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颖[1]2000年在《国内外政府采购制度与我国政府采购立法之研究》文中认为我国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开放国内采购市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经济走向世界的必然要求。 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有关政府采购的立法仍在不断的摸索和实践的过程中。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相关问题的阐述,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采购制度和立法中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分析我国部分地区进行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的解决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工作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本文旨在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冯乐坤[2]2015年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文中认为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三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马晓雪[3]2015年在《WTO《政府采购协议》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策略研究》文中指出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欧美国家,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最初因满足政府消费需求而产生,以实现公共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为基本功能。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尤其是凯恩斯主义兴起之后,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有目的性、导向性、示范性的消费行为,不仅是政府优化财政支出的方式,而且日益发挥调整经济周期、产业结构、地区经济结构以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功能,成为各国政府调控宏观经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有效工具。越来越多的国家利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解决本国经济问题,政府采购日益成为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贸易壁垒。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市场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已成为贸易自由化的最大障碍之一。WTO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协议》(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作为目前国际社会有关政府采购最具影响力的多边国际制度,奉行非歧视、市场开放、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原则,致力于政府采购的国际协调,对各国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范,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中国政府在启动加入GPA的谈判后,GPA成员方基于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巨大潜力,迫切要求中国尽早加入GPA,同时带动发展中国家加入GPA从而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过程。但中国加入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既存在机遇也面临挑战,对国家及区域产业的发展将是一把“双刃剑”:加入GPA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性将大大加强,相关产业既面临着竞争升级带来的自主创新提升和国际市场开拓的机遇,同时也将面对GPA框架下国际产业竞争环境的冲击和挑战。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出现了从单一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逐渐向承担国家公共政策功能的综合制度体系的转变,中国政府在加入GPA出价谈判过程中的态度也日趋保守。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充分体现了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发展主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本文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现状与加入GPA对中国的影响,在借鉴美国、日本和欧盟等GPA主要发达国家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策略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中国政府加入GPA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策略选择,提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并能与国际政府采购规则有效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建议。本文的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绪论。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二章概括并梳理有关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理论,为下文的分析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建立适用的政府采购开放模型结构,包括微观经济模型、产业经济模型、宏观经济模型,为下文提供数量分析的框架。第三章分析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现状,并从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市场透明度等角度对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第四章就GPA国际规制与加入GPA对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影响进行分析,在梳理GPA及其发展历程以及中国政府加入GPA的意义以及历次出价清单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加入GPA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政府采购功能、政府采购市场经济以及民族产业保护的影响。第五章提出了GPA框架下的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策略:包括法制完善策略、产业保护策略、差异性开放策略以及谈判策略等。第六章选取美国、日本、欧盟等主要GPA早期成员国为研究对象,对其提交的GPA开放清单(出价清单),包括“中央实体”承诺、“次中央实体”承诺、“其他实体”承诺、服务和工程清单以及总注释等内容进行分析;运用已建立的政府采购开放分析模型,分析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购开放的经济效应;通过梳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以及政府采购社会效应,剖析美国、日本、欧盟等主要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出价策略。第七章为结论与政策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以发展中国家为视角,探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从而为国际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民族主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提供新的论点和论据;第二,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构建并运用微观经济模型、产业经济模型、宏观经济模型分析美国、日本和欧盟主要国家加入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经济效应,并对其出价策略进行了系统研究;第三,运用多学科交叉融合的方法,论证了加入GPA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政府采购功能、政府采购经济与民族产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提出中国政府采购在接轨国际规制的同时充分发挥政策功能的开放策略,研究结论具有现实性。
