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青少年犯罪特征分析_青少年犯罪论文

城市青少年犯罪特征分析_青少年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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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社会生活中,青少年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有一种看不见却处处存在的力量,使青少年难以抵制,他们或是自觉或是不自觉地陷入失序、越轨、犯罪。因此,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特征,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迫切要求。

一、从青少年犯罪的实施手段来看

一些青少年为满足物欲及新奇感而通过非法途径去获取钱财,于是侵犯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大量增加,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

1.暴力化

目前,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总量中,虽仍以盗窃居多,但近年来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明显增多,有的青少年犯罪分子集凶杀、抢劫、强奸于一身,有的连续作案,财物数额之大、危害之重,令人吃惊。据有关资料显示,1991年末,青少年犯罪中暴力型犯罪案件仅占总数的7.8%,而1995年底就猛升到21.95%,增长势头之猛、危害之大,令人忧虑,其中有些案件作案手段疯狂残忍,后果严重,令人发指。

2.成人化

一些青少年犯罪,前期有预谋策划,案中行动有分工,案后破坏现场,转移赃物,消灭罪证,反侦察手段很诡密。近年来,青少年团伙犯罪逐渐成人化,在一些商品贸易集中地区,有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公开充当个体经营者的保护人和债务清偿人,他们受雇保护经营者及财产安全,负责经营人员之间的债务关系,对债务人往往进行威逼、绑架、强奸、敲诈勒索等等。还有的青少年罪犯用行贿,并用美色暗娼勾引意志脆弱的国家工作人员,为其通风报信或给予犯罪机会和逃避打击提供方便。

3.智能化

当前青少年犯罪大多运用已有的知识和技术,逃避专政机关的打击,达到违法犯罪的目的。随着犯罪分子作案技能的提高,设计型犯罪作案大大增多,不少盗窃团伙作案实行偷盗、运输、匿赃、销赃“一条龙”,使用现代化交通、通讯工具,各种电子设备、化学材料等先进手段作案,使得青少年犯罪犯案率增大,造成的危害严重。

4.团体化

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常常不是一两个人能完成的,而要通过多人参与才能完成,因此他们必须协同作案。团伙犯罪在目前及今后仍然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组织形式,特别是抢劫、盗窃、诈骗团伙等数量上升更快,团伙犯罪已成为刑事犯罪中十分突出的问题,无论是数量还是危害程度,都远远超过1983年“严打”前夕的态势,有的已成为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据有关资料统计,青少年结伙犯罪占到70%左右。

二、从青少年犯罪性质来看

青少年犯罪一方面是个人经历、境遇的问题,另方面则是社会结构性问题,具体地说,某部分青少年因为处在社会结构中的特定地位,有更多的“机会”与“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1.突发性

由于青少年受年龄、生理、心理以及所处环境的影响,在犯罪过程中目的比较单一,随意性强,只要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便立即萌发犯罪意识,其犯罪行为往往在极短的时间就实施完毕。突发性行为反映了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的行为,法制观念淡薄,这是一种潜在的犯罪心理,在某种特定的犯罪机遇出现时,很容易将其诱发出来。因此后果十分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在青少年犯罪中具有突发性质的案件约占57%。

2.多发性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出现了不断上升的趋势,盗窃、抢劫、行凶、侮辱妇女等犯罪居多,且往往在同一案件中发生多类型犯罪,性质很严重,影响极坏。

青少年违法犯罪上升为社会问题是在“十年内乱”的中后期,“十年内乱”的影响是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多发性特征的主要社会历史背景。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团伙化、隐蔽化、做案工具的现代化,低龄和女性犯罪现象增多,使犯罪发案率不断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 1950 ~1956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占全国犯罪总人数平均为20~25%,1957年~1965年平均为30%~35%,而1980年平均为61.2%,1988 年平均为 75.7%,1989年平均为74.1%,1993年平均为60.4%。

3.反复性

有一部分青少年违法犯罪分子被劳改劳教后,不但未能得到改造,反而受到交叉感染,由“单面手”变成“多面手”,以至成为惯犯。有的青少年犯罪时系从犯,在被抓获判刑后破罐破摔;有的在被劳教时曾一度表示要痛改前非,但劳教释放后经不起团伙的引诱、威逼,又旧病复发;有的劳教释放后,带着“报复社会”的心态重新走向犯罪。这些重新犯罪者大多数成为青少年犯罪团伙的头目或骨干。据有关资料统计,重新犯罪者达到青少年犯罪人数的30%。

4.恶劣性

青少年不但犯罪率高,犯罪人数多,而且在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大。据有关部门统计,在近十年中,青少年杀人罪犯一直占全部杀人案犯的50%左右,青少年流氓案犯占全部流氓案犯的70%以上,强奸案犯占55%以上,伤害案犯高达67%。青少年犯罪的手段残忍,暴力性加重,社会影响恶劣,这是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青少年犯罪的又一重要特征。

