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注》的著者归属之争与中国哲学史料的厘定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著者论文,史料论文,庄子论文,之争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67(2002)02-0021-08
一、《庄子注》著者疑案的提出及目前对此问题的几种意见
《庄子注》同《庄子》原著一样是中国哲学史上的名篇。郭象的《庄子注》和王弼的《老子注》都是研究魏晋玄学思想的基础性材料。如果说王弼《老子注》的问世是魏晋玄学思想正式形成之标志的话,那么郭象的《庄子注》的出现则是玄学思想发展完成的标志。
然而,《庄子注》究竟是不是郭象的著作?历史上早就聚讼不已。就《庄子注》的著作权问题最早对郭象提出诉讼的是《世说新语》一书。《世说新语·文学》篇云:
“初,注《庄子》者数十家,莫能究其旨要。向秀于旧注外为解义,妙析奇致,大畅玄风。唯《秋水》、《至乐》二篇未竟而秀卒。秀子幼,义遂零落,然犹有别本。郭象者,为人薄行,有惪才。见秀义不传于世,遂窃以为己注。乃自注《秋水》、《至乐》二篇,又易《马蹄》一篇,其余众篇或定点文句而已。后秀义别本出,故今有向、郭二《庄》,其义一也。”[1]
尔后,作为中国正史之一的《晋书》在其卷五十《郭象传》中,正式提出了所谓郭象窃向秀《庄子注》的案件。《晋书·郭象传》的文字记载与《世说新语·文学》篇的文字相同。虽然《郭象传》中将原《世说新语》中的“莫能究其旨要”、“妙析奇致”、象“为人薄行”、“定点文句”等几语改为“莫能究其旨统”、“妙演奇致”、“象为人行薄”、“点定文句”等,但这几处文字上的改动并未有文理上的丝毫不同。《晋书·郭象传》与《世说新语·文学》均肯定郭象剽窃了向秀的《庄子注》。
又,《晋书》卷四十九《向秀传》说:
“庄周著内外数十篇,历世才士虽有观者,莫适论其旨统也。秀乃为之隐解,发明奇趣,振起玄风,读之者超然心悟,莫不自足一时也。惠帝之世,郭象又述而广之,儒、墨之迹见鄙,道家之言遂盛焉。”[2]
依《向秀传》所言,向秀注《庄》在先,郭象“述而广之”在后。所以,今本《庄子注》是由向秀和郭象共同完成的。如果就《庄子注》的著作权问题而提出争讼的话,向秀和郭象均是该书的著作人,他们各有二分之一的版权,并不存在所谓郭象“遂窃以为己注”的剽窃问题。
以上两种看法中究竟哪一种符合事实呢?《晋书》的作者并没有考察此两种史料的抵牾处,而是把这一聚讼案留给了后世学者。后世的一些人认为,郭象的《庄子注》是直接抄自向秀的。从唐末的新罗学士崔致远的《法藏和尚传》到清代的《四库全书总目提要》、顾炎武的《日知录》以及近人杨明照的《郭象〈庄子注〉是否窃自向秀检讨》,均持此种观点。但也有人对郭窃向注的说法持有疑义,如王先谦的《庄子集解》、刘盼遂的《世说新语校笺》等,就是如此。可见,这桩向、郭《庄子注》的讼案并未断清审明。
在中国现代哲学史界,关于向、郭《庄子注》讼案的审断结论有以下诸种:
一是认为郭象窃取了向秀的成果。例如,钱穆先生指出:“向秀解庄,书今不传。然郭注俱在,寻其大意所宗,率不离向秀之难嵇康者近是。当时谓象窃秀注为己有,此殆未必直钞其文字,义解从同,即谓之窃矣。故《晋书》谓‘今有向、郭二书,其义一也’。今读郭注,颇多破庄义以就己说者。而其说乃颇有似于向秀之难嵇康。则郭之窃向,其狱自定矣。”[3](pp.359~360)
侯外庐先生等人列表详细对勘了张湛《列子注》中所引向秀注的文字与今本《庄子注》中的有关文字,认为“郭象盗窃向注文义是一目了然的了”,“没有理由为郭象辩护,说他不是盗书贼”[4](pp.208~217)。
