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价格控制能否限制石油企业的垄断利润?_石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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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952(2015)10-0109-13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中国巨型石油天然气企业①的垄断经营问题都受到了公众极大的关注。随着成品油价格的不断上涨,公众更倾向于相信近年来石油垄断企业的高工资、高福利以及公款消费等问题,都是因为石油企业可以滥用垄断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获得垄断利润造成的。然而与公众的主观感受恰恰相反,石油企业的财务报表却时常发布炼油部门亏损的信息。与亏损相伴的供应短缺,也就是所谓的“油荒”和“气荒”也时常威胁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各国的反垄断和管制实践中,滥用市场势力行为的判定过程都适用论辩原则②(Viscusi等,2005)。这就需要经济模型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说明企业滥用市场势力行为是否确实存在,以及这种行为对于行业、竞争以及消费者造成了怎样的损害(Kwoka和White,2004)。很多国内学者在理论研究方面作了重要的工作,对国有企业利润的成因以及后果进行了分析(王俊豪,2005;于良春和丁启军,2007;刘瑞明和石磊,2011)。但是在实际判断中,政府往往很难收集到有效的证据,很多企业将滥用市场势力获得的收益归结为更强的技术水平或者规模效应,③而技术和规模经济本身也确实是合理利润的来源之一(Webb,1983);还有一些企业通过调低企业会计利润来规避反垄断的监管(刘希宋等,2006),而这种问题在采用会计利润的监管和研究中表现非常明显(Bresnahan,1987;Martin,2002)。上述行为使政府判定滥用市场势力较为困难,相应的裁决也往往成为争执的焦点。在这个过程中,新实证产业组织理论(New Empirical Industrial Organization,NEIO)作为产业经济学的重要分支,逐渐兴起。这种理论方法是通过结构化模型对勒纳指数进行估计,判定垄断行为,计算垄断导致的福利损失。本文力图在已往研究的基础上回答以下几个问题:究竟中国的石油企业有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他们是否获得了超额“垄断利润”?目前采取的价格管制措施是否可以有效遏制垄断?解决上述问题对于深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节介绍了石油工业的相关背景资料,包括产业结构与我国的管制政策;第三节为实证产业组织模型的推导及改进;第四节给出了垄断利润与福利损失测度的结果,并用财务数据做了验证;第五节结合计量结果及财务数据分析了石油企业的垄断行为与管制政策效果;第六节为结论及政策建议。

      二、背景:石油工业的产业结构与管制政策

      (一)产业结构与进入壁垒

      获取垄断利润的前提是中国石油企业必须获得垄断的市场支配地位。根据报告期间我国的产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我国的石油部门上下游被分在两个产业,一部分是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另一个是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如表l所示,目前我国的三大石油公司在石油部门上下游的两个产业,即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中都占据了垄断的市场份额。

      

      这样的市场结构首先源于报告期间中国三大石油公司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权:1.石油天然气开采权。2.成品油的进口权。3.全国原油进口权④和销售权⑤。通过控制原油开采权和原油进口权,三大石油公司掌握了我国境内所有石化炼油企业的原料供应。全国所有的石化企业都必须向三大石油公司购买原油,无论这些原油是进口的还是国内开采的。通过控制成品油进口权,三大石油公司有能力排除国外成品油的竞争。

      

      形成这样的产业结构和进入壁垒的本意是为了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可以对我国石油工业进行一定期限的保护;同时通过在两个连续垄断的产业当中实施纵向一体化,以获得更高的效率(Greenhut和Ohta,1979)。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6年12月11日中国将对外开放原油和成品油批发经营权。但是2006年以来,现实中始终未能打破垄断格局。

      (二)价格与利润管制政策

      由于中国的石油垄断企业是在石油开采和加工两个纵向联系的环节中都存在垄断,因此,目前政府对于石油企业的管制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针对成品油生产环节的成品油价格管制,第二个是针对石油开采环节的石油特别收益金。⑥

      我国的成品油价格管制实际上是一种利润率管制与价格上限管制的结合。由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⑦国际原油价格参考英国布伦特原油(Brent)、美国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WTI)和新加坡原油现货市场价格,按照6∶3∶1的权重加权平均得到。

