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争赔款数额问题再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甲午战争论文,数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甲午战争赔款,是一个直接牵涉中日两国国力消长及战后东亚与全球政局变动的重要历史课题,长期以来备受中外学界关注,论著极丰。然而,遍览先贤论著,仍有若干存疑之处。本文试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综合《马关条约》签订过程、条约内容及与条约相关的史实,对赔款数额的某些疑点和歧议,作详尽的分析与考释,期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对日本军费开支额以往诸说的商榷
在战争赔款的谈判中,确定赔款数额的最重要依据,是胜利一方在战争中因使用军力而耗费的财政开支额。这是国际社会自近代以来共同遵守的通例。代表甲午战争战败方参加马关议和的全权大臣李鸿章对此并不陌生,他在针对日方所提和约底稿做出的《说帖》中,曾向日方谈判代表伊藤博文、陆奥宗光指出:
此次战争,中国并非首先开衅之人,战端已开之后,中国亦并未侵占日本土地,论理似不当责令中国赔偿兵费。惟上年十月间,我政府因战争不息,美使愿出调停,有允偿兵费之说,原为息事安民起见。本年正月二十三,又由日本电致美国驻扎北京公使声明。如所定数目公道,本大臣自当应允载入和约款内。惟据日本声称:此次战争,日本之意,在于欲令朝鲜自主。然中国于上年十月二十五日,业已声明愿认朝鲜自主。是纵使勒令中国赔偿兵费,亦只应算至中国声明愿认朝鲜自主之日而止,过此不应多索。
在遭到日方代表蛮横拒绝后,李鸿章仍然坚持:“日本所索赔款,既名为军费,似即指此次用兵之费而言”,①“其款既以兵费为名,即应查明用兵所费实数”。② 显然,日本条约底稿中所开列之赔款额,比日军实际消耗之军费额高出甚远,故李鸿章一再坚持要查明日本用兵所费实际数额。
按照日方所定之战争起止时限,也是《马关条约》最后规定之时限,即从甲午开战到马关议和,日本究竟支出了多少军费?要想真正弄清这一学界久而未决的问题,须结合日本的战时军费预算和战后军费决算,对国内外现存的几种观点重新做一番讨论与商榷。
(一)日本所用军费超过2.5亿日元说
据日本人所著《明治财政史》、《明治大正财政详览》、《近代日本经济史要览》等书所记,1894年10月18日在日本大本营所在地广岛,召开了第七届临时议会,没有任何争议地通过了临时军费1.5亿日元的预算案。此外,日本大藏省财政史室提供的史料亦披露了不少关于军事预算出台的细节,谓:“宣战后的8月上旬,大藏省预测了一下日清战争的费用,并讨论了财政计划……8月9日,以大藏大臣渡边国武的名义,起草了‘军费意见’。”其中第一项意见是:“截止到战争结束,战费总额的预测共有三个阶段,(1)如果战争打到(明治)二十七年(1894)十二月,也就是6个月之内结束,军费为5000万日元:(2)如果战争打到(明治)二十八年六月,也就是一年结束,军费为1亿日元;(3)如果战争打到(明治)二十八年十二月,也就是一年半结束,军费为1.5亿日元。”作为筹措财源的方法,计划是在(1)的情况下,“由国库余款加上特别会计资金,再加上大约为800万日元的借款或者是公债来提供”。在(2)、(3)的情况下,“增加借款额度或者是公债,而且,由增税和从一般会计上节约,然后把资金转入到一般岁入。增税是说在(2)的情况下,根据加征酒、烟的税,还有加征所得税来解决5000万日元,(3)的情况是说加上加征地租0.5%分得700万日元”在10月18日的广岛第七届临时议会上,大藏省提出的以该“军费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临时军费预算草案及与战时财政相关的几个议案,“没有和一个人进行讨论,就一致通过,贵族院也同样,预算直接通过”。会后不久,日本政府便根据临时军费预算委拿出了一套战时财政计划,规定:“临时军费预算的岁出1.5亿日元是包括了(明治)二十七年六月以后的预算外支出5999万余日元,其中,2600万日元由国库余款填充,剩下的部分计划是用募集公债来解决。……”1894年12月,日本在东京召开第八届议会,讨论了如何继续支持政府将对华战争坚持到底等问题,次年2月1日,众议院正式表明:“由于对清战争的将来无法预测,今后,无论多少军资都会供给,以达成战争之目的。并通过了‘无论需要多少军资都会协助’的决议。”2月18日,渡边新外相担心预算案内剩余的资金不足以将战争支撑到1895年6月,于是便根据第八届议会精神,“向内阁提出了要追加临时军费预算1亿日元的想法以及军事公债法案”。3月上旬,这项追加预算在贵族院和众议院同样获得“全票通过”。③
日本在战争中使用军费“超过2.5亿日元”的观点,正是依据这两届议会通过的临时军费预算案和追加预算案得出的。然而,这种评估方式不仅很难做到准确,而且与实际执行情况亦相去甚远。因为,1.5亿日元的军事费预算案是在中日双方宣战两个多月以后通过的,只是预测战争在持续一年半的情况下所需军费开支额的大体匡算,实际执行到1895年1月末时共支出1.02亿日元,还剩4800万日元。另1亿日元的追加预算是在1895年2月18日提出的,3月初才在贵、众两院通过,数日后中日马关议和开始,3月30日中日签署了休战条约,战争即告结束。因此,不仅追加的1亿日元军费没有启动,就连预算案内截止到1月末尚存的4800万日元余额也没有完全用尽。可见,个别日本学者所谓此战军费“超过了2.5亿日元”之说纯系主观臆断,根本不能成立。
(二)日本所用军费为2.25亿日元说
据日人所编《大藏省史》、《明治财政史》、《明治大正财政详览》、《近代日本经济史要览》等著作介绍,战后日本政府曾公布用于这场战争的临时军事费决算结果,称战时实际收入款为2.25亿日元。至此,亦有人认为这些战时实际收入就是日本用于战争的临时军费总额。④ 其实,稍懂一点财经常识的人都清楚,临时军费决算应由两大项构成:一是实际收入项目,一是实际支出项目,姑且不论实际支出项目核算的总金额与真正用于战争的实际资金额度是否完全相符,仅就将决算中的实际收入额与实际支出额两者混为一谈,便已极不科学、极为不妥。事实上,日本临时军费决算案中听说的军费总支出额只有2.00476亿日元。
(三)日本所用军费为2.00476亿日元说
