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礼理[1]2016年在《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指出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是知识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课题,知识产权这一法律制度,自其诞生之时便与“垄断”产生了互为依存的关系。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知识产权常常与经济能量息息相关,对个人和社会的价值也越发彰显。知识产权与生俱来的垄断性不断被人们发掘并且发挥,这些年来,跨国公司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通过高定价、搭售、拒绝许可等手段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更有甚者禁止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提出是否具有有效性的抗辩的做法限制受让方和第叁方的竞争和技术扩散。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虽然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但也带来一系列权力滥用问题,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力,不仅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进而成为阻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因素,更一步步危及我国民族产业发展。面对诸如此类问题,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交叉领域的探索刚刚起步,研究并不系统和深入,立法和实践都不完善,在历经了13年酝酿后出台的《反垄断法》缓不济急,且并没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典型判例提供依据,反垄断执法指南出台时间也并不明晰。基于此,笔者把滥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作为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以四个部分展开探讨,首先明确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进而阐明了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性,总结出判断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滥用的普通方法,并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进一步探讨来对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予以诠释。其次通过比较的方法详述了多国和地区对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的司法实践情况,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解读,联系我国对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规制的现状。最后提出了笔者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机制和法制的建议。以此对反垄断法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更加明晰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必要性,从而提高反垄断执法的严密性和科学性。

于海宁[2]2013年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产权旨在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自其诞生之时便与“垄断”产生了互为依存之关系。在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两者之间既存在着目标上的一致性,又存在着实施过程的冲突性。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它既能根据法律规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同时也存在被权利人滥用的风险,并且这种滥用往往让权利人在市场竞争排斥、限制竞争从而获得垄断性的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很多外国企业利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不健全的情况,通过搭售、拒绝许可、价格歧视、超高定价等不当手段,通过其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受让方和第叁方在技术许可使用、技术转让等领域的只有竞争地位,严重的危害到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以及产业升级,同时也损害市场相对主体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但是,《反垄断法》出台较晚,针对知识产权的规定仅有第55条,少之甚少,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执法指南虽已经研究到第五稿,但是正式出台的时间还不明晰。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对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及相关要素的分析和界定,以及对于如何进行反垄断规制内容的研究,希望能够精细化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执法,通过学习和借鉴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中国的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提出少许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五章展开:第一章通过对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来介绍我国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第二章着重介绍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形成的原因以及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希望通过这两方面的介绍能够给本文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叁章通过对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知识产权反垄断领域规制立法以及规制实践的简要介绍,给我国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予以参考;第四章将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和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进行比较,明确市场支配地位与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区别与联系;第五章从立法方式、相关市场界定、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标准以及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指南建议等方面对我国立法规制提出了完善建议。

王良秋[3]2007年在《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提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是我国近年来反垄断法以及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怎样成功地解决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在不同利益与价值之间作出取舍或协调,制定出体现国际潮流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法,完善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立法,关乎着我国未来发展的前途与方向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首先,本文分析了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阐明知识产权滥用与垄断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阐述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其次,本文以反垄断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类;再次,本文介绍了国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状况,并从我国反垄断立法借鉴的角度,分析其共同点及差异性;最后,本文介绍了我国目前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现状,分析其不足,指出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依据,并给出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立法建议。

