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阶层结构的现代变迁_数字鸿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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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陆学艺

主持人语:经济体制转轨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促使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结构性的改变。正确认识当前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正确认识各个阶层的地位、特点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发展趋向,正确认识各个阶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过程中的作用, 不仅有利于我们加深对当代基本国情的认识,更有利于我们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政策,以协调国家和社会各阶层的关系,进一步调动各社会阶层的积极性,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安定。有鉴于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于1999年初组建了“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根据课题组六年来的调查研究,我们对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变迁形成如下六点认识:

第一,现阶段中国社会已分化为由十个社会阶层组成的社会阶层结构:(1)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2)经理人员阶层;(3)私营企业主阶层;(4)专业技术人员阶层;(5)办事人员阶层;(6)个体工商户阶层;(7)商业服务人员阶层;(8)产业工人阶层;(9)农业劳动者阶层;(10)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阶层。上述划分是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根据的。在这个问题上,由于研究者所持的划分标准不同,所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第二,中国已经形成了现代社会的阶层结构,但还只是一个雏形,还处于发展变化之中。中国现代社会阶层结构中社会阶层位序已经确立,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有的社会阶层的规模还会继续扩大,有的社会阶层的规模将继续缩小(如农民阶层),但基本构成成分不会有大的改变。

第三,现代社会的流动机制正在形成,正在逐渐代替传统社会的流动机制。在1978年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身份、政治分层,在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下,农民转变为工人、转变为城市居民,工人转变为干部几乎是不可能的。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先赋性因素还在继续发生影响, 但后致性因素对社会流动的影响越来越大,并将成为社会流动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说,当今中国社会流动机会是面向所有公民的,是开放的,虽然还有一些制度性限制和障碍,但是,每个人只要自己努力,可以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获得向上流动改变自己原来社会地位的机会。

第四,现阶段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是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自然、自发形成的,并且还在继续演变。现在的社会阶层结构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其要求还不相适应。从世界范畴看,现代化国家的社会阶层结构是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形态。所谓中间大, 指社会已发育、培育成一个庞大的社会中间阶层,他们拥有相当多的各种社会资源;所谓两头小,指拥有较多资源,因而社会地位最高和较高的阶层规模较小;只有较少资源或几乎没有资源,因而社会地位较低和最低的阶层规模也比较小。比较而言,中国现阶段的社会阶层结构离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有很大距离。目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形态还是一个中低阶层过大、上中阶层还没有壮大,最上层和底层都较小的洋葱头形结构。这种结构形态有诸多的不合理处。就社会阶层的规模而言,就是该缩小的农业劳动者阶层规模没有相应地小下去,而该扩大的由若干个社会阶层组成的社会中间阶层的规模还没有相应地壮大起来。社会中间阶层规模过小,意味着社会结构的不稳定,这是当前中国诸多经济社会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第五,在促进现代社会阶层结构的发育成长方面,迄今还没有像宏观调控经济的经济政策那样明确而自觉的社会政策。应改革的一些社会体制、社会机制(如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没有适时进行改革和调整;该出台的社会政策(如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分配政策)没有适时出台; 没有投入一定的力量来制定相应社会政策以引导培育一个合理的现代社会阶层结构。

第六,中国社会阶层结构未来20年的发展十分关键。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现代化过程中实施社会政策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发展很不平衡的国情,到2020年有六个社会方面的指标是应该得到重视和实现的:(1)城市化率从2001年的37.7%增长到58%左右;(2 )农业劳动力从占就业结构的50%降至30%以下;(3)通过二次分配抑高调低,使基尼系数降到0.4以下;(4)将现在5~6∶1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降低到1.5∶1的水平上;(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由2003年的17%提高到35%左右;(6)社会中间阶层的规模从2003年占整个社会结构的19%扩大到38%~40%的水平。

当代中国正处在社会体制发生巨大变迁的过程中,社会学理论工作者应该在这个关键时期对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发展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阐释,并提出对策建议。在此,我们请金文朝和金锺吉、王春光、陈光金等社会学专家学者分别就信息社会数字鸿沟、 中国特有的农民工群体的变动以及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形成等问题进行解读和释析,以期在不断的对话中求得共识。这是我们所追求的学术研究之目的,也是我们对21世纪中国社会学发展的期待。

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数字鸿沟的批判性再检讨

金文朝 金锺吉/著 张海军/译

大多数追踪过信息社会发展趋势的研究者主张,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会加速少数特权人物对信息的垄断和信息不成比例的分配,进而强化现存的不平等。考虑到这样的观点,数字鸿沟作为一个挑战性问题,不仅已在主导信息技术发展的国家出现, 而且也在信息技术还很落后但正试图驾驭信息这驾马车的国家出现。本文从勾勒信息社会的特征开始,检视关于数字鸿沟的先行研究,分析信息鸿沟的现状,同时尝试着在更宽泛的讨论的基础上重新建构数字鸿沟的概念。本文期望通过更宽泛的研究和政策选择的探索,能够在如下几个方面对减小数字鸿沟而有所贡献:(1 )政府受到鼓励而提出一个“信息福利社会”的构想;(2)社会组织受到激励去创造一个信息取向的学习过程,这将会在不同的类别、行业和地区之间缩小数字鸿沟;(3)个人被赋予这样一种动机,强化在信息方面的竞争以接受未来生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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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媒体相关联的信息不平等研究始于蒂奇诺(Tichenor)以及其他一些在20世纪70年代阐述了知识鸿沟的研究者(Tichenor,Olien和Donohue)。(注:P.J.Tichenor,C.N.Olien and C.N.Donohue,“Mass Media Flow and Differential Growth in Knowledge”,Public Opinion Quarterly 1970,34:197—209.)到了20世纪80年代早期,关于大众传媒对信息不平等分配的影响的研究广泛开展起来。但是,由于收音机和电视机的迅速普及和广为使用,即使文盲和非文盲之间的社会差距因为报纸以及其他印刷材料而被加大,大众传媒作为信息差距的一个原因的观念还不具有说服力。20世纪80年代后期,因特网不仅能提供信息和娱乐,而且也更加昂贵和复杂。基于后面的原因,在新媒体的使用上表现出阶级和地域差别,导致信息分配的社会地理上的差异。对新媒体的不平等分配的争论亦随之盛行。自1989年《沟通学报》夏季号发表了一篇特殊文章讨论由新的沟通技术造成的信息差距以来,数字鸿沟作为一个学术争论的话题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注:D.Croteau and W.Hoynes,“Industries,Images and Audiences”,Fine Forge Press,2000.)然而许多研究忽视了应该对数字鸿沟问题负有责任的社会文化层面。

