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评估户与田园财产的关系_唐朝论文

也谈唐代评定户等与田产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田产论文,唐代论文,也谈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物》1975年第7期刊登西州《蒲昌县注定户等申州状》的图版,引发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就我所见,多数学者据此残卷认定唐代划分户等的标准不包括土地,但也有若干持异议的人。1985年杨际平先生发表的《唐代户等与田产》一文比较集中地谈了划分户等要包括田产,他从历史传统、唐代田制、赋役制以及沙州、西州户籍等方面确证户等是与田产有关。

1978年,笔者与人合撰《从北朝九等户至宋代五等户》一文,集中讨论了户等制的产生、演变及其在当时的作用。文中提到划分户等的标准是视物力多少而定。那时,笔者已看到《文物》所刊上述残卷,由于存在疑虑,没有写入论文。现在,文物出版社已将建国以来新疆吐鲁蕃地区所出土的近二千件古文书分成十册刊印完毕、读者可以根据经过整理的录文比较方便地进行讨论了。于是,重提往事。按物力多少以定户等的物力包括了动产与不动产,浮财物力是资产无人反对,说不动产土地是资产,便有人不以为然。人们反复引用蒲昌定户文书,尚未见有人通诠。为便于讨论,笔者移录全文并略加诠释,提出浅见与疑难点,欢迎评正。

开元廿一年西州蒲昌县定户等案卷①

仍准法

上使听裁者

开元廿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周石奴牒

廿五日勘 将仕郎守丞杜方演

承务郎守令欧阳惠

十二月廿五日录事受

仓曹摄录事参军付

连元白 廿五日

蒲昌县

当县定户

在奉处分:今年定户,进降须平,仰父老等通状过者。但蒲昌 小县,百姓不多,明府对乡城父老等定户,并无屈滞,人无怨 词,皆得均平,谨状录上。

(中缺)

肆户下上户(下残)

户韩君行年七十二老部曲知富年廿九宅一区,菜园坞舍一所,

车牛两乘,青小麦捌硕,床粟肆拾硕。

户宋克年十六中婢叶力年卅五丁,宅一区,菜园一亩,车牛

一乘,宇大小二头,青小麦伍硕,床粟拾硕

户范小义年廿三五品孙 弟思权年十九 婢柳叶年七十老宅一

区,庆粟拾硕。

户张君政年卅七卫士男小饮年廿一白丁赁房坐②

伍硕。

已上依县

表面看来,韩君行、宋克、范小义、张君政四户划分户等没有登记田地,人们便由此认定唐代全国划分户等不包括田地,我看未必如此。蒲昌文书只是边境西州地区仅有的孤证,即令当地今后还有新的类似文书发现,仍很难说全国各地一律如此。何况略加探讨上述文书,同样觉得以它为依据来作结论,说服力很弱。为此还是先从文书简要诠释入手。

上述蒲昌残文书大致分三部分。

(一)开元廿一年(733)十二月十五日胥史将定户文书送县,十天后,由令、丞审查通过,呈州审批。唐代县令有定户职责,县丞为其副。“守”的意义,据《旧唐书》卷42《职官志》,“贞观令,以职事高者为守,职事卑者为行,仍各带散位。”卷43记吏部职掌,“注官:阶高拟卑曰行,阶卑拟高曰守”。蒲昌是下县,县令从七品,县丞正八品。将仕郎、承务郎都是文散官,分别为从九品和从八品下阶。品阶位置不同,县令、丞分别带散位为“守”。

定户文书自县送州,由录事接受,呈请录事参军签署。录事从九品上,是录事参军(正七品下)的属员。《唐六典》卷30记州县录事参军“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监守符印,若列曹有异同,得以闻奏。”《唐律疏议》卷5记载“勾之官”,“者谓发辰稽失,诸司录之类。勾者,署名勾讫,录事参军之类。”唐人符载描述录事参军,“勾稽夫,纠谬,省抄目,守符印,一州之能否,六曹之荣悴,必系乎其人也。”③可见,录事参军纠违失,签署文件,职责非常明确。

