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资产管理翘盼政策春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产管理论文,春天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期,市场对券商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创新的关注升温,各种消息甚嚣尘上。据有关券商透露:一份将推动券商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里程碑性的文件正在酝酿之中,备受瞩目的集合性受托理财规则也将一并出台。券商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正在等待一个迟到的春天。
券商最大的甜枣
现实危机是发展的动力,证券公司已从过去的衣食无忧变得危机四伏。有券商认为,证券行业处在金融企业中的第三世界,已急需创新进行自我拯救。对创新政策的渴望使券商始终处在焦灼的状态。而发债政策的正式推出显示一系列针对券商的制度安排也开始兑现,下一个甜枣就是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出台。
有参与《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讨论的券商向记者透露:这是近期最有价值的政策,也是券商数年来碰到的最大利好,它的意义甚至超过了券商发债的政策,因为政策面对业务创新的催化作用要高于资金输血的意义。
有券商说,资产管理业务创新方向借助政策面的明朗也越来越清晰,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券商做专业化创新。“一旦受托资产管理领域有了更宽泛的制度按排,券商将被激发出前所未有的创新热情。”
资格门槛的争论
从监管层有望推出受托资产管理新政策的信息传递出来之后,券商就对开发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的资格门槛展开过激烈争论。
据了解,在监管层前期发布的有关集合性受托投资规则的数个讨论稿中曾规定:开发这一业务的券商净资本为5亿元。而有消息称:《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这一标准降至3亿元。
不过,券商对此评判不一。大多数中小型券商希望降低参与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开发的净资本门槛,这样可以有更多的券商获准参与到这一市场中来,为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产品,资产管理市场也会更加活跃。但符合净资本过5亿元的大券商却认为:人人都能从事的业务并不是创新,而且介入的券商越多,竞争的程度加剧,不免会出现恶意竞争现象。净资本指标实际上代表着券商的实力和公信力,较高的净资本门槛有利于在开发集合性受托理财产品时规避风险。更有券商表示:为确保集合性受托产品从一开始就避免一哄而起的局面,除净资本指标外,还应规定其他限制性条款。
有券商提出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目前券商是否可以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开发的产品,从政策面来看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券商获准可以以自有资金对自身开发的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进行一定限度内的自营,但这部分资金必须在计算净资本时抵扣,那么抵扣后的净资本总额如果影响了其他业务,如承销业务的开展怎么办?因此,由资产管理业务创新所引发的连锁反应值得市场关注。
投资底限的分歧
据称,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的投资底限被设定为5万元。有券商认为,单个委托人不低于5万元规定也有点过于呆板,有一刀切之感。
据说有来自中部地区的券商呼吁,国内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化较大,开发有区域适应性的小额投资产品非常有必要。该券商甚至认为在中西部地区集合性受托理财投资人的投资底线应降至1000元才会有生命力。但在集合性受托投资叫停前已推出产品的有关券商在实践中发现,设定下限5万元的投资额度十分必要,这一指标实际上限定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于另一敏感的发行规模问题,有券商认为,不仅要有下限,也要有上限,并且应与开发产品券商的净资本挂钩。但对规模的追求几乎是所有券商的要求,因为券商集合性受托投资规模过小,会形成成本刚性,只有规模越大,才会取得规模收益。
业务创新空间受限
有券商表示:“基金、信托、银行都有自己独特的奶酪,而且创新的步伐日益加快,其腾挪的空间更加灵活,对券商形成挤压。券商资产管理业务需要更多的创新空间去适应市场需求,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投资股票、国债、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企业债等传统品种。”
“但目前可供交易的品种太少,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实际上大同小异。如果没有政策面的突破,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只能局限于路径上的有限创新,而无法实现质的突破。”部分券商对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空间表示担忧。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应跳出资本市场想办法,向货币市场要机会。”券商一再要求将银行票据和其他金融产品纳入受托投资范围,强调银行间市场应该成为券商受托资产业务的投资领地。“只要有关法律规定不禁止的,都应允许券商参与。”有券商甚至认为,有关分红险产品也应该成为券商受托投资范围。
有关券商称:目前国内有近70家券商拥有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但他们的净资本实力和投资管理能力千差万别,因此在受托投资业务创新中也应区别对待,适应于受托资产市场的差异化发展需要。
银行欲与券商分羹
据了解,券商在热盼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新政策的同时,已开始与有关银行谈判合作事宜。有券商反映,由于想开发集合性受托理财新品的券商太多了,银行的胃口现在被调了起来,对托管费和代理销售提成比例的要求明显提高。
更有消息称,为确保投资人利益和集合性受托产品的规范运作,监管层将强调选择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银行进行托管。对此,有关券商指出:这种圈定小范围托管行的想法会造成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同时又对基金托管形成冲击,因为将来需要托管的基金产品和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会越来越多。券商希望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所有具备托管资格的银行进行自主选择。
此外,有券商强调:未来是否所有的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都必须由银行托管也值得商榷。因为大多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并没有像基金一样有专门的交易席位,因此参照基金托管理成本较高。
“实际上银行在券商开发集合性受托产品时也受益良多。由于国内银行间无利率差异,竞争乏术,而借助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可以相应为储户提供更多的盈利空间,从而起到相对稳定储户的效果。在与券商取长补短的利益格局中,银行也应摆正自己的位置。”有券商说。
在期待新政策出台的同时,有关券商建议,对于资产管理业务的包袱问题也应规定一个过渡期,让有关券商留有余地轻装上阵。
受托资产管理市场正迷漫着春天的气息,券商希望捕捉到更强的政策传导信号,去寻找可供耕耘的肥沃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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