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与战略选择_转基因生物论文

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与战略选择_转基因生物论文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及我国的策略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转基因论文,安全管理论文,策略论文,生物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应该承认,农业转基因技术的飞速发展,为解决粮食短缺、有效药品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展示了良好的前景,但是,其在生产、包装、运输、贮存、使用、处理等过程中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的潜在风险与威胁也日益显现出来,从而引发了世界范围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讨论。

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随着农业转基因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看到了其好的一面的同时,也认识到了其潜在的不利的一面。尽管迄今缺乏肯定或否定转基因技术的科学依据,有关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所构成的安全隐患,日益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从纯技术层面来看,农业转基因技术是中性的,无所谓好与坏。真正重要的是对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目前,人们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忧虑,主要集中在其是否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有害,这正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1.1 生态环境方面的担忧

1.1.1 可能诱发害虫、野草的抗性

一方面,许多基因改良品种含有从杆菌中提取出来的基因,这种基因能产生一种对昆虫和害虫有毒的蛋白质,如果长期大面积使用这种基因,害虫就有可能产生抗药性,并使这一特性代代相传,不仅转基因植物不再抗虫,原有的杀虫剂也会不再有效;另一方面,在自然生态条件下,有些作物会和周围生长的近缘野生品种通过花粉等媒介发生天然杂交,从而将自身的基因传入野生品种。如果所传入的基因是一个抗除莠剂基因,就会进一步增加杂草控制的难度;如果所传入的基因还具有更强的抗病虫害能力和抗旱能力,则会出现抗病能力更强、蔓生速度更快的杂草,扰乱生态系统的平衡。

1.1.2 可能诱发基因转移跨越物种屏障

一些生物学家认为,自然界物种为了保持自身的稳定性、纯洁性,对遗传物质的改变是严格控制的,基因漂流仅限于同种之间或者近源物种之间。而德国一位权威动物学家通过4年的研究发现,用于改良作物的基因可能跨越物种间的屏障,对基因只会在同种间转移的生物学理论提出了质疑。基因在非人为控制下的越境转移,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是难以预料的。

1.1.3 可能诱发自然生物种群的改变

基因不仅会漂流到野生品种,而且通过转基因技术产生的基因也可将自身扩散到自然界中去。因此,转基因生物在自然界中释放将污染自然基因库,打破原有的生态平衡,对生态环境产生难以预料的冲击。丹麦科学家的研究表明,如果转基因植物在长势、越冬能力和种子产量等方面比非转基因植物强得多,就会演化成杂草,改变自然的生物种群。

1.1.4 可能诱发食物链的破坏

完整的食物链是维系自然界万物共存、生态平衡的极为重要的一环。一旦食物链遭到破坏,生态环境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转基因作物的大量种植是否会破坏经千万年自然选择所形成的食物链,美国康奈尔大学的一项实验引起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1.2 食用安全方面的担忧

食用安全是食品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因此人们对食用转基因产品是否安全最为关心。目前的担忧主要有:

1.2.1 毒性问题

尽管迄今还没有具有说服力的研究报告表明转基因食品有毒,但批评者认为,人们对基因活动方式的了解还不够透彻,仍没有十足的把握控制基因调整后的结果,他们担心基因的突然改变会导致有毒物质的产生。

1.2.2 过敏反应问题

作物引入基因以后,会带上新的遗传密码而产生一种新的蛋白质,这些蛋白质有的会引起过敏,因此食物可能会由于基因转移而诱发某些人的过敏反应。

1.2.3 抗药性问题

在转基因过程中,若使用具有抵抗临床治疗用抗生素的基因,在食用了这种改良的食物后,食物会不会在人体内将抗药性基因传给致病的细菌,从而使人体产生抗药性,也是人们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

1.2.4 有益成分问题

有研究发现,外来基因会以一种人们目前还不甚了解的方式破坏食物中的有益成份。英国伦理和毒性中心的实验报告说,与一般大豆相比,在两种耐除莠剂的转基因大豆中,具有防癌功能的异黄酮成分分别减少了12%和14%。

1.2.5 免疫力问题

转基因产品有可能降低动物乃至人类的免疫能力,从而对其安全乃至生存产生影响。1998年8月英国1位教授披露,实验白鼠在食用了转基因大豆后,器官生长异常,体重减轻,免疫系统遭到破坏。事后,又有14个国家的20名科学家发表声明表示支持。