信息社会通过革命性的信息使用和交换的方式,为社会成员扩展了信息的数量。但这样的观点立足于由各种形式的大众传媒提供的信息数量,只是一个表面的认识。当考虑到使用者获得的实际信息数量时,不同的解释都是可能成立的。事实上,流入整个社会的信息越多, “有信息的人”和“没有信息的人”之间的差距就越巨大。根据已有的研究,数字鸿沟包括四个要素:阶级、性别、世代和地域。(注:朴亨:《信息社会的社会不平等机制》,峨山社会福利事业财团编《信息社会与社会伦理》,1996年;金文朝、金锺吉:《数字鸿沟的现状、展望和应对战略》,学术振兴财团研究报告,2001年;H.Schiller,“Information Inequality: The Deepening Social Crisis in America”,New York: Routledge,1996; R.Thomas,“Access and Inequality”,N.Heap & R.Thomas(eds.),“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Society”,Sage Publications,1995; U.S.Department of Commerce,“Falling through the Net III: Defining the Digital Divide”,http://www.ntia doc.gov/ntiahome/digitaldivide 1999; U.S.Department of Commerce,“Falling through the Net III: Toward Digital Inclusion”,http://www.ntia.doc.gov/ntiahome/digitaldivide,2000; U.S.Department of Commerce,“Falling through the Net: A Survey of the 'Have Nots' in Rural and UrbanAmerica”,http://www.digitaldivide.gov/,July 1995; U.S.Department of Commerce,“Falling through the Net II: New Data on the Digital Divie”,http://www.ntia.doc.gov/ntiahome/digitaldivide,1998; D.L,Hoffman,and T.B.Novak and A.E.Schlasser,"The Evolution of the Digital Divide: How Gaps in Computer Mediated Commumication(Online).http://www.ascusc.org/jcmc/vol5/issue3/hoffman.html,2000;World Band,“World Bank Calls for a Narrowing of the ‘Knowledg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World Bank Group News Release,No.99。)数字鸿沟在不同类型的工人(知识工人、传统工人和边缘工人)中存在,并且在上层或中层阶级和下层阶级中存在。数字鸿沟的存在也与性别有关。最大的悬殊存在于网络世代和老年世代之间,前者更熟悉个人电脑和因特网,而后者则更习惯于工业化式的生活方式。(注:金锺吉:《虚拟空间内青少年文化和整体性》,德成女子大学学生生活研究所《学生生活研究》第16卷;朴明珍:《信息差别与世代差别》,峨山社会福利事业财团编《信息社会与社会伦理》,1996年版。)此外,信息可接入性的地域差别发生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也出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

已有的研究忽略了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数字鸿沟的多维性或多重性。(注:朴在兴、韩相津:《信息差别的现实和对策的展望》,《社会科学研究》第18卷1期34—36页,庆尚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2000年;韩国电算化研究院:《关于异化阶层信息化中信息差别的实际调查》,2000年。)迄今为止,数字鸿沟被当作集中为单一建构的综合的概念。其结果是在研究中忽略了数字鸿沟的多维的、多重的层面。然而,为了理解数字鸿沟的复杂性而进行多维的分析是可能的。 数字鸿沟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或条件:接入信息设备和信息(信息的可接入性);利用信息资源的能力(信息利用)以及接入或欣赏信息价值的能力(信息意识)。(1)信息的可接入性。目前,数字鸿沟经常被看作是接入信息媒体的差别,相对而言这是非常昂贵的并且和普通产品相比具有较短的生命周期。 信息的可接入性受经济实力影响,经济实力在数字鸿沟中扮演了主要角色。(2)信息利用。信息利用是指和使用信息资料有关的所有行为,包括信息设备的操作、对软件的熟悉以及搜索信息的能力。拥有信息媒体或者有信息可接入性的使用者如果没有足够的能力来使用它们, 将不可能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另一方面,如果使用者既可以接入信息媒体也有足够的能力来使用它们,但是却不断地收集无用的信息,可以说他们也给自己造成信息剥夺。在这一语境中,对获得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而言,花费在游戏和在线聊天上的时间可能无法构成有用信息服务的利用。(3)信息意识。 信息意识(information consciousness)经常被表达为“信息看法”(information mind),它是指使用者判断信息究竟是否有价值的能力。信息的利用模式——其核心是信息动员——实质是使用者的习惯和实践。与此同时,信息意识就是直接和使用者的主观生活世界相连, 或者和使用者所属亚文化的特征相一致的信息使用者的反映能力。大多数关于数字鸿沟的研究集中在探讨接入和使用软硬件的能力的差别上,而漠视信息意识,认为信息意识只能在信息的文化或伦理层面才可以讨论,它远离数字鸿沟的领域。本研究尝试把信息动员和信息意识差别看成数字鸿沟这一复杂现象的一部分。基于这样的观点,本研究将区分数字鸿沟的不同阶段并且为数字鸿沟在不同阶段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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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来说,数字鸿沟是由那些对接入信息设备有影响的社会经济因素造成的。伴随着计算机的普及,数字鸿沟的核心问题趋向于从“谁能有机会接入信息媒体或者获得更多信息”转变为“谁恰到好处地使用了获得的信息”或者“使用者对信息本身具有什么样的观点”。换言之,数字鸿沟的关键议题已从普遍拥有的问题转变到主动接受的问题。

