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政治制度不容置疑、不容动摇、不容削弱——网络空间取消民族区域自治言论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容置疑论文,政治制度论文,言论论文,民族区域自治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65X(2012)01-0034-09
网络空间为能够使用电脑者自由发表言论提供了最为便利的条件。在网络空间所发表的言论最突出的特点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具有即时性和互动性。因此,网络空间目前已成为激进民族情绪的发泄场,这类激进言论会激发不良社会情绪,损害现实民族关系。自2002年以来,网络空间便出现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存废之议,废制之声流布甚广。随着“3·14”和“7·5”事件的发生,“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在网络空间甚至已达一呼百应之态,形成了极为强大的网络舆论。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未提及民族区域自治,当天便有人在网上称“中国逐步会用族群概念,慢慢弃用民族概念,这叫去政治化”,跟帖则称“必须彻底废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消民族划分和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做到全体公民一律平等。”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真的到了非取消不可的地步?当社会上出现涉及民族关系事件时,人们为何总是将目光转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政策,质疑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并认为是制度和政策本身制造了相应的问题,中国民族政策被一些人污名化。
一、网络信息及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言论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网络信息对现实生活的影响日益强烈。网络空间为人们提供更丰富便捷的信息,让人们使用文字沟通信息即时化、便利化,也成为中国政府沟通民众、了解民意的新渠道。2008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参加人民网强国论坛互动时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2010年“两会”前夕,温家宝通过新华网与网民沟通,从高层再次推动了“网络问政”的新风,“网络问政”也成为中国当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特色之一,并正在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一种新途径,通过网络表达诉求,正在成为公众参与社会政治的新形式。人们借助网络这个“互联互通、自由表达、平等对话”的载体,表达诉求和意见。民意“直白”地呈现在网络上,它能“直达”各级领导,甚至推动了社会监督力度,极大地激发了公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力度,丰富了参与方式,甚至从2010年“两会”始,有全国政协委员们开微博征求民意。不仅如此,网络空间也使过去许多费力、跑腿的事情变得轻松便捷,比如购物、购票等等。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联度日益增加,信息和服务功能成为人们上网的重要基础。
网络空间为人们提供了自由交流的平台,也为人们快速获得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网络信息也并非有百利而无一害,如网络信息可能涉黄、涉赌、涉毒等,有害信息的传播速度也得到提升。由于在网络空间信息发布的匿名性,“网民在充分张扬个性的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不得发泄的怨气和劣性也得以释放,在网络这样一个最少受到管制和惩罚的‘自由世界’里,放纵和信马由缰成为一件刺激而又安全的事。”②
于是,相当多数的网民可以不需要理性,或者理性的发布不负责任的信息,获得自身所需求的“刺激”。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现实社会中要受到管制和限制的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情绪在网络上找了最好的散播平台。散播激进民族情绪的网民虽然有着迥异的年龄、成长背景、社会地位等,但在网络空间,他们隐藏身份以网名在网络空间活动,成为用文字说话的人。一些人不深究中国民族问题的历史国情,也不顾社会生活现实,以自我为中心,一味指责是政策失误导致现实民族问题的存在,甚至一些学术领域的不同观点和争论也在这里被扩大和数字化,将理性和学术争论演化成言语的仇视。
早在1997年,网络上就会看到关于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帖子,有人认为是民族区域自治导致民族之间差别和存在,其中相当一部分转帖于海外。2002年,天涯社区上有位frank2k的网民称“淡化民族意识必须从取消民族区域自治作起”,他声称“民族不能平等,也不可能平等”,“应建立基于人权平等而不是民族平等的新型契约”,从而可以撤销所有的民族自治区域,按着地区自治原则以民主原则选举各级代议制机关和政府。在随后11个跟帖中,只有一人提出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品的警告,一人态度不明朗,其余均支持frank2k的提议。③2005年自称同济大学软件学院教授者建议:“一、除学术研究外,禁止在就业、升学、入党、提干时问及民族。二、禁止制作任何表明民族的身份证。三、任何政策,对各民族一视同仁。四、取消民族自治地域。五、人口统计时,对民族状况最多只搞抽查(比如1/10,美国90年普查采用1/7)。”2008年以来,特别是“3·14”和“7·5”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关于取消民族区域自治的言论日盛,从发表意见者的观点来看,大多数人并不真正了解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来源、内涵等,仅仅是出于字面的理解和对未来的担忧而要求取消民族区域自治,2009年7月9日,正值“7·5”事件尚未平息之时,在所谓中德新闻网上赫然发表写给胡锦涛主席的公开信,称:“再不废除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消民族划分,民族登记,废除一切违反宪法的民族优惠政策,实行民族融合,20年后,国之将亡……”④这些说法极为耸人听闻,综合各种取消民族区域自治的言论,可以分析出如下几种类型:
1.所谓自由派方案。对于一个有着长期封建王朝历史发展的社会而言,自由对人们无疑是最具吸引力的词汇,因此,自由派学者关于取消民族区域自治的言论借助于宪政民主等耀眼的概念炫着人们的目光。网络上被广泛转帖的以自由派人士发布的文章称:“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个人是自主的,地方政府与社会团体是自治的,那么这个社会便是自(主)治(理)的社会。如果有若干个自主治理的自治体联合起来组成并共同治理一个国家,这个国家就是共治的联邦国家,即所谓合众国。所以,联邦主义的复合共和作为一种政治秩序,可以说就是等于:自主+自治+共治。从复合共和的角度看,复合即是分治,复合共和由分治的成员体组成;共和即共治,复合共和中的所有成员都有权共同参与管理联邦及其相关成员体的事务。在复合共和中,每个公民都可以进行各种纵横交错的结社活动,从而能够更充分、更有效地实行自治。”并称“唯有循着这一思路,中国的族群问题,才有可能得到合理的解决。”从上述内容来看,所谓复合共和其实也并非什么新发明和新创造,不过是“联邦”的另一种说法。正如作者在此文开头所写的“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对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同时也更加坚定了我的看法。”虽然以学者的面目出现在各类场合,然而,作者的看法与缺少社会常识的人的想法相去并不太远,只不过此作者是“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当然,如果这不是谦词的话,后面所称“我不仅主张取消民族区域自治,我更主张从法律上取消民族的概念”。便显示出作者太过于傲慢无知,作者不仅不了解,也不理解为什么中国会使用“民族”概念,在对中国历史国情缺少了解和认知的情况下就为解决民族问题开处方,处方的有效性显然无法预期甚至可疑,这种书房中的理想构想与在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处置方案,可行性是显而易见的。当然,此说法在境外媒体多有发布,颇引人眼球,据称在著名BBC也有报道。
2008年7月,在网络上流布一长文《论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弊端》,称“在我们看来,正是中国长期以来推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传统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衰微之后,事实上正在系统地塑造着少数族群个体以自己所在的族群为核心的政治认同意识,而这是当下中国社会中各种族群矛盾逐渐升温的最根本的制度性根源。”在这一理论预设前提下,作者不顾美国存在着种族歧视和族群不平等的现实,竭尽全力赞美了美国的政策,认为美国的政策“在政治层面上,国家平等地对待各族群的个体,完全无视各族群之间的差异,而给予每个人绝对相同的政治权利。”同时,也不遗余力地批判了苏联的政策,称:“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成为这么一种政治实践,它一方面对各少数民族进行尽量明细地划分,在其长期居住的地域内,建立起以民族为单位的各种政治共同体,并在口头上承认其拥有完全的自治权,乃至退出苏联的权利;另一方面,则又构建起一些强有力的‘绑带’,从外部将这些以民族为单位构建起来的政治共同体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使它们非但不可能脱离苏联,而且必须宣称自己是在完全自由的情况下,自愿留在苏联之内的。”⑤由此将苏联实行的民族自治与中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完全混淆起来,以为后文提出取消民族区域自治提供相应的依据,通读全文后,任何一个有正常理解力和民族理论常识的人都能清楚地读到此文不仅主张取消民族区域自治,更进一步地还在于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此,所有现行处理民族问题的制度、政策等均被视为反动,作者开出的药方则是在宪政民主主义大旗下构建所谓统一的大国,使这个国家通向自由民主。作者取消民族区域自治的观点基于一个基本的逻辑,即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仿效苏联实施的,没有任何创新,而苏联已解体,美国仍然欣欣向荣,中国应顺理成章地走美式之路。似乎中国应当永远在别人走过的路上选择才是最好的选择。当然,自由派关于取消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并非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身,其终极目标是取消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和“极权”等等。为了充分表达其所谓反对“极权主义党”的观点,作者甚至将“60年间由党操控于股掌之间的政治国家”与所谓的“土地、山河、人民,共同的语言和历史,持续不断的文化所构成的祖国”实行了二分法,⑥混淆视听,将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股脑地通过所谓哲学的思辨归因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归因于中国没有走自由民主之路,一味地顾着自己彰显个性,说得痛快淋漓,不顾及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国情。
