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所得税的国际比较_企业税率论文

企业(公司)所得税的国际比较_企业税率论文

企业(公司)所得税的国际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得税论文,国际论文,企业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所得税是以股份制为基础进行征收并逐步完善的,其税制规范,征收管理比较严格,在现代世界税制改革潮流中具有代表性。我国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后,已向税制规范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随着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推广,税制改革也要适应这种趋势,所以,下面我们将我国企业所得税制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荷兰等发达国家(以下简称六国)的所得税制进行比较,以资借鉴。

一、税制基本规定比较

1.纳税人。它的确定涉及到对哪些所得征税,是各国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六国税法中,都首先确定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美国采用公司登记注册地标准;英国以实际管理机构或管理控制中心为判定标准;荷兰同时采用注册地与经营管理地两种标准。我国采用公司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六国公司税的纳税人,一般以国内公司法为依据,对按公司法成立的公司视为当然的纳税人,其它形式的公司税法上也通常为公司税的纳税人。我国已颁布了公司法,但所得税适用于所有公司与非公司企业。

2.税种。六国公司税的税种十分简明,不论何种经济性质的公司,都按统一的税种和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这些国家公司性质的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两种形式。有的国家合并征收,按一个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荷兰;有的国家则是按两税分开征收,如美国。我国只有对所有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未设资本利得税,但对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分别适用两个税法。

3.税率。自1986年里根政府进行税制改革以来,美、英、日、法等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降低了税率。如英国实行33%与35%两种差别比例税率;法国1992年税率为34%;德国普通为36%,留成利润按50%征税;荷兰实行累退税率,是世界上唯一实行累退税率的国家,目的是为了鼓励公司扩大经营规模,使小公司向大公司转变。六国税率的共同点是税率水平在35%左右,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单独或结合使用。我国实行33%的比例税率略低于这些国家的水平。

4.税基。六国都十分重视税基的确定和计算,保证税基不受侵蚀。为此各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前扣除项目和金额的列支审查都十分严格、规范。

(1)所得概念。包括生产经营所得、资本利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所得等,但在六国税法中规定对不同所得扣除项目、计算办法等不同,因此将所得划分为积极所得(生产经营性所得)和消极所得(资本利得等)。有的国家和地区对资本利得不征税,如我国的香港。区分积极所得与消极所得有利于国与国之间划分税权,避免双重征税。如英国对非居民公司的资本利得不征收公司所得税,而法国规定对非居民公司超过三年期资产出售要征收资本利得税,我国虽未使用积极所得与消极所得的概念,但对两类收入都是同时征税的。

在确定纳税所得额时涉及到来源地与发源地两个概念。对营业利润,来源地通常为常设机构所在地,发源地为经营所在地;对股息,来源地为居民身份所在地,发源地为注册地;对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为债务的居民身份所在地,发源地是注册地。在实行居民原则时大多数国家对非居民公司按来源地征税,少数国家是按发源地征税,如美国。我国是实行来源地标准。

(2)费用扣除。总的扣除原则是费用只能减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费用。严格规定了经营性支出与非经营性支、收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个人支出与公司支出的界限。收入性支出是指公司为了取得经营收入而直接发生的支出,如工薪,佣金等。资本性支出是指为生产经营提供资产条件的支出,不直接发生所得。一般来说,与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能列支;对于个人支出与公司经营支出难以区分清楚的,各国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费用扣除大致包括以下几项:①直接的物资消耗。包括原材料、燃料等。②工资、薪金。③利息,对此大多数国家都慎重对待。如关联公司及母子公司的利息支付如果高于市场价格的利息,则被视为支付股息税前不予列支,且要征预提所得税。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部分一般不能列支。④特许权使用费。鼓励企业使用,一般予以扣除,但须与生产有关。⑤折旧,六国对折旧的规定给予公司较大的选择,公司可以与税务部门共同商定折旧方法和折旧率,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在税务会计上,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额,时间上没有严格规定,一年中可以灵活掌握。⑥慈善捐赠,鼓励慈善公益捐赠,但也有一定限制。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未注意区分个人支出与公司支出的界限;折旧办法控制较死,一般采用直线法与工作量法;允许列支出公益、救济捐赠,但不能超过应税所得的3%。

5.联属企业税收优惠。亦称参股免税。指公司控股比例和时间达规定条件时,在征税时允许全部或部分抵免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目的是鼓励企业投资和避免双重征税。条件:(1)控股达一定比例,荷兰规定控股5%以上的公司享受免税;英、美、法为10%。(2)控股达一定时间。(3)有的国家如荷兰规定不能以实物参股,我国至今未实行联属企业的税收优惠。

6.亏损结转。六国对亏损结转都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荷兰可以向前结转三年(退税),后抵八年;美国规定亏损前转三年,后转五年;英国规定可以向前结转三年,后转无限期;德国规定了亏损首先向前结转三年,向后无限期结转。我国规定企业亏可以用下一年所得弥补但延续弥补期不得超过五年。