因此,基于“随着信息化的进程数字鸿沟将会进一步加深”这一假定,本研究将要重新检讨数字鸿沟的当下条件,提出了一种包括第一、第二和第三个分化过程的三重模型。在第一个分化过程,信息的可接入性将会把使用者区别开来,接下来信息的利用是第二个过程, 而信息的接受则处于第三个阶段。

信息可接入性和经济条件密切相关,只有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使用者才可能接入信息技术。信息利用和社会环境紧密联系,在一定的环境下使用者可以获得和处理信息,同时也能够使用信息技术创造附加值。信息接受和使用者能否使用信息来丰富他们的智力与文化生活有关。 信息可接入性和信息利用,二者都关乎扩展生存机会,而信息意识则关乎充实生活质量,同时也是个人、组织和社会信息化水平的一个指标(参见图1)。

图1 数字鸿沟的阶段

1.第一个分化:信息接入

数字鸿沟最重要的证据在于使用者接入或者没有接入计算机、调制解调器、电话线以及其他因特网设备。信息社会中信息被转换为二进制数字,存储为电子文档并且在诸如计算机、移动电话和因特网之间传递。信息提供者用数字形式收集、整理并处理信息,对他们提供的信息收取费用, 再努力把利润转化为投资。另一方面,信息使用者购买计算机和调制解调器,对接入信息付费。不够富裕的人因为不能承担费用而更有可能无法享受到信息化的好处。在信息社会,信息使用者不得不为硬件(信息设备和机器)和软件(数据资源)付费,贫穷的人和不发达国家只有很有限的机会接入信息。(注:P.Norris,“Digital Divide: Civic Engagement,Information Poverty,and the Internet Worldwid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R.Thomas,“Access and Inequality”,N.Heap & R.Thomas(eds),“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Society”,Sage Publications.1995.)

如上所述,如果考虑到接入媒体的机会在“社会上层和下层”二者之间差距拉大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事实,数字鸿沟在第一阶段可以被定义为一种“机会鸿沟”。此外,劣势群体的特征也被标识为“计算机盲”。在这一阶段,使用者是否有机会接入信息主要取决于他们的经济资源。

2.第二个分化:信息利用

从信息社会首先获益的是那些能够为信息支付费用足够富裕的人们以及那些聪明的需要和使用信息的人们。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那些被排除在获益之外的人们发现很难赶上最早的那些信息使用者。能够为信息设备和信息教育付费的早期的信息使用者, 现在仍然能够在信息的使用上保持对其他人的优势。随着信息数量的增加,出现了改进信息利用的需求以及大容量和更好性能信息设备的需求。早期的信息使用者有足够的财力去升级他们的设备的容量,也有能力获得和理解信息。在这个阶段,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信息数量的扩充以及信息使用复杂性的提高,早期使用者和非使用者之间原始的数字鸿沟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注:D.L.Hoffman,T.B.Novak and A.E.Schlosser,“The Evolution of the Digital Divide: How Gaps in Intemet Access May Impact Electronic Commerce”,Journal of Computer Mediated Communication (Online).http://www.ascusc.org/jcmc/vol5/issue3/hoffman.html.2000.)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信息利用水平自身的差别有时可以被看作具有现实世界经济不平等的迹象。目前数字行业的企业资本家和职业技术人员向上层社会的流动清楚地表明,信息利用对经济实力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因而,在第二个分化过程, 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在“社会上层和下层”二者之间差距拉大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这个意义上,数字鸿沟应该被定义为“利用鸿沟”。还有一个要素是“网络资本”,它组成个人的和物理的网络,与信息接入性对信息的充分利用一样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注:R.Kling,“Learning about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and Social Change: The Contribution of Social Informatics”,The Information Society 2000,217—232; R.Kling,and R.Lamb,“IT and Organizational Change in Digital Economies:

A Sociotechnical Approach In B.Kahnin(ed.),Understanding the Digital Economy”,MIT Press,2000; Harper,V.B.Jr,“Digital Divide(DD): Redirecting the Efforts of the Scholarly Community”,http://comtechonline.csubs.edu/digital-divide.htm.2002.)

