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管理层收购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Buy-Outs,以下简称MBO),伴随着我国的企业改革而来,被一路追捧着,也不断地被质疑着。事实上,作为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一种新现象,它一直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表达着自身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它甚至被看作是现阶段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收购国有企业并列的三大改制和“退出”方式之一。
由于法律规范和市场机制缺失,MBO实践中确实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隐患。有的文章对此也做了充分的分析,并指出MBO在一些领域造成国家产业安全的失控。但笔者认为,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任何一种股权多元化形式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设计,都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MBO作为企业购并的形式之一,无论从股权多元化的意义上,还是从产业安全的角度,与外资或民营资本收购国有企业并不具有本质的不同。换言之,MBO本身并不必然带来国有资产流失,只有在条件不充分的情况下用不规范的方法实施,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关键问题在于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各种股权转让形式,包括MBO,使之真正发挥理顺产权关系,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价值的作用。
随着《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国有股权向外资和民营资本转让的政策趋于明朗。如何在企业中实行MBO、怎样规范MBO操作以及如何解决现行MBO中存在的问题等,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加以规范:
第一,充分研究和借鉴国外运作MBO的经验教训。国外的MBO实践已有30多年历史,其中许多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尤其对MBO操作中的市场化模式以及上市公司的MBO如何运作等应格外关注。
第二,加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MBO中完善这一制度,能够有效防止暗箱操作,以免损害国家和其它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对于信托公司、各类投资公司、科技发展公司等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行为,应有针对性地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内容,避免隐性MBO操作和由此产生的其他问题。
第三,在MBO操作中引入竞价机制。应特别注意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问题,防止通过肢解控股股东股权规避要约收购限制的行为。只有使转让价格真正实现市场化,使收购者真正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才能保证收购过程的公平,有效防止收购过程中侵吞国有财产和损害其他所有者权益行为的发生,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
第四,鼓励管理层与战略投资者联合进行收购。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形成管理层“一股独大”的局面,促进企业的股权多元化,从根本上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使被收购企业真正形成大股东、管理层、战略投资人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也为企业的战略调整和长远发展创造体制基础。
第五,为MBO融资制定特殊政策办法。解决MBO的资金来源有赖于信贷部门、投资管理部门、金融监管当局等协同行动。通过制定切实可行、又不与现行法律制度相抵触的特殊政策办法,如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信托参与MBO的政策规范等,以避免打“擦边球”、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
当然,MBO的规范发展还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完善,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份全流通的实现。如果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得以解决,股权转让市场定价、实施MBO后的退出机制等问题也会迎刃而解,MBO将真正成为实现一部分国有企业退出的一条可行有效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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