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功分配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功分配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按功劳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功劳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由于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条件同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存在诸多差异,从而导致了人们对这一原则在现实社会主义社会如何贯彻的问题,存在许多不同的看法。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理解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对调动劳动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质是按功劳分配

马克思原来讲的按劳分配,是以不存在商品经济为条件,以劳动作为尺度的直接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其实践的结果,就是产生了不在意料之中的平均主义。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马克思设想的那些条件,在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实践中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现实经济恰巧是同马克思的设想相反——社会主义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必须借助商品货币关系来进行。它的过程就是一个“劳动—货币—消费品”的分配过程,而这一过程的中介就是价值化。而这种价值化的必然情况有三:一是以劳动为尺度,就是以社会必要劳动为尺度;二是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数量;三是各个人领取报酬受到价值规律的直接作用和调节。因此,价值化才是按劳分配的实现机制。它的最佳点就在已被社会所承认或实现价值的劳动量的程度上。也就是说按效益分配。效益好多得,效益不好少得。按劳分配的“劳”,不应当是个人付出的全部劳动量,而仅仅是实现了价值的有效劳动量(即功劳)。“按功劳(效益)分配”原则,如果不注重工作效率、经济效益,必然是“少劳多得,多劳反而少得”。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规律,是由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来决定的。

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不是按马克思所设想的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尺度进行,而是以一个个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即企业为单位进行。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是通过企业联合劳动形式,为社会生产产品,同社会发生联系。劳动者自己不交换产品,产品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交换。企业的产品能否交换出去,直接关系到产品生产上的劳动能否得到社会承认,从而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可以转化为社会劳动。在这种经济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者的个人的劳动收入,不仅取决于个人提供的劳动量,而且取决于企业集体的经营成果。企业经济效益好,劳动者将得到优厚的劳动报酬;企业经营效益差,劳动者得到的劳动报酬就少。这是客观的必然性。

我国目前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的多元化多层次决定了按劳分配方式的多样化。但无论哪一种其出发点都是为了消灭平均主义,促使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然而,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完全消灭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条件也尚未成熟,因而还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比如,我们当中的不少国家干部,他们的收入都是国家给予的,他们工作能力不可能完全相等,但许多人的工资档次都是一样的。这是不符合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原则的,带有平均主义的因素。之所以不能说是完全的平均主义,因为大家所领取的报酬都是付出劳动后的收入,可以说都是各自出尽了力气的,因而符合不劳动者不得食和各尽所能的原则,有按劳分配的因素。这就说明他们的收入是平均主义加按劳分配的结果。而我们要消灭这种不完全平均主义,在短期内是不行的。这就是初级阶段社会成员的收入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分配方式和自然环境的差异性来决定的。例如,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生产力水平还不高,许多生产领域,特别是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条件的影响较大,农民付出的劳动量相同,但由于不同地区的气候环境不同,自然灾害程度不同,收益也就不同。因而类似这些受自然条件影响的生产者的收入并不完全取决于按劳分配,还要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具有按最终收益分配的因素。此外,按资金分配的也不是单纯的按资金分配,还具有按劳分配的因素。拿股东来说,他的收入既有他参加经营管理的报酬(按劳分配),也有他投入资金的股息(按资金分配),还有雇工创造的剩余价值(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程度的剥削收入)。就是股息收入也还有按劳分配的因素。这是因为初级阶段社会成员的资金大都是社会成员自己活劳动积累的物化,所以他们所获得的股息,就是过去的“劳”与今天的“劳”构成了现实生产的要素而取得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的实质是按功劳分配。这一分配原则必然使那些有知识、有才能的人收入大幅度增加,收入差距拉大,先富起来。这是正常的,符合小平同志先富后富共同富的思想。那种认为收入差距拉开是不合理的,因而要强制性地给以拉平,这样势必重走平均主义的老路,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向更高阶段推进,使大家再普遍受穷。但承认差距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并不是说对收入低的阶层置之不理,而是要调节高收入者,先富带动后富,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贫困者得到起码的社会福利,从而防止社会矛盾激化,推动生产力的较大发展,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能做到公平,不可能做到平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各个人所给予社会的劳动量是个不等量,所以各个人所领回来的分配量也应是个不等量;另一方面,各个人付出的劳动量相同,但各个人获得的分配量不一定相同。近年来,在价值规律的影响下,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开已是最好的证明。

