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模式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全民论文,模式论文,组织论文,健身活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确定了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仅在社会体育工作中,而且,在整个体育工作中的基础地位。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全民健身条例》,将“全民健身活动”作为独立的一章,充分彰显了全民健身活动在全民健身体系当中的重要性。从活动的性质看,全民健身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种大型的带有一定展示、示范、表演性质的全民健身活动;二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类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三是开展经常性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了数量众多,类型多样的大型体育活动、展示活动,特别是以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开展的“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等大型的活动,都是各级体育部门精心策划的“有影响、有规模”活动。但是,这些大型活动都是带有浓烈的政治色彩,均由政府部门牵头,充分体现出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的特征。而另一方面,经常性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却缺少有效的组织与管理。北京市第二次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的结果显示,群众参加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以“个人活动”为主,占67.7%,在“辅导站或俱乐部”进行活动的仅占6.4%[1]。有组织的体育锻炼人群比例较小,说明北京市经常性体育活动的组织化程度仍处于较低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全国的基本现状。造成这方面的原因受到各种因素的交互影响,“多年来,我们开展社会体育的方法,没有多大的改变,习惯于从上到下动员群众、组织群众的那套作法”[2],造成社会自组织能力的欠缺无疑是其中的显性因素之一。
面对《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与实施,面临满足群众体育事业不断发展的新要求和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新需求,如何从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入手,全面系统的总结《纲要》颁布以来的全民健身活动实践经验,积极引导与把握全民健身活动的发展方向,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全民健身活动管理和决策者们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全民健身活动政府组织型的成因分析
从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来看,我国全民健身活动组织与管理仍旧是国家运用行政手段保证体育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由政府部门组织与管理并采用宣传鼓动和教育手段动员人民参与体育活动,各种“检查”、“考核”、“达标”、“创优”等活动繁多,为了应付上一级的各种活动“命令”,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花去不少的精力。例如,很多社区组织的体育活动多是承接上级命令,居委会作为半社会性的组织所行使的社会职能,很大程度上是在行政主导或者领导下开展的。据居委会干部估算,承担上级交代的工作要占据他们全部工作时间的80%。目前,很多体育活动的宣传、组织并为之买单的是政府,而居委会干部与楼组长、志愿者们则负责一家一户通知、动员居民参加活动。在各种成本中,最为重要的是人力成本,而这几乎都是由庞大的基层准行政网络所支付。在活动的各个步骤中,准行政化的组织网络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单位各部门领导、居委会干部与楼组长在单位和社区中采用一种类似于政治动员的手段,把成百上千的居民从自己的住宅中“说服”出来,“给领导干部面子”、“完成任务”、“有纪念品”等原因是很多居民能够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群众活动最“真实的逻辑”。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选择市场经济之前的较长一段时间里,“国家万能”成为支配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主导原则。中国社会在强国家权力的计划经济社会中,国家权力总是高于社会,社会要服从于国家,明显地表现出国家对社会的覆盖和控制,出现政府机构控制社会组织的普遍现象。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我国建立起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度集中的体育管理体制,自上而下地调控体育资源。体育行政管理模式中,政府直接面对社会,直接从事大量具体的微观的“办”体育的活动。但由于受长期集中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体育行为和投资主体单一,严重地束缚了社会力量办体育的积极性。政府提出的“提倡国民体育”、“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改善人民健康状况,增强人民体质是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使中国成为体育强国”的具体号召,得到了人民的响应,巩固和扩大了新政权的社会基础,同时,稳定了政府在体育领域的权力和权威。但非常清楚的是,体育领域与整个社会的一体决定了历史条件下的体育整合并不是体育社会自身运动的结果,而是国家权威驱动下的产物。[3]
二、我国全民健身活动政府组织型问题揭示
政府组织型体育健身活动具有较高的社会效应和新闻效应,对于全民健身活动具有一定的展示、宣传、推动作用,然而,政府组织型体育健身活动也存在一些弊病:其一、一些地方功利意识严重,把开展群众体育活动视为沽名钓誉的机遇。组织者往往只重视体育活动的数量和过程,而忽视其最终的目的,活动的效果无从检验也没有检验;其二、在一些地方,全民健身体育活动往往被作为一种“形象工程”,用于完成上级的任务和应付检查,从活动形式上做文章、翻花样,过分追求活动项目的多姿多彩,过分追求活动过程的标新立异,过分追求活动场面的视觉效果。对于群众来说,可能仅仅是形成一种“橱窗”效应,而远离群众的日常生活;其三,大量经常化的和随机性大型体育活动给地方带来经济负担和人力资源的浪费,而日常体育活动的经费投入和人力资源严重不足;第四,一些地方热衷于大型展示、具有轰动效应的体育活动,并形成一整套的组织管理经验,而缺乏对日常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模式的研究和实践;第五,一些地方的全民健身体育活动仅仅是经济活动的陪衬,“体育搭台,经济唱戏”使全民健身活动承载了繁重的经济任务,偏离了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根本宗旨。全民健身活动不是竞技体育,不应该过度受到商业的侵扰,我们不否认体育活动的各种功能,但其最终目的是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提高健康水平,赋予众多的功能往往使其难以承载,本末倒置;第六、忽略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从而忽略多数人的体育参与权利。
