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矩之道:解决我国市场经济中公平与效率矛盾的伦理工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之道论文,伦理论文,市场经济论文,公平论文,矛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9X(2006)03-0009-04
我国经济改革在取得伟大成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这突出表现在社会保障不健全、失业率过高、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等方面。在我看来这些问题都源于市场经济中公平与效率矛盾的激化。有学者指出,改革实质上是一场制度变迁,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要加强制度伦理建设。但我认为,制度的建立、变迁、具体实施和价值评判等都是由具体的人来完成的,制度中必然内含制度订立者所秉持的道德观和价值观。直接参与制度制订的人本身就处于一定的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所定制度的正义性。因此空泛地提制度改革是没用的,必须让正确的、可靠的“人”有机会真正参与到制度建设中来,才能从源头上保障制度的合伦理性。
如何使市场成为优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本质上是一个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我国政府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结构、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提出国家适度放权“抓大放小”以促进国企效率、搞活私营经济,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提高人民积极性,时刻不忘社会主义性质,注重社会公正以达到共同富裕等理论构想。这些构想都较好地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结合,使改革从一开始起就不乏正确的价值目标和理论指导。
然而改革的实际走向却与这一价值目标有所偏离。其根本原因在于,“改革方案过分地依靠改革者的‘理性设计’,而忽略了现实社会中积聚的极难扭转的‘习惯势力’。”[1]“改革是在保持原有行政权力体系的条件下从上到下推进的,在利益结构大调整的过程中,某些拥有行政权力的人往往有条件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牟取私利。”[2] 再加上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总是供大于求,为权力的寻租提供了无限的市场与丰厚的利润。而直接原因则是各级政府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本末倒置,在市场经济的基础结构还缺乏必要的公平与正义时,就过分强调可视政绩。没有看到“被行政权力扭曲了的、没有竞争的市场,甚至比没有市场更有害,它们表面上存在市场,实则权力资本膨胀”[3],是恶的市场经济;也没有认识到“由于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特性,在错误的路径上走得愈远,退出的成本就愈高,甚至会锁定在这个路径之中。一旦锁定,除非经过巨大的社会振荡,就很难退出了。”[2]
可见,我国市场经济并非只由市场能力,而是由“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和市场能力共同构成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4] 有人把我国社会分为十大阶层,我认为按照这三种能力的不同占有程度,可以进一步把这十大阶层划分为四大利益相关群体:第一,钱权结合的权贵集团,即积极利用手中再分配权力和寻租能力来牟取个人私利的经理领导人阶层中的那些国企领导、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和办事人员阶层中的腐败分子以及与他们相勾结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人员。他们利用其雄厚的资本和牢固的行政关系网络控制了改革的具体操作过程,通过各种败德方式搅乱了市场游戏规则、瓜分了社会财富和市场份额,成为为数最少却最具影响力与权势的社会顶层。他们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社会的潜规则、导致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失范,他们在本质上是反市场经济、反改革的,是必须注意的对象;第二,基本不具有以上三种能力且处于社会最底层的贫民集团,包括游离在社会保障体系和福利制度之外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部分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阶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改革成本过多地由这一集团承担,其利益受损、社会地位与生存状态岌岌可危。且由于自身缺乏组织和民主法律意识,从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与辨别是非能力,开始趋向保守,不满改革;第三,只拥有一种能力的新兴集团,这又可进一步分为两大类。一是只拥有市场能力而没有“背景关系”的那部分私营企业主阶层和经理领导人阶层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阶层和专业技术人员阶层。