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二板市场设立的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证券论文,二板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8年9月初, 香港联合交易所理事会正式通过了设立以高科技企业为上市对象的第二板交易市场的决议。随后该决定得到了香港证监会和立法局的支持;预计第二板交易市场将于1999年7月1日开业。与此同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主持的中国大陆高科技企业股票市场筹划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展开。
近年来高科技企业在美欧经济成长过程中的巨大带动作用已经为世界各国政府的政府及企业所关注;面临结构调整的中国经济将越来越倚赖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和现有产业科技含量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已经在本年度内开始加大了对科学技术产业化的资金支持。
资金支持是推动科学技术产业化的主要资源,商业投资是有效的资金组织形式,而在资本市场中企业得到的支持最为有效。这就是我国资本市场第二板的设立背景。由于常规的证券市场(相对于二板市场的主板交易市场)对企业筹资都有完整的标准要求,而这些针对成熟企业制订的标准,是以创业为发展基础的高科技企业所不具备的。扶持高科技企业的需要向我们提出了开辟新型市场的要求。
至于香港二板的设立目的就更加具体了,主要是希望通过高科技企业的筹资活动带动当地经济的活跃,改变上市企业结构,维持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
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两地二板市场设立的背景不同,组织结构各异,但是基本目标都是希望通过扶持高科技经济的成长带动经济发展。下面我们就高科技二板市场的设立前景提出意见。
第一部分香港与内地市场建设的背景对比
香港二板的筹划过程较长,自在香港业内征询意见至今已近一年时间,社会各界对此已经表达了充分的意见。鉴于香港是一个较为完善的国际金融中心,各种投资机构和投资渠道比较完整,市场的设立主要是为投资人提供变现场所;为企业筹资的功能居于次要地位。并且服务范围是以东亚和东南亚为主的区域性国际市场。
相应地,大陆的二板市场应该以充分挖掘国内资金潜力,服务于中国高科技企业为主要目标。鉴于中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投资渠道和成熟的投资主体都比较欠缺,因此,在市场发展初期应该强调市场筹资能力的建设,并且以培育市场投资主体(主要是风险基金、证券基金、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等专业投资机构)的措施相配合。避免A 股市场发展初期因缺乏必要的机构投资人而出现的过度投机和筹资能力不足的缺陷。
身处金融风暴的中心,香港二板在吸引上市公司的时候主要注意力集中在尚未受害的中国大陆这片净土上。中国企业到香港筹资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管理。如果京港双方在此问题上能够达成一致,则大陆企业可以比较便利地进入香港市场;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全面沟通,则大陆企业就必须激烈地竞争有限的额度,或者通过合法的资产转移,经第三国注册实现上市。
大陆二板筹资的管理体制不会摆脱现有的监管模式。基本上是在现有管理制度基础上放松额度控制,降低上市标准,增加一个上市高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有别于现有的高科技企业资格认定体系);并且有可能会打破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界限,实行全额流通。
第二部分关于市场制度
市场制度包括市场的产权制度、运行体制、上市标准、交易规则、清算体系、资金管理、以及监管规则等多方位、全面的规定。市场本身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体系,是大家共同从事某一项事业所遵守的共同规则。
在市场组织形式上,香港是在交易所内的主板交易市场之外开辟独立的交易板面,建立不同的上市标准,实行统一的政府监管。
大陆二板市场的组织形式尚未确定,可供选择的形式有这样几个:
第一、以美国的NASDAQ为蓝本,建立全国范围的计算机交易网络系统,吸收合格的投资银行为会员;由网络会员为高科技企业提供筹资服务,推荐上市。
第二、在上述计算机交易网络系统的基础上,在主要地方组建柜台产权交易市场并实现连网。建立多层次的高科技产权交易市场。
第三、在现有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交易板面上为高科技企业单独开辟一个板块,实行不同的上市和交易标准,统一监管。
在运行体制方面,独立的新建机构可以有独立的上市标准、交易规则、清算体系和监管体制;而设置于现有交易所之内的二板市场则可以共享交易设施、清算体系和监管制度。
二板市场必须拥有独立的上市标准和交易制度:股票发行管理应该突破现有额度计划的限制,上市标准应该较主板降低,公司股份应该全部流通。目前对上述组织形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政府管理部门的意见。无论最终妥协的结果如何,新的市场必须能够为推动高科技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资源。不如此,市场建设就失去了其现实意义。
