,这是因为市场逻辑只是强调了形式正义与规则的公平,但它忽略了市场交易主体之间起点的不平等,而这些不平等源自于人自身无法选择的自然偶然性与社会文化偶然性,因而这种起点上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它不应影响公民的生活前景。然而市场逻辑对于延缓甚至消除这种起点上的不平等是无能为力的。正是市场逻辑的缺陷,为政府建立公正社会,实现实质正义提供了广阔空间。⑩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基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价值。它在当下的实践指向,是社会的民生进步,是公民的权益保障,是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温家宝总理的激情话语,再次有力地传递出政府解决民生难题的庄重承诺,张扬了推进社会发展转型的价值取向。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保护弱势阶层的利益,是维护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当出现社会阶层利益失衡时,政府应给予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边缘群体以更多的帮助和支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及利用政府权威性和公共影响力,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不被忽视。“公平的重点就在于纠正现存社会价值与政治价值分配过程中的不平衡。与所谓对所有人同等待遇不同的是,公平强调的是对那些处于最不利的地位的人给予更多的福利。”(11) 和谐是一种均衡,公平的利益格局的形成有赖于群体或阶层之间力量的均衡。社会阶层的不和谐,是其各自在权力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时的力量失衡的结果。公平正义的实现是各利益群体博弈的结果,是在力量均衡的条件下各方相互妥协的结果。

从政府职能的角度来看,政府职能是政府价值的具体体现,一个以维护社会公正为己任的政府必然把社会阶层的利益协调作为重要职能之一。这意味着政府职能开始由单纯注重经济增长向重点关注社会和谐发展转变,必将成为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由于长期以来政府一直无法摆脱社会管制者的角色,在当前社会阶层利益妥协的问题上,传统的行政模式常常使得政府工作陷入被动的局面。原本阶层之间的冲突,极有可能转化为政府与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导致政府的权威性、信任度的下降,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最终反而是政府站在了公众的对立面。

其一,在传统型政府的管制下,弱势群体由于缺乏有效的护盾,只能选择自己特有的利益诉求方式,即以非常规的集群行为或个人极端行为的方式进行抗争或利益表达。这是政府职能缺位的表现之一。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没有天生的越轨者,如果制度性安排不能使弱势群体依靠其利益代言组织合法地解决自己所遇到的问题,就会选择一种越轨的方式以引起政府与社会的重视,寻求问题的解决。弱势群体行为的无组织要比有组织更能威胁社会的安全,这种无组织的消极行为往往会带来社会紧张、矛盾和冲突,也给政府的工作带来很大压力。政府职能的缺位损害了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对政府的信任,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

其二,在传统型政府的管制下,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利益和官员个人利益往往交织在一起,形成了社会结构中强势群体与政府的结盟关系。当社会群体或阶层间发生利益冲突时,政府可能会更多考虑到自身利益或有能力向它施加压力的优势集团的利益,其结果往往侵犯社会众多阶层的利益。(12) 由于利益集团的影响和政府官员的自利行为,使一些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主张向强势群体倾斜,特别是在政府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下,貌似公正的公共政策实际上存在着对弱势群体利益维护上的不力。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作为利益的一方不但没有去协调反而起着加剧阶层间矛盾的作用。实践表明,政府转变职能迫在眉睫。协调阶层利益,促进阶层合作,是我国当前解决阶层矛盾、化解风险的基本路径。

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本质是实现政府角色的转换,这就要政府由统治型向社会管理型政府转型,真正转向“以社会建设为中心”,将发展经济、提高效率等更多地交给市场。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发布公报,将保障改善民生及收入分配结构调整论提升至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新高度,在公报中,“更加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成为胡温自执政以来所倡导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后者的地位还被提升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政府就要不断强化其社会管理职能。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系统的社会政策和法规,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结构,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孕育理性、宽容、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建设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