生物安全管理不是评价技术的好坏,而是对上述潜在危害及一旦危害发生后的对应措施进行研究,寻找降低风险的渠道,最终有效地保证应用的安全。因此,讨论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问题,一定要持科学的、建设性的态度。

2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主要内容

我国政府很早就对转基因作物的安全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1993年原国家科委发布实施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农业部出台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保障人类的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的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发,2001年5月23日,朱镕基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4号令,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分八章,分别是总则、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经营、进口与出口、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

在总则中,主要对什么是农业转基因生物、什么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分级管理评价制度、评价制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作了说明。

在研究与试验中,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说明: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单位应确保研究与试验的安全;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应当在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三个阶段: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取得安全证书;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应当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生产与加工中,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说明: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单位和个人申请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批准部门;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的,由销售单位代办审批手续,不得向农民收取审批、代办费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应按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运输、贮存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在经营中,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说明: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建立经营档案,载明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有明显的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载明销售范围;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在进口与出口中,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说明:从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条件;境外公司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试验材料入境的条件;加工原料入境的条件;从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的批准文件,检疫合格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手续;过境转移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7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向境外出口农产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证明;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证书和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在监督检查中,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说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措施和手段;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在罚则中,主要对违反《条例》的情况应如何处罚作了说明。

在附则中,主要说明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国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现状及我国的策略选择

3.1 国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现状

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已制定了各自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管理的法规,负责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和监控,如美国是在原有的联邦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转基因生物的内容,分别由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环保局及联邦食品与药物管理局负责环境和食品两个方面的安全性评价和审批。

由于各国在法律体系和管理经验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特别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尚未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一些国际组织,如经合组织(OECD)、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在近年来组织了多次专家会议,积极组织国际间的协调,试图建立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能够接受的生物技术产业统一管理的标准和程序。但由于存在种种争议,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条文。

总体上讲,美国和加拿大对转基因植物的管理较为宽松,美国在2000年种植了3030万公顷的转基因作物,占当年全世界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的70%;若再加上加拿大和阿根廷,这3个国家种植的转基因作物占全世界的98%。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洲国家。从研究水平上来说,欧洲国家,特别是英国、法国、德国等在农业生物技术领域都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已开发出一批可用于生产的转基因作物。但到目前为止,欧洲作为商品种植的转基因作物还很少。欧洲的消费者很难接受转基因食品。

3.2 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策略选择

3.2.1 尽快完善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规体系

(1)尽管已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升级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但升级后如何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是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增加基因工程安全管理的内容。新的《种子法》中已增加了这部分内容,建议在饲料、兽药、绿色食品、农药、进出口检疫等法规中也增加这部分内容。

3.2.2 保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

(1)从《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效果看,有些单位进行了大面积的田间试验,而没有申请,有些单位不按审批文件进行释放或实验,而且有些试验已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

(2)转基因技术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是潜在的、长期的,因此要重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强执法力度,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

(3)总结、吸取美国和欧洲等国对转基因农产品安全性监控的经验教训,提高我国监控管理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

3.2.3 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研究

(1)美国等发达国家非常重视转基因生物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安全性研究,审批主要依据科学研究结果;而我国则主要建立在专家对资料的掌握上,例如,对于已大面积种植的转基因抗虫棉,一些专家认为由于我国普遍采用间作、轮作等耕作制度,农田生态环境中存在棉铃虫的天然避难所,不存在转基因抗虫棉的管理问题。

(2)加强转基因农产品安全性研究的硬件建设和软课题研究,包括建立国内农业生物安全性数据库,设立专项经费。

(3)重视转基因生物的毒性和过敏性分析,建立由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合作的监控体制。

3.2.4 加强转基因生物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政策研究

(1)根据2000年元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联合国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谈判情况看,转基因农产品将成为下一轮WTO谈判的内容。因此,我国应积极寻找利用安全评价作为技术壁垒限制美、加等国农产品进口的可能性。

(2)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性与保护民族生物技术产业的关系的研究,像欧盟一样放慢国外同类转基因农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速度,以保护民族生物技术产业。

3.2.5 在国际条约的制订及谈判中坚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

国际社会应允许发展中国家免费或优惠使用新技术,尤其是同意某一性状基因的原产国可在育种中免费使用这一基因及转基因品系,或给原产国以经济补偿。

标签:;  ;  ;  ;  ;  ;  ;  

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与战略选择_转基因生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