陈璐[4]2014年在《政府采购中的行政救济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政府采购作为世界各国管理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因其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在我国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伴随着政府采购取得的诸多佳绩而来的是贪污腐败、权力寻租、违规审批等不良行为,侵害供应商的权利的现象比比皆是。本被形象地比喻为“阳光工程”的政府采购,实务中却被乌云笼罩着。建立一套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有利于增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信心,激发供应商主动参与政府采购的兴趣,也是我国政府采购融入国际化的客观需要。与普通的采购不同,政府采购兼具民事和行政双重性质,各国传统的救济模式采用笼统的单一模式,即私法或公法模式。自从二阶段理论广泛应用到各国立法实践中,政府采购的性质才有了新的认识。该理论将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作为分界点,分为采购合同授予阶段和采购合同履行阶段。政府采购合同授予阶段,采购主体的行政性质明显,拥有公权力作为其后盾,采用二阶段理论的国家都认同该阶段适用公法救济;至于采购合同履行阶段,各国对适用私法救济还是公法救济模式仍存争议。本文从行政法学视角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进行研究,从控权监督的角度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行政救济制度模式。本文第一部分是引言,包括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第二部分研究政府采购中行政救济的基本理论,包括政府采购主体的明确、特征,行政救济的含义、政府采购中行政救济的产生、试用阶段、范围等内容;第三部分国外政府采购中的救济制度对比研究,主要介绍国际经济组织、日本、英国、美国等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同时还对我国政府采购行政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第四部分通过对比检视和反思我国政府采购中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行政救济制度提出可行性的对策。
潘超[5]2014年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研究》文中认为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各国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随着调整政府采购的法律文件不断增多,它逐渐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2003年1月1日,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然而,由于立法指导思想偏颇、部门利益驱动、立法分散以及立法条件的制约,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内矛盾重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功能的发挥。并且,当前我国正面临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协调法律规范间的关系,意义重大。一方面,它是贯彻政府采购法正义、秩序价值和公平、效率原则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政府采购立法的完善及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它有助于我国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遏制腐败和应对国际法律风险。本文从我国当前政府采购的立法现状出发,探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应然构建,并进一步指出目前所面临的困境,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具体来说,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阐述本文的研究动机与目的、研究方法与范围以及当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第二章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必要性。从法律自身的内在要求与实践需要两个角度,阐述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必要性。从理论上而言,统一、系统、整体是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特征,只有形成系统化的结构,才能充分贯彻政府采购法的原则、价值,弥补政府采购立法的不足,确保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实施;从实践方面来看,对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体系化的整合更有助于财政支出的管理和腐败行为的遏制,并且也是我国政府采购在国际化、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应对国际法律风险的必然要求。第三章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原则与标准。首先,通过分析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提出了协调统一、注重效率、遵循价值位阶和公共利益优先四项原则。原则是一种抽象概括,能对具体行为起指导作用。在政府采购领域,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个过程中,只有以这四项原则为导向,才能确保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正确方向,才能使得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其次,根据法律体系双重结构理论,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外部体系是依据形式标准构成的外在形式体系,内部体系是依据实质标准构成的价值取向体系,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的有机结合构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因而,判断政府采购法律规范是否形成系统化的存在,可以分别依据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考察其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的形成状况。具体而言,形式标准主要体现为逻辑、内容、层次三个方面,实质标准主要体现为价值。第四章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困境。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发展历程的回顾,阐述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困境的产生,即分散立法模式导致法律规范间矛盾重重,难以调和。具体表现在:《政府采购法》的缺失与不足;《政府采购法》与《预算法》、《招标投标法》、《反垄断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冲突;政府采购法配套规则滞后、缺失或与法律相抵触;政府采购的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并分析了这一困境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指导思想的偏颇、部门利益的驱动、立法监督机制缺位、立法条件制约。,第五章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出路。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补正路径与重构路径的对比分析,否定了补正路径的可行性,并指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必须打破现有格局,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合二为一,制定出统一的政府采购基本法,并以此为基础,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完善相关配套法规以及建立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冲突解决机制。
吴世科[6]2007年在《WTO《政府采购协议》修订文本对中国的影响》文中认为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我国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能够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政府消费行为、减少各种腐败现象、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因此,倍受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重视和采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政府采购协定》,属于WTO成员方自愿参加的诸边协议,只对签署此协议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由于此协议被许多加入WTO的发达国家认为是体现WTO的市场开放度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所以其重要性远远超出其本身具有的涵义。虽然我国在正式成为WTO成员时,并未签署该协议,但近年来我国对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保护,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形成和国际贸易自由化体系的日臻完善,政府采购不可避免地将被列入贸易自由化进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重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只是时间问题。