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制的缺陷剖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领导干部论文,缺陷论文,经济责任审计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立法层次较低
目前,指导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最有权威或层次最高的法规性文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细则》、《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等几个法规性文件,这些法规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不高,而且也不具备立法的特征。与此同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没有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其他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文件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审计报告、审计技术方法、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全面,其要求与常规审计没有区别,因此,国家审计机关很难依法审计,实际效果大受制约。
(二)独立性严重缺失
作为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政府审计机关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隶属于政府,在体制上先天不足,暂时还属于单向独立,因此,审计机关发表审计意见时难免受到有关政府部门领导的影响和干扰。由于某些地方领导干部的独断专行和百般刁难,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往往被部分或全部隐瞒,导致审计结果处理难。
(三)审计标准不规范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与国家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和组织部门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法规文件有时不一致,也就是说,我国用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文件本身缺乏标准化规范体系,因此,现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界定、责任划分、结果的报送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地方政府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甚至是“撞车”现象,这就给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定性处理带来难度。
(四)执业人员素质偏低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内容很广,要求审计人员具备广博的复合知识、较高的技能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由于受审计时间、审计人力和审计成本限制,加之各种财经法规的频繁修订,许多审计人员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管理能力与经济责任审计要求不适应,导致其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另外,现阶段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还存在审计力量严重不足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和责任重等诸多矛盾与问题,这也严重制约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制的效果得到充分发挥。
(五)事后处理难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制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明确了“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但在实际中,一些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重视程度不够,往往是先离任后审计,使审计成了“马后炮”,这严重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预警机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