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还是法律?-现代道德解决方案的得失_斯多葛学派论文

美德还是法律?-现代道德解决方案的得失_斯多葛学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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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09)03-0018-04

当前道德学说中存在的理论困境,是诸多思想家关注的理论焦点。人们经常会从西方思想源起的希腊哲学中寻求答案。考古学和古典语言学的发展为研究古希腊时期的哲学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支撑,麦金泰尔也尤为重视该时期的各学派理论,并以德性论来框定它们的优劣,以便从历史脉络方面论证其学说的正确性。以斯多葛学派为例,他认为斯多葛派的学说是一种异于犹太—基督教传统的以律法为中心的文化。人们虽然经常会将自然法诉诸斯多葛学派,但他们的问题意识从根本上讲是对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学说的深化和拓展。严格来讲,斯多葛学派的德性学说远比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学说符合麦金泰尔的德性论标准。

一、斯多葛主义与“亚里士多德传统”

自启蒙运动以来,在西方道德理论演变的过程中,不论是狄德罗的欲望和激情、休谟的同情、康德的理性,还是克尔凯郭尔的“选择”以及功利主义的“功利”等概念,都无法为当代道德危机指出一条有效的途径。由于亚里士多德给出了以德性为中心的关于“人”的古典观点,因此,麦金泰尔在尼采和亚里士多德之间选择了后者。那么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的古典观点究竟是什么呢?人有“理智德性”和“伦常德性”两种德性。理智德性主要通过教导而产生和发展,伦常德性则通过习惯养成。我们所有的伦常德性都不是由自然(或本性)在我们身上造成的。因为,由自然造就的东西不可能由习惯改变。[1]因此,伦常德性是养成的,既不是出于自然,也不是反自然。首先,自然赋予我们接受德性的能力,这种能力通过习惯而完善。其次自然馈赠我们的所有能力都是先以潜能形式为我们所获得,然后才表现在我们的活动中。德性的独特之处在于我们先应用它们,而后才获得它们。[2]一个人的实现活动怎样,他的德性也就怎样。人应当重视实现活动的性质,因为一个人是什么,这取决于其实现活动的状态。人的目的不是去了解德性,而是获得德性。

而伦理学则是一门使人们懂得如何从前一种状态转化为后一种状态的科学,因此,对人的目的的阐释就尤为重要。人类的成员像所有其他物种的成员一样也有一种特殊的本质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决定了他们的目的性,使他们在本性上朝着一个特殊的目的(telos)迈进。善就是根据目的的这种本质规定性来界定的。[3]不过如前所述,这种本质规定性是人在实践活动中生成的,这种“道德生成性”体现了三种要素:自然人、通过教化所成就的人和相应戒律,这正是麦金泰尔所理解的“亚里士多德传统”的核心内容。德性必须在共同体中完成,而现实城邦就是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得以实现的载体。脱离城邦意味着丧失德性,因此,德性始终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最终要实现的就是“人”。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城邦远远高于个人,是德性的最终落脚点和评判体系。麦金泰尔使用“偶然所是—未受教化的人性”和“一旦意识到自身目的(telos)—可能所是的人性”之间的对照来说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这一点还是比较准确的。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虽然完成了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但他的目的论仍然会遭遇难题。

斯多葛派继承和发展了这种目的论立场。不过麦金泰尔并没有认真对待这一点,他只是断言斯多葛主义所信奉的世界城邦共同体是抽象的、超越现实历史性的,所追求的是一种自然法,并认为这与亚里士多德的寓普遍性于特殊性之中的共同体是两类截然不同的传统,更接近于犹太教的律法传统。这个断言显然缺乏根据。因为斯多葛学派内部在具体论述上虽有差异,但都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目的论”的哲学立场,这一点却是共同的。

他们认为神即自然,人要顺应自然,也就意味着顺从于神。因为神统治着宇宙,赋予人之为人的理性。人除了运用神所赐予的各种能力外,还可以理解、参与神对宇宙即世界城邦的管理。人在理解、参与管理宇宙的过程中实现自身。每个人都被置身于宇宙背景下予以审视,都是平等的。这是他们对亚里士多德学说的推进。以爱比克泰德为例,他承认现实城邦的意义和价值,只不过强调:人若要保持主体的自由而不受外物戕害,就必须恰当地处理好人与神、人与人、人的意志(volition)与情感等之间的关系。当自然与习俗律法发生的冲突危及人的主体性时,人须要遵从现实城邦的律法,只不过必须将自我置于宇宙背景下来审视存在的意义,习俗律法所规定的诸多事务则转化为成就人德性的素材。人需要以作为人、父子、兄弟、公民等多重身份中所确定的义务来实现主体自身。