汤用彤先生在《向郭义之庄周与孔子》一文中说:“……依今所知,郭氏精义,似均源出向之《隐解》。虽尝述而广之,然根本论据,恐无差异。故《世说》曰:‘向、郭二《庄》,其义一也。’”[5](p.299)
余嘉锡先生在《世说新语笺疏》一书的有关郭象窃取向秀的《庄子注》条后的案语中说:“向秀《庄子注》今已不传,无以考见向、郭异同。《四库总目》一百四十六《庄子提要》尝就《列子》张湛《注》、陆氏《释文》所引秀义,以校郭《注》。有向有、郭无者,有绝不相同者,有互相出入者,有郭与向全同者,有郭增减字句大同小异者。知郭点定文句,殆非无证。”[6](p.207)余氏虽没有直言是郭窃向注,但他肯定“知郭点定文句,殆非无证。”认为,郭象仅对向秀的《庄子注》作了“点定文句”的编校性工作,所以,他不该把自己署为该书的作者,他署上了己名,这就是窃取了。
二是认为今本《庄子注》是向秀和郭象的共同著作。汤用彤先生在《崇有之学与向郭学说》一文中说:“向秀和郭象各有一《庄子注》,而郭象注对向秀注则是‘述而广之’,是根据向注而修改成。向郭之注虽大体一样,而郭注当比向注更完善。现向注已佚,故讲郭注即也包括讲向注。”[7](p.336)
冯契先生在论述《庄子注》的思想时冠以“向秀、郭象与《庄子注》”一题,他在引述了《晋书·郭象传》和《晋书·向秀传》的材料后说:“应把现存的《庄子注》看作向、郭二人的共同著作。”[8](pp.540~541)
台湾的吴怡指出:“据《晋书》的记载,向秀的注后来经过郭象的补述,而郭象便据为自己的著作。这件事的是非曲直如何,很难定论。所以今天我们对这部庄子注都视为向、郭合注的。”[9](p.336)
杨宪邦先生说:“今本郭象《庄子注》可能是在向秀注的基础上增改完成的,代表了他们两人的思想。”[10](p.187)
三是认为向秀和郭象各有一部《庄子注》,向秀的《庄子注》已佚,今本《庄子注》当为郭象的著作。冯友兰先生在其《中国哲学史新编》(第四册)第四十一章的第一节“向秀的《庄子注》和郭象的《庄子注》的关系”中指出:“照《晋书·向秀传》所说的,向秀作《庄子注》,郭象‘述而广之’,就是说郭注是在向注的基础上,又加以发展。”又说:“我认为《向秀传》所说的,近乎事实,《郭象传》所说的与事实不合。”冯先生列举了五点理由以申述他的看法;他并通过比较向秀唯一所留下来的《难养生论》(附在现存的《嵇康集》卷四中)一文的思想与今本《庄子注》的思想的不一致性,“内证”了《庄子注》是郭象的著作[11](pp.128~134)。
张岱年先生说:“张湛《列子注》曾引用郭象《庄子注》,也引用了向秀《庄子注》。唐陆德明《庄子释文》以郭注为主,也引用了向秀注。足证向、郭二注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晋书·向秀传》所说‘郭象又述而广之’,可能比较接近事实。但二注相同之处必然很多。郭注是在向注基础上加工写成的。郭象引述向秀注文,不加‘向秀曰’,这是不符合著述道德的。”[12](p.127)
汤一介先生在其《郭象与魏晋玄学》一书中,从四个方面很详细地考证了今本《庄子注》的著者归属问题。他的结论性看法:“一是,郭象尽管采用了向秀的注,但他都是按照他自己的思想体系的需要而有所选择,凡是不符合‘上知造物无物,下知有物之自造’等思想的都在排除之列。因此,郭象的注只能是对向秀注的‘述而广之’,不可能是把向注‘窃以为己注’。二是,郭象和向秀由于上述观点不同,还说明了一个重要问题,即竹林时期向秀的思想正是正始时期王弼‘贵无’向元康时期郭象‘崇有’的过渡。如果依照这个发展线索来研究魏晋玄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将能比较清楚地说明许多问题。”[13](p.158)