在这个分化过程,拥有或缺乏这样的网络资本把白领工人划分成要么是“金领工人”(gold-collar),要么是常规知识工人。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结构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大型公司将会失去他们的垄断优势,与此同时一些拥有网络资本的信息技术行业将异军突起。

3.第三个分化:信息接受

经济实力被看作是信息鸿沟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接入信息设备和信息利用)的前提。经济实力是数字鸿沟的主要原因。但是如果说经济实力决定数字鸿沟的所有维度和层次则是不妥当的。通向成熟信息社会的大门,只有当信息利用从数量上增加发展为信息内容质量上的提高时才会打开。从许多方面来看,这不会发生在韩国。人们经常说,像信息意识这样的非经济因素最终都会转化为经济因素。但是,当人们涉及信息时,他们中的许多人倾向于决定赞同非经济因素,而不关心他们的经济利益。

当信息社会进一步向前发展,接入因特网的差距会在很大程度上缩小。对数字鸿沟争论的焦点将会转移到这样的问题,即谁在何种条件下会成为虚拟空间的主导力量。换言之,研究的焦点会从对虚拟空间的不平等接入问题,转换为虚拟空间参与者之间的数字鸿沟问题。 也有可能的是研究的兴趣将会从经济力量转移到社会力量,再到文化力量。在第三个分化过程,重要的不再是信息的普遍拥有或利用,而是信息的自觉接受。此外,文化资本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重要的不是知识的“程度‘或“广度”,而是知识的“深度”。很难接入信息的人们可能不再成为“计算机盲”或者“网络盲”,而成为“文化盲(cultural illiterate)”。所以,设想出超越工具性的、网络基础性维度的,而把认识、情感维度包括在内的解决方案就显得十分重要(参见图2)。

图2 数字鸿沟的层次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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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的数字鸿沟在不同的阶段其发展也有所不同。所以极有必要根据不同的阶段设计出不同的应对缩小数字鸿沟的措施。在数字鸿沟的第一阶段,极为重要的一点是加强信息媒体的供应。对此,可以运用各种各样的政策,诸如降低个人计算机和调制解调器的价格、发展成本低廉的因特网设备、通过提高因特网服务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而将服务费降低到一个合理的水平。但是,信息的供应并不能完全解决数字鸿沟,因为数字鸿沟是一个超越媒体供应的复杂问题。和数字鸿沟下一个阶段相对应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使用者的信息动员的能力,它指的是他或她容纳信息资源的能力。通过研究发现,十几岁和二十几岁的年轻人能够最有效地使用信息媒体,而与此同时老年人则很少倾向于这样做。主要原因似乎在于年轻人的正规教育中包括了对使用信息媒体的指导。至于信息使用的竞争,三十多岁的人看来最缺乏灵活性。然而,在现存的社会教育系统基础上,加强信息教育并不能保证提高无特权人们的信息竞争能力。随着数字鸿沟进入第二和第三个阶段,对刚出现的需求——不仅仅要加强信息的可接入性,而且要加强利用信息资源的能力来说,还需要格外的努力。上述方案的先决条件是要形成这样的社会共识,即为更多的人提供机会、接入信息资源是必要的,而且创造一个使创造力和想像力与以前的社会财富同样有价值的环境也是必要的。简言之,把整个社会转变为“完整的学习型社会”是极为必要的。与此同时,也要采取一些自我控制措施预防把虚拟空间当作上瘾行为和享乐行为的渠道。这意味着缩小数字鸿沟的努力应该从仅仅加强信息媒体技能扩展到改进总体能力以动员信息资源与提升信息意识,进而促进社会沟通。

人类的沟通无论在任何地方早已成为社会整合的一部分。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发展,沟通本身将会不断地被定义并赋予人类生活以意义。信息交换一直影响着人类大部分行为,没有充分的沟通就无法导引日常生活。沟通不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传导消息的工具, 但是会成为改进生活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工作中,都有必要采取措施提高媒体的供应,还要优化沟通上的竞争。(注:T.S.Auh,“Language Divide and Knowledge Gap in Cyberspace: Beyond Digital Divide,”http://www.unesco.or.kr/cyber-lang/auhtaeksup.htm.2000.)

努力消除由数字鸿沟造成的新不平等背后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一个信息基础上的福利社会。一般而言,福利社会是指一个人们能够完全展示他们的潜能和创造性的社会、一个根据人们对集体利益的贡献而评价他们的社会。在信息时代, 社会的全体成员应该被保证具有平等的权利去接入信息、获得有用信息并且自主地享受信息。换言之,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作为公民权,国民应该被保障具有接入信息媒体的权利、提供信息服务的权利、信息的利用权利以及信息福利的权利。(注:朴亨埈:《信息社会的社会不平等机制》,峨山社会福利事业财团编《信息社会与社会伦理》,1996年;柳载天:《信息福利社会的实现》,《信息化渠道》第7卷1期,2000年。)

伴随着市民社会的崛起,公民权作为一种象征首先表现为保护基本的人权,例如个人的自由与思想的自由;政治权利,例如投票权;社会权利,例如社会参与权和福利权。在信息社会,从另一方面来说,公民权的新版本——信息福利权——将有必要得到保障,以保护接入信息的权利、信息利用的权利和信息接受的权利。只有当信息福利权像公民权一样得到保护,我们才算为日益扩大的数字鸿沟找到了一个根本的解决办法,才算朝着成熟的信息福利国家迈进了一步(参见图3)。

图3 通向信息福利社会之路

张海东,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讲师,博士。

农民工:一个正在崛起的新工人阶层

王春光

最近十多年,在中国出现一个很奇特的现象,那就是,一方面大量国有企业工人下岗、失业,另一方面则是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农业转移出来,很大部分成为新的工人,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农民工。农民工与原先的工人在阶层属性上完全一样吗?他们是否属于一个新的工人阶层呢? 这里从农民工的职业地位、经济地位、社会地位、认同意识以及群体行动来透视农民工的新工人阶层特性。