在日本所公布的临时军费决算案中,既含有实际收入项目,也含实际支出项目。如《大藏省史》所列:“按照临时军事费的结算,岁出的总额为2.00476亿日元,其中,陆军省所管的部分为1.64522亿日元,海军省所管的部分为3595万日元。岁入的总额为2.2523亿日元,收支结余2475万日元转入(明治)二十九年度的一般会计。收入的大约一半是公债1.168亿日元,国库余款最终是2343万日元,转入的特别资金(清政府的赔偿款)为7895万日元,剩余的是军事献金、占领地的收入、台湾及澎湖列岛的收入之外,还有一些杂项收入。”⑤ 其他一些日著文献所公布的项目及资金额度较之《大藏省史》所记则更为详细。(见表1)
据此,亦有人认为,决算中的军费实际支出额2.00476亿日元,才是日本在甲午战争中耗掉的军费总额。⑥ 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因为,以上日本军费收支决算终止的最后时间是1896年3月,⑦ 也就是说,决算不仅包括日本对朝鲜和中国内陆用兵的军费开支,而且还包括日本对澎湖及台湾用兵的军费开支。而中日两国全权代表开始在日本马关正式举行议和谈判是在1895年3月20日,中日《马关条约》签订的时间是1895年4月17日,双方在中国烟台履行完互换条约手续是5月8日。日本为能在谈判桌上实现割占台湾的目的,竟然在议和谈判期间的3月23日抢先派兵进攻中国澎湖列岛,其所用军费本不该列入甲午战争的军费开支总额之内。至于日本开始出兵进攻台湾则更是在《马关条约》签订及换约之后的5月29日,若再将日军攻台期间的军费开支也算在甲午战争日本军费开支额之内,就更没有任何道理可言了。所以,完全可以断定,日本从开战到马关议和,所用掉的军费开支总额应该大大低于2亿日元。
(四)日本所用军费不超过1.5亿日元说
近年来,有人在对以上几种观点进行质疑的同时,又提出了一种新观点,⑧ 认为,李鸿章在马关议和时对日本军费开支所做的估计是值得重视的,李所云:“查兵端未开之先,日本大藏省计存现洋三十兆元,中间计用多少作为兵费,外人虽未确知,今姑将全数作为兵费而论,迨兵端既开,日本复借国债洋一百五十兆元,作为兵费。……东京英字新报云:第一次国债洋一百五十兆元中,有五十兆元股票尚未销售,其八十兆元股票虽经售出,而银洋究未收齐等语。此外尚有民间报效之数,如大藏省存款、所借国债等项,统共合算,日本与中国用兵所费,迄今似必不能过一百五十兆之数”等辩驳之辞,⑨“都来自公布的日本官方资料和东京的日英文报纸所刊载的消息,不是没有根据的”。不应把这段文字简单看成是李鸿章在寻找讨价还价的理由。他还指出:日本“国库剩余金才3000万日元,完全无济于事。而另辞财源也只有劝购公债之一途了。但是,认购工作并不顺利,售出不足8000万日元。这样,日本政府才于1894年12月决定发行总额为400万日元的,有息流通券,并在此后两个月内,要求国民必须向政府交纳3000万日元的土地税和第二次战争贷款。”同时又列表将各项不同来源的资金合计为1.44亿日元。于是便得出结论:“李鸿章估计日本军费支出不超过1.5亿日元之数,即折合库平银1亿两,是接近事实的。”
应该肯定,这种观点比以前诸说都更接近史实。但若据此便认为这个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似乎仍失于草率。笔者认为,此说的推测不仅结论略显保守,而且测算的依据与方式仍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
诚然,李鸿章于1895年3月2日受命为“头等全权大臣”行将赴日本议和时,对此次所膺使命之艰巨、议和前景之暗淡、和约结局之悲惨,事先已有一定的思想准备,故不得不向光绪帝表白,自己定会与日方据理“辩争”、“竭心力以图之”,但谈判的结局究竟如何,最终还取决于朝廷之“洞见”。⑩ 为在谈判中尽可能多地寻找一些讨价还价、“力与辩争”的机会与因由,李鸿章虽处事机紧迫之下,仍安排谈判随员搜集日本与战争相关的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的情报与信息,这也正是他能在接到日方所提和约底稿后,较娴熟地引证日本官方财政部门及东京英、日文各报所发布的财经信息,做出“日本与中国用兵所费,迄今似必不能过一百五十兆元(日元)之数”的重要原因所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战争期间设立的政府财政“特别会计”体制,赋有专门管理军费的筹集、使用、出纳、结算等特殊使命,具有最高级别的保密制度与机要措施,即使是外国及敌方训练有素的专业间谍也很难侦知其内情,而那些早已被战争冲昏头脑、惯于吹捧政府、编造虚假新闻以诱骗民意的日本传媒界人士,若想获知其详情更是难上加难。因而,当时能够见诸日本报端的有关日本军费开支方面的各种说法,无非是根据已公开的广岛第七届临时议会通过的1.5亿日元军费预算案,或东京第八届议会后通过的1亿日元军费追加预算,及大藏省依据“军事公债法案”几次向社会招募的军事公债数额等做出的推断,可谓讹误百出、真假参半。这些新闻,对于弄清日本军费开支数额的真相究竟具有多少参考价值?暂时不宜做出完全否定的处理,但对其中以讹传讹的误导作用,却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李鸿章在议和《说帖》中的估计:“查兵端未开之先,日本大藏省计存现洋三十兆(3000万日元)……迨兵端既开,日本复借国债洋一百五十兆元(1.5亿日元)作为兵费”之语,显系李氏本自日本报载消息而发出的错误判断。因为,据日中双方现存的档案史料记载,整个甲午战争期间,日本不论在军费预算、军费决算及“特别会计”实际收支、出纳过程中,从未在“大藏省计存现洋三十兆(3000万日元)”之外“复借”过1.5亿日元的“国债洋”。若这一百五十兆元(1.5亿日元)针对的是广岛第七届临时议会通过的临时军费预算案,则其中已经包括了开战前大藏省所存的“现洋三十兆元”(3000万日元),(11) 从没将两笔资金分开计算过。至于在筹集预算资金过程中需要招募多少军事公债,日本政府根据临时军费预算案制定的“战时财政计划”中曾明确规定:“关于公债及借款,岁入1.5亿日元中扣除国库余款的收入2600万,在剩下的1.24亿日元中再扣除由9月‘军事公债条令’(敕令第144号)募集来的3000万日元就只剩下9400万日元。……为了补充这9400万日元,计划随时募集限额度1亿日元以内、利率6%以下的公债或者借款。”