龚昌盛[4]2007年在《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专利制度是近代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保护发明创新者的利益而做出的一项重要制度。专利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这种垄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这种垄断可以激励创新,从而增加社会和消费者的福利;另一方面,如果专利权的权利人滥用其专利权,则这种滥用行为会对竞争者和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近些年来,跨国公司一方面在我国积极实行专利战略,抢占专利的制高点,另一方面又高举着专利的大棒,对我国的民族企业进行所谓“专利维权”。这中间当然不能排除其有正当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的一面,但也不乏某些跨国公司滥用其专利权,限制我国企业的自由公平的竞争,干扰我国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现象。由于专利权固有的功利性和垄断性,其合法垄断权的外溢在竞争领域可能演绎成专利权滥用,于是规制专利权滥用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他们纷纷通过立法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给予法律上的规制。然而,在中国,迫于发达国家与国际接轨的压力,专利权制度陷入了片面强调权利保护、忽视权利限制的误区。对于跨国公司利用专利权垄断我国市场的行为,法律显得捉襟见肘、束手无策。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现实法律环境下,对专利权的行使进行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可见规制专利权滥用在我国不仅有其理论必要性,还有其现实必要性。因此,为了促进自由公平竞争,维护公众利益,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机制,我国必须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专利权自身制度,尽快制定反垄断法,构建一个完整的规制专利权滥用的法律体系。本文第一章从权利滥用的一般理论出发,通过论述专利权滥用的界限和范围,引出专利权滥用的定义。所谓专利权滥用就是指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对专利权的不当行使超越了相关私法、公法限制,超越了法律规定权利范围或者违背权利设定的目的,而作出的损害他人正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二章笔者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专利权滥用的法律界定出发,认为判断专利权滥用在坚持叁个原则下,对专利权的滥用的界定应分为两个层次:即一般的专利权滥用和触犯反垄断法的专利权滥用。同时笔者认为判断专利权滥用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享有合法的专利权;二是专利权人有积极或消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叁是专利权的行使具有违法性。本章最后对专利权滥用与专利权侵权从五个方面作了区别。针对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的专利权滥用,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分类。在第叁章中笔者试着从专利权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角度对专利权滥用进行了一定的归类,目的是为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第四章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针对专利权滥用的有关规定出发,认为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专利权滥用虽然有一定的规制作用,但是还是有其很多不足之处。原因主要有以下叁个方面:缺乏对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定性和界定;缺乏强制性法律规范;缺乏具有操作性的救济措施。本文第五章在借鉴国外经验和考察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本文作者认为至少应从私法内部和公法外部两个层次进行法律上的完善,特别是利用专利法本身和反垄断法对滥用进行有力的规制,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企业的权利和利益。具体措施有:完善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在其中加入限制专利权滥用的章节和条款;尽快制订我国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制定规制专利权滥用的行政法规、规章或指南;建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蒋名蕾[5]2017年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研究》文中指出越是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越是严格,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保护有余,规制不足。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使得许多原本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阻碍了自由竞争,损害了公众利益。尤其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远不如发达国家,因此在很多方面是受制于发达国家,如何在反垄断法中打好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保卫战是我国面临的新的难题。两者的交叉领域一直是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寻求一种协调关系来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控制垄断行为,保证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是我们更应关注的问题。通过研究,厘清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重点对其交叉领域进行研究,在之前学者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从价值角度对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价值构成做出梳理、阐发,得出两者所存在的价值一致性。通说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就是一种垄断,因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存在冲突,但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又存在一致性,体现在两者都具有鼓励创新、促进消费者福利、提高效率、维护市场竞争的价值目标。厘清两者关系后进一步了解分析了从反垄断法角度划分的知识产权滥用表现形式,有利于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认定与划分。在探究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时,采用了不同的分析方法。美国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经济状况制定了宽严相济的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政策,本部分就是以此为线索进行的探究;其他国家和地区则根据不同时期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反垄断法律进行的研究。我国在制定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时,也要从当前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状况以及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出发。之前专家学者对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建议都是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出台前的提出的,本文对新出台的指南进行了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指南在制定主体、采用形式、行文体例、结构选择上都较为合理,但在内容上不够全面有效,因此本文在内容充实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从以下几部分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主要写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包括冲突性和一致性,重点在两者存在的价值目标一致性,从而引出问题,即从反垄断法角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理由;第二部分主要写知识产权合理行使和知识产权滥用的界限,本文主要是从反垄断法角度划分,即需要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知识产权滥用形式;第叁部分主要对国外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研究,主要是美国、欧盟和日本,并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分析,对美国是从不同时期不同政策的考量角度,对欧盟、日本是从不同时期不同法律法规角度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及必要性的研究,然后对新出台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进行评析,在指南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具体建议。

杨晶晶[6]2012年在《反垄断法视野下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末,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巨大动力,科学技术逐渐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知识产权也开始成为企业获取胜利的有利武器。于是,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家们亦打起了“知识产权战略”。美国着名的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曾预言:“知识的权力正在代替财富的权力成为主宰世界的力量。”但是,利益的驱使极易导致权利的滥用,权利人凭借知识产权的独占地位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不当使用,便出现了恶意闲置、设置技术壁垒、大量的问题专利、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收购等一系列新问题,知识产权成了经营者之间进行竞争的工具和手段,甚至成为核心的竞争武器而扭曲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制的初衷,同时也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目标和宗旨,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就成为一种普遍的要求。因此,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引起了是否能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如何进行规制以及规制的意义、必要性和法理基础等一系列问题。本文的研究旨在解决这些问题,在深入探讨知识产权滥用的涵义、种类等理论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阐释了对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相关领域的法律实施与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以期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更好地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从研究的主要内容来看,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在反垄断法视野下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的分析和界定。文章先对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从内涵、性质等方面做出一般的概括介绍,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既冲突又协调的复杂关系展开深入分析;然后引申出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在反垄断法视野下分别从知识产权滥用的涵义、种类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危害和现状等方面展开分析阐释,以说明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存在的普遍性及对其进行规制的强烈要求,为正确认识和评价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理性分析。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法理基础,分别从价值统一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和利益均衡原则叁方面说明了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符合法理的要求,在法理上是必要可行的;其次是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例举了叁个着名案例,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分别从维护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弥补法律漏洞叁个方面阐释了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再次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可行性分析,主要从知识产权滥用的种类及其危害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是适用反垄断法的契机和反垄断法的公法性质更易于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叁个方面,说明了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规制是切实可行的选择。第叁部分阐述了主要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情况。分别列举了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该领域的法律规制情况,从立法、司法及执法实践等方面进行了考察和评价,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运用归纳推理的逻辑方法,总结出相关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规制情况及完善建议。该部分先对我国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分别从《反垄断法》颁布以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解读分析两方面对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立法状况有所把握,然后在汇总对比的基础上,总结出在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最后,对整篇文章进行分析总结,从宏观上对国内外情况分析对比的基础上进行吸收借鉴,并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建议与对策。