爱比克泰德将事物分为两类:在我们能力控制范围之内的和不在我们能力控制范围之内的。除了理性之外,其他事物都属于后者。人应该对后者持一种无动于衷的态度,因为它们本性上从不真正属于我们。苏格拉底是斯多葛哲学中的理想人物,因为苏格拉底解决了人的主体尊严与世俗城邦律法发生冲突时人如何安身立命的根本性问题。当习俗律法判决苏格拉底死的时候,他欣然接受,这是顺应自然、听从神的召唤的表现。因为人首先属于神统治的世界城邦,其次才是世俗城邦,后者隶属于前者。人积极参与神对世界城邦的管理,而非被动地顺从命运。斯多葛主义强调世界城邦的普遍性,但从未忽略人所生存的现实共同体。随着希腊城邦共同体的瓦解,斯多葛主义提出世界城邦,这完全合乎亚里士多德哲学发展的逻辑。世界城邦不是以一种抽象的普遍共同体取代具体共同体,因此是对解决亚里士多德遗留问题的一种推进。此处的共同体相较于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共同体更具说服力。麦金泰尔认为,斯多葛主义的律法不再是那种实现从“偶然所是—未受教化的人性”到“一旦意识到自身目的一可能所是的人”的“伦理戒律”,而是现代“规范”意义上的律法。它摒弃任何一种目的观念,斯多葛主义的律法缺乏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的那种“德性目的”论。

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与律法之间隐含着德性与共同体的关系。斯多葛主义的德性与自然经常互用,他们“顺应自然”的人生信念本身就体现出麦金泰尔所谓的亚里士多德意义上“德性目的”论,并且深化、拓展了亚里士多德着手解决的德性和律法之间关系的问题。斯多葛主义的德性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一样都不是私人的道德品质,而依然是古典意义上人之为人的标志。由此可见,斯多葛主义依然是以德性而非律法为基础,其德性原则上和亚里士多德的德性是一致的,不过他们对律法的强调是其超越亚里士多德之处,这也是该学派值得现代人吸收借鉴的原因所在。

二、共同体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人与人之间在城邦共同体中因为有对善与德性的一致性看法从而使得公民之间的联结成为可能,这种联结构成了城邦。城邦共同体需要正义和友谊来维系。友谊本身就是一种德性,表现为对善的共同认可与追求,是构成任何共同体的最主要因素和实质所在。同时他还提出无需外求的沉思生活是最高的目的。从表面上看起来,这似乎与“人要过城邦的生活、是政治性动物”的观点相冲突。其实不然。沉思生活高于需要借助于城邦共同体才能实现自身的政治生活,实现了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相统一。不过亚里士多德始终纠缠于这个问题,未能予以厘定,斯多葛派则对此深入推进。他们将人置于宇宙(世界城邦)而非现实城邦的背景下来考察,人的理性与神的本性是相同的,因此人自身具有至高目的,毋需依附于其他目的。神人之间的这种同源性成为维系世界城邦的纽带和人顺应自然的保证。这样,原本维系希腊城邦的友谊和正义的位置会有所下降。我们将友谊视为是私人品德的理论源头就可以追溯于此。斯多葛主义对普遍性的这种强调是其与现代社会的关联之处。