庞朴先生认为,“向秀先有一个《庄子注》,郭象又在此基础上‘述而广之’,即加以发展扩充”的“说法比较可靠。因为东晋人张湛在《列子注》中曾分别引用向秀的《庄子注》和郭象的《庄子注》,可见在东晋时代,这两种注本是同时并存,并且内容不完全一样。后来唐人陆德明作《经典释文》,也说有两种版本的《庄子》,向秀注的《庄子》共二十卷,二十六篇;郭象注的《庄子》三十三卷,三十三篇。陆德明采用郭本,并且认为郭本比向本更通行。从那以后,向秀编注的《庄子》就失传了。可见在唐初,也是两种注本同时并存,并且篇数也不完全一样”。“根据这些理由,我们可以断定,现在我们看到的《庄子注》是应该属于郭象的”[14](pp.368~369)。
萧父先生在引述了有关《晋书》的《向秀传》和《郭象传》材料以及《列子注》和《经典释文》史料后,指出:“可见唐时向注、郭注,仍分别流行。应重辑向秀注,与郭注对比研究。”[15](p.174)
刘建国先生说:“郭象的《庄子注》是在向秀的《庄子注》的基础上增改完成的,从郭象注产生后,有一段时间是两注并行于世,后来因郭注高于向注,包括了向注,就逐渐代替了向注。”[16](p.339)他并列举了五点理由以说明自己的看法。
四是就今本《庄子注》而谈《庄子注》,至于其究竟是向秀所作抑或郭象所作,暂时不予考究。如孙叔平先生说:“向、郭注在东晋时代还同时存在,曾为《列子注》作者张湛所引用。后来,流传下来的只有郭注,是否由于‘其义一也’而郭注比较完全呢?不得而知,也无暇去查考。现在只有撇开作者,就《庄子注》谈《庄子注》。”[17](pp.430~431)
另外,还有一种看法,认为今本《庄子注》系郭象著作,但这是经过唐人编次后的著作,其中已混有向秀庄注的文字了。王葆玹先生在《中国哲学史》1993年第1期上撰文《郭象庄注的改编及其与向注的混合——从一新角度看向郭庄注问题》,说“最近,笔者注意到有助于解决这问题的一条线索,即唐代一些学者利用整理皇家藏书的机会,将郭本《庄子》三十三篇三十三卷改编成四篇十卷,并根据向秀注文对郭注作了改订和补充。这一情况意味着在现存的郭注十卷本中,不但有郭象抄自向注的部分文字,还掺有一些与郭注原文不同的向秀佚文。将这些佚文分离出来并与郭注相对照,可以揭示出向、郭思想的许多差异”。依此意见,今本《庄子注》中有向、郭文字与其本人无关,乃唐代编辑者所为之。
关于今本《庄子注》疑案的上列诸种看法中,除第四种对此存而不论,未作判断外,其余几种观点对《庄子注》的著者均有所审断。那么,究竟哪一种判断是正确的呢?
二、判定《庄子注》疑案的史料依据及所存在的问题
上述各种看法并不是凭空虚构的,它们均有据可寻。那么,据以对《庄子注》的著者归属作出判定的证据有哪些呢?概括起来有下列五种:
一是《晋书》中郭象本传的资料;
二是《晋书》中向秀本传的资料;
三是《世说新语》中的有关记载以及有关的注所引的材料;
四是张湛《列子注》中所引有关向、郭的思想材料,以及梁陶弘景《养生延命录》和唐李善的《文选注》中所引有关向、郭《庄子注》的材料;
五是唐陆德明《经典释文·叙录》中的材料。
这五种材料,又可区分为直接证据材料和间接的旁证材料两类。显然,《晋书·郭象传》和《晋书·向秀传》的资料为判定关于《庄子注》的著作权问题的直接材料;其余诸种则是佐证材料。事实上,上述关于《庄子注》著者的诸种观点主要就是依据《晋书》的资料作出的。且看:
说今本《庄子注》乃向秀的著作,是郭象窃向秀注以为己有的观点,其主要依据就是《晋书·郭象传》中所言“象为人行薄,以秀义不传于世,遂窃以为己注”的话。这一指陈明确判定《庄子注》的作者是向秀,郭象是剽窃者。再据《世说新语》的有关记载,郭象虽然注了《秋水》、《至乐》二篇,又易《马蹄》一篇,但他只对今本《庄子》三十三篇中的三篇作了自己的工作,其分量仅占《庄子》全注的9%。所以,郭象只是对向秀《庄子注》作了一种编、校的工作,自然也就不能算是该书的作者了。如果郭象取代向秀而署名为《庄子注》的作者,这当然是剽窃行为。
