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社团的合法性分类及发展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团论文,对策论文,合法性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1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01)02-0155-03
社团是社会团体的简称,指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1]。体育社团就是以体育运动为目的或活动内容的社会团体[2]。我国近几年的体育社团在多个领域、多个层次都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对体育社团分类的研究也是从多方面进行的。例如我国较早对体育社团进行研究的著名学者卢元镇先生,他在多年的研究过程中逐渐完善了对体育社团类型的梳理[2,3]。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服从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可以对体育社团进行各种各样的分类。
韦伯和哈贝马斯等人关于合法性的理论[4,5]引起了社团研究者的重视。社会学知名学者高丙中先生以合法性理论对我国社团所进行的分析是非常精辟的[6]。他从合法性出发,通过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以及法律合法性四个方面,对我国的社团问题进行了独到的研究。借鉴这种研究方法,以社团的合法性为依据,来探讨体育社团的分类,进而分析我国当前形势下体育社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发展对策,这对于推动我国体育社团的社会化具有着迫切的意义。
1 合法性的概念与理论
1.1 合法性的概念 “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个内涵非常复杂的概念,它的形容词legitimate(合法的或具有合法性的)具有七条基本义项;并且“合法性”概念在社会科学中的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概括地说,“合法性”表明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基础,这种基础可以是某种习惯、某条法律、某种主张或某一权威,至于具体的基础是什么,则要看实际情境而定。
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或规范系统,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政治秩序。广义的合法性概念涉及比法律、政治更广泛的社会领域,并且潜含着广泛的社会适用性。韦伯所谓的合法秩序(a legitimate order)是由道德、宗教、习惯(custom)、惯例(convention)和法律(law)等构成的[5,7]。合法性是指符合某些规则,而法律只是其中一种比较特殊的规则。因此,合法性的基础可以是法律程序,也可以是一定的社会价值或社会先例。一个组织是否具有合法性,取决于它能否经受某种合法秩序中有效规则的检验。
关于狭义的合法性概念,韦伯曾于20世纪初提出了合法统治的三个类型(合理型、传统型、魅力型)的经典理论,此后哈贝马斯又对这一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他对狭义的合法性曾有一个简明的解释: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
由此可见,合法性概念无论在广义还是在狭义的用法中都包含着同一要旨:由于被判断或被相信符合某种规则而被承认或被接受。
“合法化”(legitimation)是与合法性相伴生的一个概念,它最基本的意思是:显示、证明或宣称是合法的、适当的或正当的,以获得承认或授权。韦伯的合法性概念本身就包含着一方对合法性的宣称和另一方对合法性的相信,“合法化”表示的是主动建立与特定规范的联系的过程,明显在强调一种主观性。
1.2 社团的合法性 从理论上说,社会现象由于具有了合法性而得到承认。体育社团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对其合法性表达承认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代表人物、各级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上的个人。主体对承认的表达形式是不同的,国家、政府部门的承认表现为对体育社团开展活动的同意、授权;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承认表现为与体育社团的合作、提供资源;个人的承认则表现为个人对体育社团的参与。这三种主体所赋予体育社团的合法性是它开展公共活动的基础。
各种体育社团在合法性上又是不同的。许多事实表明,我国当前体育社团的合法秩序是复合的,是多样性和多元性的并存。这些体育社团在其发展过程中与秩序(如法律秩序、政治秩序、行政规范、社会惯例等)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复杂关系——单从法律秩序这一个方面来看,有的体育社团履行了完整的登记程序;有的体育社团挂靠在合法登记的社团之下;而有的体育社团则完全置身于法律秩序之外。同时,这些社团还进行着各式各样的活动,而这些活动往往突破了法律秩序。然而事实却是,尽管有些社团与法律秩序表现为冲突的关系,但它们仍旧以某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地存在、运行和发展着。这说明上述体育社团的存在和运行符合了某种秩序的要求。
高丙中先生认为,社团在理论上拥有四个获得合法性的场域:一个社团可能只在其中的一个场域获得了合法性;也可能在四个场域都获得了合法性。我们也可以说,一些体育社团只获得了有限的合法性,另外一些则获得了比较充分的合法性。这四个场域分别指的是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在体育社团的发展过程中,合法性对社团的要求是变动的,而体育社团在兴起和发展过程中对这些场域的依赖程度也是变动的。下面对体育社团的分类借鉴了高先生的分类方法,首先梳理了我国当前的体育社团类型,进而提出体育社团的发展对策。