现代社会通常认为,人类利益的多样性和异质性,致使人们的追求不可能与任何单一的道德秩序相吻合。麦金泰尔认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虽然在道德统一性的具体论述上有所不同,但他们共有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着一种宇宙的秩序,这一秩序规定着人类生活的总的和谐系统中的每一德性的位置。道德领域的真理就在于道德判断与这个系统秩序的一致。[4]斯多葛主义遵循着同样的理论前提,并没有超越或相悖之处。“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预设着一个重要的区别,即任何特定个人在任何特殊时候认为对他是善的东西与作为人而言对他是真正善的东西的区别。德性实践需要一种对时间、地点、方式是否恰当的判断能力,以及在恰当时间、地点和方式下做正当的事的能力。”[5]这种判断能力并不是对各种规则墨守成规的运用,而是明智这种德性。有德性的人会使遭遇的一切事物都成为培养人德性的素材,从而提升自己的判断力,区分人与神、人与动物之间的差异,辨识人的本性和使命。斯多葛哲学强调“顺应自然”的时候谈及意志(主体)和律法,但并非现代意义的意志和律法。麦金泰尔认为斯多葛主义的这种以律法为中心的道德学说与以德性为中心的学说相对抗,反映了亚里士多德学说和斯多葛学说的分歧所在。

现代社会中,律法往往是指他律的、禁止性的,而德性则是自律的、积极的,二者之间往往会出现冲突。麦金泰尔认为,这一点可以为理解斯多葛主义提供一条线索。“这种把重点放在意志和律法上的道德生活的内在化观念不仅可追溯到《新约》,而且可追溯到斯多葛主义。只有这种健全意志才是无条件的善。因此,斯多葛主义摒弃任何一种目的观念。”[6]在这里,麦金泰尔对斯多葛主义的意志概念的理解有偏差。斯多葛主义的意志相当于人的统一性、一元性和主体性,并不是像柏拉图那样把人的灵魂划分为三部分:理性、情感和意志,理性与情感处于斗争状态。意志是作主体来理解的,意味着主体的独立和自由,这才是绝对的善。情感是人的一种自然属性,只有当情感因错误判断造成激情时才是需要克服的,二者不是根源性的对立。此处“绝对的善”正是人的目的。因此,斯多葛主义仍然是目的论的。

德性作为人之为人的标志,是人在其全部行为中实现的。“一种正当行为的意志必须符合的标准就是宇宙秩序的标准。因此,德性在内在品性和外在行为这两方面都与宇宙法则相一致。该法则对有理性的人来说都是相同的,没有任何地方性的特殊性或环境可以强调,善者是世界的公民,他与其他任何集体、城邦、王国或帝国的关系都是次要的和偶然性的。因此,斯多葛主义要求我们与物质的和政治的环境世界相对立的同时,要求我们的行动合乎自然,这里不无自相矛盾之处。”[7]麦氏所述的基本内容是正确的,但他认为斯多葛学派不强调特殊性,仅把集体、城邦等关系看做是次要的和偶然的说法则是错误的。斯多葛主义并没有像犬儒主义那样简单化人的存在状态,而是妥当地解决了自然与习俗价值体系的关系。人的所有这些生存环节都是人成就主体自身的环节。倘若主体没有这些实现自身的环节,他就始终是个静止的原点,人的自由从根本上就无从谈起,因此这些生存境遇亦是必然的。生存环境本性上不取决于我们。这就要求人们对此持一种无动于衷的态度,以确保主体自由的绝对性。人在主体实践活动中有一个由里及外的推论次第,这些要素在逻辑上属于外延,但性质上绝非是次要的、偶然的。由上可知,麦金泰尔认为斯多葛主义以律法中心取代了以德性概念为中心的说法也是不妥当的。

三、“回到以亚里士多德为中心的德性传统”的提法是否合理

当代西方社会为什么会出现道德衰退,不同思想家会给出不同的答案。麦金泰尔得出的结论引起强烈的反响和广泛的关注。他认为当代西方社会道德衰退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拒斥了亚里士多德所代表的这个德性传统,因此他在《德性之后》中旗帜鲜明地提出“回到以亚里士多德为中心的德性传统”的口号,认为犹太—基督教和斯多葛主义都是以律法为中心的传统,斯多葛主义在历史上被更有典型性的犹太—基督教的律法传统所取代,二者是性质上有所差异的不同传统。斯多葛主义是一种常常为后世所不断汲取的非正统西方传统文化资源。麦金泰尔承认了斯多葛派学说的独特性,但否认其理论是对亚里士多德学说的一种推进、深化。“以德性为中心”还是“以律法为中心”,这种评判标准基本上是现代人的视角,他只是一厢情愿地让斯多葛主义任由他的德性论摆布而已。其实,他对斯多葛学派所做的评判既不符合原意,也无法帮助人们从斯多葛主义那里汲取有效的资源以摆脱现代社会的道德困境。