说今本《庄子注》为向秀、郭象的共同著作的观点,所依据的就是《晋书·向秀传》中“惠帝之世,郭象又述而广之”一语。这里明言,向注《庄子》在先,其注已超拔于当时已有的各注之上,遂“发明奇趣,振起玄风”,使得“读之者超然心悟,莫不自足一时也”,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后来,郭象又对向注“述而广之”,即进一步阐述广大了向注的思想,终于完成了魏晋玄学的思想发展历程,使一种不同于当时的儒学和墨学的、新的道家思想问世了,这就有“儒、墨之迹见鄙,道家之言遂盛焉”的结果出现。
说向秀、郭象都有一部《庄子注》,而向注已佚,今本《庄子注》乃郭象著作的观点,所持的依据是《晋书·向秀传》中的“郭象又述而广之”一语和《晋书·郭象传》中的“先是注《庄子》者数十家,莫能究其旨统。向秀于旧注外而为解义,妙演奇致,大畅玄风,惟《秋水》、《至乐》二篇未竟而秀卒。秀子幼,其义零落,然颇有别本迁流”的记载。既然郭注是对向注“述而广之”,自然就有发挥、发展向注的一面。“述”字是这里十分关键的字。如何“述”?一是引述或叙述;另一是阐述或概述。若是前者,所述的重点和内容自然在原作上;若为后者,就是对原作的引申和发挥,这种“述”的过程本身就是新的创作过程。如此来解读“郭象又述而广之”一语,郭象的《庄子注》是对原向秀《庄子注》的再创作的结论自然就得出了。再说,据刘孝标《世说新语·文学》注引“秀本传或言,秀游讬数贤,萧屑卒岁,都无注述。唯好《庄子》,聊应崔譔所注,以备遗忘云”所言,向秀的《庄子注》大概也是在崔譔的《庄子注》基础上作成的。向秀这本“聊应崔譔所注,以备遗忘”的《庄子注》,既然可以堂而皇之地算作自己的著作,那么,郭象在向秀的《庄子注》的基础上“又述而广之”的郭注,为什么就偏偏不能算作郭象的新作而要说成“窃以为己注”呢?还有,据《郭象传》言,向秀在世注《庄》者已有数十家,但都未能抓住《庄子》一书的要害,即“旨统”,向秀超出别人的地方就在于他能“于旧注外而为解义”,即披寻出了《庄子》一书的“旨统”所在,故而能“妙演奇致,大畅玄风”。这说明,向秀的《庄子注》在他本人在世时已为时人所知并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且,向秀本人为“竹林七贤”之一,社会声望颇著,他的书在生前是不会不传于世的。但是,《郭象传》却说当向秀过世后,“秀子幼,其义零落”,这似乎是说,向秀死后,由于他的儿子小,不能继承他生前所倡导的“玄风”,致使向秀解《庄》之义零落,于是,郭象趁虚而入,“以秀义不传于世,遂窃以为己注”。《郭象传》的这一说法显然是有矛盾的。如果说向秀的书在其生前已传世且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只因死后儿子小未能承继其事业而使得其生前已有的影响也随之消失了的话,这于理不合;既然向秀的书在其生前已传世且为世人所知,郭象何以能明目张胆地“窃以为己注”呢?即使郭象靠自己的“熏灼内外”的权势硬把向注《庄子》窃为己有,时人就能不发一言吗?既有议论,《晋书》郭象本传为何没有著录呢?另外,《郭象传》说“惟《秋水》、《至乐》二篇未竟而秀卒”,这说明向秀的《庄子注》是本未完成的书,起码只能是一些手稿罢了。如若这样,郭象或许可以窃向秀的手稿为己有。但这样的话,就不可能有向秀“大畅玄风”一说了。刘孝标在《世说新语·文学》注引《秀别传》所言,当向秀注《庄》成而示他的朋友吕安时,“安乃惊曰:‘庄周不死矣!’”这与上述向秀注《庄》未完成的说法也明显存在矛盾。冯友兰先生等人正是在详细甄别了《晋书》的向秀本传和郭象本传的语词,并旁证了《列子注》、《经典释文》等材料后,才作出今本《庄子注》应为郭象著作的结论的。