构成政府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民权利的保障、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利益的协调、社会政策的实施、社会危机的解决等,其中以维护社会公正为己任的政府必然把不同群体的利益协调作为重要职能之一。履行政府社会管理职能重点在于整合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在多样化的社会关系中阶层间的利益关系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整合社会阶层间利益关系的目标,就是要使社会各个阶层“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在富裕阶层与贫困阶层的博弈中,弱势群体显然处于劣势地位,他们对制定国家法律制度、政策方针的影响力很弱,十分有限,他们基本无力影响与他们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福利、教育、税收等公共政策的制定与调整,他们自身生活水平的保障,不可能完全靠自己解决,部分要依赖于国家的福利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来调整。这些制度的制定,很大程度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和倾向。政府和哪个阶层结盟?向哪个阶层倾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弱势群体而言,这关系到他们的基本生存条件。在倡导社会公平与阶层和谐发展的背景下,政府应该践行阶层合作的思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协调各阶层间的利益关系,在富裕阶层与贫困阶层的利益博弈中政府切实履行“守夜人”的服务职能,促进阶层合作以消解我国当下由于利益失衡而潜隐的阶层矛盾激化的风险,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如何实现社会公平与化解、缓和贫富阶层间的利益矛盾冲突,除了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等外部手段以外,利益妥协既是一种实现利益公平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一种协调与缓和人与人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有效机制。

三、阶层合作的利益妥协机制

利益妥协作为一种利益整合机制——调节收入分配的、实现利益公平的手段,它应由以下一系列机制组成。其一是利益诉求机制,利益诉求机制是利益妥协的平台。构建利益的妥协平台在利益整合中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社会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利益协调危机,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衡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尤为突出,特别是一些享受改革成果很少的弱势群体,其利益被一再侵犯。弱势群体社会资源匮乏,人微言轻,又没有代言人,当自身利益被别的强势阶层侵犯时,他们往往束手无策。长此以往,在他们心中就会积淀起“仇富”、“厌世”、“恨世”等消极思想,进而对执政党产生离心倾向,激进一点的,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来寻求利益表达,形成社会的动乱源。因此,构建一个有效的利益诉求平台对于我们整合社会力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

通过构建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平台,使多元化社会中的合理利益有地方诉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要求“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构建利益诉求平台,畅通民意诉说渠道和求助渠道,一方面,确保群众的利益诉求能够顺畅达到相关部门且得到解决,避免群众因合理利益受侵害而产生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将群众的意愿通过合法的渠道进入各级公共权力机关的决策过程中,为决策机关和决策者出台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同时构建利益诉求平台也便于政府转变为服务型、责任型政府。

利益诉求平台的构建还必须有制度的保障。党和政府还应为各社会阶层提供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使多元化社会中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正当、规范的渠道输入公共决策过程中,供决策者调控、整合、汲取,从而推出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政策。像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公民投票制度等等,都是公众利益诉求民主化、科学化的基本制度,我们应该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建立这些制度,从而为构建利益诉求平台提供制度保障。

其二是利益的对话机制,利益对话机制是利益妥协的联系机制。不同利益阶层间的对话是由社会各阶层为了公共利益而广泛参与的论辩和说理的过程,同时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心平气和的说理过程,而不是通过暴力、压制、漫骂或以其他方式相互攻击来完成的。通过理性说服与论辩,具有不同利益与观点的人们在探索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达成某种妥协,并形成一种利益妥协方案。不同利益阶层的对话机制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共生状态,是维持社会政治生态平衡、实行不同利益阶层间的和解与友爱、尤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策略。通过不同利益阶层间的对话取得共识,有效地设计与执行公共政策,保证所有的公民都能享受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

