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勘界对解决山林纠纷的作用及评价探究论文_何望

林地勘界对解决山林纠纷的作用及评价探究论文_何望

新疆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845450

摘要:山林纠纷会限制林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制约林业可持续发展,从而使林农的收入减少。所以下面针对现有的山林纠纷的情况,来整理有关的法律天理,探究处理山林纠纷的困局和形成原因,发挥林地勘界对解决山林纠纷的积极意义,从而推动山林纠纷能够得以解决。

关键词:林地勘界;山林纠纷;解决措施;作用及评价

一、山林纠纷产生的特征

1.山林纠纷呈广泛性。因为山林面积较为广泛,所以存在类型和表现形式非常丰富,且山林权属主体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主体为国家、团体、村镇、私人及政府等,所以包含各个区域之间的利益多样性联系。

2.山林纠纷呈长久性。自林业“三定”到如今,长时间一致存在着山林纠纷的情况。

3.山林纠纷产生的类型丰富。各种各样的原因都会导致山林纠纷的产生。

4.山林纠纷形式非常复杂。我国林业改革从改革开放直到现在一直不断进行。但是由于某些纠纷牵扯因素太多,长时间得不到有效地处理,经过时间积累就成为了历史遗留问题。

5.山林纠纷冲突模式则会不断加剧。山林纠纷冲突模式不断加剧,逐渐朝向暴力形式发展,越来越多的团体纠纷发生,大多数纠纷都是由村寨中的老人或者领导人员带领下开展,和以往的纠纷产生不一样的是,以前都是各自派遣代表进行沟通协商,然而现在已经演变为联名写信上访、团体上访和暴力形式。

6.山林纠纷主体范围广泛。山林权属主体非常复杂,大部分山林纠纷就是由不同主体引发,并且当某些纠纷开始后,常常其中会包含主体者各自的家属参与,纠纷涉及人员逐渐扩大,导致影响也扩大,处理不好还会引发新的纠纷产生。

7.山林纠纷具有严重的危害。大多数山林纠纷都是因为界限和权属不明确而产生,因为牵涉到主体的实际利益,所以容易集体产生,牵涉范围较大,难以适时的处理解决,常常出现集体上访、跨级上访的情况,不利于社会安稳,一旦处理不当,会产商严重的社会危害。

8.山林纠纷处理具有较大的困难。大多数山林纠纷都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残留下来的,周期长,设计人员广,历史久,调查取证具有一定的难度,并且对于许多已经协商解决的事项,纠纷主体经常会发生反悔的情况,导致纠纷反复发生,处理具有很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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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山林纠纷的困难之处和制度影响

山林纠纷常常会发生在相关制度转变中。一般解决山林纠纷都是依靠法律法规来开展,制定有关的处理程序标准。当前解决山林纠纷的困难之处就在于取证、司法和效用等因素的影响。

1.解决山林纠纷的困难之处。山林权属证书是处理山林纠纷的重要参考,经过长期的历史改革时期发展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纠纷人员所拥有的证据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常常由于纠纷者拥有的权属证书的时期差异,引起土地权属难以得到明确,有关的证据由于历史悠久也难以翻找,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辨别权属证书的真假,导致纠纷处理陷入死胡同。有些正具以前的勘界无法找寻,导致合法证据难以提供。

在积极处理山林纠纷的实际中,需要纠纷双方前往山林现场明确纠纷的存在,成功进行取证,一旦有一方纠纷人不能够前往现场,就不能够实现取证。有许多山林纠纷人都不在现场居住,这给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有许多纠纷方不愿意直接面对另一方,不能够配合调节工作,也给调查工作的进行带来了困难。

山林纠纷实践很难直接界定,难以直接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山林纠纷通常都是民事物权纠纷,在处理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参与处理,人民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判,法院不能够将纠纷山林权属直接全觉给某一方。最后的结果需要政府来进行判决,到中级法院要完成纠纷处理,然而纠纷事件本身并没有结束。在实际得纠纷处理中,经过基层调节和司法审查等步骤后,还有许多纠纷方觉得山林纠纷没有得到处理,对另一方纠纷者合法的森林经营活动屡屡进行干扰。

2.解决山林纠纷的困难之处存在的制度原因。现有的各项法律法规无法处理山林纠纷,虽然在许多法律法规文件中,都明确了山林纠纷的有关调理,在基层调解后可以申请法院审查,然而现有的低效现象还是得不到处理。对于山林纠纷,欠缺更加详细的规章制度和资金支撑。

某些区域的政策文件虽然更加明确,然而欠缺可实践性。所以,各地方政府受到高成本的限制,客观上欠缺处理纠纷的条件,主观上欠缺处理纠纷的源泉。

根据现有的山林纠纷的困难之处的存在可以体现出现有的制度中还存在着问题。制度的欠缺导致制度实施过程中欠缺解决上述困难支出的制度支撑。

三、林地勘界对解决山林纠纷的作用

林地勘界对解决山林纠纷权属问题具有积极作用,是确认权属的核心内容,和林农的实际利益息息相关。根据上述种林地勘界和山林纠纷的困难之处,需要深入的探究有效地措施,更科学的处理山林权属纠纷。在开展林地勘界工作以前,首先需要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基础资料工具妥当,再格努相关的信息来确定地域。下面将进行详细分析。

1.林地更加能更科学的明确山林权属。在之前的山林纠纷处理中,由于受到技术和工作等因素的限制,导致纠纷方本来持有的山林权属证书中面积、四至界线和实际出现一定的差距,从而引发了不同权属方之间的纠纷。所以进行使用权流转、印发新权属证书以前,需要详细的核对、审查,不仅要尊重历史形成因素,还要考量实际问题,要加强协调工作,在确定没有存在矛盾以后,再明确权属问题。给予林地勘界工作,针对山林纠纷严重的权属方之间利用地界开展林地勘界工作,确定有关的证书和图纸,再给双方确认签字,要从根源上防止纠纷的出现。

2.有效地开展林地勘界,确定宗地位置。再进行户外勘察工作之前,要安排参与勘界工作的有关技术人员熟悉等级宗地资源情况,要将有关的信息要复印并给予宗地坐落村的技术人员,要科学的组织勘界人员进行勘界工作。在勘界工作中要在户外工作图纸种确定和绘制区划系界线,并进行编号,安排好勘界线路,保证能够明确的进行勘界。

总结:

山林纠纷发生的特征多种多样,现有的纠纷处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林地勘界能够有效地明确山林权属,因此在解决山林纠纷时要发挥其积极作用,结合实践情况通过有效地林地勘界工作来处理山地纠纷,要保证林地勘界工作有效地开展,发挥其在解决这类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邹杰. 航空遥感技术在林改宗地勘界中的研究与应用. 绿色科技, 2011(12):208-210

[2] 唐丽影. 积极调处山林纠纷 推进林权制度改革. 决策, 2010(9):108-109

[3] 雷和根. 林权地籍勘界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 农业开发与装备, 2015(4):50-51

论文作者:何望

论文发表刊物:《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0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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