三、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上看

1.青少年犯罪多存在不完全社会化倾向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青少年的社会生存条件也有所不同,他们会在各自的社会化进程中呈现出不同的价值观,有的社会化程度高一些,有的则相对差一些,有一部分青少年的社会化还不完全。青少年社会化的实质,是青少年接受社会主文化以及与主文化相联系的某些亚文化的过程。但是,青少年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接受与社会主文化偏离的某些亚文化的情况,亦即发生青少年对于社会的偏离行为。这种接受偏离社会主文化的部分亚文化物质和模式的过程,叫做不完全社会化。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于市场经济的功利原则、竞争原则、等价交换原则等,可能会滋长拜金主义,有些领导主观上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没有及时、配套地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及法制教育,忽视了“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观念,所以黄色书刊、录像在一定范围内横行,这些偏离社会主文化的社会现象及风气,是社会环境中的一种毒素。社会化排出这些因素,并把抵制这种因素作为社会化本身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社会化不可能对所有的青少年都发生作用,也就是说,不良适应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潜在发生的。由于青少年心理结构极不稳定,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造成青少年的不完全社会化,以至发展到犯罪。

2.破损家庭功能障碍影响青少年正常人格形成

离婚率上升,单亲家庭和重组家庭不断增加,加之不少家长素质低等原因,大大地减弱了对破损家庭和重组家庭的青少年的教育及保护功能。

对青少年的管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放纵或者打骂。一方亡故或隔代领养的家庭,对青少年较多的溺爱或者迁就,在再婚的家庭中,往往家庭关系难以处理,对青少年无法进行管教或青少年不服管教,凡此种种,都极易导致青少年走上邪路。

在破损型家庭中生活的青少年,其心理、品质、性情不可能得到均衡发展,这部分青少年自我封闭心理严重,易对周围事物产生敌对情绪,教育难度大,是导致他们走向犯罪道路的动因。在破损家庭背景下青少年的家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家教,既有对现行制度、规范的一般性偏离,更有许多的情感倾向成份和行为导向成份,他们往往在同类同龄人中寻求知心伙伴,由此而形成一定程度的非社会性情绪的互相感染以及行为模仿,因而影响青少年正常人格的形成,容易导致犯罪意识和行为选择的强化。

3.不良嗜好成为诱惑青少年犯罪的陷阱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刺激了一些青少年的金钱欲望、享乐欲望,于是盲目模仿西方资产阶级的腐朽生活方式,在经济状况不允许的情况下,同别人攀比消费,要“吃名牌,穿名牌”,以求心理平衡,但这些都需要钱,于是开始时小偷小摸,继而发展到到社会上去偷去抢。

有些青少年频繁出入舞厅、游戏厅、录像厅,也是诱发和促成青少年犯罪的因素之一。现在有些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不善,青少年很容易受到赌博、色情、暴力等不良行为的感染,刺激青少年产生性罪错、盗窃、抢劫、凶杀等犯罪动机。

从80年代开始“白色幽灵”在中国大陆飘荡起来。吸食具有精神致幻作用的药物是一种恶嗜,无论从哪个地区看,吸毒者中间都是以青少年占绝大多数,所以不少国家和地区视为纯粹的青少年问题。尽管许多人认为吸毒的直接受害者是吸毒者本人,而非他人或社会,问题是:与吸毒关联的一系列行为和活动构成了对社会的巨大威胁,如贩卖毒品、贪污、抢劫、盗窃、凶杀等等,均属于极严重的刑事犯罪,因此,吸毒对青少年来说,影响是多方面的。

4.片面教育和道德“软”控制与法律“硬”控制的失衡,导致青少年在思想观念上的偏离

家长重视子女学习成绩,而忽视品德教育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种片面教育的主力军是学校,升学率成为鉴定学校及教师好坏的唯一标准。近年来,许多教育工作者重视青少年智力的培养,却忽视了青少年的道德品质、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导致部分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畸形发展,思想空虚,道德品质滑坡,法制观念淡薄。从学校教育方面看,由于优胜劣汰的教育机制,针对“双差、有劣迹、后进”的青少年,缺少必要的教育措施,极易形成落后的群体,他们在心理上易产生认同感,纠合在一起,缺少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且理想淡漠,极易陷入犯罪的泥潭。

同时,整个社会道德观念的本位思想严重,出现了英雄只身斗歹徒,大量围观者袖手旁观等现象,这种令人痛心疾首的事屡屡发生,致使许多英雄陷于“流血又流泪”的困境,犯罪分子气焰更为嚣张。诸如此类,社会道德的“疲软”与保障机制的不健全,致使对青少年的教育缺乏应有的力度。从一份对青少年的调查问卷中可以看到,当问到在公共场合遇到违法犯罪的事情时,答“主动制止”者仅有17.1%,答“赶快回避”的为17.2%,“旁观看热闹”的为1.3%, “等别人制止”者为64.4%,这种高认识低行动,高期望低参与的状况是值得注意的一种人格畸变。

道德是一种精神上的和意识形态上的约束力,在某种情况下,只依靠这种精神上的“软”约束是不够的,需要一定的法律效力作为“硬”约束制约人们的行为,长此以往,形成习惯,成为必然,达到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目的。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法规条例,公安机关也经常“严打”违法犯罪分子,但是并没有形成长期定势,同时,对“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打击为辅”的思想理解的不够全面,近年来,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建设不完善,不均衡,导致青少年思想观念的偏颇,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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