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短信侵权问题探究论文_赵一舟

垃圾短信侵权问题探究论文_赵一舟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手机短信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必不可少的沟通和交流方式,但大量的垃圾短信频频出现,直接侵害了手机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明晰垃圾短信侵权责任,本文主要从主体、客体、责任承担等几个方面分析垃圾短信的侵权问题。

关键词:垃圾短信;人身财产权;侵权责任

1.问题的提出

随着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手机技术的更新换代,手机已经成为了大众日常生活所离不开的工具,手机短信也成为了传递讯息的重要载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由短信制造的问题。例如通过基站伪装,包含诈骗链接的短信,以及包含各种赌博、色情、暴力的短信,侵犯了我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些垃圾短信以接近病毒扩散的方式进行传播,危害巨大,本文就是对垃圾短信的侵权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

2.垃圾短信的概念

垃圾短信是指违背了善良风俗,违背了接受者的自身意愿而发送的包含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商业类、广告类,以及其他违反了行业自律性规范的短信息,垃圾短信主要表现在于侵害了接收者的自主权以及因为信息内容侵害到的其他人身及财产权利。

3.垃圾短信的危害

3.1侵犯了接收者的生活安宁权

垃圾短信的发送和接收不分时间,无论是在工作还是休息的时间,都会对我们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因为删读短信会不必要的浪费时间,或者因为短信支付不必要的费用。

3.2侵犯了接收者的通信自主权

短信的接收者实质上只希望与有限的用户取得联系,不希望接收来自陌生号码的不良信息,垃圾短信是对于短信接收者通信自主权利的侵犯。

3.3侵犯了接收者的财产所有权

短信的接收取决于客户的消费定制,无论短信接收是否为有偿服务,垃圾短信的强制接收都有悖于接收者的消费自愿,同时垃圾短信中所包含的诈骗信息和链接,接收者容易受其误导损失金钱,这也是对接收者财产权利的侵犯。

4.侵权主体

垃圾短息的侵权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商家和短信服务商以及相关合作平台,个人作为垃圾短信的侵权主体主要动机有几个方面,包括:(一)出于个人泄愤或骚扰的目的给对方编制发送的若干包含暴力色情内容的短信;(二)出于诈骗的目的,在短信中包含中奖信息或者诈骗链接骗取接收者的财产的垃圾短信;(三)出于非法销售的目的,短信中包含各种枪支弹药以及违禁物品的信息。商家作为侵权主体主要目的在于销售产品,为自己的产品造势而发送广告,垃圾短信中多包含产品信息。同时,短信服务商和合作平台在短信接收者并没有定制相关短信服务的前提下,擅自发送垃圾短信,违背了短信接收者的意愿和初衷,是对短信接收者人身权的侵犯,同时若短信服务涉及到付费内容,更是对其财产权的侵犯。

5.侵权客体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垃圾短信的侵权客体主要集中在两方面,那就是短信接收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5.1财产权

财产权的侵犯一部分表现在于短信服务商因垃圾短信而向短信接收者收取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并非接收者自愿选择产生,是对其财产权的侵犯;另一方面表现在垃圾短信内容存在诈骗信息,短信接收者因为轻信而上当受骗损失了财产,这也是对于财产权的侵犯。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5.2人身权

对于人身权的侵犯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短信接收者隐私权的侵犯,各种网站和 APP 的注册都离不开手机号码,手机成为了掌握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堡垒。同时,垃圾短信中往往包含有各种暴力色情信息,青少年时期正是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这类的信息是对他们心灵健康的巨大损害,容易使其误入歧途不利于今后的成长和发展,社会影响相当恶劣。

6.归责原则

关于短信侵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依照《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因此垃圾短信的侵权行为也应该适用一般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要以侵权者主观上有无过错为准,侵权者需要通过证明自己发送短信的行为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26 条和第 27 条的规定,侵权者的举证有助于减轻和免除自己的责任承担。

7.责任承担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垃圾短信的接收者作为财产受损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同时,若垃圾短信对其人身造成的损害严重,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偿。”还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精神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了八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对于人身损害还可以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等方式来进行救济。同时就责任的承担方式来说,我认为存在两种情况。一方面,垃圾短信的发送者应该与短信服务商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短信服务商对垃圾短信没有进行审核过滤,是其监管失职,并且垃圾短信并不是客户所乐于看到和接收的,这样的侵权行为扰乱了用户的生活有悖于合同的初衷,在合同上是一种违约的行为,因此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问题解决

为了解决垃圾短信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切实的保障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采取措施:

8.1加强立法

从 2000 年颁布出台的《电信条例》到 2004 年颁布的《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都没有对垃圾短信的明确惩罚措施,仅仅是一些指导意见,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对垃圾短信难以形成约束。2014 年 11 月 3 日,工信部发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如果这一法规最终正式发布,消费者对抗垃圾短信、政府部门监管垃圾短信将有法律依据,例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受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的可以向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投诉,中心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反馈。专家认为,举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利用社会监督来减少垃圾短信;而投诉受理主体的确认,则有助于避免投诉反馈中的扯皮问题。

8.2加强监管力度

作为短信发送和接收的平台,短信和网络运营商应该积极的发挥作用,对短信内容和发送频率进行严格审核,避免出现泄露用户个人隐私的行为,同时也严格监管,对于出现违规违法内容的垃圾短信采取删除措施,封禁违法账号对于情节严重者请求司法机关予以配合执法,追究侵权者责任。

8.3思想教育和法制意识

垃圾短息泛滥的根源还在于一小部分人法制意识单薄,缺乏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因此对于社会公众应该加强普法教育,对于制造垃圾短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宣传,从源头上铲除垃圾短信的产生。

参考资料: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3]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4]黄良友.垃圾短信治理对策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5]杨琦玮.手机短信侵权问题[D].吉林:吉林大学,2013.

作者简介:赵一舟(1993.10—),男,四川省广元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经济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赵一舟

论文发表刊物:《品读》2018年1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8/20

标签:;  ;  ;  ;  ;  ;  ;  ;  

垃圾短信侵权问题探究论文_赵一舟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