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具有两面性,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既可以享受它国开放市场的好处,也要承担开放本国市场的义务与责任。对于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应当以一种辩证的、战略的眼光来对待。我国自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各地政府采购活动蓬勃发展,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取得的成绩是卓越的。但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而我国《政府采购法》所面对的是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其中的法律条款中有许多跟《政府采购协议》规定不相衔接的地方。因此,有必要通过比较《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差异中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建议。我国已承诺在不久的将来对外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到那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将面临国内外的激烈的竞争。如何利用现在这段难得的缓冲期尽快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提高国内采购企业的竞争力是我们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为宗旨,运用分析和比较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政府采购概念、特点的归纳,阐述了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重点剖析了WTO《政府采购协议》修订文本对中国的影响,指出了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不足和待完善之处,并且针对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市场保护对策提出了几点构想。
张家瑾[7]2007年在《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政府采购制度是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旨在管理政府采购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和惯例。政府采购制度自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因其具有经济有效、调控宏观经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和推动廉政建设等多重功效,因而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推崇。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后,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政府采购的国内法律法规,世界银行、欧共体(欧洲联盟前身)、WTO、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国际和区域组织也相继制定了各自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则,政府采购制度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步走上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在国际和区域组织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则中,WTO的《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占据重要地位,该协定因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加入而成为政府采购法律逐渐向多边化演变的重要的国际法制度,因而最具法律影响力。因此,本文重点围绕GPA来论述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非歧视原则是GPA三个基本原则中的重要核心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是非歧视性原则的体现和保障。由于GPA具有诸边性质,WTO成员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入该协定,GPA参加方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谈判具体的承诺条件,不同的谈判可以确定不同成员方各自的政府采购待遇原则,且协定条款仅对签字加入的成员发生效力,这就直接导致了GPA奉行的非歧视原则不具备WTO要求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内容,从而形成一种在政府采购协定内,各成员方可因分别谈判的承诺不同而各自分享政府采购资源的局面。此外,非歧视原则指导下的GPA有相当多可以作为协定例外的规定。例如,协定规定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非歧视例外,允许成员方在政府采购方面强调公共利益,可以采取本国的非歧视待遇的例外实施规范,但却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又如,GPA允许成员方协商以排除非歧视原则的适用,这就使成员方留有了准入保护的空间。诸如此类的条款在GPA中有很多,加上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这些实际上都可以作为具体条件,为参加该协定的谈判提供广泛的空间。综上所述,GPA目前还不是已经实现了自由化的协定,它回避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GPA只是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创设了一个谈判场所和提供承诺的条约框架,并要求成员方在此种谈判承诺条件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谈判结果也只在签字成员间生效。GPA所确定的非歧视原则以及协定例外的特殊内容,是直接保证贸易自由化的WTO规则以及其他协议所不具备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政府采购市场也正在由封闭逐步走向开放。早在1996年,我国政府向APEC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书中,就明确了我国最迟于2020年与APEC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2001年,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就尽快加入GPA作出承诺。在2006年5月16日召开的中欧政府采购研讨会上,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表示,我国将于2007年12月底以前,启动加入GPA的谈判程序,并向WTO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随着我国加入GPA谈判在即,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国际化将成为我国未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大宏观趋势,对GPA条款内容,尤其是对非歧视性原则的适用例外内容的深入研究,就更具有重大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具有两面性,在享受他国开放市场好处的同时,也要承担开放本国市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对像我们这样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我们应以辨证和战略眼光来看待我国加入GPA。与GPA成员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时间尚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自1996年进行政府采购试点以来,特别是1998年以后,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蓬勃发展,尤其是2003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国的政府采购更是走上了法制规范的轨道,全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改革逐步推进。但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小、规模效益低、结构不合理、采购范围狭窄等问题依然很突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创新、推广和完善,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健全财政职能、强化财政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政府采购的政策工具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与经济有效性的作用相比,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足,而且目前我国对政府采购公共政策运用范围和程度,尚没有达到GPA所允许的发展中国家使用水平,特别是GPA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此外,我国有关政府采购的立法及其配套还不完善,电子政府采购建设亟待加强,而且我国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整体能力不强,具有全面素质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缺乏。