2.重划政区方案。网络上也流行一个通过重划政区来取消民族区域自治的方案,比如 changjiang1980于2009年12月发布所谓的《行政区划改革可行性方案》,称“中国的行政是新中国成立后确定的,有很多缺点,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盘太大,给分裂分子的煽动可趁之机”。然后,他便自行编制了一个重划的方案,似乎行政区划改革是一个可以依据一两个因素随便划分的, changjiang1980所编制的方案理由中充满了民族间的不信任和民族歧视色彩,事实上就是传统中国分而治之的翻版,其整个构想就是通过政区划分,缩小少数民族在全国政区中的比重,通过大量向民族地区移民,控制边疆民族地区,而且实施所谓的拆分内蒙古,在不同区域通过汉人控制、利用蒙古人控制回人,利用满人、朝鲜人控制蒙古人等论调。所有这些都表明,changjiang1980思想中充满了封建民族观,跟帖也一边倒地支持政区重划,目的也主要是为了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旗号则是打着不要为分裂分子所利用。当然,并非只有changjiang1980有此主意,以法学教授为名流布网络的文稿亦称可取消民族区域自治,以实现“以民主问题取代民族问题,即通过民主的过程解决民族问题;应以对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认同取代民族、宗教和文化认同;应以公民身份取代种族或民族的身份”。⑦还有人直接提出:“建议取消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行政省,鼓励各族通婚,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取消56个民族的称谓,统一为华夏族,法律面前一视同仁,建立大一统的华夏族。”⑧
3.个人主义方案。一位据称是专栏作家提出“以个人主义消解民族主义”,声称:“中国的民族问题看似不可解,但其实在我看来,解决办法非常地简单:在中国停止对民族主义的支持,包括停止对民族这个概念的强调,包括停止对‘中华民族’‘炎黄子孙’这些似是而非的概念的宣传,在户籍和一切身份鉴别的表格和档案当中去掉民族这个选项,而代之以‘居民’‘住民’‘市民’这些标志个人主义的概念,在中国的土地上,取消民族区域自治,而代之以个人和市民之间的结合为基础的地方自治。”⑨其实,以个人主义来消解民族主义完全脱离了资本主义时代这样一个国际社会大背景,而且以所谓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为依据,在自由市场条件下解决一切问题,事实上也是一个无解的、无用的建议。不过,这个建议在网络上也赢得了相当多的回应,支持者占大半,在作者的理论构想中政府变成一个轻松的守夜人或物业公司,人民似乎可以像认同一个物业公司一样,简单地在不同政府中选择认同或不认同,显然如同梦呓。
4.融合论方案。网络上也流行一个观点,认为中国现阶段仍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不明智的,这会人为地减缓和阻隔民族融合,而且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上是清政府民族政策或边防政策的延续,并不适用于中国将来的发展,随着民主政治的逐步推行,这个制度的缺陷会越来越明显。”⑩在这些人看来,民族融合才是唯一出路,而民族融合的表征则是:“主体民族人口增加相对较快,其他少数民族人口增长较慢甚至减少(不是少数民族生育率低,而是因为少数民族不断以婚姻渠道加入主体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逐渐消失。”“少数语言、文字的使用,已经被世界各国证明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并阻碍了少数族群融入主流社会的进程。”(11)这位发帖人也给出了诸多改革方案,其中自然也包含政区改革的因素,不过,他希望56个民族能够团结融合,不知道他们脱离实际的政策可否达成团结。
另有一作者在博客发文建议国家实行所谓“民族融和工程”,并给此工程设置了完全的方案,其中包括:1、统一语言文字,明确汉语为国语,汉字为国文;要求各种官方纸质媒介如报纸杂志图书等统一使用国文,废止过去使用五种文字的做法;广播电视以及其他音视频媒介,统一使用国语和国文,官方媒介不再举办民族语言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在公共场合的文字标志,一律采用国文。2、所有民族中小学校使用国语教学。所有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机构,均采用国语进行教学,不再提供民族语言教育服务。所有升学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均需以国文作题回答。3、取消户籍限制,加强民族间的多向流动。4、鼓励民族地区的族群离开世居地,到汉民族居住地就业安家。5、鼓励汉族居民到民族聚居区工作就业、安家落户。6、大力推动民族间通婚,加强民族间的血缘联系。7、所有档案身份证件等废弃“民族”栏目,逐渐废止有关民族优惠政策。8、民族自治地区“改土归流”,纳入正常的行政体系,不再对这些地区实行特殊的政策,包括领导干部的配置等,严格按照其他地区的制度、办法,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聘用各个层次、岗位的领导干部。(12)此方案相当大胆而具体,不仅不顾基本法和基本制度,连基本人权都不在考虑范畴,如果中国真的实施此方案,便可落入敌对势力分化与西化的轨道,自动实现敌对势力梦想的目标。正所谓一个饮鸩止渴方案。
二、网络上取消民族区域自治主要替代“方案”辨析