农民工:一个人口庞大的阶层

应该从四个层面去认识和界定农民工。第一个层面是职业。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职业或以非农为主要职业,也就是说,他们的绝大部分或全部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主要收入来自非农活动。第二个层面是制度身份。尽管他们是非农从业者,但是他们在户籍上还是农业户口, 属于农民身份,与非农户者有着明显的身份差别。第三个层面是劳动关系。严格地说,农民工不是雇佣者,而是被雇佣者,他们是被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外企老板、乡镇企业、国有和集体单位甚至各种NGO雇去从事非农活动的,而那些自己不但不是被雇佣者、反而去雇用其他人的农村人口,不应属于农民工。第四个层面是地域,即他们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总之,农民工指的是被雇佣去从事非农活动、属于农业户口的农村人口。

可见,农民工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不仅包括外出的绝大部分农民工,而且包括在农村就地被其他人雇去从事有偿的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总汇各方面的调查资料和统计数据,我们在划分我国社会阶层的过程中看到,农业劳动者阶层的数量是十大阶层中最多的,当在3.5亿以上;其次便是工人阶层,其中包括了农民工,而农民工群体在规模上仅次于农业劳动者,在中国居第二位。2001年我们在全国所作的抽样调查表明,农村就业人员中有41.88%的人从事非农生产活动(见表1)。1999年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全国从业人员总数为7.0586亿,其中城镇就业人员为2.1014亿,乡村就业人员为4.9572亿,而全国农业就业人员占全国总从业人数的50.1%,也就是3.536亿多农业劳动力。如果扣除3.536亿农业从业人员,那么乡村还有1.435亿从业人员不是从事农业劳动,而是从事非农劳动;而在城镇就业人员中,城镇职工只占1.11773亿,还有近1亿的就业人员不属于城镇职工,是从农村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其中至少有8000多万人属于农民工。总起来看,如果扣除当上老板或者是自雇者、乡镇企业家这些农村非农就业者,那么2.2亿农村非农就业者中,至少有2亿属于农民工,他们占1999年全国总人口的17.47%,占全国就业人员的31.17%,占农村劳动力的38.21%,与我们调查所得的比例(42.88%)相差4个百分比多一点。在2亿左右的农民工中,进城务工经商的只占36%左右,大部分还是在农村地区从事非农活动[1]。2001以年来,从农业转向非农的农村劳动力数量又有相当大的增加,所以,目前我国农民工群体当在2.1亿以上。另外,根据2000年国家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农民工占全国工人总数的50%以上,其中在中国产业工人中农民工占到57.5%,在第三产业工人中农民工也占到了37%,可见,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层的主要组成部分。

表1 目前农村人口从事生产工作或经营活动的情况

频数

有效百分比

(人) (%)

只从事了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工作或经营活动 1381 58.12

只从事了非农业的生产工作或经营活动

388 16.33

以上两种工作都从事了 359 15.11

没有从事任何生产工作和经营活动

247 10.39

不回答10.04

总计 2376 100

一个被身份遮蔽了的职业阶层

农民工是一个被身份遮蔽了的另类工人阶层,我们称之为新工人阶层。从职业上看,他们从事的是与城镇工人相似的职业。由于社会身份的原因,农民工在就业上与城镇工人相比,既不能获得稳定的职业,又不能享受失业政策,以至他们在劳资关系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 这决定了他们的职业地位比城镇工人更低,他们的就业环境普遍比较恶劣,他们从事的职业大多是前两者所不愿干的脏、累、差、重、险等工作,被人们称之为“工作中的贫穷者”,他们也是工伤事故的主要受害者。其职业地位之低表现为:第一,他们大多是非正规化就业,而城镇工人则大多从事正规就业;第二,他们的职业收入比城镇职工低很多;第三,不少农民工现在处在城镇工人领导之下,特别是在煤矿、建筑等行业部门,最苦、最累的工作是由农民工担当的,城镇工人变成了“监工”。

农民工从事的非正规劳动,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建筑业、零售、餐饮、制造业、交通运输等等劳动密集、低技术水平的行业,原因不完全在于这些行业,而在于农民工的身份。有农村户口的人不容易进入正规就业领域,即使在正规部门工作,也不属于正规就业,而是非正规就业。 换句话说,不论是正规部门还是非正规部门,农民工从事的大部分属于非正规就业。他们的非正规就业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他们是在不受法律和制度保护下就业的。他们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正常的休息得不到保证,甚至不能在法定的节假日里休息。虽然我国《劳动法》同样适用于农民工的就业活动,但是却不能保证他们的就业权益。不管他们是否与企业、雇佣者签有合同, 他们的基本状况相差不大,甚至根据我国《劳动法》,他们从事的一些职业(比如保姆)还不能进入劳动部门监察监督和维权范围。对此,一些劳动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并不认为他们的监督工作不到位,反而认为我国《劳动法》太超前,脱离我国实际。在他们看来,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过长,不仅是雇佣者需要,而且也是受雇者的需要,因为他们除了工作没有其他事情可做,因此他们愿意赚点加班费。

我们在某市法律援助中心调查获悉,加班延长工时(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多达13~14小时)不付费或低付费,成为三大劳资纠纷之一,其他劳资纠纷是押金纠纷和拖欠工资纠纷。不论是在企业,还是在其他行业部门,农民工的工作时间长是一种普遍现象。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经常是在10 小时以上。一些企业规定的正常时间为12小时,在生产任务重的情况下,经常要加班3~5个小时;一个月能休息四天已经不错。北京打工妹之家课题组对在北京一些医院工作的陪护工和保洁工(来自农村)调查发现,一个月能休息八天或四天的只占3.1%和10.3%,完全没有休息的高达33.5%,有一些人一天工作10~12小时甚至16小时,都没有加班费(注:参见郭慧玲《愈工作愈穷——就业“非正规化”的贫穷问题》,载《中国妇女报》和农家女杂志社主办的第三届全国打工妹权益问题研讨会论文集《非正规就业论坛》,2004年,54页。)。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农民工工作时间之长、劳动强度之大、生活之艰苦、安全系数之低、工资拖欠之多,已是众所周知的。