7.税收优惠。六国普遍注意对税收优惠的应用,但一般极少或根本不使用减免税。一是对因通货膨胀造成的资本损失,在征收利得税时扣除,或由政府补贴;二是对投资优惠,如法国鼓励公司留存利润用于生产而征低税。我国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越多,内资企业已减少了减免优惠。

8.关于资本弱化。资本弱化指资产与负债达到一定比例。各国规定的比例不一样。负债过大,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不良影响,也可能使一些关联公司借此增大利息支出,转移利润,合法避税。因此,西方国家的税法规定,负债与资产比例超过限度为资本弱化,超过部分利息不得在税前列支,如荷兰规定为6:1,德国是7:1,大多数国家是3:1。规定资本弱化比例的好处是可以迅速判断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和是否可以列支。我国所得税尚未考虑此因素。

二、借鉴意义

我国改革开放形势进一步发展和世界性公司所得税改革的浪潮,要求我们应不断地完善税制,尽可能向国际惯例靠拢,学习国外税制的先进经验,西方发达国家税制所体现的所得税理论、处理原则和规范性,值得我们借鉴。

1.纳税人与公司法。纳税人与税收管辖权是密切联系的,它的确定对一个国家的公司法有一定的依循关系,西方国家在确定纳税人时并不困难,其研究重点是对跨国经营和投资所得如何避免双重征税,根据居民和非居民原则确定就何种所得征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也应明确这一原则,这样可以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许多征税问题。我国所得税目前基本上是按独立核算原则确定的,从目前看,以法人作为纳税人的条件不成熟,因为按现行规定,许多合作企业、企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但也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发展看,企业(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应与国内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为企业(公司)所得税纳税人,以规范纳税人缴纳所得税的行为。

2.税种与税率。从税种看,一方面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必然统一。另一方面,对资本利得是否要单独征税,现在矛盾尚不突出,可留待以后再研究解决。从税率看,世界上多数国家税率在30%-40%之间,我国现行33%的比例税率和对小企业设置低税率是基本可行的。从长期看,以对股份制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和已分配利润,应实行双率制。

3.税率确定与费用扣除规范性。西方国家税基的特点是规范性和统一性,严格区分各类支出。对资本性支出,非经营性支出。个人支出不允许在税前列支,除了法律上明确支出和收入的范围、项目外,还赋予税务部门一定的权力,对难以划清或者证据不实的支出,税务部门在征收时从严扣除,以保证财政收入。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后,税基不能随意变动调整,更不能随意侵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还应区别企业经常性支出与个人消费支出,后者不能在成本与费用中列支。目前我国企业成本中的个人消费额是很大的。对折旧,从促进技术进进步考虑,应有选择地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折旧办法企业可以自己选择,但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税法上还必须明确企业计提折旧的最低界限,以防止企业少提折旧,影响社会再生产资金的补偿。

4.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国际惯例。公认国际会计准则是国际上统一的会计准则,我们应在遵循公认会计准则和承认行业、部门财务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维护税务会计的特殊性,我国应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实施的基础上,在税收上体现会计准则和税务处理的关系。一般地说,税务处理内容和范围要比公认会计准则规定严格一些,予以扣除的范围少一些,当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出现矛盾时,会计核算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调整,这是通行的国际惯例。

5.税收优惠。西方国家一般不采用减免税的税收优惠,而主要用加速折旧、参股优惠和资本利得优惠的方法。我国的实践也证明了过滥的减免税不但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利的影响,也是税法软化的原因之一,而优惠太多也不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会干扰市场竞争。所以我们以后绝不能再开减免税的口子,但可以利用国际上通行,对我国又是必要的方法,如加速折旧等。

6.亏损结转。西方各国对企业出现的亏损,税收上都采取比较宽容的政策,但对亏损结转也给予一定的限制,如长期亏损和习惯亏损,税收上就要将其视为“爱好亏损”,并要求按最低额度缴纳所得税。对企业中途转让或出卖资产,原有亏损不得向后结转。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已规定亏损可以向后结转五年,符合国际通行的办法,但要注意对企业长期亏损和故意亏损给予一定的限制。

7.关于公司税审计问题。西方国家对公司税审计已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对成本、费用和负债,进行积极控制,主要审计其可接受性,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和税务部门是否可接受。对资产和收入(流转额)审计其完整性,应纳税项目是否完整,包括应收收入是否及时入帐,应收款项目是否完整以及资产的变化趋势和变动情况。对一些国内大公司由国家专门的审计官进行审计。对注册会计师验资和审计时发现的问题,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他们有义务及时通报税务部门,以防止税款流失。西方国家对公司税的审计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标签:;  ;  ;  ;  

企业(公司)所得税的国际比较_企业税率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