二是拥有再分配权力却不把它作为寻租工具的那部分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他们一般都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现代公民意识,生活在社会的中上层并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他们对市场经济的真正内涵比较了解又有一定的投资能力,迫切希望有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来保证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第四,虽然这三种能力都不怎么具备但享有较好社会保障安排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普通员工集团,主要是处于基层没有寻租能力的办事人员和国企中的普通产业工人。他们处于社会中下层,有一份仅可维持正常生活的工作,且由于改革出台的每个政策都直接关系到他们的饭碗,所以最关心改革,也是对改革已出台政策的是非价值最有评价权的阶层。但他们虽能直觉地发现改革中存在不公正现象,却一方面由于害怕失去饭碗,没有勇气也没有渠道反映这些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理论能力,只能看到问题的表面现象,不能从理论的高度正确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不能把握一些改革政策的深层含义,从而倾向于通过眼前利益来评价改革是非,对改革缺乏耐心。
由上可见,整个社会的财富和权力分配的失衡导致了社会结构失衡,再加上社会主文化与副文化的背离,使得整个社会引发了严重的价值危机和伦理危机,最终使当下改革由于缺乏动力保证与价值支持而陷入僵局。为打破这种僵局,我们应正确把握各类利益相关者的改革动机和对待改革的态度,从而更好地发挥他们各自的功能,应认识到如果继续“权力搅买卖”,改革就会往马克思当年所极力反对的国家资本主义方向行驶。因此,市场改革的深化必须依靠国有企事业职工集团自身力量的觉醒;必须大力扶持新兴集团这一改革生力军,并防止他们向权贵集团靠拢;必须搞好社会再分配和社会福利以拉拢和团结贫民集团,保证社会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保证社会稳定。在此基础上不断壮大社会的正义力量、提高人民的民主法律意识,才可能真正实现关于公平与效率的理论设计,使改革不再是由上而下的行政指令,而是人民切实利益的呼声。
既然公平与效率如何统一的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最大困境,那么专门为了研究这一问题而生的经济伦理有责任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我国改革中公平与效率的冲突具体表现在:第一,初始分配缺乏平等,导致改革根基不稳。一边是大量的社会主体在被迫下岗后毫无准备地被抛入市场,他们拥有的初始资本只有远小于其劳动价值的“买断费”和少得可怜的工资积蓄,还丧失了原先由国企提供的社会保障,又新增购买商品房的压力,导致其实际初始资本很有可能为负。另一边却是少数人在改革前或改革初期已经积聚相当数量的资本。这一切都为改革的稳步进行埋下了隐患。第二,由于“权力搅买卖”,使改革在不平等基础之上又添加了程序上的不公正,从而进一步扩大了结果上的不平等。这一方面导致效率的发展进一步偏离公正,改革所带来的效率不是真实健康的效率;另一方面众多的外部性问题又严重阻碍了效率的继续提高。第三,结果上的不平等没有得到有效的补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导致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进一步恶化。社会不公正现象的不断加剧使得处于不同阶层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矛盾激化,开始出现对立倾向。改革偏离原有价值目标,反而有走向反面的危险,社会稳定也危机四伏。由此看来,改革在没有搞好公平的基础上贸然突进,导致了效率的非健康增长,扼杀了效率增长的深层活力,又反过来进一步扩大了社会的不公平。长此以往,效率的恶化与公平的恶化将积习难返地搅缠在一起,使改革走向绝路。可以认为改革所带来的经济效率的提高并不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一部分人的先富是靠剥夺另一部分人的财富或本属于全民的公共资源而达到的。
另外,在市场经济中逐渐分化出来的四类利益相关者天然地要求追求自身利益发展的最大化,并且“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5]“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5] 只有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才能充分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如果缺乏关于利益分配的某种正义保障,致使社会弱势群体被排挤在利益获得之外,必将导致社会的动荡和经济效率的下降。可见,市场经济效率的提高客观上会带来结果的不平等,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矛盾;但又只有对公平加以一定保障,才能进一步提高效率。
因此,我国改革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不应是效率问题,而是公平问题。改革应转为以公平为主,而不再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平和正义原则应成为当前中国改革所要遵循的最根本的伦理原则。