后来“战时财政”“均衡(运作)的结果”、“开战当初考虑过的增税”措施,并“没有实施”,直至马关议和之前。政府也没向银行和外国借债,“军事公债的发行”虽然成了“筹措战费成功的关键”,(12)但没等发行到1.3亿日元,战争即已结束。又如李鸿章《说帖》言:“东京英字新报云:第一次国债洋一百五十兆元中(1.5亿日元),有五十兆元股票尚未销售,其八十兆元股票虽经售出,而银洋究未收齐等语”,亦属日本报界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臆测之辞。据日本官方档案文献所记和学界研究证明,甲午战争期间,日本政府“分四期发行了为数共1.1680亿日元的国内军事公债”,(13) 其中有两期发行于马关议和之前,第一期“是根据‘军事公债条例’,于(明治)二十七年八月开始募集,募集的条件是总额3000万日元,年利5%……50年以内偿还,募集时间是9月10日到13日”。在大藏省和地方各级官员的努力及关东同盟银行的协助下,“最后申请认购的共达7700万日元,是计划募集额的2.6倍”。或许因日本报界误把此次的认购数当成了一次计划发行数,才引出“八十兆元股票虽经售出,而银洋究未收齐”或“认购工作并不顺利,售出不足8000万”之谬说。第二次发行是在同年11月,“预定额为5000万日元,条件是,利率与上一次一样还是5%……招募时间是12月11日到15日。……最后,报告认购额共达9030万日元,就这样以预定额1.8倍的好成绩结束了招募”。(14) 后两期公债是在马关议和之后,日本政府为解决攻占台湾所需军费而发行的。由此可知,直到马关议和结束为止,日本从没发生过5000万日元股票“尚未销售”之事;亦不存在一次发行8000万日元股票之举;更没出现过“股票虽经售出,而银洋究未收齐”的现象。也就是说,李鸿章持论所依据的报刊资料及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值得怀疑的,因此,他对日本战时军费开支额做出的估算结果,当然也就不足采信了。
二、从开战到议和日本实际支出的军费数额
自中日甲午开战到马关议和期间,日本实际支出了多少军费?目前虽找不到直接而确切的文献记载,但却可以从李鸿章在谈判时的估计、日本相关档案文献中的零星记述以及日本军费筹集渠道等多方面史料信息的考析测算中得知,日本在甲午战争中实际支出的军费总数不会超过1.25亿日元。
(一)应重视李鸿章的另一种估测
早在李鸿章未出国门之前,割地赔款以求和的大势业已成为定局,但采取何种良策加以应对,清廷上下一直不得要领。从1895年2月22日到3月2日,他曾多次觐见光绪帝,并“迭与王大臣会议”,(15) 满朝君臣仍对议和中割地、赔款等项原则底线没能拿出一致有效的定见。马关议和开始后的4月1日,当李鸿章第一次阅读日方送达的和约底稿时,连这位素以老谋练达、智计深沉而著称且对日方必以高昂代价相要挟的贪婪行为有着一定思想准备的全权大臣,都不免为约稿中苛酷到极点的条款所震惊,急怒之下当天便电告总理衙门,声称:“现日本已将和局条款出示,其最要者:1.朝鲜自主;2.奉天南边各地台湾澎湖各岛让与日本;3.赔兵费库平银三百兆两。查日本所索兵费过奢,论中国万不能从;纵使一时勉行应允,必至公私交困,所有拟办善后事宜,势必无力筹办。且奉天为满洲腹地,中国亦万不能让。日本如不将拟索兵费大加删减,并将拟索奉天南边各地一律删去,和局必不能成,两国惟有苦战到底。”(16) 清廷接电后,光绪帝之意是希望议和尽速成功,诸王大臣除翁同龢力陈台湾不可弃之外,余皆反战议和。廷议未决,四日内答复的限期已届,李鸿章只好自行决断,于4月5日针对日方和约底稿中之割地、兵费与通商权利三款做了书面辩论。其中关于赔款一项,正是考虑了日方索求数额远远超出清廷及自己的预料之外,未免担心回价过低可能丧失与日方继续讨价还价的机会,才在措手不及之际给出了一个自认为朝廷勉强可以接受的最高赔款限额——1.5亿日元(约1亿两库平银)。在他看来,既然日本无视国际公理而漫天要价,不妨讨价还价顺势应对,只要所还的价码大大超过日本使用的兵费总额,日方就没有理由断然中止议和谈判,至于在推断日本军费使用数额时所征引的信息、资料是否确切真实已不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是都来源于日本的官方及新闻报界,白纸黑字、有案可稽,非出自中方的编造与臆测。
除谈判技术层面的种种考虑,对日本所用军费数额的估测李鸿章是另有腹案的。4月10日,当中日双方代表举行第四次会谈时,伊藤博文拿出对中方修正案的复文,其中赔偿军费一项由初稿的三亿两库平银降为二亿两。李鸿章仍反复与伊藤辩争,希望能将赔款再减五千万两,伊藤坚决不允。4月15日,中日全权代表举行最后一次谈判,重申减少五千万两赔款之前议,复被伊藤所拒绝,在既愤怒又无奈的情况下,李鸿章终于对伊藤道出了自己的真实估测:“五千万不能让,二千万可乎?现在新报一纸,在此内载明贵国兵费只用八千万(两白银);此说或不足为凭,然非无因。”(17) 以往人们都把这段话看成是李鸿章被激怒之下的赌气之言,很少有人认真对待。实际上,对日本所用军费作出8000万两白银(约1.2亿日元)的估测,既是李鸿章综合分析日方报界信息及所了解的十个月战争双方军力、物力消耗概况而得出的把握性较大的结论,也是他为谈判预留的最后讨价砝码。不否认,他在作出这种估测时可能会有较多的主观臆测成分,或估测的依据不够充分可靠,但日本现存的文献史料却可以证明,李鸿章的这种推测远比他自己在谈判之初所提的“必不能过一百五十兆元之数”(1.5亿日元)及其他各种观点都更接近事实。
(二)对日本各种文献记述的考析与测算
据日本《大藏省史》载录的渡边新外相向内阁介绍战时军费开支形势时所云:“在第七次议会通过的临时军事费预算1.5亿日元之中,从(明治)二十七年六月到(明治)二十八年一月的8个月时间里,它的支出为1.02亿日元,剩下了4800万日元。这个金额已不足以支撑到二十八年的六月,如果七月以后二十八年度中的6个月的战费,以陆海军每个月1100万日元、预备费400万日元来计算的话,六个月共需要9000万日元。”(18) 毫不夸张地说,渡边的这段谈话已经明白无误地为我们弄清日本的军费开支总额,提供了三点无可争辩的测算依据,其一,日本军费消耗的主体,包括全部参战的陆海军及其所有战勤保障系统;其二,1.02亿日元开支的最后截止时间是1895年1月末;其三,前8个月战争期间,陆海军合计平均每个月实际消耗军费不足1300万日元,相当于日本政府军费预算月均正常额1100万日元与一半“预备费”200万日元之和。