资本市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科技第二板市场的建设同样如此。我们通常将市场划分为相互制约的市场制度、上市公司和广义概念的投资人3个主要部分。市场制度与其它两个部分互相关联,不可偏废。
第三部分关于上市主体
上市公司是市场的核心。在市场创建初期应该更加注意市场制度建设与上市主体培育工作的协调推进。
我国的企业缺乏商业组织基础,现代企业制度也只是近年在《公司法》颁布之后才开始引入。传统计划体制下各种经济成分发展初期采取的组织形式较为混乱。因此首先要求上市主体产权清晰,直至企业的产权开始进入市场以后,才逐渐显现出企业制度不适应市场的要求。
二板市场的服务目标主要是高科技类企业,而我国的民营企业在整个高科技企业中占有很高比例。民营高科技企业因其体制灵活而产生出了很大的经济活力。但是这种活力是以产权不清晰,财务制度不完善为代价的。这些企业在创建初期限于当时的外部环境,许多打着国营的招牌;加上当时市场制度不完善,投资概念不明确,资金来源不规范,许多企业产权的归属仍存在争议。产权不明确是不能够上市集资的,因此必须通过组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确定企业产权归属。由于涉及到根本的利益分配,这是一项敏感和耗费时日的工作,需要提早展开。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企业资产状况。出售的企业必须得到合理的定价才有可能顺利出售。从我们接触到的部分科技类公司来看,许多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没有完整的连续财务记录,大部分没有接受过合格的公共审计,更不用提符合国际标准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了。
这些企业的负责人对公共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多少存有戒心。其原因主要有:1.对上市审计评估缺乏理解,担心商业秘密的外泻;2.对本企业拥有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格的市场价值判断谨慎,担心公共评估难以满足自己的预期;3.企业过往经营活动中存在不当行为,害怕经审计公开后受到追究。
香港联交所第二板市场工作小组会议上已经有人提出为明年即将开业的市场培育备选企业。相反,中国二板市场筹划工作尚未将培育备选企业列入工作重点。
上面提到的这几项主要问题不是依靠企业自身能力所能够解决的。根据法律规定,大都需要有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帮助;管理咨询机构为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公共财务服务机构为企业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机构对企业的有关经营行为进行法律认证;证券公司为企业承销股票,推荐上市;上市以后的公司还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对企业的资产运营提供长期服务。
鉴于高科技企业的高风险性质,政府监管部门会对其股份发行和上市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其中相当一部分的监管责任会分配给公司的上市推荐人。证券公司作为企业主要上市推荐人应该经常性地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主要经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企业股票的市场表现,从对投资人负责的角度克尽职责。
为此,应该尽早安排上市对象的培育工作,以便配合市场制度建设的节奏,平稳地推进科技二板市场的建设进程。
第四部分关于投资机构
从实证的角度分析,目前高科技企业对资本市场提出的要求主要是:降低上市标准,开放上市机会,股票充分流通和充足的资金支持。如果融资渠道丰富,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求上市;同时未来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也需要足够的投资机构给予支持。所以今后仍需大力培育有条件的机构投资人对高科技企业投资,适当修改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允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借助社会上的投资管理能力对外直接投资,批准筹设专门的风险投资基金。专业投资机构是高科技资本市场的基础(其实是所有资本市场的基础),公司上市只是一个后续服务手段。
配合国家推进高科技经济发展政策,中央加大了信贷投入和贷款贴息基金的规模,各个地方也纷纷组建了风险投资基金、高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等各种形式的金融支持手段。建设科技二板作为一项全国性的资本支持方案应该会与这些手段相互配合发挥作用。而中国科技二板的运做成功有赖于专业投资机构的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