“改革动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益在社会各集团之间比较公正的分配问题。但利益如何分配,首先不是谁应当分多少的问题,而是通过什么原则和机制来分配的问题。”[1] 在我看来,只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絜矩之道”才能保障我们建立起正义的分配原则。
“絜矩”一词首见于《大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首先要求有权制订市场规则的人在制订规则的过程中秉持正确的道德观,从而避免恶的“推己及人”;其次,除了要求“所操者约,而所及者广”[6] 之外,它还体现出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在结构平衡下的利益博弈。就字面意义来看,“絜”、“矩”本身就形象地展示了一种自然界中动物各自量力而为的划地为界,并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同样无条件承认它人领地权的状态。因此在“絜矩之道”下,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利益相关者认识到自身应有的利益范围和局限区域,不是单纯的由于有希望“他人怎样对我,我就要先怎样对他人”的德性、或是因为制度上的他律要求,而是为了自身的利益需求,自觉地为自己的应有之“矩”把握某种客观的“度”。这种“度”是客观的,因为在“絜矩之道”中,“度”不仅来源于制度的安排和自身的道义,更客观地来源于他们各自的现实力量在一定张力下的某种制衡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各类利益相关者都有着自己独特的社会影响力,这就如同水和空气虽在作用、影响方式和功效上不一致却有着同样重要性一样。并且由于各类利益相关者之间紧密而又复杂的利益共生关系,每一方都不可能忽视其他任何一方的力量。这使他们认识到,如果不“推己及人”,其交易成本将远大于由此带来的风险利益,从而为了保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自觉地节制自身欲望并产生共同制订合理契约的自主意愿。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絜矩之道”就是一种平等力量下的效率增长方式,就是以平等促效率。在现实社会中,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的这种力量有可能源于其经济实力,也有可能来自于他们的社会号召力和凝聚力等。事实证明,即使再正义的制度下仍会有人知善而行恶,何况任何制度、法规都不可能是绝对完备的。所以,如果没有利益相关者自身欲望的节制,再好的、再正义的制度都会在实际操作中沦为获取私利的工具,这正是当前中国改革的尴尬之处。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只有保证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絜矩之道”,把“推己及人”提高到自然法的高度,才能为经济改革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找到一条新的出路。
当然可能有人会认为,由于各种力量的相互牵制,会导致决策的低效、增加决策成本,妨碍生产力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最有效率的决策方式却是绝对的集权与专制,但这显然缺乏合伦理性。伦理学的最终目的是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的正义与幸福,所以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适当地放弃效率是应当的;即使就经济本身来说,其目的也并非单纯地追求效率,而是以“经世济国”为己任,因此为了更好地达到这一目标而适当放弃效率也是合理的。当然,这里的平等绝不是平均主义,因为即使是完全平等的初始分配,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也会形成结果的不平等。绝对平等是不可能的。这种平等状态除了指在承认贫富差距的条件下把这种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还指每个类型的利益相关者集团之间在结构和力量上的大体平衡,更重要的是要求他们在权利与义务上的对等。实质上,公平与效率如何统一发展的问题并不是一个静止的问题,而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由于实际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历史状况,有时候要求以搞活经济提高效率为主,有时候则要求以稳定经济发展成果、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公平为主。公平与效率虽然确实存在着某种置换关系(负相关),但美国经济学家奥肯在《平等与效率》中早已指出:平等需要从机会的平等和结果的平等两方面去观察。其中,机会的平等与效率成正相关,结果的平等与效率成负相关。可见公平与效率也有统一的一面,离开公平谈效率或离开效率谈公平都是没有意义的。因此,从长期发展趋势来看,只要两者的背离在一定范围内,并且两者都呈现出上升趋势,共同促进着人的全面发展,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当时的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当时的社会制度是进步的。