蒲昌文书由仓曹摄录事参军签署,“摄”是代理的意见。《通典》卷19云:“摄者言敕摄,非州府版署之命。”《唐六典》卷30记仓曹、司仓负责仓粮工作。西州是中都督府,仓曹从七品上。审定户等理应归户曹负责,未知何故竟由仓曹办理。《元和郡县志》卷40记蒲昌县距西州180唐里,该县在十二月廿五日批准的定户文书不知何以竟在同日便由州府签署通过了。④

(二)关于蒲昌定户办事公道的行文。本段文字表述清楚,无需多说,“明府”指县政府。《全唐诗》卷226杜甫《敬简王明府》、《重简王明府》指的是唐兴县令王潜,就可充分证明。至于蒲昌县定户实际是否办事公平,可以另当别论。⑤

(三)记录四户定户段落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各户资财如何估算不明白。文书本身存在不少疑难点。

第一、四户都是七等户(中户),其中韩、宋二户都有菜园,宋家菜园在狭乡且有一亩。资产既不包括土地,为什么竟有菜园?粮田不列入资产,菜蔬地为什么要列入?有人只是武断地说,菜地是资产,田地则不是。如此立论并不足以说明问题。因为西州的菜地同样是有还有授,同时又用以出租的。那么,菜地在实质上和一般田地存在什么本质差异呢?菜地的还受姑且在此不谈。《吐鲁番出土文书》收录了多件租佃菜园契约,聊举二件为例。

其一、唐某人佃菜园残契⑥

(前缺)

□钱□文,到八月内上钱使了。要经贰年佃食。租殊(输)伯役,一仰菜园主承了。渠破水,仰佃菜(园)人承了,两和立契,获指为记

(后缺)

其二,唐大历三年(768)僧法英佃菜园契⑦

马寺园一区

大历三年十月廿四日,僧法□取上件园佃种,其园限三年佃种,每年租价准麦一亩二石五斗,粟三石。其麦粟□至时熟,仰□英依数送纳,其田税仰佃人自知。园内起三月□□送多少菜,至十五日已后并生菜供一十束,束一□如修理墙壁不如法,送菜缺少,不在□斛斗,并须依□送付。如违限,任掣夺衣资杂物,平充斛斗直,并□别人,仍限三年佃种,如修理□疏(蔬)如法,斛斗不缺,徒众不得中途改悔,其韭两畦,一畦佃人收,余一畦分为三分,两分入寺家,一分□□,共韭至八月一日,更不得侵损,其冬藏蔓□北壁一畦入寺家,如收菜之时,有不如法,仰佃人□菜充替,其有官科税诸杂,一仰佃人知当。不干寺□事,仍下葱子一斗,其子寺家出六升,佃人出四升,人功仰佃人,□□葱内所种芥,寺家取一百束,契有两本各执一本。其园内所种瓜,每日与寺一十颗,两家平和,画指为记。

地主马寺尼净信年卅

地主尼上坐法慈年卅四

上述两件租佃菜园契分别是唐高宗和代宗时文书,租期为二年及三年,租价分别是钱币和粮食。契约规定了主佃双方承担的义务。大历三年契规定佃人要向园主送菜而外,还要每年交纳租价粟、麦,按亩送交,为数不少。同时,佃人仍须向国家交纳田税。另一件大历六年(771)某寺帐历,记载了该寺出租菜园的租收,“杜渠菜园一亩八十步,得麦、粟四石,麦、粟各半”。⑧诸如此类出租菜园竟收纳粮食为地租,这和一般田亩出租有何原则差异?怎么能解释菜地是资产而田地却不能列入资产的逻辑呢?

第二,张君政家而外,其余三户都有住宅。《唐六典》卷3云:“凡天下百姓给田宅地者,良口三人以上给一亩,三口加一亩,贱口五人给一亩,五口加一亩”。西州出土文书所见当地授田数比沙州更少,然而,中男宋克家的园宅地很不少,韩君行家还有坞舍,园宅地是均田令明文记载的授田,为什么也列入资产呢?