可见,《庄子注》的著者归属这一历史公案是由《晋书》的《向秀传》和《郭象传》提出的;后人对这一历史公案的诸种观点也是依据向、郭传中的记载作出的。就是说,《晋书》向、郭传中的材料是解决有关《庄子注》著者归属问题的最原始的资料,当后世人们审断这一公案时,其一个前提性的思维定势就是确信《晋书》的材料是无疑的,于是才有建立在此资料基础上的各种判断的提出。
那么,《晋书》的材料果真千真万确的可靠吗?未必。冯友兰先生指出过:“《晋书》是许多人写的。《郭象传》完全抄《世说新语·文学》篇。《向秀传》则根据另外一种材料。”[11](p.129)冯先生已觉察到了《晋书》所援引史料的可疑之处。但他本人并未进一步怀疑向、郭传的真实性,仍以其资料为依据解决向、郭《庄子注》的著者归属问题。相比之下,台湾的韦政通先生则明确提出了作为正史的《晋书》自身是否可靠的问题。韦先生就向、郭注《庄》疑案列出了四点可疑之处后说:“最初提出这个案子的郭传本身,就是一个疑案,它的可信度是令人怀疑的。顷读杨家骆先生《晋书述要》,知《史通》已指斥《晋书》‘多采小说’,‘以此书事,奚其厚颜’。宋人潘本盛则称其为‘稗官之体’。杨氏复列证举出《晋书》可议者有三:一记载舛讹;二记载怪异;三臧否人物之失当者。其书如此,更增加郭传之可疑。”[18](p.676)一旦《晋书》著录史实的可靠性问题受到了怀疑,那么,《郭象传》中所谓的向秀《庄子注》被郭象所窃的公案自然就不攻自破了;后世学者关于向、郭《庄子注》案的种种披寻判断的努力结果也就自然没有意义了。
韦政通先生是否有点怀疑过度?暂且不论。不过,从中国历史史料之厘定的方法上来讲,他的怀疑倒点出了一个治史者不得不重视和正视的方法问题:如何看待和使用历史史料?不错,历史材料是判定历史事件的依据,是历史观点赖以奠立的基石。倘若历史材料有误,整个历史理论的大厦就必然倒塌。那么,谁来保证历史材料本身的可靠性呢?换言之,在厘定历史史料时除了以史实为基本的出发点和参照点外,还有没有和能不能有别的参照点呢?回答是肯定的。
三、判定《庄子注》疑案的逻辑方法及其意义
史实这一参照点之外的别的参照点是什么呢?这就是逻辑的方法,或者称为思想史自身的合乎历史的逻辑演进的方法。如果我们把从基本的历史事实出发来鉴别历史史料的方法称为外证法的话,那么我们可称逻辑的方法为历史史料鉴别的内证法,即把某一历史事件放在一历史演进的必然的逻辑进程中来考察其得失。
具体到《庄子注》的著者归属问题而言,既然我们赖以出发的《晋书》本身是可疑的,那么,如果我们仅从《晋书》的向、郭本传的材料出发并唯材料而材料地来审理向、郭注《庄》案的话,所得结论自然是欠可靠性的。事实上,只有把向、郭本传的材料置于整个魏晋玄学的思想史历程中来考察,其材料本身的史料意义和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在此方面,冯友兰先生和汤一介先生的做法颇有史料考证的方法论意义,值得学习。
冯友兰先生援引《晋书》的向、郭本传的村料及《世说新语》、《列子注》等佐证材料,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剖析,得出今本《庄子注》乃郭象所作的结论后,他说:“不过还可以从《庄子注》思想内容上找出内证。”怎样“内证”呢?冯先生把今本《庄子注》中的有关思想与向秀的有关思想作了比较。向秀无著作传世,只有《难养生论》一文保存在今《嵇康集》卷四中。冯先生具体比较了《庄子注》和《难养生论》中的两处论说:一是《庄子注》在注《庄子·逍遥游》“藐姑射之山有神人居焉”时所说的“夫圣人虽在庙堂之上,然其心无异于山林之中,世岂识之哉!