我国现在的经济改革之所以陷入困境,就是因为在改革中四大类型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没有形成“絜矩之道”,各种利益集团在力量上的失衡,使他们之间不能形成既紧张又活泼的博弈局面。这种失衡表现在:第一,权贵集团的控制再加上社会保障的滞后,导致了四种利益相关者在经济力量上的不对等。这是力量失衡中最致命的一点。第二,贫民集团和国有企事业职工集团自我维权意识不强又缺乏有效的组织与领导,个体力量小且分散,导致其社会地位远低于其社会价值,不能发挥出应有的社会影响力、难以对抗拥有经济霸权的权贵集团。这个问题的解决应是当前搞活改革的切入点。第三,由于各利益集团在力量上的失衡又导致相应的制度倾向习惯,进一步扩大力量上的失衡,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制度建设缺乏正义。“絜矩之道”之所以强调各利益相关者集团之间力量上的大致平衡,就是企图为制订出善的、考虑到“推己及人”的正义制度提供客观力量上的保证。因为在失衡状态下,由于不同的利益集团在制订制度上的影响力不平衡,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必然要求分得超额的社会利益,并企图通过制度把这一不公平的分配方式固定下来。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已经知道了改革陷入僵局的根本原因所在,可谁都不会自愿放弃既得利益,再加上制度建设的“路径依赖”,这种力量平衡的重构在现实中极为不易。因此,为构建“絜矩之道”,应从以下方面努力。
第一,要恢复力量的平衡,上层建筑的深层改革是关键。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为了保证党的先进性和执政能力,必须进行一场党内肃清和整风运动,加强党的队伍的建设。同时加强政府行政职能的转换,形成廉洁高效的政府。在此基础上改变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现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吸收各类利益集团的优秀代表为参与制度建设。通过政府内部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在权力上的制衡和社会监督力量的加强,一方面可以减少当权人士利用手中权力进行“寻租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各种类型的利益相关者的改革热情。再利用法律法规的完善增加当权人士进行“寻租行为”的风险成本,并把对各类利益相关者正当利益的维护以制度的明示固定下来,从而在源头上捣除了“权力搅买卖”这一搞坏市场经济的恶瘤,保证改革的持久动力。
第二,加强对改革所能依靠的正义力量的扶持,这是恢复力量平衡的内在保障。就扶持新兴集团而言,就是要健全公正的产权制度、建立开放统一的市场、帮助他们建立同业工会、制订统一的行业标准等,从而切实地保障其公平自由竞争和合法收益。另外,还要强化他们自身的社会责任感。让他们认识到“生意不是私事而是公事”[7],“不管是拥有几万员工的公司,或是仅仅一人经营的商店,凡是涉及外界人、物以及金钱者,都是公家性质的工作”[7],都是社会化生产,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生产者的使命就是要把生活物质变成如自来水一般的无限丰富,…做到这样的地步,贫困才可以消除,…以物质作为中心的乐园,再加上宗教的力量,获得精神的寄托,人生就可以无忧无虑、逍遥自在了。”[7] 就国有企事业职工集团这一类利益相关者而言,首先是要帮助他们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具体包括提高法律民主意识、增强维权意识、培养判断是非观念的能力等。在这一基础上使他们形成对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正确看法;使他们能够更敏锐地发现改革中所出现的问题,这有助于降低改革成本、保证改革内在的合伦理性;使他们正确认识到自己的价值和社会使命感:他们不仅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普通一员,而且是国有资产最忠实的保护者和以自身劳动为社会主义做出贡献的人。最后,还要帮助他们认识到他们虽个体力量弱小但人数众多,只有加强自身团结,建立真正能代表他们利益的、独立于行政机构的、有纪律有组织的工会,才能在改革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才能使改革向有利于他们的方向发展。这两种利益相关者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的提高,会在根本上改变中国没有“社会”的局面。他们作为“中产阶级”的形成,除了能增强社会自身的监督力量外,还能保证改革的渐进性,降低改革走上过左或过右的极端路线的风险。
第三,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福利设施,通过再分配的方式把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使改革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使我国的市场经济能够体现出社会主义的特质。可行的方案有:一是通过补贴政策来帮助农民致富;二是通过提高遗产税或以募捐慈善事业来减税等方法,鼓励富人发展公益和慈善事业。“‘抽肥补瘦’是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做法。许多国家富人募捐金额占个人收入的30%,但现在中国富人募捐的资金还不到个人收入的1%。”[8] 这充分说明我们的政府在这方面还做得很不够;三是取消教育、医疗等一些本应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事业单位在市场中的行政垄断地位。公益性事业的目的不是为了求高求精、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满足社会大众的最一般需求、为了保障最小受惠者在机会上的平等。政府应该在对国有公益事业加大基础投入的同时,把提供特殊服务和精致服务的任务交由市场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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