第三,韩、宋、范、张四户都有粮食,分别为48石、15石、10石、5石。粮食来自土地却并不等于土地。马克思说,土地本身并非劳动的产品,它没有任何的价值,只有通过劳动,土地才能产生价值。⑨对农户来说,每家的粮食收入往往曲折地反映他们的土地占有状况,但为什么只登录易于变卖、消耗的粮食而不登记田地呢?对于诸家粮食数的评估,前述杨文已有分析,此不赘。

第四,计资包括田地在唐朝以前和以后似无例外。汉简记“候长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小奴二人直三万,大婢一人二万;轺车二乘直万,用马五匹直二万,牛车二两直四千,服牛二,六千;宅一区万,田五顷五万。凡訾直十五万”⑩。它是分别将动产与不动产的资直区分得清清楚楚。南朝刘宋时,周朗说“取税之法,……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界,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赀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南齐明帝诏称,“所在结课屋宅田桑,可详减旧价”(11)。北朝西魏实施均田制的敦煌地区,出土计帐文书所列户等都有多少不一的田地。(12)这些都表明唐以前没有户等以及存在户等制初期的资产是包括了土地在内的。再看看我国户等制鼎盛时期的宋朝状况,仁宋时,判三司王琪建议设义仓,他指出,“自第一等至第二等兼并之家占田常广……自第三至第四等中下之家,占田常狭”。(13)神宗时,张方平谈到募役法的弊害,“向闻役法初行,其间刻薄吏点阅民田、庐舍、牛具、畜产、桑枣、杂木以定户等,乃至寒瘁小家农器、舂磨、铲釜、犬、豕,莫不估价,使之输钱”。(14)“熙宁元年(1068),知院吴充言:……民间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户等”,(15)同样是说明宋代划分户等的资产要列入土地。列宁在《论国家》中曾说,考察社会科学的某个问题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和发展中的经历时,千万“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汉魏六朝和宋代的资产都要计算土地,为什么在唐代的资产计算中却要把土地排除在外呢?如果说,唐前期实施均田制,官府认为每户(丁)按田令占有田亩数相同,为免计算麻烦,在估算户资时一律略去。如果真是这样,也同样有难解之处,因为西魏时也是实施均田制的,那时至少在敦煌是将土地列入了资产。而在唐代,也是按田令授与的园宅地,即使在西州地区也被列入了资产计算。这该如何解释呢?

可不可以设想,蒲昌文书所记定户等情况类似于宋代的某种作法。哲宗初,殿中侍御史吕陶说,“天下郡县所受(定)版籍,随其风俗,各有不同。或以税钱贯百,或以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财(钱),或以田之受种,立为五等。”(16)在这里,“家之积财”和“税钱贯百”似乎没有包括土地。可是,专攻宋史的王曾瑜教授曾撰专文探讨,他认定上述四种做法,都包括了土地在内。唐朝的蒲昌文书确是没有登记田地,对此应如何正确解释,姑且只好存疑。杨际平先生的前述论文推论各户的已受田详细登录在户籍册,存档于州县,以至像张君政那样资财很少的户也能评为中户。所言不无道理,可备一说。我是坚定地认为在唐代,把贫富所由区分的田地排除在全国民户的资财之外,那是说不过去的。

对于蒲昌文书的其他方面,我也有若干疑点。

第一,韩家有部曲,宋、范二户有婢。唐律规定,“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事主须从谨敬”。然而,“部曲不同资财,……奴婢同资财”。“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既同资财,即全由主处分”。(17)准此而言,韩家的部曲既非资财,也非授田对象,在各户并不把全家人口都一一登录的情况下,把部曲列入定户文书颇为费解。

第二,韩、宋二户有牛,车牛连称,当用于运输。范、张二户有丁男反而无牛,原因何在呢?玄宗诏称:“定户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入货财数。”(18)说明商户以外的民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可以合法不列入资财计算。四家都不是商户,范、张二家各有丁男而不记有牛,是否为每丁一牛不计訾直而没有登记,韩、宋二户分别为老男与中男,牛便列入资直,如此推测有没有一点道理呢?