郑颖捷[7]2004年在《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研究说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本质是通过赋予发明创造人、商标所有人、作者等知识产品的生产者一定范围内的专有权,使得他们在回收其知识产品成本的同时获得成本以外的酬劳,从而激励创新、刺激有益的知识产品的生产。这种专有权虽然有时间上、地域上以及基于公共政策考虑上的限制,但是人们对于它的垄断性质基本上达成了共识。 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比以前更加重要是因为知识和信息日益成为财富,成为经济发展最大的推动力,而这一制度在激励新知识和信息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来并且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方面是如此的有效以至于别的制度安排不能望其项背。当然新经济也给知识产权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冲击和变化。总的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更加容易,知识产权人更加难于控制自己的权利,因此他们对于权利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权利的扩张又不可避免地影响乃至损害了社会公众获取知识信息的自由。形象地说,知识产权制度就像一个跷跷板,一头是权利人的利益,一头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一直是困扰立法者的难题。 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对应的是规制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这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知识产权制度自身可以形成一定的限制,权利相对人也可以从民法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中寻求对于这种滥用的抗辩。但是,最有效的规制手段是反垄断法。这是与反垄断法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而有效率的市场秩序的法律价值相一致的,也是各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经验总结。但是我国仍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更谈不上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这就造成了我国众多企业在国内外频频遭遇外国知识产权人侵权控诉,而面对跨国企业滥用知识产权攫取巨额垄断利益却无能为力的被动局面。 本文关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和研究,试图通过较为深入的理论思考和实证分析得出一些结论,为这个领域的研讨尽一点绵薄之力。 文章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知识经济下知识产权的新发展。第一,权利扩张,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成为主流;第二,原有的平衡被打破而新的平衡尚未建立,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需要重构;第叁,知识产权在反垄断法前频频触礁,针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的行为,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和个人提起了反垄断诉讼,以维护有效竞争和消费者权益。该部分将论述置于知识经济的宏观背景之下,是全文的基础,也为下文的理论阐述埋下了伏笔。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第二部分反思了知识产权垄断的合理性。文章从对知识产权的质疑入手,依次回答了“知识产品的私有产权制度是最优的选择吗?”、“知识产权在新技术的冲击下还能维持原有的对价与衡平吗?”、“知识产权是否己经沦为了发达国家知识垄断的工具?”等疑问,从经济学的、法学的和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知识产品的私有产权制度的合理性;从而在理论上消除了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怀疑和不坚定。同时指出,合法的权利需要合法地行使,否则就构成权利滥用,要受到相应的法律规制,行文自然过渡到下一部分。 第叁部分是知识产权滥用的一般理论。作者首先界定了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指出它是指知识产权人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不适当地行使权利导致他人和社会利益受损的情形。然后揭示出知识产权的滥用是合法垄断权的非法行使,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最后,从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出发,作者归纳出两种滥用类型。第一类是超出知识产权法自身权利范围的行为,如拒绝使用。第二类是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以是否不合理地限制了有效竞争为判断标准。此类型下又可细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企业合并中的垄断行为等,它们是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表现形式。此外,针对标准领域内的垄断问题作者结合思科诉华为一案做了初步探讨。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如何规范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首先面临制度选择问题。为什么是反垄断法而不是其他?作者认为这一方面是由反垄断法的宗旨、功能以及与知识产权法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的根本一致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私法体系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私权滥用的问题。接下来作者运用实证分析法简要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这一领域内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尤以美国和欧盟为重点),以期对我国将来的立法有所借鉴。特别要指出的是,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之前较少得到重视,然而它对于一国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又是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所以在本部分单列一个主题进行论述。 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构想,亦是全文的重点,分为叁个层次。第一层次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现状和不足。第二层次是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若干思考。作者建议基本的立法框架是: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纳入我国将来的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当中,辅之以专门执法机构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审查条例(管理办法),?