依据以上三点,再来考察1895年1月末以后的中日交战形势。日本陆海军进攻山东半岛、彻底击垮威海卫北洋舰队的战役,发起于1月23日的荣成湾登陆,到2月12日,北洋海军军使向日本联合舰队司令伊东祐亨送上乞降书时即告结束,日本海军只超过1月末的12天便已完成了全部作战任务。日本陆军则在连续夺取辽中、辽西诸镇后,复于1895年2月发动了进攻辽河下游各城的战役,直至3月10日攻占田庄台为止,日本陆军亦在1月末后的40天内完成了全部作战任务。也就是说,自1895年1月末到战争最后结束,日本所用军费开支按一个月计算,海军方面少支出18天,陆军方面仅多支出10天,如将陆海军所费合算为一个完整的战时财政开支月,加上所余的200万日元“预备费”,共计1500万日元之数无论如何都应该绰绰有余了。至此,已经可以断定,从战争爆发到中日双方最后结束交战状态的1895年3月10日,日本的实际军费开支额,绝不会超过1.17亿日元(外加撤军所需的运输费)。那么,马关议和后日本究竟花掉了多少陆海军撤退费呢?到目前为止,尽管还无法找到确切的文字记载,但若能对决算案中之“运送费”一项作一番粗略的分解,似仍可求证出一个较为可信的大致额度。
按常规,在财政决算的统计中,撤退费一般都会记入军费实际支出项目中的“运送费”一栏。根据战后日本公布的临时军费决算结果,整个甲午战争及马关议和后日军攻占澎湖、台湾等地所用运送费总计为3395.3万日元,共向国外运送作战部队17余万人、战勤军夫11余万人,(19) 并各部队所携辎重、装备、弹药、粮秣及缴获战利品等。其中先后运往朝鲜与中国内陆的作战部队,计有陆军第一、二、三、四、五、六、近卫等7个战时满建制师团约12万人,(20) 近8万名军夫及各师团所属辎重、装备、弹药、部分粮草。(21) 先后运往澎湖与台湾的作战部队有陆军第二、近卫两个战时满建制师团和新任台湾总督所率部队及进攻澎湖的一个混成支队,共约54000人,(22) 军夫27700余名,(23) 并两个半战时满编师团的辎重、装备、充足的弹药与粮草。从运送的人数、辎重、装备、弹药等项上看,澎湖与台湾方面仅为朝鲜与中国内陆方面的40%强,但西攻台、澎的运输距离却比北上朝鲜及中国内陆远了许多。战争中,日本向朝鲜与中国内陆方面运送的军队、军资,分别从朝鲜的釜山、仁川、元山、大同江口等四处登陆,其中釜山距离日本下关仅100多海里,距离广岛200多海里;其他三处登陆点距离日本两港亦不过300—400海里。1894年10月下旬日军第一师团北上参战所行航程较远,先从广岛宇品港海运至大同江口,然后再海运至中国丹东花园口,全程也仅500多海里。而日本进攻澎湖的混成支队从左世保军港海运直达澎湖的将军澳,运送距离至少在850海里以上;新任台湾总督桦山资纪所率部队则是从日本宇品港先海运至琉球中城湾,(24) 然后扑向台湾,航行了一个弧线,航程几近800海里;近卫师团和第二师团运送距离最远,先后都从大连湾启运,分别运送至琉球中城湾和澎湖将军澳,然后从东北、西南两路攻占台湾,航程分别约为1000海里和1100海里。粗略测算下来,北进和西征两个方面在运送同等数量军力与军资的情况下,北上朝鲜与中国内陆的海运距离约为西攻澎湖与台湾海运距离的40%。
此外,再从运输的粮草与伤病员的数量上看,其中北进日军与军夫的数量虽然远远超过台澎方面,但粮草运输的总量却大致相等,因为北进朝鲜与中国内陆日军的粮草供给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先期出征的部队从国内携带仅够短期使用的粮秣,数量比较有限。原因是自1889年以来直至战争爆发,日本农业连续遭灾欠收,米价飞涨,为进口大米甚至消耗了大批外汇储备,因而,若是作战部队庞大的粮秣供给完全依赖国内,无论如何也承担不起。二是在朝鲜广大作战地区随时购买,不仅价格远比本国低廉,而且陆上运输距离短、运费少,尤其是1894年8月26日《大日本、大朝鲜同盟条约》订立以后,日本开始强迫朝鲜政府为日军的作战和粮食给养等提供一切方便,(25) 这样,日军就可以用本国的“纸币和铜钱”在朝鲜各地购买粮草和各种军资,“随着军队的进军,(使朝鲜人)慢慢对日本的纸币和铜钱产生了信任,并通用起来”,(26) 从而避免了外汇储备的减少和本国硬通货的外流。三是靠缴获清军和抢掠战地中朝两国百姓的粮草进行补充。据有关史料记载,仅从开战到1894年末,日军共缴获米谷多达459.4625万斤。(27) 据此估计,在整个甲午战争中,20万日军、军夫所用粮草,从国内运送而来的定不会超过五分之一,且运输距离较短。而澎湖与台湾方面的日军,混成支队和台湾总督府直属部队的粮秣是从日本运出,其他两个师团的粮秣则全部由大连湾长距离海运到战地。可见,就粮秣的运送费而言,使用在台澎方面的势必要比使用在朝鲜与中国内陆方面的更多一些。与此同时,从战场向后方运送伤病人员亦需要花费一定数量的运送费。据统计,从甲午战争爆发到日本完全占领台湾,日军官兵“因重(伤)病而被送回国内的约占派往海外士兵人数的三分之一,达67600人”。(28) 其中台澎方面就有32000余人,(29) 几乎占了一半。若加上运输距离差异因素,台澎方面伤病员的运送费也会高于朝鲜与中国内陆方面。
通过以上的分析与估测,已经基本能对日本决算案中运送费的使用概况作出一个大致的分配:第一,如果说在3395.3万日元运送费总额中,用于澎湖与台湾方面的数额高于朝鲜与中国内陆方面所用的额度,可能会有冒估之嫌,若判定两个方面所用大致相等,应该与事实比较接近。也就是说,要将一半用于台湾与澎湖方面的运送费从全部运送费中扣除,这样,日本用于甲午战争的运送费就只有1697.65万日元。第二,应将日本用于甲午战争中的运送费分解为三个阶段,一为出兵及不断将战场向前推进阶段;二为对前方的装备、弹药、被服、粮秣等损耗的不断补给和伤病人员与部分战利品的回运阶段;三为战争结束后的全部参战部队及各种军资、部分战利品的撤退阶段。在运送费使用的分配上,除中间阶段应占20%外,出兵交战与全军撤退两个阶段似应各占40%。这样算来,日本用于甲午战争的全军撤退费应该不超过700万日元,而前两个阶段所用掉的60%运送费已经计入1.17亿日元的军费开支总额之内,所以,只需在1.17亿日元之外加上最后阶段约700万日元的撤退费,即为日本在甲午战争中所支出的军费总额,或曰最多不会超过1.25亿日元,应该没有问题。
(三)日本《临时军费决算案》提供的佐证