第三,西域地区自汉代以来,长期以产马驰名。可是,这四家中户均不记有马,是他们本来没有养马呢,或是依据现行政策没有将马计入资财呢?早在玄宗开元初年,已规定民间养马者,“定户及差重色役,亦不须以马充财数,(19)。如果不是这原因,为什么四家中户竟无一户有马呢?

第四,张君政是卫士,唐代“卫士”,皆取六品已下子孙及白丁无职役者点充”。(20)《唐律疏议》卷16云:“诸拣点卫士,取舍不平者一人杖七十。……不平,谓舍富取贫,舍多丁而取少丁之类。”张家既非品子,蒲昌县认为当年定户均平,不存在屈滞和怨言,势必承认张家是较富的民户,但定户文书所记该户资产毕竟太少,家有二丁尚须赁房,如无冤屈,张家列入中户的内情很值得深究。

围绕资产是否包括田地,我对若干资料的理解是不同于某些先生的。

其一,《册府元龟》卷86记开元廿九年(741)五月诏,人们用以说明诏敕规定土地不列入资财。谨案该诏全文见于《唐大诏令集》卷113,主要相关段落是:

“至于州县造籍之年,因团定户,皆据资产以为升降,其有小葺园庐,粗致储蓄,多相纠讦,便被加等,朕情惟敦本,义在劝农,欲使野绝游人,国无旷土,安可得也!自今以后,且三五年间,未须定户。其中或有家资破散,检覆非虚,不可循旧差科,须量事与降。”

只因诏敕提到园庐,人们便断定定户不要土地了。菜园难道不是土地吗?敦本劝农,国无旷土,能够说是不要土地?天宝四年(745)三月诏称:“比来未仓定户,今已数载,产业或成……自今已后,每至定户之时,宜委县令与村乡对定,审于众议,察以资财,不得容有爱憎,以为高下,徇其虚妄,令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称允当。(21)自开元廿九年至此五年没有定户,怎么能说“产业”与“资财”,“显然不包括土地”呢?诏书所说小葺园庐而加等,很类似前引北宋张方平所言定户时的计资,或者如南朝萧子良所述三吴地区,“守宰相继,务在裒剋,围桑品屋以准资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22)他在此没有明确提到田地。可是,南朝的计资有如上面所引周朗上书谈到的,那是确实包括了田地在内的。因而,有人说是“围桑度田,劳扰百姓”。(23)封建时代的民户计算资产如果不包括土地在内,那才是不可思议的。《通典》卷12记开元廿五年(737)定式,征收义仓税,“其商贾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无田商户那是没有田产,商贾户田不足者就不能说没有将其田计算在资产内。

其二,敦煌文书所记诸户等第的高下和各家拥有土地的多少并不一致。有些朋友据此推论户等高下是与土地无关。我承认户等高下与土地多少并不一定成正比例,唐代如此,存在户等制的宋、明诸代无一不是如此。北宋杨绘说:“民田有多至百顷者,少至三顷者,皆为第一等,百顷之与三顷,已三十倍矣。”(24)比他稍晚的吕陶也说,“天下郡县所定版簿……就其五等而言,颇有不均,……其为等虽同,而贫富甚相远。”(25)。都是说明同一户等的财富,彼此间是相差很大。明朝中叶,湖南人何孟春说:“今日之法,户列九等,……所谓富豪有在此乡称上上户而曾不比于彼中上户者,有在彼下上户而可当此上中户者。”(26)也是概括性地说明各地户等之资产高下并不一致。唐代蒲昌文书所记同为下上户的四户资产同样是大不相同。人所共知,划分户等并非科学地划分阶级,何况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划分农村诸阶级,地主与农民的阶级分野是并非仅以土地多少作为衡量尺度的。

其三,陆贽抨击两税法弊害,说是“资产之中,事情不一。”由是,有的朋友认为陆贽说了四类资产都没有提到土地,因而推论“唐代据以定户的资产中不包括土地。”那就是说,唐后期的定户同样是不包括土地的。事实果真是这样的吗?