第二,他们的职业收入普遍低下。用国际劳动组织1972年描写肯尼亚非正规就业者状态的“工作中的贫穷者”来刻画我国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也是很贴切的。我们在深圳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工的月工资在600~800元之间,早在十年前已经是这个水平。深圳有一个制鞋厂3000 多工人(他们都是农民工)忍受不了低工资待遇而上街抗议,该厂的工人每月只有250元,每天工作12小时,超过1小时,给1元钱加班费。虽然经过抗议,他们的工资有所提高,但是每个月也就600元。

据北京打工妹之家课题组对在北京一些医院当陪护工和清洁工的农民工的调查显示,即使在医院这样一些正规部门工作,农民工的收入也很低,不但低于北京的最低工资,而且还低于北京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按日计酬的陪护工日工资的平均值是29.15元,每月平均能有26.38个工作日, 也就是每月平均每位陪护工能挣769元……按月薪计酬的保洁工的月薪平均只有298.917元。我们在全国获得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01年在省内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为5065元,到省外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年平均工资为6265元(注:此次调查是为了了解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及变化,其中涉及农民工,这里是从此次调查的数据中专门将农民工的数据选出来,获取他们的收入平均数。由于农民工样本不是很大,可能会影响数据的代表性。)。由此可见,农民工普遍从事的是低工资工作。他们不仅是工资低的群体,也是深受工资拖欠之苦的群体。2003年,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数额高达1000多亿元。在深圳这样最开放的城市,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已经成为最严重的社会纠纷和投诉问题。

第三,就业不稳定,而且缺乏就业经历累计的保证。农民工普遍面临着就业不稳定的问题,他们无法预期到自己的工作能干多长时间,随时有可能被解雇。全国性抽样调查显示,与非农民工相比,农民工的职业变换更频繁些(表2):农民工中只有29.87%没有调换过工作, 非农民工中则有高达46.18%的人没有调换过工作;而非农民工中只有27.53%的人调换过一次工作,有25.86%的人调换工作少于七次,0.43%的人调换工作多于七次,相比较而言,农民工在这三方面的比例都高于前者,分别为35.71%、33.77%和0.65%,两者相差百分比还是比较大的。农民工调换工作比较频繁,并不意味着他们有更多的择业机会,恰恰相反,意味着他们在就业方面缺乏保证,缺乏稳定性。而且,他们每变换一次工作就意味着他们需要重新开始,先前的工作虽然对他们有一定的磨炼作用,使他们有更多的工作经验,但是并不能被雇主用来作为对他们晋升、向上流动的考核指标,事实却相反,随着时间的流逝,他们在就业竞争中很快就失去了优势。资历在正规就业竞争中的重要性在农民工身上体现不出来。

表2 不同人群的职业更换情况

人员类别没换过 只换过一次 少于七次 多于七次 总计

非农民工 绝对数(人)2496 1488

1398

235405

横百分比(%) 46.18 27.53 25.86 0.43100

农民工

绝对数(人)  92

1101042308

横百分比(%) 29.87 35.71 33.77 0.65100

总计 绝对数(人) 2588 1598

1502

255713

百分比(%) 45.3 27.97 26.29 0.44100

有的农民工在一些企业干了一段时间,企业突然倒闭,老板逃跑了,他们不但失业,而且还拿不到工资,以致难以维持生计。由此可见,农民工的非正规化,不能确保他们稳定就业以及相关的基本权益,从而影响到他们的社会地位,使得他们难以达到城镇工人的社会地位, 还没有进入城镇工人阶层。这背后的原因不只是他们缺乏就业竞争能力,而更主要的是我国还没有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因为制度性身份而不能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会权利,正因为这一点,他们不能成为城镇工人阶层的成员。因此,农民工与城镇工人虽然都是工人,但是在社会地位上却有着明显的差别:在政治生活中,城镇工人仍然被当作工人阶级的主体,仍然是工会组织的核心力量,尽管农民工人数远远超过城镇工人;城镇工人在职业活动中往往处于比农民工更高的地位,许多人有着管理农民工的权力,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中,农民工往往是城镇工人的管理对象;在社会评价方面,农民工远远低于城镇工人。

一个与乡村社会联系密切但又在逐渐与农业劳动者分离的阶层

农民工与城镇工人的另一点不同就是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尽管也有一些城镇工人出身在农村,父母也是农民,但是他们的身份已经受到体制认可,已经完全工人化。而农民工则不然,他们只是在职业上成为工人,而在生活、社会地位乃至社会认同上还是趋向农民,趋向乡村社会, 在乡村还有着坚实的社会和生活基础。他们的大部分家人还在乡村生活,他们赚的钱还是寄回家乡,当然还有不少农民工就在乡村就业、生活,他们一旦在非农领域失去了工作,不少人会选择返回农业和农村。