一个现代多民族国家如何处置国内民族关系的确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3·14”和“7·5”事件发生后,相当多的人在思考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时,在一些人的思考中,似乎只有两个参照系,不是美国就是苏联。这些分析者选择这两个参照系实际上受到人们惯常思维的影响,俗话说“成王败寇”,苏联的解体使人们常常全盘否定其民族政策中合理的部分,在这些人的思想中,不顾常识地认为苏联解体就是其民族政策失误的结果。美国的兴盛且持续强势则使人们一边倒地认为美国是一切人的天堂,美国处理种族民族问题的方式最优,美国人生活在政治上完全平等的环境下。尽管美国也曾经历过种种冲突最严重时期,也曾将印第安人长期排除在社会政治生活之中,美国现实生活中并非没有种族民族歧视。论者并未深究美国社会所存在的不平等,也未深究美国的社会平等的实现轨迹,以及美国社会所建构的基础,似乎只要决策者愿意,中国人就可以像美国那样,享有一套有效的选举体制、法律制度,人们可以像美国人一样生活。他们也并不了解和深究中国之所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历史环境,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在消除民族之间的历史积怨和隔阂,改善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方面取得的成就,一味地以强化“国家认同”为旗号,从取消民族、民族区域自治入手,奔向社会齐一化和同质化。这些人忘记了一个基本常识,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阶段,任何试图人为同化不同民族群体行为均会招致民族关系的恶化。
今天的中国人最不应当忘记中国所经历的屈辱历史,没有将目光投放到那个历史时代,便不能正确理解今天的中国为什么处处受到西方国家掣肘,甚至遭受歧视或敌视。20世纪初,王朝中国成为世界帝国主义口中的肥肉时,封建王朝国家体制也走到了尽头,当时的中国人首先认识到技术进步对国家强盛的根本性作用,追求坚船利炮成为先觉者的重要目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人接受了“民族”、“国家”、“自由”、“自治”等思想理念,从此王朝中国开始寻求向“民族国家”转型。传统中国“五方之民”的族类观也逐步过渡到民族群体观。漫长的王朝国家历史使得资产阶级革命者建立单一的“汉民族国家”构想破产,“五族共和”成为王朝国家终结之初处置多民族共生共存状态的国家结构选择,虽然这一时期没有任何政治家系统说明为什么实行“五族共和”而不是仍然顽固的坚持“驱逐鞑虏,恢复中华”,稍有历史和政治知识的人都不难明白,历史国情使登上权力中心的资产阶级革命党,哪怕是军阀也不太可能自动将国家分化为几个国家。在这一历史过程中,中国并非没遇到挑战,清末民初的外蒙古独立和民主革命、抗战期间的内蒙古自治运动、新疆三区革命以及各种规模的民族地区起义,都曾对中国国家转型进程中族类观转型和随之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形成过严峻挑战。网上主张取消“民族”的发帖人就曾提出过国民政府并不承认民族,而是用宗族概念。历史事实告诉人们,使用宗族概念也并未能消除族际冲突,当时族际冲突更普遍、更残酷,很多军阀在边疆民族地区实施了强迫民族融合政策,甚至有剃发、易服的行动,造成了民族之间深深的不信任和隔阂。当时,中国共产党最初接受了第三国际关于民族平等理论,苏联关于实现民族平等的一切制度性探索都不能不吸引当时中国人的目光,当年苏联发生的一切对当时中国人的吸引完全可以与今天美国对人们目光的吸引相提并论,所有今人在指摘前人借鉴苏联经验中的缺失时,应当想到如果我们不加分析地为了眼前利益生吞活剥地效法美国,同样会受到后人的诟病,没有人能够真正超越时代的局限。正是在民族隔阂最烈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看到了中国这一社会顽症,借鉴民族平等、民族自决、民族自治的理念,动员各民族人民共同参与到抗击日本侵略和推翻军阀统治的社会革命斗争中,并在这一进程中,实践和修正其民族理论,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创造的条件,也为统一多民族的人民共和国构建创造了条件。
关于自由派学者的多元共治,从理论上而言不能不说是十分理想的选择,事实上这一理想也是未经社会实践证明的可行的,社会应允许学术理论与社会政治实践之间有一定差距。早在1949年就有人提出过中国走联邦制之路,可惜自由派学者生不逢时,未能在当时的历史关头得以发表意见。更为重要的是,自19世纪以来,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选择不仅仅受到国内诸多因素的影响,多元是一个历史事实,自由派学者多不承认这一事实,那么显然共治追求的无非是独治或一元之治理,认真研究自由派学者给出的替代方案,人们会发现,此方案核心不过就是在法律上取消“民族”,不承认多元的前提,以地方替代民族区域自治,少数民族只能通过一般的社会政策融入更具一统性的社会。从政治层面来说,其最终目的就是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美国式民主社会之路。这也暗合了西方敌对势力或美国人对中国的期望,其实,早在清末就有西人依据西方的国家观念认为将中国分化成几个国家才最合心意,清末法国驻中国外交官曾写到“将中国的各省分裂成真正独立国家,这是我们认定的一种基本秩序。”(13)
关于重划政区方案。提出重划政区最终目标仍然是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其基本的逻辑则是避免将特定的民族群体与特定的区域联系起来,以防止一些区域内特定群体自决、独立等目标的提出。就中国的情况而言,从一定的民族人口与一定的政区关联来看,是历史上形成的,不承认这一点无异于对历史国情的视而不见,或企图掩耳盗铃。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多民族国家面临的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世间不存在短期和简单的方案供人们选择,将自治区改为省无非是剥夺了世居少数民族在本区域已获得的政治权益,将中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倒回王朝国家时期。其实,执政党对中国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的认知是切合中国实际且据有历史前瞻性。古今中外的历史告诉人们,任何出于划一理想的所谓“取消”、强制“融合”等手段,均非解决民族问题的良好方式,凡是使用这类过激手段者均需要面对历史的惩罚。至于面对长期复杂的情况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如何定位自己的政策目标则是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加以改革。