不同利益阶层间的对话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对话过程的参与者具有平等的地位和发言权。这是任何交流过程之所以成为这种理性“对话”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对话区别于命令的首要条件。否则,如果对话双方地位的不平等,那么他们之间的交流过程就必然导致一方压倒并支配另一方,从而成了占优势一方的“训话”或“命令”。其次,与此相关,这种不同利益阶层的对话必须是自由的,也就是所有愿意参与对话的公民(至少那些利益受损阶层的人)都有权利参与,而且持各种不同意见的人都可以畅所欲言,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以合法手段争取自己的利益,而不用畏惧自由表达会给自己带来任何不利后果。否则,任何不自由的对话——至多是一种残缺的、不完整的、不能表达真实意图的“对话”,是不可能成为理性对话,从而也不可能真正达成利益妥协的共识。

其三是利益保障机制,利益保障机制是不同阶层间妥协的利益平衡机制。通过利益平衡机制的调节,即阶层利益矛盾的妥协,社会财富由富有阶层向贫困阶层转移,让贫困阶层也能享受由改革带来的成果,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能够得到最基本的保障,缩小贫富差距,从而使社会经济生活处于均衡状态,同时也使不同阶层间的利益矛盾达成妥协。税收调节和转移支付是利益妥协平衡机制的两种重要手段。

其四是程序机制,程序机制是妥协得以有序、理性化实施的保障机制。贫富阶层间的利益妥协过程并不是一个杂乱无章、肆意的、无序可寻的非理性的,妥协本身就是一个程序机制,而程序是对肆意的限制、是理性选择的保证。程序过程本质上就是说理与讨价还价的妥协过程,是一个制度性的妥协机制,在“有序的发怒”之后,接受程序——妥协的结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达成利益冲突各方的妥协就是一个平等参与社会规则的制定、服从自己参与制定的社会规则、承认社会规则运行合法性权威性的过程。

其五是法律保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是利益妥协的实现机制。以法律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也只有在公平和正义的前提下,才能形成社会不同利益阶层间互谅互让的和谐局面。以法律维护和保障利益妥协机制的实现应当重点做好利益妥协机制的落实和保护弱势群体等两方面的工作。首先,应当通过法律制度来协调和保障利益妥协机制的实现。以法律规范利益妥协机制,既要追求效率,又要兼顾公平,避免差距拉得过大而挫伤一部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使全体人民都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应当将公平贯穿于社会分配的全过程,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次分配,都要体现公平的原则,特别是在利益的再分配过程中体现利益妥协的原则。充分利用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各阶层利益,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并从法律保障制度上营造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其次,法律保障机制应当关注弱势群体,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社会崇尚竞争意识,提倡优胜劣汰,注重追求效率,竞争的结果必然产生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和谐的社会需要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均衡发展,弱势群体也有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我们需要用一套系统的法律制度,如职业培训服务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来维护弱势群体在社会中获得平等机会、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由于城乡区别、地区差异、意外灾害、疾病等因素而造成的机会不均等,从而弥补由于机会不等而导致的不公。

在我国社会的现阶段,要想完全消除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是不可能的,利益妥协作为一种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同时也是可行的适当的协调和化解这种矛盾和冲突的手段。妥协的关键就是要使社会的利益受损阶层能够得到适当的利益收益,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的成果,社会竞争避免零和博弈的结局,从而达到贫困阶层和富裕阶层共容共存,从而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注释:

①③ [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86、186页。

② [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蔡拓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10页。

④ [美]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与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30页。

⑤ 王名、贾西津: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EB/OL].chinathinktank.cn 2008/7/25.

⑥ 陈洪波、唐兴霖:《试论中国非营利组织合法性危机》,《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⑦ 参见齐海丽、张晓军《政府在维护社会公正视域中的责任定位》,《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2期。

⑧ 殷冬水:《社会公正与政府责任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国际学术动态》2007年第3期。

⑨ 任剑涛、王炜:《政府与公共利益:代表还是代替》,《学术研究》2007年第10期。

⑩ 黄小勇:《行政的正义——兼对“回应性”概念的阐释》,《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12期。

(11) [美]罗伯特·B· 登哈特:《公共组织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12) 罗杰群:《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与社会阶层和谐的实现》,《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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