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司法解释使“期货中介”合法化_期货居间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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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困扰期货市场发展的纠纷问题,一些悬而未决的期货案件,有望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司法解释”后得以明确和解决。

5月16日上午,业内关注已久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经过20次修改后,终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审批。有望于7月1日正式实施。

这份文件的特色之一是,确定了“居间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律责任,在期货业经纪人制度方面出现突破。不过也有意见称,在涉及透支交易造成损失的责任分配问题上“过于笼统”,有待完善。

参与拟订《司法解释》的高法人士介绍,这份文件最终通过稿有13章63条,涉及主体资格、透支交易、强行平仓、实物交割、合约履行等。由于《期货法》颁布尚需时日,这将成为中国期货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此前,期货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是1995年10月高法印发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但操作性不强,处理法律方面的问题依据不足。

据透露,中国证监会也热切期盼《司法解释》尽快出台。2002年年底,证监会曾发函至高法,在对当时的送审稿予以充分肯定。期货公司方面亦表示出同样心态。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秦梅梅说,他们早先与客户发生的期货纠纷至今悬而未决,正在等待《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2001年年初,浦发期货有客户在进行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交易过程中,与该公司在是否入市交易和强行平仓问题上发生纠纷。此事件曾引发了2002年4月开始的整个期货业的“诚信大讨论”。

《财经时报》获知,在《司法解释》的最后修改中,承认了“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中国期货业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杨光认为“这是期货业经纪人制度的创新”。所谓“居间人”,是指处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中间人。他们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从事牵线搭桥、中介媒引等“居间活动”,有时他们也被称为“经纪人”。这些居间人以往一直无名无份,因为不属于期货公司员工,也就不被认为是期货从业人员。

“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关于强行平仓和透支交易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其核心便是保证金的问题。”杨光认为,《司法解释》的缺憾之一是,在规定透支交易造成损失的责任分配问题上过于笼统。

根据规定,当期货公司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符合强行平仓条件时,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未按规定或约定义务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出现损失要由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杨光认为,这种严格的限制对期货公司来说“要求有些高”,强行平仓不应是期货公司的义务。个别情况下,如果应该强行平仓而暂时不对客户强制平仓,也是对客户的优惠,此时,交易双方可拟订协议,最后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在期货交易中,透支包含两方面:一是“开仓透支”,即客户首次交易就出现透支,占用经纪公司的保证金;二是“持仓透支”,即指客户以前可能没有透支交易,但因后来行情变化出现亏损而产生透支。

对《司法解释》进行过详细分析的杨光认为,前一种透支可能存在经纪公司的主观故意,后者则很可能是市场行情剧烈变化造成的。因此,对透支造成的损失也应按责任大小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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