关于个人主义方案。其实质当然也是采取更为简便的方法解决复杂问题,取消民族、民族区域自治是其提供的选择方案,与前几个方案不同的是提出了更为吸引人的目标,即用个人主义消解民族主义,用“公民”、“市民”等取代民族身份。看起来这一方案其实也是不错的选择,但是,如果“公民”“市民”或“国家认同”是在强制取消民族群体认同条件下获得的,这类认同对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又有多大意义值得质疑?现代社会是一个尊重法制、权益的社会,“公民”、“市民”如果没有尊重法制、权益为基础,那将是什么样的“公民”、“市民”,人们之间如何能发展出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关系。其实,此方案不过是市场万能论另一种版本,似乎市场可以完全使一个社会整齐划一,变异质为同质。提出这种方案的人根本没有考虑到中国社会一多半人仍然是农民,生活在农村,他们当中相当多的人尚未真正直接参与市场经济生活之中。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的市场经济也还没有万能到这一地步,不仅可以解决物资交易问题,而且可以轻松解决现实中一切不能解决的差异、差距问题。这一方案和其他方案一样,是一个轻松的、逃避现实的梦想。
关于“融合”的方案。这一方案并非什么新鲜的方案,完全混淆了王朝国家时期和当代社会差异性群体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其倡导的所谓“融合”不过是历史上强大族类群体无视小的族类群体的差异性,只求满足强大族类群体自大意识、忽视小群体权益的常用手段。人类社会在漫长历史发展中发生异质群体不断融合是大趋势,但是,如果有人认为当代社会仍然可以人为地操控这一进程无非会催生更为激烈的社会冲突。实际上,今天我们所说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是具有历史延续性的格局,但是,这一格局的形成建基于民族间的平等、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共同团结奋斗基础之上。人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当今世界仍然是国家间的竞争仍然十分激烈,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在国际社会斗争中放弃维护国家利益。我们说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并非具有侵犯性的自我中心主义,稍有常识的人均应认识到,自我的发展如不从自我的实际出发便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强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非强调极端民族主义,而是强调各民族在多元一体格局下,尊重法制,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建设和维护一个具有活力的多元和谐社会。有些学者并不十分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也不能正确理解中国民族政策的内涵,甚至随意解读这一制度,如称:“……自治区域相对封闭,自治区里面的人不愿出来,因为在那里,他们有自己的宗教、语言和生活方式,到外面生活和从事各种活动可能会很不方便,同时,中央政府对自治区给予很多优惠政策和待遇,这客观上强化了少数民族‘扎堆聚集’的生活方式。同时,居住在其他地区的‘外人’也不愿意住进去,因为语言、宗教信仰以及生活方式的差异,很难融入当地的社会。这样就导致了少数民族自治区与其他地区的相对隔离,中央政府虽然采取了一些民族融合措施,如向那些地区选派干部和大学生等,但难以改变由于区域自治所带来的封闭格局。第二个问题就是自治程度的问题,中央政府统得过死,自治就名存实亡,会招致生活在自治区域中人们的不满。中央政府如果放得过松,可能会失控,甚至会产生分裂倾向。”(14)实际上,任何一个稍稍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都知道,民族地区业已进入历史上最开放的时期,作为国家平等一员,很多民族的普通劳动者在全国各地就业、流动,各民族成员之间的直接接触和互动也达到历史上最频繁时期,流入民族地区的汉族人口也已达到历史上最频繁时期,人口的流动加大了各民族之间相互了解和认知,某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隔离状态并非人为,不过是历史、环境等复杂因素所至,随着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提高,这一状况的改变是显而易见的。此外,中央政府向民族地区派干部和大学生并非如作者所说的是促进民族融合的一项措施,在一个共同的国家内,任何区域的建设活动都离不开政府管理人员和具有较高教育背景的劳动者,和少数民族在内地就业一样,汉族干部和大学生进入民族地区就业应视为社会发展需求。作者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自治程度,显然,作者不学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5)也就是说,民族区域自治的程度以不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为法定底线,中央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亦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遵守法律的基本准则,任何超越或违背基本法准则的行动均为公然分裂国家的行动。