对于这个测算结果,从战后日本公布的临时军费决算案内的收入结构中,亦能得到相应的印证。在前揭表1“日本临时军费决算案”的“收入”栏目中,已经很直观地给出了日本所耗军费总额的近似答案。表中构成2.2523亿日元临时财政收入总额的项目共有8个,其中“台湾及澎湖列岛诸收入”项内的93.6万日元,不属于甲午战争临时财政收支范围,应在财政收入总额中予以扣除;而“特别资金滚入”项内的7895.7万日元,则是《马关条约》签订后清政府支付给日本的赔偿款,亦不属于甲午战争内的财政收入,也应从财政总收入中扣除;最后再从临时军费收入总额中减去临时军费决算的“收支结余”2475.4万日元,结果,甲午战争临时军费总收入只剩1.20583亿日元,这与日本所用军费总额不超过1.25亿日元的测算结果是相当接近的。
(四)日本军费的来源与统计提供的旁证
若从日本战争军费来源方面考察,亦能对这一结论给出较有利的旁证。日本悍然发动甲午战争,不仅是一次划时代的政治、军事冒险,而且在财政经济方面也是一次历史性的豪赌。战争爆发前,伴随着资本原始积累和早期产业革命热潮的尾声,日本刚刚从一个封建的农业国初步变成一个资本主义的农业工业国,(30) 政府每年的财政收入尽管能经常维持在8000万日元以上,但由于坚持“大陆政策”而长期推行“武国”方针,不断扩军备战,连年增加军费开支,到1892年,军费支出就已超过3450万日元,(31) 占全年财政总支出的41%强。进入1893年,日本为向西方列强购买军事装备,军费开支增加更为明显,(32) 加上1889年以后农业因自然灾害连年欠收和1890年经济危机爆发等因素的袭扰,使日本国家财政连年处于捉襟见肘、如履薄冰的窘境。因此,仅靠政府年度财政收入来维持庞大浩繁的战时军费开支是根本不行的。办法只有两个:一是提用上年度国库剩余金;一是另辟财源。上年度国库剩余金只有3000万日元,仍属杯水车薪。而另辟财源除了加征赋税和举借外债之外,只有劝购军事公债一途。但是,1.5亿日元的临时军费预算,计划用2600万日元国库剩余金和已于9月发行的3000万日元军事公债、并再发行1亿日元公债来填充预算收入空额的议案,是在1894年10月中旬的广岛第七届临时议会通过的,况且这些新增财源的办法在具体执行中亦需要一段时日,可临时军费开支的发生,也就是日本大藏省“特别会计”出纳业务的启动,早在战争爆发前的6月中旬向朝鲜派兵时就已开始,随后在战时“特别会计”业务流程下,军费开支活动便迅速进入不间断状态。为不影响战争进程,日本大本营首脑机关及大藏省在“特别会计”的实际运作中采取了若干非常措施:一是将充作“特别会计”收入而提取的上年度国库剩余金尽力予以控制,最后压缩在2343.9万日元的额度,以便最大限度地保证正常会计的运转;二是采取寅吃卯粮的办法,“特别会计”在1.5亿日元的临时军费预算没有出台之前,于1894年6月以后有条件地陆续支出了额度为5999万日元的预算外开支,待第七届议会召开时再编入临时军费预算之内,并由日后筹来的军事公债募集金、军事捐纳、恤兵捐纳等款加以陆续充抵;三是采用事后追认的手法,在第七届临时议会召开之前的9月,就根据还未被议会通过的所谓“军事公债条例”,提前招收了3000万日元军事公债募集金;四是不顾民意和社会的反对,不惜采取“可能扰乱股市和其他市场”,甚至“无暇顾及经济社会如何紊乱”等孤注一掷的极端手段,于1894年11月中旬,发行了第二期高达5000万日元之巨的军事公债,所收募集金和民间各种捐纳金及占领地收入等基本冲抵了6月以后陆续发生的预算外开支的绝大部分;五是在马关议和之后,因处理战争的善后问题,“作为代替甲午战争的抚恤金,日本银行(根据明治二十八年敕令第137号)临时特别发行了大约992万日元的军事公债”。(33) 至于日本用于进攻澎湖与台湾的军费开支,则是由中国对日7895.7万日元的赔款,即所谓“特别金滚入”和第四期军事公债募集金填充的。这样,从日本军费来源方面可以再做一个大致的测算。(见表2)
由此再次证明,日本用于甲午战争的军费开支总额没有超过1.25亿日元,即折合库平银约8000万两有余。这个额度相当于甲午战前日本一个半财政年度的开支总额,如此巨大的财政包袱,日本却通过《马关条约》将其全数转嫁给了中国。
三、日本通过甲午战争实际从中国索取的赔款数额
直到马关议和,虽然日本的军费开支总额包括战后的撤退费不超过1.25亿日元,却想趁战胜之机将中国这个庞大而虚弱的对手变成任其宰割、肆意掠夺的对象,强迫中国与之订立了条件极为苛酷的《马关条约》。根据该条约,中国应赔偿日本军费高达库平银2亿两,分8次付清。同时还订有《另约》3款,其中第一款规定:在2亿两库平银交清前,日本在中国威海卫驻军的费用,由中国每年支付50万两库平银。其后,在俄、德、法三国干涉下,中日又签订了《辽南条约》,其第三款规定:中国再向日本支付赎还辽南费库平银3000万两,限三个月交讫。(34) 按这几项条约的规定,从1895年起到1902年止,中国将向日本支付赔款及利息共达库平银2.5472亿两。几近天文数字的巨额赔款,相当于战前中国年度财政总收入的3倍,清政府是很难承受的。为节省2100多万两的利息和200万两的威海卫驻军费,清政府决定按条约在3年内分四期全部交清库平银2.315亿两的对日赔款。
(一)日本强迫清政府确定的库平银成色及赔款支付方式
按日本大藏省文献所记,《马关条约》刚刚签订,日本大藏省便急不可待地起草了一份《赔偿金领受顺序要领》,宣称,对中国库平银“需要确认成色以及换算方法。还有,清国为支付这笔赔偿金,需要从欧洲引进外债,如果在亚洲,以银元领受赔偿金的话,有可能扰乱亚洲市场。而且,因为当时世界上是确立金本位制,银价下滑的趋势日益严重,所以政府也是在等待机会在日本确立金本位制。为此,政府决定实行把赔偿金换算为英镑,在伦敦领受的方针”。随后,立即把新任驻华公使林董和大藏省主计官野村虎次郎派往中国进行谈判。结果,在贴足库平银成色的借口下,强行将库平银每两“定为纯银575格令82(即成色为988.89),按(明治)二十八年六、七、八三个月平均的伦敦银块市价(1英镑折合库平银6.0788两作为固定的核算标准)把赔偿金换算成英镑,在伦敦按期领受”。(35) 按照这一标准,清政府所付赔款的情况。(见表3)
按清总理衙门档案所记,清政府四期付款详情。(见表4)
从以上两表反映的情况得知,中日两国官方文献,对清政府实际支出库平银成色为988.89,每两为纯银575格令82的赔款2.315亿两和日本实收库平银每6.0788两折合1英镑的军费赔偿金38082881英镑这两个事实的认定与记载,是完全一致的。
(二)中日两国学者在日本实收赔款折成日金数额上的分歧