“体育政治目标过于繁重,必然会忽视大众多元文化的需要”[4]。政府把本应属于社会组织抓的具体活动全包揽了,但政府力量的局限性,又只能使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和开展流于表面的形式,不可能顾及到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年龄、不同兴趣爱好、不同民族体育活动的特点。群众也因活动组织形式单一,内容缺乏个性而失去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5]
三、自组织理论视角下的全民健身活动模式选择
(一)自组织理论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当代科学前沿出现了一大批像“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混沌理论”、“分形理论”这样的新兴学科,它们研究的对象都是具有非线性的复杂系统。在这类复杂系统中,自组织系统尤为引人注目。哈肯在其所著的《协同学》中将自组织定义为:“如果系统在获得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结构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预,我们便说系统是‘自组织’的”[6]。“自组织”系统是指无需外界特定指令而能自行组织、自行创生、自行演化,能够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序,形成有结构的系统。[7]此外,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也存在着与自组织系统性质完全相反的另一类系统,它不能自行组织、自行创生、自行演化,即不能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序,而只能在外界指令的推动下组织和演化,从而被动地从无序走向有序,这类系统也被称之为“被组织系统”[8]。“自组织”与“他组织或者被组织”相对应,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组织过程的主动性与被动性。[9]
自组织和他组织概念的提出,为人们分析社会演进的动力机制、社会变迁的深层动因等提供了新的视角。自组织概念说明:在没有外界的特定干预下,组织会依循一定的逻辑自主、自发地与周围环境发生物质、能量方面的转换,从而获得发展的持续动力。“在国家缺位时,社会运用自身的一整套规则、组织、机制与制度将呈原子状的个体有机联系起来,使他们有序地相处,实现各种目标”[10]。
(二)全民健身自组织模式形成的必然性
1.政府职能转变为全民健身自组织模式提供了制度基础
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重点在于转变高度集中管理的模式和一切由政府包揽的做法,下放权力。这样,体育体制逐渐由非市场导向转化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模式,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和社会能够办的事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市场经济背景下,体育的资源配置改变了过去单纯依赖政府、依靠行政手段办体育的模式,发展和依托社会网络,调动社会力量办体育,加快建立体育组织,承担不应由国家直接管理的体育事务。从政府直接管理向社会管理型过渡”[11]。“改革的关键是政府应改变‘包揽一切’的做法,适当合理地向社会‘分权’或‘还权’,通过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形成社会‘自组织’机制”[12]。
2.公民社会发育为全民健身自组织模式提供了组织基础
俞可平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13]。市民社会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非官方的社会结构和过程,诸如各种民间组织机构、私营企业、家庭、个人私生活、社会运动等均属于市民社会的范围”[14]。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市民社会被湮没于政治国家之中,国家与社会之间几乎没有界限,人们看不到市民社会的存在。改革开放以来,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正在中国形成。作为公民社会的主体,各种群众性体育组织不仅在数量上不断增长,规模越来越大,而且结构也在不断优化,形成“官办”与“民办”、“法人”与“非法人”并存、类型多样、层次有别的群众体育组织。“我国市民社会的发育可以更好促进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与政府间的良性协作,促进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更好地吸纳从政府分离出来的职能,也能逐步强化和健全非营利体育组织的自律机制”[15]。
3.相关法律法规为全民健身自组织模式提供了政策基础
人们健身意识的增强以及多元化的体育需求,要求我们对全民健身活动必须增加服务,增加引导,增加财力物力的投入。而这一切只靠政府是很难、甚至是根本无法完成的。国家的现有财力也满足不了这种需要。这种形势迫使我们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的社会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当中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要求:“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2009年8月30日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第三条也明确提出“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这些政策为全民健身的自组织模式提供了政策的导向。
(三)全民健身活动社会自组织模式的优势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制度变迁在总体上呈现出一种由他组织向自组织转变的趋势:改革开放以前,政府主导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整个社会秩序是一种他组织秩序。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个人的活力不断增强,企业的自主性也不断增强,社会的自组织性不断增强。韦森认为:“中国的制度变迁,表面上是政府主导,实际上只是政府对民间自发行为产生的制度创新的认可和确立而已”[16]。相对于政府组织型的全民健身活动来说,社会自组织型的全民健身活动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其一、全民健身的社会自组织模式不仅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的归位、到位,还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使全民健身活动始终常态化、日常化的有序状态;其二、全民健身的社会自组织模式有利于根据参与者不同的生活环境、爱好和需要进行更为自由的选择和设计,形成更加贴近生活、为群众乐意接受的活动内容。活动内容的扩大使不同性别、年龄、爱好和身体状况的社会成员都能在体育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这就为普及体育,实现体育生活化准备了更为有效的手段;其三、全民健身的社会自组织模式是对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的超越,能够通过一系列的合作方式将各组织、个人和政府锁定在相互依赖共同生存的关系中,对于政府组织与管理的不足起到积极的弥补作用,从而使得社会自组织与政府组织的契合之处凸显出来;第四、全民健身的社会自组织模式与政府组织模式的结合保证了整个社会的活动有序进行,使全民健身活动的各个组成部分处于一个不断更新、自我维系、充满活力的状态中。
