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虽已确定要进行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但统一体制还很不完善,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设,是当前治理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具体体现,更是一项关系我国长远发展的战略性举措。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
引言
农村土地管理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对农民来说是其生存的根本,所以农村土地问题与农民问题和农村问题密切相关。当前,城市规模的增长对农村土地的蚕食,影响了农民的生活和农村的稳定,更直接影响到土地的持续有效利用。
一、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它不仅作为生产要素直接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且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从农村土地承包来看,虽然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己经实行了30多年,但是侵害农村合法承包土地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农民缺乏土地承包的自主权。虽然国家一再强调土地承包期稳定不变,但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使不够充分,农民依旧缺乏土地承包长期稳定的预期。当前,农村土地问题之所以成为矛盾的一个焦点,成为大众关注的一个热点,主要是源于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土地的巨额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征用属于政府行为,农村土地必须通过征用即变为国家土地后由国家将他出售或者划拨给土地开发商或者使用者。这种不合理制度剥夺了农户及其所代表的集体与土地最终使用者直接交易的权利,丧失其维护权益的话语权。
2、农村土地产权混乱不利于土地投资积极性的激发
1982年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农村和城市效区的土地,除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法》对这一点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见,我国宪法和土地法都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承包关系原本是一种经济关系,“集体”在这种关系中理应获得收益,若没有收益,它不可能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事实上“集体”这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称的:集体必须把耕地发包给农户,它要代表国家行使对土地农业用途的监督职能,要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利,甚至还要为农民提供服务,以及保障政府土地规划的落实等,却不拥有对土地的收益、抵押等相关权利。而且由于农民在耕地上的权利不明确,时常要面临被乡村两级政权组织征调他用或者被收回重新分配的风险,在这种排他陛很低的权利制度下,农民无法对特定地块的地权形成长期而又稳定的预期,从而抑制了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在土地经营上的短期化行为以及对土地的掠夺性经营也就在所难免。
三、农村土地管理对策
1、科学部署和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为构建城乡土地统一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土地是财富在我国广裹的农村,土地是农民群众的生存之本,也是农业经济的发展之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毫无疑问,确权登记发证是土地管理和利用最核心的环节和最基础的支撑,这项基础工作做扎实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摩天大厦才能牢固屹立,才能更大地激发相关权利人保护和利用好土地资源、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客观需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是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成功基石和必经之路,也是当前新形势催逼下的迫在眉睫之举。
2、进一步加快建设用地的城乡一体化进程
农村建设用地的城乡一体化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即土地不分城乡,只是用土地的性质来定价、定功能,实现同地、同价和同权,这对缩小城乡收人差距,以土地为载体,让更多优质资金、技术等要素在城乡之间实现自由平等和双向流动,具有重大的意义。
因此,秉承审慎稳妥的原则,未来会在33个试点县市区进一步加快建设用地的城乡一体化进程,总结学习重庆“地票”制度、浙江和深圳等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方式的经验,一些地区可分期分批推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人市地块试点,一些地区可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探索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制度,同时成立评估相应的产权交易和监管机构,制定对土地价值、村集体收益比例、村民收益比例的划分机制,加强对村集体收益用途等的评估监管,切实将收益运用到发展农村经济、提高村域基本公共服务、增加村民收人中去,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
3、理顺农村土地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制度关系
财政是政府的收支活动。现阶段,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财政活动,都与土地有关,都是关于土地投入和产出、土地非农利用利益分配的活动。现阶段的地方财政是以土地财政为特征的。在经济发达地区,土地相关财政收入已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土地相关财政收入同样在乡镇财政收入中起重要作用。乡镇集体可以以土地投资入股与其他投资者合办企业,不需要经过土地征用程序。乡镇开发农用地后,出租或者是出卖给用地单位以取得收入。因此,要完全把土地财政从地方财政系统体系中剥离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但理顺农村土地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能有效遏制地方政府和集体土地管理者的卖地冲动,合理分配土地财政收入,也能强化土地收益者对土地收入的支配,预防土地腐败行为的发生。可以对农村土地的交易征收税费,由地方政府征收,纳入地方财政体系。对土地增值收益征收增值税,这样能够抑制土地投机行为。集体土地因公共利益被国家征收,农民有义务出卖土地,但是由农民与用地单位直接协商,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非公共利益用地,需与农民达成平等交易,农民没有义务出卖土地。政府与土地相关的财政活动更加透明化,吸收更多公众参与土地财政活动,使这些财政活动能够更好地利用经济资源,更好地服务于财政公平分配的目的。只有农村土地财政制度走向正轨,农民利益才能得到保护,土地非农业利用的利益才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结语
当前,是一个城市化高速发展的时代。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推广,每年由土地问题引起的群众性事件不断增多。大量的土地违法事件背后,是土地市场秩序遭到严重破坏,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飘升,这些都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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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王志行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1
标签:土地论文; 农村论文; 农村土地论文; 农民论文; 城乡论文; 建设用地论文; 收益论文; 《基层建设》2016年3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