      三、实证产业组织模型

      在关于石油天然气垄断的争论中,如何度量“垄断程度”是焦点问题之一。有学者采用赫芬达尔指数,利用市场份额衡量石油工业垄断的程度(夏大慰和陈代云,2000)。但是,这种方法度量的仅仅是类似Bain(1956)和Shepherd(1972)通过4分位产业分析所得到的那种统计意义上的垄断和市场结构的关系。具体到某个个体产业,市场集中度与产业垄断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现实当中确实存在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并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Weiss,1961)。⑧我们采用周末和王璐(2012)在Desouza(2009)的基础上开发出来的实证产业组织测度方法来测定石油产业市场势力溢价μ=p/mc。

      (一)基本模型

      1.Hall的技术路线

      

      设小写字母表示的变量是大写字母表示变量的对数形式,则式(1)的对数差分形式为:

      

      

      3.讨论与模型校准

      需要注意的是式(4)是不能直接用于测度石油工业的市场势力溢价的,这是因为Desouza(2009)模型包含两个小缺陷:

      首先,我们估计的市场势力溢价的合理值域是1本身和1的邻域(从略小于1到大于1),但是对于受到价格管制的市场,市场势力溢价趋向于1,即价格被控制在边际成本附近时,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接近完全替代,σ趋向于无穷大。这时,第二项

的系数本身也将趋向于0,导致我们无法得到显著异于0的结果。因此,我们必须调整参数结构,因此将等式两边同时减去

,得到:

      

      此时,待估参数

为市场势力溢价的负倒数。当这些行业的市场势力溢价趋向于1的时候,β将趋向于-1而不是0。

      其次,石油开采业和石油精炼产业的资本以大量的成套设备和土地等固定资产为主。这些资产不能随时调整,短期内企业投入资本要素不能够完全遵循式(2)所规定的成本最小化原则,因此对于这一投入要素而言式(4)不成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决定采用Klette(1999)的半固定资本结构。这是一种在半固定资本投入的假设下,不考虑差异化的生产函数:

      

      Desouza(2006)也建议采用这种方法解决资本的问题。我们将式(6)的结构代入式(5),则产生了类似Desouza(2009)模型(式4)的生产函数,具体形式如下:

      

      (二)数据描述

      我们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工业企业数据库(2003-2007年)和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相关数据。同时,删除了所有投入要素值小于0的企业。表3给出了如何通过基础数据计算计量模型中的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方法及数据来源。

      

      (三)计量结果及其分析

      表4第2栏和第3栏分别给出了与市场势力溢价相关的参数估计值以及不同计算方法所得到的市场势力溢价计算结果。采用GMM方法估计的B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未能通过统计检验,而采用OLS方法分别估计得到的石油开采、C25石油加工、炼焦业市场势力溢价估计值则远小于1。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可能在于B07、C25这两个行业中比较特殊的行业分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分类标准,⑨B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中包含了B071“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B079“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务活动”两个子产业。它们虽都与石油有关,但差别较大(后者主要包括物探、分析、研究和相应的设备租赁等等),其市场势力也应该存在很大差异,将这两个行业放在一起估计整体的市场势力,参数很难显著。另一方面,C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中也包含了C251“精炼石油产品的制造”和C252“炼焦”两个完全不同的3位数子产业。⑩与受到价格管制和严格进入限制的炼油业不同,炼焦业由于过度投资进入,在报告期内产能严重过剩,全行业亏损,很容易采取低价倾销的行为。这是造成C25产业市场势力溢价远低于1的原因。

      

      为了验证上述推断,我们对石油工业涉及的4个3位数代码的产业分别进行了估计,估计结果如表5所示。

      表5报告了分别采用原点OLS和系统GMM方法对3分位数代码产业计算得到的估计结果。表5第5栏给出了Hansen过度识别检验的结果,可以发现对于大多数两位数行业来说,我们得到的J统计量无法拒绝原假设,矩条件成立,原公式是过度识别的,工具变量有效。但是炼焦行业未能通过Hansen过度识别检验,这可能是由于炼焦行业在报告期内一直处于较为严重的全行业亏损状态,其投资和员工人数处于一种比较异常的状态。因此,对于炼焦行业,我们倾向于采用OLS回归的结果,这样尽管炼焦行业中与规模效应相关的系数不能够得到有效的识别,但是却可以有效地估计市场势力溢价μ。