四、全民健身活动社会自组织的制约因素及发展路径
(一)全民健身活动社会自组织的制约因素
我们应当看到,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完善以及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健身活动组织与管理体制的惯性延续,当前,全民健身活动自组织模式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政府在职能履行方面“政府全能”现象依然存在。例如,我国的公共体育产品几乎全部由政府提供,公共体育产品从生产到提供由政府全权操作;二是组织因素本身的封闭性,也是影响全民健身自组织功能形成的重要原因。中国体育组织系统总体上呈现条块管理、部门分立和单位自治的特点,造成单位之间、部门之间和管理系统之间缺乏相互协调沟通互动的弹性组织机制和动力;三是制度环境不完善。全民健身自组织能力的提升要求政治系统从外部提供相关的制度安排,但现行的关于民间组织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使民间组织登记许可面临着双重门槛,使得一定的群众性体育组织难于通过登记注册成为民间组织,由于这种制度供给问题的存在,导致现实中很多民间组织缺乏“合法性”,被迫处于“地下状态”,因而其弥补行政失误、市场失灵等正向功能就难以得到开发和利用;四是群众性体育组织自身能力不足。由于群众体育组织成立方式、运作方式的“政府选择”,群众性体育组织一直存在政治化、行政化的烙印,成为“二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抑制自组织力的提升,其自治性、自主性和非营利性的目标追求均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全民健身活动社会自组织的发展路径
1.明确政府与社会在全民健身活动组织中的角色
在全民健身活动中,政府应该扮演的是“支持体系主角、组织体系配角”[17]。全民健身活动向自组织模式转变不是说政府及其体育职能部门应袖手旁观,也不是说要放任或放弃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而是要求政府及其体育职能部门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政府应做好宏观导向的“掌舵者”,而不是微观事务的“划船人”。一些大型的体育活动,如“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及“五个亿万人群”健身活动等可以交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相应的全国性体育协会以及地方体育总会组织与管理。另外,从“自组织”的本源意义上看,它离不开与各社会共同体间的交往,最重要的是离不开政府及其体育职能部门的支持。“因为,‘自组织’系统进化的动力是来自外界持续的物质、能量、信息流的输入”[18]。在这种情况下,全民健身活动的物质、能量、信息流输入只能以政府及其体育职能部门为主体,辅以其它形式的社会支持。
2.调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活动的积极性
构建全民健身的多元化服务体系,大力组织开展各种健身活动,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社会各界对体育事业的赞助,对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活跃体育活动起了积极作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惯例。《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全民健身条例》、《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法规文件对此均有明确要求。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这些法规政策,关键是要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举办各种形式的有利于群众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对体育赛事、公益性体育机构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支持,形成一种社会化的群众积极参与机制。
3.继续推动体育社团改革
体育社团是一种重要的、需求量极大的社会团体,它不仅具有开展体育工作、组织体育活动,满足人们体育参与的价值,而且它具有人们参与社会、传达社会规范的重要价值。我国各级各类体育社团数量较多,规模庞大,但由于长期依附于政府,体育社团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极其狭隘,导致人们对体育活动、体育服务多元化的需求受到阻碍,也导致体育社团有效性的缺失。全民健身活动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推进体育组织的社会化,做大做强体育总会等各级各类体育团体,使体育社团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并实现相对自治,充分发挥体育社团的作用。
4.大力发展基层群众体育俱乐部
新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群众性体育俱乐部的存在和发展,是对国家主办的体育事业单位的补充,解决了许多社会亟须而政府又无暇顾及的领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缓解了供需矛盾,为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研究表明,参与俱乐部活动,是长期从事体育运动的一项重要保证。俱乐部是社会民主,结社自由与现代体育相结合的产物,尤其是以人为基础的服务性组织形式,是现代体育对人类文明的一大贡献。当前,基层群众体育俱乐部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作用发挥上都远远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应加强政策引导,在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5.重视基层群众锻炼团队的培育和扶持
近年来,中国社区体育活动蓬勃开展,以不同兴趣、爱好组织起来的“锻炼小群体”、以不同人群组织起来的“项目小群体”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已成为全民健身活动的有效组织形式。它们不依靠或较少依靠政府资助,实现自我组织、自我管理,不仅满足了相当一部分人群参与体育的需求,而且活跃在广大社区,成为社会生活中一个较为活跃的音符。毋庸置疑,这些群众锻炼团队是全民健身活动社会自组织的最基本力量和基础平台,政府应在技术层面予以指导,在政策层面予以优待,坚持监督管理与培育扶持并重方针,努力推进社区群众锻炼团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