总之,所有关于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言论的发布事实上均源于这些人心目中的自我中心主义,源于这些人对同质化社会是安全无害的臆想,这些思想深处不过是“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在作祟。“在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政策体系进行研究和评估时,首先要着眼于民族政策的实践方式和实现程度,而不是对制定政策的立意做出质疑”。(1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建构独立自主的人民中国历史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套基本政治制度,而不是理论家们在书斋中的构想。2005年,胡锦涛主席曾明确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17)
三、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西藏“3·14”和新疆“7·5”事件与其说是对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挑战,不如说是对现代化进程中国家社会治理的挑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事件从社会治理转型方面对中国社会解决民族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社会公共政策中需要纳入更多的能够保障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政策措施。这些事件并不能改变中国社会追求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的基本道路,也不能改变解决民族问题的核心任务——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民族地区各民族人民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的迫切要求与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的矛盾,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和完善,使民族关系协调运行于法律与制度的轨道是保障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必由之路。
第一,为推动民族关系的协调运行,全社会都需要真正认识和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保障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深刻意义。新中国选择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言,其核心是通过区域因素和民族因素的结合,保障少数民族权益,达成各民族平等、团结的目标。“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几乎都成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18)无论是从中国各民族的历史关系、人口的民族构成状况,还是从各民族发展的不平衡性来看,通过专门的制度安排,确保民族平等,达成各民族的团结是面对现实的选择。1981年乌兰夫就曾指出:“我们有些同志——包括某些担负着一个部门或一个地方的领导工作的同志在内,仍然不重视法制建设,仍不重视民族政策。他们总是害怕给民族自治地方以充足的自治权,总是认为少数民族没有管好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能力。在他们的头脑里,显然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封建主义的思想残余。……不用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就不利于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繁荣富强。……在民族问题上确立完备而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不仅是当务之急,而且是久安之计。”(19)没有全社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重要意义的认识,便不会形成切实推进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目标的真正实现。对于执政党而言,确保各民族干部队伍对多民族国家国情的深刻认识,以及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认知,对真正自觉执行民族政策,创新政策措施,推进“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实现意义。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正是由于社会上对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益的认知水平不高,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障碍,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更需要完善。
第二,巩固民族区域自治基本法的地位,遵守基本法的规范。“《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其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它规范了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关系,其法律效力不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执行该项法律。”(20)《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法律,其法律地位、法律效力明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本法的一些规范尚未得到严格遵守,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十分复杂,最主要应当考虑如下几个原因:
(1)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制认识不足。《民族区域自治法》并未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和认知,仍然有很多人认识不到处理好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是民族法制的最为重要的使命。“这个使命的核心是: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的现实基础是必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因为少数民族在社会发展中处于相对弱势,要想使他们的全面发展与汉民族同步,就必须给予其特殊的条件和必要的帮助。……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最深刻的本质是对少数民族的权益实行特殊保障。”(21)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是中华民族的生命、力量和希望所在”。任何团结都不会建筑于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基础之上,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保障是民族团结的根本基础。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身仍然在不断完善之中,与经济权益相关的规范仍然需要在探索中确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不同层级政府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调节的重要关系,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条件下,相应的权益关系还需要不断调节,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的是一个原则框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还缺少更为具体的规范,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3)一些规范性程序尚未健全,影响到对基本法的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民族自治地方时常承受“一刀切”之苦,自治法赋予他的这项自治权却很少被使用,说明基本法未得到严格遵守,这涉及中央和地方双方责任。逐步完善程序是严格遵守基本法的一个关键。早在2005年,胡锦涛就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带头学习贯彻、模范遵守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把遵守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自己必须履行的职责。”(22)
第三,增强监督力,强化《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力。一项法律制度的完善,没有强力监督便缺少法律权威性,增强监督力无疑是强化《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力的重要途径。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情况。这次检查主题抓住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的两个关键之一,检查组听取了国务院21个部委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汇报。随后,分成4个小组,分别由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许嘉璐、韩启德副委员长带队,赴内蒙古、宁夏、黑龙江、新疆、青海、甘肃、广西、贵州、云南、西藏、四川11省、区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委托吉林、辽宁、河北、浙江、湖北、湖南、重庆、广东、海南9省、市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进行检查。检查中,听取了各省、区及相关州(盟、市)、县(旗)的工作汇报,还深入实地了解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召开各种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表明,少数民族的民主政治权利得到保障、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实现快速发展、民族地区社会事业进步较快、配套法规建设有了重要进展。然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落实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包括:(1)配套资金减免规定落实不到位。(2)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小、不规范。(3)资源开发补偿规定不落实。(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不到位。(5)国务院相关部门规章配套不到位,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一直没有出台,直接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若干规定的深入贯彻实施。(6)政府部门工作推进中对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考虑不够,造成一些新的问题。从全国人大此次检查来看,由于后续的整改措施缺乏,上述一些问题仍未真正得到纠正。