2 体育社团的合法性分类
2.1 社会合法性的体育社团 许多存在已久、甚至一些刚刚成立的体育社团,尤其是一些民间的体育社团,在其运行之中并未履行规定的法律手续。它们在不具备法律合法性的情况下能够出现在社会上,并在特定的范围内活动,是因为它们通过某些特殊的方式至少获得了社会合法性。
体育社团的社会合法性主要有三种基础,一是地方传统,二是当地的共同利益,三是有共识的规则或道理。一个民间体育社团得以存在的基础,至少应是三者之一。许多传统的体育社团能够延续至今,往往因为它们在上述三个方面有社会共识。以一个地方醒狮会为例,当地舞狮的民间传统具有无可质疑、不容否认的正当性,这使得醒狮会尽管不具备法律合法性,也能够长期存在和运行——甚至对于一个中断多年类似这样的社团,也能够很容易地恢复起来。在这里,传统本身就具有不证自明的合法性。如果这种体育社团能够代表当地的利益,为了地方的荣誉参加比赛或其他社会活动,就会以更加充分的正当性赢得了当地民众的认同和参与,证明自己的社会合法性。
2.2 行政合法性的体育社团 行政合法性是一种形式合法性,其基础是科层体制的程序和惯例。行政合法性的获得表现为多种形式,例如机构文书、领导的同意、机构符号(如名称、标志)的使用等。当体育社团获得了某一级单位领导的允许、同意、支持或帮助时,它就可能获得行政合法性。
行政合法性对于体育社团及其活动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一方面,我国的社团管理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以单位为基础的行政体系的延长;另一方面,许多体育社团的发展难以超越单位,离不开对单位资源的利用。因此,行政合法性无论对于法人社团、单位社团还是民间社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合法性是社团法人的前提条件。新的《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规定,一个社团必须先找到一个主管单位,然后才能够申请成为法人;行政合法性对单位社团更加重要:法律授权单位全权管理自己内部的社团,这种内部的体育社团可以免于登记;对于民间体育社团来说,它们大部分缺乏法律合法性,而且活动范围很小,一般只限于基层。但是,如果各级行政部门因需要而在自己的运行过程中将它们纳入其中,就会在客观上帮助它们超越原有活动范围的局限。例如某些特定基层的篮球协会,他们一般只能在街道、乡村或单位活动,可是一些行政单位组织的活动使它们走上了更大的舞台。
2.3 政治合法性的体育社团 政治合法性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它涉及的是国家、尤其是代表国家政治的各级党委系统对体育社团的内在要求,如对社团宗旨、社团活动的意图和意义等方面的规定。若某一体育社团能够表明该社团或其活动符合某种政治规范,即“政治上正确”,则它就可能被判定是可以接受的。体育社团的这种政治合法性可以通过订立社团宗旨、阐发社团活动的意义来表达。
在我国公共空间的任何事物都要首先解决政治合法性问题,政治合法性对于体育社团的存在和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我国的社团管理偏重于采用行政模式,所以一个体育社团要申请成为法人,就必须要先找到挂靠单位,满足政治规范的检验,例如最基本地不能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等。只有这样,这个体育社团才有可能申请成为法人;即使一个体育社团已经是法人,各个单位掌握资源的领导在与之发生联系时,也还会不断地评判其活动的政治合法性,并做出适当的反应;对于民间的体育社团来说,在尚不具备法律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的情况下,它们一般会强化社会合法性,并同时用政治合法性来回应行政和执法部门的压力。通过这种合法化努力,它们往往能够免于被追究。
2.4 法律合法性的体育社团 国务院在1998年实施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从实质上对社团提出了综合的合法性要求:政治上达标,行政上挂靠,符合法律程序,得到社会支持,哪一个方面都是不可缺少的。新的规定指出,社会团体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合法组织,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了促使社团满足充分合法性的要求,法律合法性实际上被设计为整合前述三种合法性的核心。可以看出,现在的规定在要求社团获得法律合法性的同时,也要求它们具有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体育社团面临着新的要求和压力。
现在,法律合法性作为整合上述三种合法性的核心,那么一个“正式”的体育社团就应该同时具备这四种合法性,否则是不符合现行规定的。但是,包括民间体育社团在内的许多社团实际上还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各种方式继续存在。几种矛盾的秩序同时存在,社会必然存在以妥协为内容的默认机制[5]。在下一部分的发展对策当中,我们还将就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3 体育社团的发展对策
3.1 体育社团的社会合法性诉求 社会合法性是许多民间体育社团得以成立的最基本要求。欲成立新的体育社团,首先必须以社会合法性的要求来进行活动。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者的生存智慧,挖掘并利用局部的合法性得以兴起,然后再谋求充分的合法性以利发展。