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并不表现在平均上,而是表现在非平均化的过程之中。非平均化的过程,就是一个有先有后的共同富裕过程。商品经济规律使各个人付出多少劳动量,就可以领取多少分配量,也能使各个人付出相同的劳动量领取不同的分配量。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按效益分配,有差别才是合理的,没有差距是不合理的。特别是在引入竞争机制,强调效率原则的前提下,收入差距必然不断拉大。不承认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客观事实,就等于否认市场竞争机制的效率原则。但是,这并不否认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对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正确看待。

(一)社会主义只能做到消灭阶级差别的公平,而不能消除人们经济水平上的不平等;只能实现形式上的平等,而不能实现事实上的平均。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按价值规律办事,按效益分配,这对同一单位的每个劳动者都是平等的,报酬是公平的。这是社会主义的公平。但是,社会主义公平不等于没有差别,不等于在事实上实现了平等。在社会主义大家庭里,由于部门分工不同,各单位效益不同,虽然大家付出同等劳动,但得到的报酬往往相差较大,就是同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他们从事同样的劳动得到了同样的报酬,由于劳动者所在地客观因素的影响,经济负担不一样,他们之间的生活也不一样。一些人会比另一些人富裕,这是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差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它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

(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对于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私营经济活动和中外合资经营活动的人,允许他们通过合法经营,获得较多的收入,必然使社会成员的收入上出现较大的差距。如企业家、经营活动者,获得了超额利润收入。有的成了千万、甚至亿万富翁。这些人比起普遍工人、农民、干部和知识分子的收入有明显差距。允许这种差距存在,有利于调动各种经济成分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发展,也符合先富后富共同富的思想,因而也是合理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把公平分配与平均主义相混淆。过去,我们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时,把平均分配与公平分配等同起来,试图实行全社会无差别的同步富裕,对地区实行调富济贫,对企业实行抽肥补瘦,对个人实行拉平收入。这样做貌似公平,实际上却是极大的不公平,它严重地挫伤了个人和企业单位的积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了调动和保护亿万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主张有能力的人通过合法经营,诚实劳动,率先致富。事实证明,这一政策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率先致富的人已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坚力量,有力的促进了经济建设。率先致富,帮助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是正确的,但绝不是同步富裕,同等富裕。绝不是你半斤我八两,而是水涨船高的发展规律。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不公与治理

我们承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按功劳分配,有差别才是合理的,没有差别是不合理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不存在分配不公平现象。事实上分配不公平现象还比较严重。一是平均主义仍是分配领域的严重问题。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工资没有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特别工资改革以来,各类成员的工资差距日益缩小,平均主义更为严重。二是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者收入偏高。特别是一些不法商贩采取买空卖空,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偷税漏税的不正当的经营手段,侵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从中牟取巨额不义之财。三是以权谋私。一些党政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倒买倒卖,从事非法经营,从中牟取暴利。

要处理好分配不公,首先要克服平均主义。而要克服平均主义,关键取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奖金、津贴的发放要与劳动成果挂钩;在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制,劳动报酬拉开分配档次。其次,加强国家对分配的宏观调控。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对分配进行调节。在生产领域,由于企业之间外部条件优劣不同,造成企业间严重苦乐不均,国家应采取宏观手段,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要深化税制改革,健全税收制度,实现公平税赋。要建立严格的个人收入申报、登记、审核制度,尽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的非法活动,国家必须依法严惩,狠狠打击。再次,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社会主义的公平,不仅要劳动结果的平等,还要注重劳动支出的平等,即创造使劳动者施展才能的平等机会,创造经营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平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展开公平竞争。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收入上的差距,才是合理和公平的。如果只追求收入上的平等,忽视了机会平等,会造成表面上的公平而实际上的不公平。效率与公平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如果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就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劳动效率降低。反之,如果高效率的劳动成果,能通过合理分配归劳动者个人,就能促使效率进一步提高。实践证明,舍效益求平等,只能是集体的贫穷和平均主义泛滥,其结果是公平、效率双损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主义。必须把效率放在经济活动的中心位置上,确立效率优先的方针。同时,在收入分配上,要对过高的收入进行合理调节,防止出现过于悬殊的现象,引起社会不满。只有既拉开分配上的差距档次,又防止差距过分悬殊,才能保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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