在过去的20多年中,我国曾出现两个农民工回流农村和农业的高峰期,那就是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具体是1989—1991年)以及1998—2000年。前一个高峰是由国家经济萎缩和治理整顿造成的,后一个高峰是由国有企业改革和乡镇企业改制带来的。在前一个高峰期,国家对经济进行治理整顿,将不少农民工从城市清理出去,当时把农民工当作“盲流”看待,这样的清理就更有了合理的借口和根据;与此同时,在治理整顿过程中,集体乡镇企业在资金上面临紧缩压力,也解雇了一部分农民工。在后一个高峰期,正值国有企业加大改革力度,当时的口号是“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从而释放出大量下岗工人,而农民工被认为不利于下岗工人再就业的竞争对手,当时有“农民工与下岗工人争抢饭碗”之说,于是,不少城市为此出台一些限制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政策,造成一部分农民工在城市找不到工作,返回农村和农业。与此同时,从1996年开始,乡镇企业面临发展困难,以苏南为代表的乡镇企业纷纷改制,将原有的一些乡镇企业工人解雇,使其重返农业。从农民工自身角度来看,20世纪80年代的农民工到现在大多已经步入中老年,一方面他们不再像年青农民工那样容易找到工作,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就业并不稳定,特别是外出打工,更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生活也不安稳,没有制度性的保障,因此,使得一部分年纪较大的农民工重新回去务农。

尽管农民工与乡村社会有如此紧密的联系,但是,有更多的农民工仍然选择不返回农业和农村,并且还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选择去当农民工,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人选择去当农民工,其原因在于,农民工的地位比农业劳动者高。全国性抽样调查表明,从平均年龄上看, 全国总样本为43.35岁,农村样本为41.86岁,其中农业劳动者为43.94岁,而农民工则为38.38岁,两者相差将近6岁。农民工群体中30岁以下的占33.3%,40岁以下的占65%,而农业劳动者中30岁以下的只占14%。如果不将就地务工的农民工计算在内,那么农民工的平均年龄则更小,不到30岁[2]。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农民工(注: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很难区分出农民工来,但有农民工的数据,所以这里只好采用农民工的数据来反映农民工的情况,依据的理由是绝大多数农民流动人口都属于农民工。农民流动人口与农民工在统计口径上差别不是很大。)平均年龄为26.89岁,最小的刚出生不久(这里是把农民流动人口视为农民工,参见本页注(注: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很难区分出农民工来,但有农民工的数据,所以这里只好采用农民工的数据来反映农民工的情况,依据的理由是绝大多数农民流动人口都属于农民工。农民流动人口与农民工在统计口径上差别不是很大。)),最大的为61岁,16岁以下的占10%左右,90%的农民工在16~61岁之间,其中78%的人集中在16~40岁这个年龄段,60.5%的人集中在16~30岁之间, 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外出务工经商。安徽省外出流动人口中年轻人占主体,其中20~34岁占54%,55岁以上的不到5%;浙江省也是如此,16~40岁占外出人口的63.6%。

不仅是农村最年轻的那批人去当农民工,而且他们还是农村中受教育水平最高的人群。如果说“文化大革命”时期是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那么改革开放后,则是农村知识青年进城“务工经商改造旧城市”。全国抽样调查显示, 农村劳动者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只有6.31年,而非农劳动者的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了7.59年,比农村劳动者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多一年多,比农业劳动者(后者只有5.67年)多近二年(见表3)。又有调查发现,“外出就业者的平均受教育程度为8.64年,接近初中毕业水平,比未外出者高1.74年,比就地转移者低0.01年”[3]。不论是外出就业者还是就地转移者,他们从事的主要是非农产业,其中大多属于农民工。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95.9%的农民工认识字,他们接受的十年制教育情况是这样:未上过学的只占4.14%,高中以上水平占12.42%,接受过初中教育的比例最大,占52.07%,上过小学的占30.77%,而农村总人口的受教育水平则偏低些,最多的是小学,占45.75%,文盲率高达10%以上(见表4)。可见,有一半以上的农民工具有初中文化教育程度。与全国农村人口受教育状况相比,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明显高些。

表3 农业劳动者与非农劳动者的平均受教育年数

就业者类型平均年数(年) 人数 标准差(年)

农业劳动者5.671368 3.39

非农劳动者7.59763 3.07

没有就业者5.94252 3.92

总计(农村劳动者)6.312383 3.47

表4 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与农村人口受教育水平的比较表

农民工受教农村人口受教(本课题全国抽样调查)有

育的百分比育的百分比 关农民工教育水平的数据

未上过学4.1410.07

没有学历 0.54

扫盲班 0.592.19初小 7.29

小学30.77

45.76

小学20

初中52.07

36.34

初中 51.89

高中8.284.62高中职高 15.94

中专4.140.81中专 2.97

大专 0 0.14大专 0.81

大本 0 0.03大学本科 0.27

总计100 100 其他 0.27

总计

100

农民工之所以对农村受较好教育的年轻人有吸引力,是因为他们的社会地位比农业劳动者高,至少在经济上如此。从我们对全国的抽样调查来看,务工经商的收入明显高于务农收入。表5表明,纯粹务工经商的收入比农业与非农兼业的收入高很多,而兼业的收入又高于纯粹务农的收入,纯粹务工经商收入是纯粹务农收入的2.87倍,兼业收入是纯粹务农收入的2.12倍。2002年,农民增加的收入几乎全部来自非农业。“工资性收入是非农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工资性收入增长主要来自农民外出打工和在本地务工的收入增长。在工资性收入中,农民外出打工、本乡打工、在本地乡镇企业中就业和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分别为298元、140元、240元和162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加33元、13元、10元和12元,分别增长12%、10%、4.5%和8.3%。”[4]我们在农村的田野调查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农民每种一亩田粮食,其纯收入一般在200元左右(还没有扣除劳动力成本),在有的年景,种粮还亏本;如果是种经济作物,每亩地的收入稍好一点,也不过1000来元。而当农民工,至少每月能赚400多元,一年至少能赚5000元,相当于种250亩耕地。且不说有没有250亩耕地,即使有,按我国农村农业生产力水平,要耕种这么多地,对一个人来说几乎是做不到的。所以,农村人口争相去当农民工。

