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方式是生产的分工*_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论文

生产方式是生产的分工*_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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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传统理论认为,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为依据,认为生产方式只能是生产力的性质,而生产分工正是生产力性质之所在。所以,生产方式是生产分工。

关键词 生产方式 生产分工 生产力

马克思说:“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 页)可见,分工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所谓分工是指有固定专业的生产划分。这种划分首先可以分为一般分工和生产分工。所谓一般分工就是指抽去了分工历史的、具体的规定,只就劳动划分为各种不同而相互联系的部门或行业而言的。马克思说:“单就劳动本身来说,可以把社会生产分为农业、工业等大类,叫做一般分工;把工场内部的分工,叫做个别分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89 页)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说明这种一般分工又可分为特殊分工和个别分工。

与一般分工相对应的另一种分工是生产分工。所谓生产分工,就是指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分工。这种生产分工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分工;一种是社会分工。所谓自然分工,就是以自给为特征的生产专业的划分。这是一种比较低级的分工方式。其内部的分工以年龄、性别、体质等方面的纯生理差别以及地域分工为主要特征。这种自然分工起源很早,早在原始社会就已存在。直至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生产仍然不能摆脱这种分工方式的束缚。在我国,占人口总数百分之八十的农民,目前所生产的粮食、棉花、蔬菜等产品大部分用于农民自身的消费,商品率相对而言还是比较低的。所以,提高生产的专业化程度,是我国很长时期内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与自然分工相对应的生产分工是社会分工。所谓社会分工,是以交换为特征的生产专业的划分。这是一种比较高级的生产分工方式。因为,首先,社会分工的发展直接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生产的发展超出当事人自身消费的狭小界限,获得了无限发展的扩张力。其次,社会分工又可以把社会上许许多多生产专业的划分,通过商品的交换联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使社会生产可以遵循一定的规律来进行,并可以自行调节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

上述这些分工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是互相交织在一起的。如社会分工中又必然存在属于一般分工范畴中的个别分工,即企业内部的分工。所以,理论经济学必然涉及整个分工范畴,但一般分工的具体内容,并不属于理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而属于部门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与此相反,理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分工,即自然分工与社会分工。

生产分工可以分为以自给为生产特征的自然分工以交换为生产特征的社会分工。由此我们也可以把这叫做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一种是自给性生产方式;一种是社会化生产方式。

理解这个问题的难点在于这个规定中涉及理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即生产方式问题。理论界目前对这个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论。而且,依据都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1版序言中说:“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79页注(33)里说的:《资本论》的研究对象是:“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根据马克思的论述,理论界推论出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如果认为生产方式已经包括生产关系,那么,马克思定义中还何须再把生产关系独列出来,并让它去适应这种有其自身在内的生产方式呢?显然,这在逻辑上与方法上都是说不通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生产方式就是生产关系。我认为,这种观点也站不住脚。因为,如果把生产方式理解为生产关系,那么,马克思把理论经济学对象定义中的生产方单独列出来,就是一种毫无意义的同义反复。况且,既然生产方式就是指生产关系,那么,生产关系又怎样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呢?这样的解释在逻辑上与文法上也是说不通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生产方式是介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两者之间的一个中间环节。我认为,这种观点较上述两观点来说有很大的进步,它已经猜想到了生产方式的某种正确成份,但还比较模糊,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因为,这种观点还不能成立的要害之处就在于,辩证法原理告诉我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二者之间再没有一个别的什么范畴。可见,生产方式不可能是介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两者之间的一个范畴。

那么,生产方式到底是什么呢?我认为,生产方式只能是指生产分工。其道理在于:

首先,我们知道人类社会所要遵循的一条基本规律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马克思的理论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定义中,既然把生产方式独列出来,并且让生产关系来适应它,那么,这种生产方式就必然只能是属于生产力的范畴,而生产分工正是属于生产力的范畴。

其次,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的规律出发,既然马克思让生产关系适应生产方式,那么,生产方式也就必然只能是生产力的性质。而生产分工正可以说是生产力的性质之所在。因为,所谓生产力,是人们满足需要的生产劳动能力。而人们满足需要的这种生产劳动能力,只有生产分工才能明显地从层次上分开,从而划分出它的本质特征。我们把生产力的这种本质特征叫做生产力的性质。前面已经论述了,生产分工一共有两种:一种是自然分工;一种是社会分工。在这两种生产分工中,以自给为特征的自然分工是一种比较低级的生产分工。在自然分工条件下,劳动者生产的产品一般地或主体地都是为了自身和自己供养的人们的消费。正因为如此,所以,“鸡犬之声相闻,民至死不相往来”。人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发生广泛地社会联系。闭关锁国,各自为政,甚至严格地说来,人还没有真正进入“社会动物”的文明时代。

与以自给为特征的自然分工相对应的是以交换为特征的社会分工。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由于人们的劳动及其产品的单一化,使人们在向社会提供劳动产品的同时,必然要求社会也为自己提供所需要的物质资料。正因为社会分工最本质的特征是交换,所以人们之间就必然地要存在着广泛的社会联系,甚至每一个劳动者或生产单位都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正是在这种社会分工的条件下,劳动产品才必然表现为商品。由此可见,只有用不同的生产分工,才能把生产力的不同性质区别开来。所以我们说,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性质和生产分工以及生产方式实质上都是一回事。

有的同志说,既然理论经济学对象意义上的生产方式或日生产分工就是指生产力的性质,那么,这种生产方式就应该没有阶级性。可是马克思为什么有时又称谓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呢?我认为,马克思这是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依存的生产力性质这个意义上而言的。比如,我们有时在特定的语境中也称“资本主义的生产力”、“社会主义的生产力”等等。可见,这与我们所说的生产方式是指生产力的性质并不矛盾。

对于生产方式或曰生产分工是指生产力的性质,马克思有明确的论述。他说:“资本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 第831页)这里的生产方式,显然是从生产力的性质, 即生产是否社会化的意义上而言的。

有的同志说,马克思的理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的“一定的生产方式”不能是生产力的性质。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它发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在资本主义发生和发展的前期,它的生产关系是同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到了它发展的后期,它的生产关系则变得越来越同生产力的发展不相适应了。”“如果马克思只是研究和资本主义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那他就不能完成揭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必然灭亡的历史任务,马克思也就不能成为马克思了。”我认为,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生产方式及其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一个意思。也就是说,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否则,生产力的性质就会强迫变革生产关系,从而使生产关系重新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要求。就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来说,它一开始是适应社会化生产方式的要求的。但后来,特别是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就与社会化生产方式直接相矛盾了,正因为如此,社会化生产方式才要求从根本上变私有制与公有制为劳资同股制。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一旦转为劳资同股制的生产关系,与生产的社会化方式这个性质的要求又相适应了。既然如此,我们说理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一定的生产方式及其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又有什么可指责的呢?如果认为这一定义不能成立,那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也就不能成立。因为,这二者是同义的。持上述观点的同志,不是也可以问: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它发展的后期不也是与生产力的性质不相适应了吗?所以说,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只能就它的本义来理解,而不能作机械地理解。否则,就不可能对我们所要研究的问题作出更深入的探讨。

注释:

*本文1995年4月25日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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