现代社会需要德性和律法这二者共同组织、协调道德生活。根据这种二分法,他提到了德性的自律,认为当情感使我们背离德性的要求时,德性的自律能让我们控制情感。而在康德的道德著作中,只有人对绝对命令的服从。这样道德哲学的中心问题就逐渐围绕到这个问题上,即“我们怎么知道遵从哪条规则呢?”德性概念对道德哲学家和对他所处社会的社会道德来说都已变成边缘性概念。同时,造成这种边缘性还有另一个缘由,即以德性与情感的关系来界说德性的人,把社会看做是个人在其中求得有价值的或令人愉快的东西的竞技场所,而不再是彼此认同的共同体。[8]也就是说,德性已经变成一种个人的私事,共同体只是一种个人谋求利益的工具,不再是人成就德性的载体。人们分别诉诸于情感、规则和德性来寻求走出道德困境的出路。这种情感、规则和德性的三分法正好相应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功利伦理、形式伦理(康德主义伦理)和德性伦理三种潮流。

与其说德性已经成为一个边缘性概念,倒不如说古典意义上的德性已经边缘化。这都是近代启蒙运动的产物,它们都以证明自身存在合理性的失败而告终。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伦理存在的困境确实皆因于此。麦金泰尔将近代以来的这种伦理学称之为“情感主义”。这是非常深刻的。因为它们都没有解决共相和具体性相统一的问题。如前所述,古典意义上的道德哲学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麦金泰尔强调要想走出当前的伦理困境,一条可行的道路就是回到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传统”。他的德性伦理正是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传统”。虽然我们可以从理论的或从历史的角度对麦金泰尔勾勒的“亚里士多德传统”提出质疑,不过他的这种解决思路确实为现代人们寻求解决如何走出伦理困境提出了一种途径。

还有一个更深层的问题需要思考,那就是:既然斯多葛主义的学说更符合麦金泰尔的德性论标准,那我们没有理由在倡导回到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传统的同时却将斯多葛主义排斥在外。这种提法本身就值得质疑。Nausbaum认为麦金泰尔的德性与律法两分的分类法本身就很混乱。因为,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都有对德性本身的思考,因此德性伦理无法作为一种单独的方法与其他两种方法相提并论。[9]这个批评非常有针对性。现在很多思想家虽然都从古希腊传统中汲取灵感、解决问题,但却无法归属于任何一个伦理学分支。麦金泰尔德性论的理解比较符合古典意义的德性概念,这种德性概念很好地解决了共相与具体性如何结合的问题,而非他所提出的“以德性为中心的”学说评判标准。他并没有在问题层面与不同时代的思想家进行对话交流,以汲取更多有效的思想资源,因此麦金泰尔评判斯多葛主义就会出现许多不当之处。他始终认为,假定一种共同体形式消失了,正如城邦这种政治生活形式首先被马其顿王国其次被罗马帝国取而代之一样,那么德性与法律之间的任何清楚明白的关系都将消失,不再有真正共同享有的善,唯一所有的善就是众多个人的各种善。在这样一种环境里,对任何个人善的追求,是经常并必然地容易和他人的善发生冲突。就是说,个人对善的追求必将与律法的要求不一致。个人的善在这里完全是现代语境下的解读,律法则在本性上与自我相对立。如果人遵从律法,就会抑制个体的自我。我们从麦金泰尔对斯多葛主义的这种看法中可以得知,他并没有真正回归“德性传统”,完全是现代性的误读。因为斯多葛主义充分发展了德性传统,根本不是所谓的以律法为中心的文化传统。如果说斯多葛主义果真预期了现代的某些方面的发展类型,那也是因为斯多葛主义学说有很多不同于柏拉图—基督教正统的思想资源可供现代人借鉴反省,而非麦金泰尔所言的每当德性开始失去其中心位置时,斯多葛式的思想和行为都会立即重新出现。

由此可见,麦金泰尔提出德性论对于解决现代的伦理困境极富启发性,但他的具体判定标准依然是现代性的,甚至是武断的。我们从他对斯多葛主义的评判就可以得知这一点。斯多葛主义继承和深化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学说,提出以宇宙为背景来考察人在具体情景中的伦理意义,这种德性论更符合他的德性论标准,也更具有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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