任何一项制度,其权威性、有效性都源自其执行的状况,以及通过执行对目标实现的贡献。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制度规范日益完善,对相关监督和检查机制的设置也就日益迫切,以往主要是依靠人大专门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或国家民委通过工作检查方式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检查,其监督功能不显著。《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3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第34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办法,并将执行情况向国务院报告。”这项规定为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提供了重要法规依据,但是仍需要在监督检查程序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第四,推动配套法规的出台和落实,民族自治地方应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发挥自治法规作用。民族自治地方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主体之一,提升民族自治地方法制意识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完善的重要途径之一。有研究者早就指出“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拟制权行使得充分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化、法制化的实现。”(23)从相应的调研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在逐步提升,但是,仍然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实施自治权的法律依据、法律空间认识不足,未能用足用好现有法律空间维护权益、调节关系。至今仍然有自治州、自治县未曾制定过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当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或命令与本民族地区的实际不相符时,少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变通执行或补充规定的权限。
总之,统一多民族中国的现代化进步程,必须在面对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实际之中,坚持基本政治制度和一系列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新思路和新实践。(24)
注释:
①http://jiangzhaoyong.blshe.com/post/4370/514084,2010年3月14日星期日。
②石长峰:《“网络暴民”是怎样诞生的?》,《中国社会导刊》2006年第25期。
③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1937/1/13085.shtml。
④www.dolc.de/forum/archiver/?tid-975139.html。
⑤http://www.xici.net/main.asp?url=/b103081/d81140849.htm。
⑥许允仁:《共和国还没有建成》,http://www.21ccom.net/newsinfo.asp?id=3108&cid=10352200。
⑦http://www.ideobook.com/667/reflections-on-events-in-2008/。
⑧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01/80/72/9_1.html。
⑨http://www.ipencil.org/?p=4714。
⑩http://club.news.sina.com.cn/viewthread.php?tid=304162&page=1&authorid=1157245774。
(11)http://www.weiweikl.com/MZYJ19.htm。
(12)朱新梅:《调整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促进民族融合》,http://zhuxinmei.vip.bokee.com/。
(13)(法)奥古斯特·弗朗索瓦[方苏雅]著,罗顺江等译:《晚清纪事》,云南美术出版社2001年,第142页。
(14)高鸿钧:《关于2008年几个重大事件的法理思考》,http://www.ideobook.com/667/reflections-on-events-in-2008。
(15)陈建樾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286页。
(16)(24)郝时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民族报》2011年5月13日第5版。
(17)(22)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05年5月28日第1版。
(18)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第173页。
(19)《乌兰夫文选》(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332页。
(20)《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新星出版社2005年,第7页。
(21)(23)刘惊海等:《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完善》,《内蒙古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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