但加入GPA谈判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市场立刻开放,从GPA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实践看,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过程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我们应抓紧加入GPA之前的时间,充分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立法和实施政策功能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立法和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以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不发达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同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发展、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尽快形成国内利用政府采购实施公共政策的体系,以此作为加入GPA的条件。此外,还应大力加强电子政府采购建设以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人才培养,以适应政府采购的国际发展趋势。GPA的诸边协定的性质和非歧视原则的适用例外为我国加入协定的谈判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我们应加紧对《GPA2006修订本》条款的研究,充分运用该协定的例外条款和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条款,在借鉴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各行业的发展状况,逐步、适度地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并尽快确定既不违背GPA基本原则,同时又能保护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科学对策。本文共分15章。为避免给读者造成阅读不便和跳跃的感觉,本文采取类似于专题的形式,重点选取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前最突出的、同时也是重点要解决的几方面问题,如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偏小偏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不足、有关政府采购立法不完善、电子政府采购有待加强以及具有全面素质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缺乏等,逐章进行阐述或论证,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在相同的章中提出建议和措施。本文第1章引言部分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写作方法以及论文新颖与创新之处,并进行了文献回顾。第2章和第3章分别概括阐述了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制度、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渊源及其缺陷。论文第4章阐述了国际和区域组织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则,其中重点研究GPA。论文自第5章开始对我国的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其中第5章和第6章分别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及完善历程和我国政府采购及市场发展现状。第7章和第8章论述我国加入GPA的承诺及其背景以及我国履行加入承诺的情况。第9章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应采取的渐进性策略。第10章至第13章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与建议。其中第10章是针对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第11章针对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12章针对政府采购相关立法的完善;第13章针对我国电子政府采购。第14章针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养提出了建议。论文的第15章为结论和下一步研究计划。本文系统地回顾和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开放面临的国际和国内环境;紧密结合GPA的最新发展动态和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及最新形势;首次论述了GPA最新发展动态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影响;首次提出随着我国财政收入的不断提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应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客体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界定政府采购客体;重新划分了我国政府采购阶段,并将2006年作为划分我国政府采购新阶段的起点;系统论述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诸如规模小、范围窄、效益低、工程采购尚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待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立法及配套措施亟待完善等突出问题,并深入地提出建议和主张;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兼顾政府绿色采购与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等其他政府采购政策目标间的矛盾的主张,以及加强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推动作用;首次提出国有企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应把握好时机,采取渐进和有序的方式进行;明确提出对《政府采购法》第59条的修改建议。在研究方法上,论文在大量文献及调研的基础上,采用大量实例、统计数据和原创的图形、表格及计量经济学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并引用近年来经济数据绘制成图表对我国加入GPA的背景、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状况以及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等问题予以论证。此外,为便于读者查阅,论文将我国近20年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进行整理,并编制成附录。另外,还将本文写作过程中浏览的国外涉及政府采购的重要网站收录至附录。本文的研究贡献不在于提出创新理论,而是侧重于现有的理论、实践、方法的新的应用,以期达到对该领域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试图以此弥补目前该领域研究的些许不足和对我国政府采购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支持。
朱夺今[8]2005年在《WTO政府采购制度与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文中指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关系到各级国家机关有效行使其职能、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更好的发挥财政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抑制腐败的重要法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近四年,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形势下,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也是大势所趋,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起步较晚,发展迅速,短短几年下来已经是颇具规模,但是在政府采购法制建设上在中国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通过比较来学习和借鉴国际相关方面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介绍了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特征、基本内容及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相关内容及其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意义,中国采购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基本框架。最后一章主要就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WTO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标宗旨、基本原则、主体和客体几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分析找出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如何适用完善。随着我们对世贸组织的加入,加入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迟早的事情。对此,我们在立法上应该有所准备,要实现最终加入《协议》的目标,就应当创造必要条件。在采购的基本制度和运行规则上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利用国内政府采购提高和培养本国企业的经济竞争力,先行接受政府采购的区域自由化,改革预算会计制度,对国库制度进行相应调整。