社会合法性不仅对民间体育社团是至关重要的,而且也是其他一切体育社团开展活动的基础。一个社团如果得不到一定社会范围的承认,就没有资源开展活动,甚至连注册需要的基本资金都无以筹措,难以符合我国现行规定对体育社团的要求。所以对社会合法性的诉求不仅对体育社团的兴起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且也是体育社团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体育社团应该根据社会合法性的特点,积极诉求社会合法性。
3.2 体育社团的行政合法性诉求 现代国家的社会合法性对体育社团、尤其是民间体育社团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一个民间体育社团发展到一定阶段或水平之后,自然会在其他方面寻求合法化。如果它们只是在村里、街道内开展活动,也许社会合法性就足以保障其顺利进行;但是,如果它们想在更大范围里进行活动或者已经产生了大范围的影响,就要获得其他方面的合法性。否则,将会与行政的、法律的或政治的力量发生冲突,受到它们根本承受不起的压力。单位体育社团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
一些体育社团可能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合法性,但社团的组织者可以按照逐级汇报请示的行政程序或打招呼的惯例使社团的活动安排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这样就使单位内部和单位有效影响范围内的社团活动成为可能。各级行政领导对体育社团的承认往往自然延伸为参与,他们参与的方式是很灵活的:可以是实际的,也可以是符号的,如名誉会长。如果某体育社团的组织成员本身就是相当级别的行政领导,那么,该体育社团就将具有天然的行政合法性。对于体育社团来讲,也总是乐于接受这样的单位领导来充当社团的领导成员。李宗海和陈德龙在介绍他们的体育社团工作经验时指出,体育社团领导班子成员的构成要体现出合理性,应当由“有权人、有钱人、热心人、明白人”四种人组成。其中“有权人”指的就是党政领导[8]。
体育社团的行政合法性与社团活动的行政合法性是有区别的,一个欲求进一步发展的体育社团可以一次性地从一个单位获得该社团存在的行政合法性;社团活动的行政合法性则可能要一次一次地去争取,因为体育社团的活动空间可能是跨单位的。由此看来,无论是法人社团还是单位社团,如果要开展活动,就须不断地与各种单位打交道,努力赢得有关领导的认可乃至支持。
3.3 体育社团的政治合法性诉求 任何社团都需要政治合法性来支撑自己。尽管体育社团是一种群众自治的组织,可是它们大都主动地使自己兼具一种国家政治单元的功能,负起一定的政治责任,以此奠定自己的政治合法性。由于“政治上正确”是一种主观的判断,所以这种合法性的获得离不开特定的操作。政治合法性的判断并没有固定的尺度,体育社团在诉求政治合法性时,应从多方面来表达它们与政治秩序的一致:显示与意识形态、国家推崇的价值(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致;显示与国家目标、尤其是中心任务(如经济建设)一致;显示与国家的政策(如统一战线、维护稳定)一致;等等。这些陈述可以在体育社团的宗旨中表达出来,将社团宗旨定位于一种积极的政治态度;另外,在体育社团的活动过程中,组织者还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主动地生产、造成这种共识,即体育社团活动的合法化。可以说,体育社团的政治合法性非常依赖于沟通过程。体育社团的组织者可以通过意义和认同的再生产,重新解释和传播自己的信仰活动,使之成为大家在政治上承认其正确性的东西,有了这样的共识,体育社团就具备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3.4 体育社团的法律合法性诉求 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一个社团应同时具备四种合法性。新条例使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成为了法律合法性的前提,也分别是国家和社会发挥各自影响的渠道。这是成立新时期体育社团所必须考虑到的。
作为整合其他三种合法性的核心,法律合法性一般说来是滞后的,甚至一度是可有可无的要求——许多体育社团在产生的时候只具有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或政治合法性中的一种,并且它们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也能够依托单一的合法性在社会上成功地活动。但体育社团在新的形势下的确遇到了新的合法性压力——体育社团被要求具备充分的合法性,否则它们要冒很大的法律风险。
然而,由于新条例在会员、处所、资产、经费等方面的诸多要求,使得许多体育社团、尤其是民间体育社团按照现行的管理条例获得法律合法性是非常困难的。即使这样,因为社会可能存在以妥协为内容的默认机制,所以,包括民间体育社团在内的许多社团实际上还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以各种方式继续存在。因此,体育社团尽管难以诉求法律合法性,也不应该放弃在其他合法性方面的诉求努力。
4 结论与建议
1)体育社团作为社团的一种,符合一般社团存在与运行的基本规律。运用合法性理论,借鉴社团问题的研究成果,来梳理体育社团的类型,并据此分析我国当前形势下体育社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发展对策,有助于推进我国体育社团的社会化进程。2)我国的体育社团是复杂和多样的存在。从合法性这一角度来分析体育社团,探讨体育社团存在和运行的内在机制,将使得问题变得清晰、明朗、易于理解;也为体育社团发展对策的提出找到了理论依据和开拓了新的思路。3)各种类型的体育社团都有其存在的基础。体育社团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及发展的要求,进行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的诉求。即便是在新的《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出台,并对法律合法性产生新的要求之后,体育社团进行多种合法性的诉求仍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