……”与向秀《难养生论》在驳嵇康《养生论》时所谓的“至于绝五谷,去滋味,寡情欲,抑富贵,则未之敢许也……”;二是《庄子注》注《庄子·逍遥游》之“不越樽俎而代之矣”时所言的“庖人尸祝,各安其司;鸟兽万物,各足于所受;帝尧、许由,各静其所遇,此乃天下之至实也……”与向秀《难养生论》所谓的“夫人受形于造化,与万物并存,有生之最灵者也……”。通过这两处比较,冯氏认为向秀的思想与今本《庄子注》的思想明显有别,故他的结论是:“这些不同的说法表明,当时的情况大概是这样的:在玄学发展过程中,《庄子》成为玄学的基本经典。玄学家们都研究《庄子》这部书,发挥庄子的思想。他们的研究和发挥,必然要互相影响,互相促进……向秀的《庄子注》是他以前的《庄子注》的发展,郭象的《庄子注》,又是向秀《庄子注》的发展,他的《庄子注》可能包括向秀的成果比较多,所以当时有‘向郭义’之称。”[11](pp.130~133)
汤一介先生认为,郭象在《庄子注序》中把其注的基本思想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明内圣外王之道’;另一是论证‘上知造物无物,下知有物之自造’。前者代表郭象对社会问题的总看法,或者就是解决‘自然’和‘名教’关系的总命题;后者代表他对整个宇宙的总看法,或者就是解决‘无’和‘有’关系的根本思想。通观《庄子注》,它们也围绕着这两个观点而展开。但各书所引向秀注,则多与上述两个观点不甚相同。”汤先生具体引证了张湛《列子注》中所录向秀的话及今本《庄子注》中郭象的话,参比了向、郭思想上的差异处。比较后,汤先生说:郭象采用了向秀的注,但他是按照自己的思想体系的需要有所选择和取舍的,并不是照抄向注;另外,向、郭思想观点的不同说明:“竹林时期向秀的思想正是正始时期王弼‘贵无’向元康时期郭象‘崇有’的过渡。”汤先生认为,此线索反映了魏晋玄学发展的逻辑线索。[13](pp.155~158)
冯、汤关于向、郭《庄子注》一案的审理之所以比较周详且结论有说服力,正是因为他们不仅援引了有关《晋书》和《列子注》的史料,而且采用了比较向、郭思想之异同的内证法这种逻辑方法来梳理史料,使史论结合起来。他们这种做法本身就提出了有关历史史料厘定的一般方法论原则。
其实,若从魏晋玄学自身的逻辑演进过程来看,今本《庄子注》不可能是向秀的著作。因为,若今本《庄子注》是向秀所作,则其中肯定不会有对“无”、“有”本体问题的自觉追问而提出“独化”本体论的理论。今本《庄子注》在注《庄子·齐物论》时非常自觉、明确地考察了究竟什么才是本体的问题,谓:“无既无矣,则不能生有;有之未生,又不能为生。然则生生者谁哉?块然而自生耳。自生耳,非我生也。”又说:“世或谓罔两待景,景待形,形待造物者。请问:夫造物者有邪?无邪?无也,则胡能造物哉;有也,则不足以物众形。故明乎众形之自物,而后始可与言造物耳。是以涉有物之域,虽复罔两,未有不独化于玄冥者也。”之所以能这么考察本体问题,乃因为其时已有了“无”本论和“有”本论这样的理论了。“无”本论出现在向秀所在的竹林玄学之前,而“有”本论是在向秀后出现的,当裴頠作《崇有论》而论述“总混群本,宗极之道也”的“有”本论时向秀去世已近二十年了,离嵇康去世已有三十多年了。那么,若今本《庄子注》是向秀在嵇康被杀前已完成并拿给嵇康看的那个注本的话,它怎能在其中讨论“无”、“有”这样的本体呢?难道向秀能预先把其后的“有”本论写进自己的书中吗?或者有人以为,今本《庄子注》中所说的“有”并不是裴頠《崇有论》中的那种本体之“有”,而是何晏《道论》中所谓的“有之为有,恃无以生”和王弼《老子注》第一章中所说的“凡有皆始于无”中的“有”。若此,何、王的“有”明显是用而不是体,与今本《庄子注》中所论的“有”、“无”问题不是同一问题。可见,今本《庄子注》的成书只能在裴頠后,起码在晋惠帝元康之后,这难道能是向秀所作吗?