甲午战争以来,中日两国学者由于各自所站的角度不同,对库平银成色的理解和对白银、英镑、日元三者之间采取的换算方式等也不尽相同,尤其是忽视了战后日金迅速升值这一关键因素,卒在日本实际得到的日币总额度上产生了重大分歧,并逐渐形成了几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是约合3.45亿日元说。(36) 此说最不准确、最不足采信之处主要有三点:其一,混淆了甲午战争前后中国常用康熙库平银与实际支付赔款所定库平银之间成色与币值的重大差异,抹杀了所含的成色亏与镑亏,甚至张冠李戴,将当时通行的康熙库平银与日元之比价简单地等同于赔款所用库平银与日元的比价,即:将两种库平银一律看成1两比1.5日元;其二,换算的白银基础只是库平银2.3亿两的概数,将威海卫驻军费库平银150万两全部舍掉,未免过于简约;其三,仍然是按战前的习惯把1亿两库平银折合为日币1.5亿日元的比例作出的概算,而不是经过比较科学严密的统计与计算,更没有考虑到战争前后白银和日元所含币值的明显变化。因此,从一般科学的意义上讲,此说并不能成立。
第二种是3.645亿日元说。(37) 此说虽然是根据日本档案记载,即明治三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大藏大臣松方正义向内阁总理大臣山县有朋提出的报告书《附件》作出的精确计算,并且考虑了库平银成色与镑亏等因素,但却仍与赔款的实际支付情况存在两点出入:其一,统计的对象只局限于《马关条约》库平银2亿两和赎辽费库平银3000万两两项赔款,威海卫驻兵费库平银150万两则被排除在外,使最后计算出的日币总额无法反映事实的全貌。导致这一问题发生的根源主要在于日本大藏省特殊的会计管理体制。在日本大藏省的财政收支体系中,“赔偿金区别于一般岁出岁入,是由赔偿金特别会计(根据明治二十九年三月法律案设立)负责经营管理”。但在大藏省领受赔偿金时,单单将“威海卫守备费偿还金(库平银150万两)编入了一般会计”,(38) 只有另外两项库平银2.3亿两赔款陆续领受后全部编入了“特别会计”。因此,绝大多数日本学者在计算甲午战争赔款时,往往会对这项库平银150万两的赔款忽略不计;其二,《马关条约》第四款虽然规定所有赔款分8次到1902年全部付清,计本付息,但在实际支付过程中,清政府只分四期到1898年5月上旬就已全部付清了库平银2.315亿两的赔款,按条约第四款后半部分的规定,免除了利息,只还本金。可在《明治财政史》和部分日本学者的计算中,仍将赔款终止支付的时间拉到了1902年,并把所有各笔赔款在伦敦银行滞留期间的增息全部统计在内,这样,又使计算出的结果比日本大藏省的实收额有所膨胀。平心而论,各笔赔款在伦敦银行期内所增的利息严格说来应属日本战后经营的内容,若计入日本实收总额之中的确稍显牵强。
第三种是3.895亿日元说。(39) 近年来个别中国学者运用许多翔实可信的档案文献史料,以清代最通用的康熙库平银为基础,精确地计算和论证出中国在马关赔款中,多蒙受的白银成色损失达库平银1325万两,赔款折算英镑的镑亏损失近库平银1500万两,并得出了令人信服的最新结论:清政府所支付的马关赔款总额为康熙库平银2.59亿两,折合日金约为3.895亿日元。如果仅从清政府实际支出的角度考查,这一结论应该是准确无误的。但从战后日本收到的赔款总额由英镑折换成日金的结果上看,与此结论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却也是无法否认的事实。
(三)日本实际收到的赔款折成日金究竟是多少
根据笔者对日本一些较权威的官方档案文献记载作出的分析,结论应该是:清政府实际支付足色库平银2.315亿两,折合38082881英镑,陆续折换成日金总计3.5836亿日元被日本实收。
如前揭所引《明治大正财政史》第1卷《甲午战争赔偿金领受金额》“第3—1表”中,“合计”一栏的最后统计结果便是3.5836亿日元。又如前文所提日本学者坚持3.645亿日元说的依据——《明治财政史》第2卷中登载的“甲午战争赔款领受额日金换算一览表”,其中不但足以否定日本学者自己的结论,而且,还能间接地为笔者的答案提供有力佐证。该表中仅列4期《马关条约》赔款和赎辽费两项合计总额为3.5598亿日元;这5次赔款在伦敦银行滞留期间的利息合计为852.9292万日元,这两个总额相加为3.645亿日元。正如笔者前文所述,所有赔款在伦敦银行的利息属于日本战后经营范围,应在实收总额中剔除,再加上威海卫驻兵费238万日元,(40) 恰好也是3.5836亿日元。
另据《大藏省史》所记:
由于甲午战争的临时军事费会计是在(明治)二十八年未终结,所以,军用资金的不足,决定除了招募公债之外,再用赔偿金来添补。(明治)二十八年度转入临时军事费会计的金额为7895万日元。陆海军扩张费的部分,在(明治)二十九、三十年度预算决定的第一期、第二期的军扩计划财源3亿1300万日元中,决定4000万日元由普通财源支出,当作临时军费财源预定的公债的转让,7700万日元由公债支付,剩下的1亿9600万日元由赔偿金来支付。这些从(明治)二十九年支付到三十八年。接着,制铁所创建费由当初的500万日元变更到58万日元,是(明治)二十九、三十两年度支出的。还有,三十年度的预算中,一般会计从临时军事费会计那里接过来的事业,以及三十一年度共支出了1521万日元。以上全部转入到了一般会计,并用在了各种途径。就这样,(明治)三十一年八月末,赔偿金的用途大部分已经决定,还没有决定用途的大约有7000万日元。政府按照计划把其中的5000万日元作为非常储备金留下,2000万日元捐献给了皇室。(41)
从以上大藏省对赔款用途作出的具体分配中,亦不难大致测算出日本实收赔款的日金总额度。(见表5)
需要说明的是,表中之所以出现比日本实收赔款额多出200余万日元的统计结果,是因为日本从伦敦银行陆续将各笔赔款折兑成日金转汇本国时,往往将赔款所生利息,与赔款本金一同汇入大藏省赔偿金特别会计账内,这也正是《明治财政史》和日本学者们在计算日本实收赔款金额时,始终误把利息与赔款本金混在一起统计的原因所在。日本政府战后不断支付和使用这笔赔款时,难免会略超出赔款本金而动用少量利息款予以贴补。若将为数不多的利息款扣除,表中的统计结果应该也会在3.5836亿日元上下。通过上述分析,完全可以肯定,3.5836亿日元就是日本实收的全部甲午战争赔款,应该是符合实际的。
(四)清政府支付康熙库平银2.59亿两,合3.895亿日元与日本实收3.5836亿日元之间的关系