表5 农村人口从事不同职业的收入比较

从事生产工作或 去年工资奖金 其他非

经商办去年全家总计

经营活动的情况 (非农)收入农收入

厂收入务农收入

从事农业平均数(元)

706.4

872.93

235.354224.89

6039.57

生产或经营 频数(人) 431 631 389

1299

标准差(元)

2285.37 6563.01 1752.47

5936.66

从事非农业 平均数(元)

5500.68 1097.13 8200.89

2526.19 17324.89

生产或经营 频数(人) 284 237 225

223

标准差(元)

6326.21 3556.92 18770.14 5061.46

以上两种工 平均数(元)

2902.48 2206.98 4024.14

3643.13 12776.47

作都从事频数(人) 218 235 181

347

标准差(元)

3325.22 3916.25 10156.58 8560.74

没从事任何 平均数(元)

1201.71 443.88

484.062817.12 4946.77

生产和经营 频数(人) 87 98

69143

标准差(元)

2351.95 1696.33 1965.11

7980.98

不回答 平均数(元)

5124

5124

频数(人) 1

标准差(元)

总计平均数(元)

2555.4 1143.19

3123.29

3836.23 10658.11

频数(人) 1021

1201 864

2012

标准差(元)

4491.425350.25

11218.59 6561.35

农民工开始出现与农业劳动者分离而转向内部流动的态势,不少农民工不愿返回农村和农业,而一直在寻找非农务工。第一代农民工从1980年代外出,虽然有一些人回归农业,但是仍有不少人坚持着从事非农劳动,只是工作内容有所变化而已。1990年代的农民工也是如此。

一个在意识和行动上正在趋向阶层化的阶层

最近几年,农民工不论在意识上还是在行动上都有了阶层化的表征,这是社会舆论和社会实践(特别是职业实践)推动的结果。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社会对农民工的关注不只是局限于农民工对社会的影响,而且转向对农民工社会权益的保护。 以前的社会舆论更多地偏重于农民工的进入对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就业等方面的负面影响,主要观点是限制他们的进入,而现在开始趋向对农民工所碰到的不公、不合理问题的关注,普遍认为农民工对我国经济建设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应该享受公平的对待,农村人口向非农和城镇转移是一个必然的、正常的过程。这无疑强化了农民工对自己身份的意识,增强了他们对权益的意识,并进一步提高了他们对自我处境的认识。

农民工在社会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工作条件差、工资低、工资被拖欠、人身侮辱和虐待、社会歧视等。所有这些问题都与社会权利缺位有关。他们在维护自己基本权利的过程中意识到,靠单个人的认识解决不了问题,必须靠集体行动,当然,他们面临的问题往往也带有集体性, 比如一个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普遍过低,或者普遍被拖欠,他们只能集体抗争。在实践中农民工也意识到,仅仅停留在企业内部的抗争,对雇主造成不了压力,必须要把问题“外部化”、“社会化”和“严重化”,让社会关注,特别是让政府领导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才能有可能使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得到解决。更多的农民工选择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上街游行等方式,造成重大群体事件,引起政府领导的重视和解决。在抗争中,农民们逐渐意识到群体和阶层的力量,也认识到组织起来的重要性,于是,慢慢地有各种各样的农民工组织出现,农民工还开始要求组建自己的工会等。组织化进一步唤醒了农民工的阶层意识。

判断一个群体是否已经成为一个阶层,大体上有三类标准:一类是社会经济地位,也就是说他们是否具有相近或相同的社会经济地位,这个标准叫客观标准,这样的分层叫客观分层;另一类是阶层意识和认同,也就是相同的阶层意识和认同被视为阶层存在的根据,这一般被视为主观分层;再一类就是阶层行动,这是一种阶层分层。对于农民工这个群体来说,他们还没能达到城镇工人的阶层地位,但是他们又是工人,而不再是农业劳动者,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没有务农经验,也不愿从事农业生产劳动,除非迫不得已,因为他们比农业劳动者有着更好的经济收入。与此同时,农民工的阶层意识正在形成,特别是他们有越来越多的集体行动,在这样的行动中,他们慢慢认识到自己作为阶层的存在,认识到他们集体的一致性等。在这一点上,是社会实践和社会舆论引发了他们的阶层意识,而不是先有了阶层意识,后才有阶层行动,阶层意识与阶层行动是在相互作用中得到强化的。

在欧洲国家(特别是英国和法国等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初期,大量工人来源于破产的手工业者(工匠)甚至个体商人,他们去当工人是一种向下流动,他们对社会的不满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反抗和斗争是非常激烈的,以至有后来的各种社会主义运动。而在我国, 城镇工人数量在大量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农民工,农民工的数量已经超过了城镇工人。农民工来自农村,他们从农业劳动者阶层向工人阶层的流动是一种向上流动,所以,他们目前的不满主要还不在于他们的社会地位,而在于他们的经济收益,他们更多的诉讼和抗争还停留在经济层面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及时地认识到这个阶层的存在,并使他们融入工人阶层之中,就能有利于社会的整合和社会稳定的维持。如果在他们趋阶层化的过程中,从政策和体制上将他们固化,不能与工人阶层融为一体,那么,就会衍生一个新的社会结构因素,从而使我国社会整合变得复杂和困难,甚至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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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阶层结构的现代变迁_数字鸿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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