      表5第2栏给出了与市场势力溢价相关的系数的估计结果,第3栏给出了市场势力溢价值μ(Markup)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到,大部分产业OLS方法和GMM方法得到的市场势力溢价值非常接近,这说明模型得到的结果是非常稳健的。对于B071“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产业的计量结果验证了我们的推断,B071的计量结果与我们另行计算的B07这个2分位数产业的计量结果非常接近,但是显著性水平提高了。(11)分析“B079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务活动”以及“C252炼焦”两个产业的计量结果,可以看出这两个产业确实与B071、C251两个产业的市场势力差异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3分位产业间差异。

      

      表5第3栏计算得到的市场势力溢价率给出了一些非常有意义的结论。与国内已有研究如余晖(2000)和肖兴志(2002)等所认为的管制可能偏向垄断企业不同,我们测得的“C251精炼石油产品的制造”产业的市场势力溢价率略小于1,这说明价格管制措施可以有效地控制我国石油企业在成品油生产环节的垄断行为,同时这种管制对价格的调整也是更加偏向于公众和消费者的,即成品油价格管制是有效的。但是这种有效性仅仅存在于成品油领域,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领域的价格调控对垄断的管制效应几乎不存在。模型对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的回归结果印证了一直以来公众和学界对于石油天然气行业存在垄断的感受。尽管由于样本量较少,系数的显著性较低,但是无论是OLS方法还是系统GMM方法都给出了极为接近的市场势力相关参数。最终得到的市场势力溢价计算值为3.219,即国内原油天然气价格约为边际成本的3.219倍,利润率为221.9%,远远高于周末等(2012)所测得的1.219的全国工业企业市场势力溢价平均值。

      上述实证结果其实可通过三家石油企业公开的财务数据进行证实。第四节将给出详细说明,表7也将列出相应的财务数据的计算结果。

      四、垄断利润的测定及财务数据验证

      (一)模型测定法及垄断利润

      1.垄断利润的模型测定法

      我们采用周末和王璐(2012)改进的Harberger(1954)、Cowling和Waterson(1976)的模型测度垄断损失:

      

      将表5中的市场势力溢价数据代入式(8),并将产业当年度的产值数据带入式(8)中的

,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垄断损失数据。同样,我们基于线性需求曲线的假定,也可以计算出相应的垄断利润与消费者福利损失。

      根据第三部分测得的2008年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的价格成本比值大约为3.219,因此可以计算得到,2008年一年造成的全社会垄断福利损失为3188.6769亿元人民币;石油企业获取的垄断利润为6376.35亿元,造成消费者(包括下游厂商)的直接福利损失为9564.525亿元。经过最终核算,200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16030.34亿元,也就是说仅仅B071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一个3分位数产业一年造成的消费者福利损失就占到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3.03%。我们同时测算了2008年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的市场势力溢价率。该行业的市场势力溢价率为0.945,略小于1,说明其产品销售价格略低于其生产成本。因此在炼油环节,三大石油企业对消费者的补贴约为1056.46亿元。两者相抵扣,三大石油企业通过占据石油开采和炼油两个环节,仅2008年一年获取的垄断利润依然高达5319.89亿元。

      当然采用周末和王璐(2012)的垄断损失估计模型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主要是由于本文对于B071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的市场势力溢价的估计值显著性较低,犯第II类统计错误的概率可能较高。同时,周末和王璐(2012)的模型、Harberger模型和Cowling-Waterson模型都包含需求线性假定。这个假定在面对B071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高达3.219的市场势力溢价率的时候,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上低估垄断损失。(12)现有的涉及石油工业的实证产业组织研究文献较少,因此我们无法对周末和王璐(2012)模型的误差进行评估,为此采用一种完全不同的财务数据方法来验证模型计算结果。