艾冰[9]2009年在《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关系及效果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财政收入规模的逐步扩大和公共财政框架的确立,我国财政管理进入了以支出管理为重点的新阶段。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其规模和质量不仅对政府运行效率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对社会产业结构的调整、市场经济主体的发展、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起到了重要的经济杠杆和推动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已将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理论和实践已经相当成熟。在我国,政府采购的研究起步较晚,对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作用认识不足;目前诸多产业创新能力薄弱、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使我国在发展中难以掌握战略主动权。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就必须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扭转我国在重要领域的关键技术上依赖国外的状况。因此,研究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以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政策支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和迫切需要。本文基于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具有巨大促进作用这一核心认知,确立了本文的立意和主旨,清晰了本文的论证思路,并以此形成了由四个层次、五个有机部分组成的框架体系。具体来说,本文首先全面回顾了中外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研究概况,以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基本理论为切入点,利用公共管理理论、技术创新理论、经济学等理论深入分析了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性和必然性;通过对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现状和主要问题分析,剖析我国传统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弊端,揭示我国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向纵深推进的限制因素,将立足点置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的大环境之中,分析创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以支持自主创新的必要性;创造性地建立起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理论模型,对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进行实证分析,从实证角度验证了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巨大推动作用;通过对中西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了有益的借鉴,针对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急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与优化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体系的选择和建议。即按照“构建分析框架——分析中国现状——解析中外例证——提出改革观点”的思路分四个层面对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进行阐述。五个部分是:本文以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为主线,以国内外理论分析为指导(第2章),以找出我国现存问题为提前(第3章),以研究国外做法为借鉴(第4章),以模型分析为手段(第5章),最终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第6章)。根据重点研究内容的撷取和研究论证的逻辑路径,本文采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历史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理论阐述与政策制定相结合,并将多种理论融合到问题的分析与研究中,试图较好地实现论文的立意和主旨,并有所创建。
公宁[10]2014年在《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府采购不仅是市场经济国家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的普遍做法,也是推动促进国家科技进步、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的重要途径,已经成为各个主要工业国家创新政策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构成部分。在我国,近些年政府开始逐步重视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这个领域,并颁布了一系列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配套政策措施。2007年,为了进一步促进自主创新,我国制定并实施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广东省也于2009年制定了《关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对广东省的自主创新产品采购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政策实施的这几年中,政府采购对于自主创新产品的扶持力度不断增大,政府采购在促进自主创新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自主创新产品政策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也正因如此,财政部在2011年正式暂停了这一政策的执行。尽管国内外的学者已经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政府采购对于自主创新的作用,但是这些理论由于所处的时代背景不一,很难直接的指导当前政策的完善,因而,在这种背景之下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时十分有意义的。本篇论文主要分为五章进行论述:首先在论文第一章,简单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明确选题的必要性及研究意义;明确了政府采购以及自主创新产品的内涵,对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与综述,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框架;第二章简单介绍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理论基础,为之后的分析和探讨奠定基础;第三章以广东省为例,分析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情况,分析了这一政策的作用,总结了政策的问题;第四章考察了国外发达国家在利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技术创新的经验和做法,为完善我国的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提供了参考;第五章针对我国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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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D].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 WTO《政府采购协议》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策略研究[D]. 马晓雪. 东北财经大学. 2015
[4]. 政府采购中的行政救济研究[D]. 陈璐.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4
[5].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研究[D]. 潘超.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6]. WTO《政府采购协议》修订文本对中国的影响[D]. 吴世科.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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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研究[D]. 公宁. 华南理工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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