陆贽以“积于场圃仓”的粮食与“藏于襟怀囊箧”的钱财等对比,说明粮食与庐舍器用一样体积大,易于发现,而钱财体积小,易隐藏,又可贸易取利,岂可认为资产的全部意义只是这些。陆贽在同一奏疏中说,“敦本业而树居产者每困于敦求”,“量土地之沃瘠,计物产之多少。”能够说这不是指土地吗?《唐会要》卷83记两税法,“计百姓及客户约丁产定等级。”宣宗诏称,“青苗两税,本系田地。”穆宗长庆元年(821)敕,“所在长吏审详垦田并亲见定数,……诸道定户宜委观察使刺史必加审实,务使均平。”(27)长庆四年赦诏,“今后户帐田亩五年一定税”。(28)元稹说,同州在德宗后有三十六年没有定户,贫富变化很大,豪富田地十分才税二三。所有这一切都表明唐后期评定户等,土地是和动产同样纳入资财计算的。

总之,我认为评定户等,在理论上以及历代估算资产的现实,都没有把土地排除在资产之外。西州蒲昌开元二十一年的定户文书计算菜园为资产,而没有记录田地,明显存在疑难点。问题的妥善解决寄希望于各地有多种多样新资料的发现,以利于进行对比研究,得出比较切近实际的结论。在当前,应该重视已发现的残文书的研究,但切忌不顾历史传统,主观地任意曲解众多明白无误的文献记载,且不考虑地域间存在某些不可避免的差异等等复杂因素,遽尔匆忙地作出唐代的资产不包括土地,并大胆推论唐代全国审定户等一律不包括土地的结论,我认为,这样做至少是不够慎重,论证也不够谨严的。

注释:

①《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文物出版社,第97~100页,73TAM509∶8/20,8/3(a)。

②《文物》1975年第7期所刊图版不清楚,“男小饮”误作“弟小饮”,“赁房坐”作“赁房住”。

③《全唐文》卷689《江州录事参军厅壁记》。

④本文写定后,请研究文书有素的李锦绣先生审读。她说,廿五日勘,乃是州司勘、录事收到牒文后,受事发辰,然后由录事参军付给所由曹司处理。从文书内容看,所付的是户曹。“连元白,二十五日”,乃是州户曹的批示。李所言有理,特此说明,并向李先生致谢。

⑤《全唐文》卷639李翱《故河南府司录参军卢君墓志铭》记承符吏包围司录干了许多坏事,说明司录要检举非法是很不易的。

⑥《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文物出版社,第584页,65TAM40∶35。

⑦《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十册,文物出版社,第292~293页,73TAM506∶04/1。

⑧《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十册,文物出版社,第296页,73TAM506∶04/13。

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第827页。

⑩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第61页,参同书公乘徐宗简,第34-35页。

(11)《宋书》卷82《周朗传》,《南齐书》卷6《明帝记》。

(12)《敦煌资料》第一集,中华书局,第87-107页。

(13)《宋会要辑稿·食货》62之19《义仓》,参《宋史》卷312《王琪传》。

(1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7,熙宁九年(1076)九月辛己。参《乐全集》卷25《论免役钱札子》,文字略有出入;《宋史》卷318《张方平传》。

(15)《宋史》卷177《食货志》。

(1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6,元祐元年(1086)四月。《宋会要辑稿·食货》13之24《免役》,参《宋史》卷346《吕陶传》。

(17)分别见《唐律疏议》卷22、卷17、卷6、卷14。

(18)《旧唐书》卷48,《唐会要》卷83,《通典》卷6。

(19)《册府元龟》卷621《监牧》,《新唐书》卷50《兵志》。

(20)《唐六典》卷5《兵部》,《旧唐书》卷43《职官志》。

(21)《册府元龟》卷486,《唐会要》卷85。

(22)《南齐书》卷40《萧子良传》。

(23)《南史》卷55《罗研传》。

(24)《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6《免役》,参《宋史》卷322《杨绘传》。

(25)《续资治通鉴长编》376,元祐元年(1086)四月。

(26)《余冬序录摘编》卷四,丛书集成本,参《明史》卷191《何孟春传》。

(27)《唐大诏令集》卷10《长庆元年册尊号赦》;《册府元龟》卷90,《文苑英华》卷422。

(28)《旧唐书》卷17上《敬宗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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