      (二)财务数据验证与垄断利润

      1.财务数据法

      由于主要的问题都集中在B071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且该产业的企业数量非常少,都为上市公司,因此采用全面的财务数据核算就成为可行的策略。我们查阅了2006-2011年以来全部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年度业绩发布》报告。经过反复查找和深入挖掘,发现尽管这些财务文件和报告没有能够反映原油的平均销售价格,但是其中分布在不同章节的数据却有助于我们计算出所需要的价格数据,包括外销原油价格和内部结算价格。表6详细给出了这些数据的来源与相应的计算方法。

      

      我们计算出所有的外销油价和内销油价,并用油价减去相应的生产成本就可以得到三大石油公司在这项业务中所获得的垄断利润。表7给出了相应的数据。

      以此计算,仅2008年中石油通过国内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务获取的垄断利润就高达4721亿元人民币,中石化相应的垄断利润为1434.13亿元人民币。中海油的垄断利润为738.22亿元,三者总和为6893.32亿元。这一数据与我们前文采用模型计算出来的垄断利润6376亿高度一致。同时,正如在第四部分评估实证产业组织模型时所预测的那样,我们采用的线性需求函数确实导致了模型测定法低估了垄断利润数据,这符合理论预期,说明计算结果是可靠的。

      

      我们采用广泛应用的经典教科书中的标准,认为价格和边际成本的差额导致的利润就是垄断利润,其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管理费用的麻烦,因为大量的X非效率问题都会使得合理成本被严重高估。我们采用井口成本和操作成本作为生产成本应当能够反映一种边际成本的概念。对比表8给出的世界类似地区石油勘探和开发运营总成本,我们采用的成本数据与其也比较接近。因此,财务数据分析法是比较合理的。

      

      五、垄断利润与管制政策分析

      中国的石油垄断企业是在石油开采和加工两个纵向联系的环节中都存在垄断,根据表5和表7的数据,分析发现我国石油企业普遍存在应对管制措施的利润转移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做亏炼油部门,抬高管制价格。成品油的零售价格受到了政府的管制,政府限定了加工费用和利润空间,唯一可以变动的是作为投入原料的石油价格。我国石油公司所使用的原油有40%左右采用的是国产原油。表7给出了石油企业对内部炼厂销售原油时的内部结算价格和实际开采成本:这部分国产原油2008年的开采成本在9.48美元—16.37美元每桶之间,远远低于97美元每桶的国际原油价格;然而,2008年三大石油巨头对自己企业内部的结算价格都在83美元—89美元每桶之间,其内部结算价格甚至超过对外销售价格。由此如图1所示,利润从炼油部门转移给不受价格管制的石油开采部门。这导致在国际油价提高的过程中,炼油部门始终亏损。与此同时,石油企业以炼油亏损为名,要求价格管制机构提高价格上限,使得成品油价格管制措施难以发挥作用。

      

      图1 石油企业转移利润及应对价格管制方式示意图

      2.直接出售原油,获取利润。如图2所示,三大石油公司直接向国际市场出售原油,再由炼油部门直接向国际市场采购。中石油和中石化本身的原油开采量远远不能满足其炼油能力需要,因此这两家石油企业本不应当出售任何原油。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例如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过高,而政府制定的成品油价格较低时,石油企业会将开采出来的石油直接对外出售,(13)这是一个获取石油开采垄断利润非常好的办法。这样,开采出来的国内原油可以直接按照国际油价获取利润,其炼油企业再通过国际市场购买原油。这样的做法可以直接回避提高内部结算价格的麻烦,同时可以使得利润的转移更加具有隐蔽性。三大石油公司将利润转移给不受价格管制的石油开采部门以后,再以炼油部门亏损为由要求上调油价。这样,在自身原油开采不足的情况下,2008年中石油对外销售的原油为3860.3万吨,中石化对外销售的原油为439万吨。两家石油企业2008年通过原油外销直接获得的垄断利润就可以达到1860亿元人民币。

      目前我国采用石油特别收益金来抑制采油部门的垄断利润,分享国有资源带来的红利。而目前的石油特别收益金采用的是一种类似累进税制的征收方式,虽然征收比例较高,但是由于累进原则,实际征收量很低。当国际油价提高到75美元每桶时,每桶原油征收的特别收益金仅为5.5美元;到100美元时,征收的石油特别收益金也仅仅为每桶15.5美元左右。2008年中石油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为852.9亿元、中石化为328.5亿元、中海油为162.38亿元,共计仅1343.78亿元人民币,远远小于三大石油公司在石油开采环节获得的垄断利润。因此石油特别收益金并不能够遏制石油企业的垄断行为。