既然认定个别中国学者得出的清政府实际支付赔款足色库平银2.315亿两合康熙库平银2.59亿两、折合日金3.895亿日元,与日本实收日金3.5836亿日元的结论都是正确无误的,那么,对于两种结论之间存在的数字差异又当作何解释呢?问题的症结只有一个,那就是一直以来包括前述各种观点的坚持者,因所站角度的局限,在甲午赔款从开始支付到实际接收的时空转换过程中,对白银和日金的币值及库平银、英镑、日元之间的比价发生很大变化这一关键因素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
在甲午战前的较长一段时期,中国的康熙库平银与日元之间的比价一直维持在1两比1.5日元的水平线上,而英镑与日元的比价也一直在1英镑比10日元左右,这种比价关系,不仅被中日两国而且也为国际社会视为习惯上的通例。19世纪中后期,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率先实行了金本位货币制度,并不断加强对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贸易掠夺,从而造成了国际金融市场金贵银贱、金银比价不断倾斜的波动趋势。中日两国货币的币值亦随之有所下滑,但因两国实行的都是银本位制度,因而,中国库平银与日元的比价仍然没有发生变化。到了1893年10月,“印度实施了货币制度改革后,使得银价暴跌。这期间银价的下滑和变动,给日本经济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于是,日本政府正式开始了货币改革前的调查准备工作,到1895年马关议和后的7月,经调查委员会表决,日本政府决定从明治三十年三月开始实行金本位货币制度。(42) 这也正是日本为什么要求清政府用英镑支付战争赔款的根本原因所在,而清政府被勒索的38082881英镑的巨额赔款,则不折不扣地成了促使日本提早实现货币制度改革所梦寐以求的黄金储备手段。此外,甲午战争的胜利不仅使日本的国际地位迅速上升,也使国际社会对日本未来经济发展潜力的期望值日益增高。甲午战争的结局及日本的货币改革和国力的迅速膨胀,不仅进一步助推了国际金融市场银价继续下跌的趋势,而且更使日元的币值在甲午战争刚刚结束时就开始迅速蹿升。
据1895年11月2日日本《时事新报》的报道:10月31日,当中国驻伦敦公使将第一期对日赔款库平银5000万两折兑成8225245英镑交付给日本公使时,按伦敦牌价,折换为日金74152444元。这则报道证实,到1895年10月末,日元与英镑的比价已由战前的10日元比1英镑,变成了9.015日元比1英镑;此时中国足色的赔款库平银每两才值1.48日元,而康熙库平银与日元的比价却由战前的1两比1.5日元,变成了1两比1.4日元,其中若再计入库平银兑换英镑过程的镑亏数,恐怕康熙库平银此时每两只值1.36日元左右。足见日元升值的幅度和速度都是惊人的。另据《明治财政史》所记:1895年11月16日,中国驻英公使将赎辽费库平银3000万两在伦敦折兑成4935148英镑交付给日本公使加藤高明时,按伦敦牌价,折换为日金44907499元。(43) 此时日元与英镑的比价为9.1日元比1英镑。后来,在其他几期赔款支付时,日元的币值虽略有下降,但最低也没有越过9.6日元比1英镑的底线。如果用战后已经变化的日元币值标准,再将日本实收的赔款日金总额与清廷实际赔款库平银总额及实际支出的康熙库平银总额作一换算,便可得知:实际赔款库平银与日金之比为1两比1.548日元;而康熙库平银与日金之比已下降为1两比1.38日元。到此可以基本认定,战后日本实收赔款的38082881英镑折兑3.5836亿日元,与中国支付的足色库平银2.315亿两折算的战前康熙库平银2.597亿两并换算为战争前约3.895亿日元之间,所含的总币值是大致相等的。至于个别中国学者的计算方式与结论,显然是在战争前几种货币的币值概念基础上得出的。如果只想了解清政府的实际经济损失额,这种研究方法与思路无可挑剔,但若要进一步弄清日本实际勒索的日金额,对支与收的时空转换间日币迅速升值这一关键因素绝对不可以忽略。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其一,日本从甲午开战到马关议和前,其军费开支总额不超过1.25亿日元,约合中国库平银8000万两有余。其二,中国被勒索战争赔款实足库平银2.315亿两,折合38082881英镑,相当于康熙库平银2.597亿两或战前的日金3.895亿日元,日本实际得到战争赔款38082881英镑,折合已升值的日金3.5836亿日元。其三,扣除战争所用军费开支1.25亿日元,日本从中国强行掠夺资金高达2.3336亿日元。这笔巨额资金是当时日本全国年度财政总收入的3倍。通过这次战争,日本军国主义统治集团真正得到了侵略扩张的实惠,不仅将中国这个庞大的对手变成了任其长期宰割、转嫁危机、索求各种资源的战略基地,而且也使日本凭借这笔飞来的巨资迅速扩军备战,并实施提高综合国力的“战后经营”,进而击败沙俄,称霸东亚,最终成为世界东方的主要战争策源地。
注释:
① 《与伊藤陆奥往来照会》原刻本,转引自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北京:三联书店,1980年,第258—259页。
② 《增补中日议和纪略》,转引自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第268页。
③ 日本大蔵財政史室編:《大蔵省史》(明治·大正·昭和)第2期第3章“議会開設后の財政問題と日清戦時財政”,東京都大蔵財務協会平成十年(1998),第276、277頁。
④ 参见楫西光速等:《日本資本主義的発展》(1)東京:東京大学出版社,1975年,第208頁。
⑤ 日本大藏省財政史室編:《大藏省史》(明治·大正·昭和)第2期第3章“議会開設后の財政問題と日清戦時財政”,第281頁。
⑥ 中日两国许多学者如土屋乔雄、中塚明、井上清、伊原泽周、万峰等都持此观点。
⑦ 日军战时财政由“特别会计”专管,这个特别会计是根据“有关临时军费会计的法律(明治二十九年三月法律第10号),二十九年三月末终结的”。参见日本大藏省財政史室編:《大藏省史》(明治·大正·昭和)第2期第3章“議会開設后の財政問題と日清戦時財政”,第281頁。
⑧ 戚其章:《甲午战争赔款问题考实》,http://vip.6to23.com/jiawuhun/jiswu3-13.htm.2006-10-8.