季丰[8]2008年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认为面对跨国公司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日渐频繁以及对我国民族企业利益的严重侵犯,面对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日益遭到国外企业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干扰与破坏,面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因滥用知识产权而被打破等诸多现象,研究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已成为当今时代发展的需要。本文拟从分析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基础理论入手,探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学、经济学基础理论,指出法理学上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法哲学上的社会本位思想、法律确认权利存在的两种形式、市场经济自身的内在矛盾性以及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要求等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依据。通过研究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合理性,在总结和借鉴国外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和实践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在完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过程中,我们既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专门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又可以由专门机关制定可操作的指南,对知识产权某一领域的滥用行为的具体情况,分别加以更细致、具体的规定等等。在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后,作者将针对具体情况,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主体、行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和法律责任四个新角度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并最终提出在实践中应关注知识产权滥用主体的市场支配地位,可以以条例和指南的形式来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行为,有必要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反知识产权滥用调查局、加大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惩罚力度及建立国家反垄断诉讼机制等完善建议,以此来保护我国的民族企业利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张海霞[9]2010年在《知识产权滥用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知识产权极易被不正当的行使,大多有着完善市场经济规制体制的国家,对知识产权均采取了既保护又规制的双重模式,其中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规制是最有效的规制途径。在“入世”背景下,跨国公司对我国频频挥舞知识产权大棒,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地以反垄断法来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己经成为现阶段研究完善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在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加以必要规制,对知识产权合法垄断权的保护必须与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结合起来才是对待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正确态度。本文拟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问题,选题具有较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界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滥用等基本概念,讨论了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利器――反垄断法,以对主要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反垄断法为视角,提出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研究的立法设想。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以反垄断法的视角进行研究,提出我国应进一步加强相关律制度建设,以弥补目前我国反垄断法过于概括、缺乏具体操作规范的不足。本文研究框架主要如下:第一部分:知识产权滥用概述。主要通过从知识产权滥用的涵义、法理基础以及分类等方面来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阐释;第二部分: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利器--反垄断法。主要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等方面对反垄断法如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分析与探讨;第叁部分:主要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分析。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考察。第四部分: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建议。主要对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构想。

刘嘉懿[10]2011年在《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认为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生物技术、基因工程、计算机软件、半导体芯片、卫星传播、国际互联网上信息、网络域名等各类高新技术接连出现,给经济发展带来了新机遇的同时,也对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考验。一方面,为了适应新技术的接连出现,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需要调整,提高保护效率;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所特有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对于不正当地扩大权利范围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应当通过立法加以规制。虽然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但与贸易规模不相匹配的是,我国在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弱势地位,国际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知识产权滥用规制法律空白间存在立法上的不平衡,这些因素都为我国国内产业的有序发展埋下了隐患。海外知识产权人纷纷挥舞着“知识产权大棒”,企图将我国企业排挤出相关产品或服务市场,德先诉索尼、思科诉华为、DVD专利费事件、莱伏顿诉通领,每一例都对我国企业和相关行业市场造成巨大影响。因此,我国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保障市场竞争的自由公平。本文从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研究出发,探讨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以及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合理性,结合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在以反垄断法为核心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实践,试图就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制度完善方面提出有效建议。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理论上的概述。首先围绕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构成、特殊性等问题展开论述,其中包含对“潜水艇专利”、“垃圾专利”等新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与传统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构成上差异性的讨论;随后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论述了知识产权滥用的一般法律规制。第二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表现形式的论述。首先围绕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展开讨论,论述其潜在的冲突性以及各国立法上态度的转变;随后从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着手,对一般知识产权滥用与受反垄断法规制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了区分,并以叁个单节的形式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协议限制竞争、企业结合限制竞争叁类主要的受反垄断法规制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了分别论述,最后论述了一些程序法上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同样也存在运用反垄断法对其加以规制的空间。第叁章是对以反垄断法为核心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讨论。首先从知识产权滥用法律规制存在的特殊性出发,探讨反垄断法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上与其他法律相比的优势所在;随后通过对美国、欧盟、日本在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上的反垄断规制立法考察及最新动态研究,探寻这叁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及知识产权滥用规制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章是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制度构建的探讨。首先从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现状及反垄断立法情况出发,通过对DVD专利费事件的研究发现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上的不足,以及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碍;随后基于先前对知识产权滥用以及反垄断法规制模式的研究所得,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提出几点拙见。

参考文献:

[1]. 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D]. 礼理. 沈阳师范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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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季丰. 北方工业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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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D]. 刘嘉懿.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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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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