      

      图2 通过直接出口原油的方式应对价格管制获取垄断利润

      六、结论及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报告期间内中国三大石油公司每年获取的垄断利润总额在6376亿元—6893亿元之间。仅石油开采一项造成的消费者福利损失就高达近1万亿元,占当年GDP总额的3.03%。成品油价格管制可以有效遏制炼油环节的垄断,但不足以在采油炼油连续垄断的情况下限制石油企业的垄断利润。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新局面,国有石油企业垄断带来的国民财富损失、激励机制扭曲和社会不公正,既是必须要面对的困境,也是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增长的有利突破口,更是体现市场化改革决心的标杆。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从国企垄断形成的机制着手,废除部分过时的经营管制政策,消除国有企业的垄断特权。其中,最迫切的是应尽快取消《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国办发[1999]38号)中关于原油进口的限制,放开原油进口权。

      2.大力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竞争者进入垄断行业的限制,加强竞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微观主体的创新潜力。让更多的经营主体加入到石油企业的竞争活动中去,从而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3.大幅提高国内资源型行业的特别收益金和矿产资源税。目前的石油特别收益金不足以抑制垄断利润。因此,提高特别收益金和矿产资源税,也是推动创新、抑制资源向垄断行业转移的重要方面。

      ①这里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②一般来说,管制机构对于价格串谋和瓜分市场的协议的立场是非常明确的,适用于本质原则。但是对于滥用市场势力行为,需要分析企业成本、效率、技术进步和社会福利,特别是消费者福利,往往存在争议。

      ③如《光明日报》2005年8月19日《中石油: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一文将中石油的利润来源归结为自主创新的结果。

      ④虽然商务部每年都有原油进口配额指标,但在具体执行中,民营油企必须持有中石油和中石化同意购买地炼油企业利用非国营配额的原油并安排生产的书面文件,即所谓的“排产计划”,海关才批准办理通关手续。

      ⑤《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国办发[1999]38号)第三条“进一步加强原油配置管理”规定: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生产的原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内销售的原油及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和地方油田生产的原油以及进口的原油,全部由国家统一配置,不得自行销售。《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国办发[2001]72号,即“72号文”)重申了两大石油集团的批发专营权——成品油由中石油、中石化集中批发,其他企业不得批发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并进一步赋予两大集团零售专营权——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须统一由中石油或中石化全资或控股建设。

      ⑥根据《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财企[2006]72号)规定:“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⑦目前执行的油价定价政策主要来源于《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而本文数据报告期2004-2008年的定价政策则是依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定价机制相关办法的通知》。与2009年以后的石油价格管制措施相比,报告期的管制价格调整相对滞后,频率较低(李国俊和朱瑞博,2005)。

      ⑧Weiss(1961)分析了案例United States v.Aluminum Co.of America,148 F.2d 416(2d Cir.1945);此案例中联邦政府提出的垄断证据不包含滥用市场势力获取垄断利润的行为。但是对此也存在争议,Suslow(1986)的结构化模型认为废旧铝对原生铝的不完全替代性导致了美国铝业实际上可以大规模运用市场势力。

      ⑨由于我们的数据报告期为2003-2008年,本文涉及原始数据的企业登记行业都是依照GB/T4754—2002分类,与2011年颁布的GB/T4754—2011略有不同。

      ⑩我们所获得的原始数据中不包含C253核燃料加工产业的数据。

      (11)我们同时对2分位数代码的行业进行了计算,结果的显著性水平低于3分位数代码行业的计算结果。我们认为这种差异是由于同一2分位数代码行业下的3分位数行业存在关联且差异过大导致的。

      (12)当价格差较大的时候,线性和非线性假定之间的差距也会相应增大。当成品油维持较高价格且面对刚性需求的时候(即出现凸向原点的需求价格函数,价格的上升不会带来需求成比例的减少),模型会低估福利损失。

      (13)指企业外部市场,该市场以国际原油价格为参考依据,而不是特指出口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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