⑨ 《与伊藤陆奥往来照会》原刻本,转引自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第260页。
⑩ 吴汝纶編录:《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19,金陵,1908年刻本,第47—48页。
(11) 预算案为2600万日元;决算案实际为2343.9万日元。参见日本大藏省財政史室編:《大藏省史》(明治·大正·昭和)第2期第3章“議会開設后の財政問題と日清戦時財政”,第281頁。
(12) 日本大藏省財政史室編:《大藏省史》(明治·大正·昭和)第2期第3章“議会開設后の財政問題と日清戦時財政”,第276—278頁。
(13) 大藏大臣官財政経済調查課編:戦時財政経済参考資料第1輯,《日清日露両戦役及世界大戦に于けろ我が 戦時財政》,第3—4頁,辽宁省档案馆藏:军事32号档。《明治財政史》第2巻,第44—50頁。時也谷常三郎:《明治時代史》,日本曆史学研究会、日本史研究会編:《大日本史講座》第10巻,東京:雄山閣,1929年,第204頁。
(14) 日本大藏省財政史室編:《大藏省史》(明治·大正·昭和)第2期第3章“議会開設后の財政問題と日清戦時財政”,第278—279頁。
(15) 吴汝纶編录:《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19,第47—48页。
(16) 吴汝纶編录:《李文忠公全书·电稿》卷20,第30页。
(17) 《中日议和纪略》,转引自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第278—282、295—296页。
(18) 日本大藏省財政史室編:《大藏省史》(明治·大正·昭和)第2期第3章“議会開設后の財政問題と日清戦時財政”,第277頁。
(19) 藤村道生:《日清戦争》“東アジア近代史の転換点”,東京:岩波書店,1974年,第164頁。
(20) 据川崎三郎:《日清戦史》巻1(東京:博文館,1836年)第111页所记,日军步兵野战师团的平时編制定员为10154人,但战时多超过1.5万人。
(21) 据日本参謀本部:《明治二十七八年日清戦争史》第1巻(東京:東京印刷株式会社,1904年),第65、74页载,战斗部队与随军役夫数量的大致比例为100∶64。
(22) 据戚其章:《甲午战争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37页所记人数合计而来。日方所记第二师团赴台湾时有3.4052万人,内应包括1.4万余名军夫,约1.9万名战斗人员。(《日清戦争実記》第44編,東京:熊田活版所,1895年,第20頁)
(23) 据藤村道生:《日清戦爭》“東アジア近代史の転換点”,第179頁;孙克复、关捷:《甲午中日陆战史》(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37页所记合计而来。
(24) 参见戚其章:《甲午战争史》,第520页。
(25) 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184—1945》(上),東京:原書房,1955年,第157頁。
(26) 日本大藏省財政史室編:《大藏省史》(明治·大正·昭和)第2期第3章“議会開設后の財政問題と日清瀚時財政”,第281頁。
(27) 蔡尔康等編:《中东战纪本末·朝警记九》,见《中日战争》(丛刊)(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15页。原译文为日本计量单位36757谷古,每谷古合125斤。
(28) 藤村道生:《日清戦争》“東アジア近代史の転換点”,第165頁。
(29) 孙克复、关捷:《甲午中日陆战史》,第387页。
(30) 万峰:《日本近代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69页。
(31) 田中五郎:《日本軍隊史》,東京:理論社,1954年,第197頁。
(32) 据《岩波講座日本曆史近代》(4)(東京:岩波書店,1962年)第240页载:1893年日本从西方进口武器弹药及海军舰艇等物资总值达1098390日元,1894年激增为4209549日元。
(33) 日本大藏省財政史室編:《大藏省史》(明治·大正·昭和)第2期第3章“議会開設后の財政問題と日清戦時財政”,第275、274、279頁。
(34) 《中外条约汇編》,见《中日战争》(丛刊)(七),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505页。
(35) 日本大藏省財政史室編:《大藏省史》(明治·大正·昭和)第3期第1章“日清戦后経営と財務行政”,第315頁。
(36) 参见井上清:《日本の曆史》下冊,東京:岩波書店,1968年,第695頁。
(37) 参见《明治財政史》第2巻,第290—291頁;伊原泽周:《关于甲午战争的赔偿金问题》,戚其章、王如绘主編:《甲午战争与近代中国和世界——甲午战争10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66—867页。
(38) 日本大藏省財政史室編:《大藏省史》(明治·大正·昭和)第3期第1章“日清戦后经営と財務行政”,第316頁。
(39) 参见戚其章:《甲午战争赔款问题考实》,http://vip.6to23.com/jiawuhun/jiswu3-13.htm.2006-10-8.
(40) 此数字见《明治大正財政史》第1巻,第152—153頁,第3—1表。
(41) 日本大藏省財政史室編:《大藏省史》(明治·大正·昭和)第3期第1章“日清戦后経営と財務行政”,第317頁。
(42) 日本大藏省財政史室編:《大藏省史》(明治·大正·昭和)第3期第1章“日清戦后経営と財務行政”,第322—323頁。
(43) 《明治財政史》第2巻,第190—1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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