四、史实法与逻辑法的结合:厘定哲学史料的一般原则
史料厘定工作历来是史学研究中的最基础性的一环。倘若所采用的史料不可靠,就如同在沙滩上建房子,其历史研究的结论就难以成立。在中国史学研究中,很早就重视了史料的甄别和鉴定工作。《汉书·艺文志》开了中国目录学的先河,汉代刘向、刘歆父子在整理先秦古籍时开了校雠学的先例。后来,逐渐形成训诂、校释、辑佚、诠释、笺疏、音韵等等的史料鉴定方法。清代乾嘉时期朴学的出现是中国历史上史料厘定工作之成熟的黄金时代,一大批优秀的考古家披阅史料,甄别史实,对众多先秦古籍作了较为科学的鉴别整理,成绩颇丰。20世纪20年代,又出现了“古史辨”的史学研究热潮,其对史料厘定的深度和广度更有胜于朴学。无疑,随着考古发掘工作的不断纵深以及现代科技手段在史学研究中的运用,史料的厘定会越来越科学和可靠。
然而,无论史料厘定的手段如何先进,史料厘定中所必须有的一般方法论原则却是不可少的。就是说,无论我们采取何种手段来甄定史料,其甄别过程必然要有一种一般的、可供操作的方法和原则。那么,这个一般的方法论原则是什么呢?对此,冯友兰先生说:“凡是研究历史,无论哪一段,总得有几个大家都认为是可靠的史料作为支点,以它为标准,鉴别别的史料,不然,研究就无法进行。”[19](p.367)冯先生所谓的史料“支点”,也可称为史实支点。这是最为基本也最为常用的方法。历史事件的研究必须以历史事实为依据,这是最基本的常识,无须多言。那么,从何处获得历史事实呢?可以肯定,只要历史上真实发生过的事件,总会或多或少地保存在历史传说、故事、甚至历史神话中的。例如,经后人考察,《周易》古经中的许多筮辞是古代的历史故事。再说,中国历史上早就有“太史简”、“董狐笔”之美称的秉笔直书的史官来直书历史事件,为后人保存下了不少可靠的历史事实。还有,随着考古技术的发展,许多地下史料被发掘出来,为研究历史疑案提供了可靠的第一手材料。譬如:《史记·孙武吴起列传》记载有两个孙子,一个为春秋时的孙武;另一个为战国时的孙膑,都有兵法著作传世。《汉书·艺文志》录有吴孙子(即孙武)兵法八十二篇,齐孙子(即孙膑)兵法八十九篇。后来,孙膑兵法失传了,只有《孙子兵法》十三篇传世。如何审定《史记》和《汉书》所载的史实呢?以往学术界一般的意见是:孙子十三篇是孙武和孙膑的共同著作,“它导源于孙武,完成于孙膑,是春秋到战国中期长期作战经验的总结”[20](p.124)。但1972年在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中发现了许多兵书残简,其中就有《孙膑兵法》,由此自然解决了武、膑兵书的疑案。
但是,并非所有的史书记载的事件都是可靠的,也并非所有的历史疑案都可以通过地下发掘的史料得到澄清。在漫长的历史变迁中,由于古代书写条件所限使得许多事件未能录于史册,更不要说详细记载了;即使录于史册的事件,由于天灾、兵祸等致使许多典籍消失了,造成了诸多历史疑案。所以,只靠史实支点来解决历史疑案是不完全的方法,起码不十分完全。要获得正确结论,还要从历史事件发展的内在逻辑线索和规律方面进行探讨,以此作为参照系来分析判断。也就是说,甄别史料,除了靠史实支点外,还要有逻辑支点,即从历史事件之合乎逻辑演进中判定某一事件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前面所言,冯友兰先生和汤一介先生在判定《庄子注》的著者归属时就运用了这种“内证”的逻辑方法。其实,真正有价值的史料分疏工作无不既用史实法也用逻辑法。
不言而喻,史实支点和逻辑支点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对此,黑格尔有段精到论述:“历史上的那些哲学系统的次序,与理念里那些概念规定的逻辑推演的次序是相同的。”“如果我们能够对哲学史里面出现的各个系统的基本概念,完全剥掉它们的外在形态和特殊应用,我们就可以得到理念自身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的逻辑概念了。反之,我们如果掌握了逻辑的进程,我们亦可从它里面的各个主要环节得到历史现象的进程。不过我们当然必须善于从历史形态所包含的内容里去认识这些纯粹概念。”[21](p.34)这就是黑格尔关于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辩证法思想。后来,恩格斯吸收了黑格尔的这一合理思想,指出:“因此,逻辑的研究方式是唯一适用的方式。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无非是历史的研究方式,不过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22](P.122)可见,历史事件的发展轨迹与思想自身的逻辑演进应该是也本来就是相统一的。
把史实法与逻辑法有机结合起来,这就是厘定历史史料包括哲学史史料在内的一般原则。
收稿日期:200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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