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523000
摘要: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工程质量是其生命线和长期的责任。本文针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创新与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策略。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建筑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生命财产健康,又是大宗高价商品,世界各国都把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看作政府应尽的职责,并通过运用适合本国情况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然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质监站监督管理模式不仅难言完美,而且存在诸多不足,以致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成效难以彰显,因此有必要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进行梳理,通过查漏补缺与兴利除弊,达到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目的。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解析
1.1 监督管理模式内涵
监督管理就是我们俗称的“监管”,即依据一定的规则,监管主体对监管对象进行的监视、督促和管理,目的是使监管对象行为适当。模式是知识、经验所固化成的一种规范程序和方法。监督管理模式就是基于某种管理理念,在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一套监管操作系统。
1.2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形成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为了解决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过程中,因市场无序竞争而产生工程质量严重下降的问题,加强政府监管的制度。20世纪80年代初,政府监管职能极不完善,一度出现大量质量安全事故,经过深入分析得出了政府必须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制的结论,于是在1983年国家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相继设立质监站,要求所有建筑工程未经质监站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1990年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建建字第151号),从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规范化轨道[1]。经过30余年的发展,已形成覆盖范围较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一支机构与功能较为完善的质监工作队伍,质监站也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形成了形式多样的监管工作模式。目前,质监站在资格准入制度、检查鉴定制度、认证标准制度、禁止特定行为、限制营业活动、费用补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方面卓有成效。
2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目标不明确
建筑工程包括可研、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营使用等过程,但很多基层质监站的质量监督只针对施工阶段,监管对象主要是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其实,施工阶段只是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的形成阶段,仅针对实体质量的监管根本不足以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反而使勘察设计单位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尤其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却有了工程质量于己无关的错误认识。
2.2 监管方式僵化
目前,我国普遍采用固定化的监管方式,事先设好监控点,要求参建主体施工到监控点时,通知质监站派人到现场进行检查。如此一来,参建主体知道什么环节哪些内容会被检查,所以会围绕监控点搞好施工质量,对于非监控点的质量控制就可以降低要求,从而导致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与客观性难以保证。
2.3 监管手段陈旧
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分为技术资料检查和现场抽查两方面,目前现场抽查多以目视、敲击、手摸、丈量等简单方法为主,难以全面客观地评价建筑物质量。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基层质监站被定性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无力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有些质监站已将实验室分离出去,监管手段严重不足。
2.4 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由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两部分组成,但社会监督效果很难体现出来[2,3]。例如建筑工程产品用户就无法在交易的同时对质量进行监督,结果交房后发现质量问题频频投诉,但却无法落实责任人,因为分户质量验收制度未能得到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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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监管力量不足与职能发挥问题
一些地区的建设规模迅速扩大,而监管人员未能得到相应的补充,结果监督量与监管人员数量之间严重失衡,监管质量必然大受影响,不少工程项目只能“点到为止”。另一方面,限于基层质监站行政级别低,工资待遇不高,很难留住高素质专业人才,这对于监督效能的发挥也有不小影响。基层质监站大都为建设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只有监督检查权,没有处罚权,对违规的参建单位发挥不了慑服作用。向主管部门反映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流程,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某些工程参建单位更加肆意妄为,对质量责任心存侥幸。
3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创新与完善对策
3.1 明确监管目标
质监站监管工作属性是政府行政执法,在工程监管方面必须分清主次,明确监管重点。首先,建筑工程中的开发企业是工程建设的发起人和受益人,也是工程质量的总负责人,应列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其次,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加强监管,促其提高质量意识。还要明确对监理单位签证责任的监管,以及加强审图机构责任落实的监管。
3.2 建立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首先,质监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应采取全面抽查、抽测方式。抽查、抽测应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通知的方式。抽查频率应根据参建主体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前次抽查结果等情况综合决定,抽查人员及数量根据工程类别、规模、难易程度来确定,抽查内容依据工程性质与当前工作重点选择。开展抽查、抽测工作时,必须明确质监站不是代替行使质量控制责任,而是履行对工程质量的执法监督,所以不可能面面俱到,重点在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检查。其次,应采取有差别的监管机制,对自行管理差的企业加强监管,并强化大型公共建筑、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市政工程、学校建筑等的监管。同一工程应对重点结构部位、关键工序加强监管。再次,加强事前预控,检查相关程序完备情况,例如督查方案比选、技术交底、质量体系等。
3.3 健全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建筑工程正向高、大、精方向发展,目视、手摸、丈量等手段无法准确判断工程质量的优劣,而基层质监站也不可能都配备完善的实验室,这就需要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建设。控制检测应由施工单位自行完成,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完成。验收检测必须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同时,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管,包括加强资质审查、诚信建设等工作。
3.4 落实分户质量验收制度
针对住宅工程投诉多的问题,应改变以单元工程验收的方式,推行以“套房”形式验收的制度,这样购房者参与验收,既体现了对其业主地位的尊重,同时也督促开发商更加重视房屋质量,而且也减少了政府在其中过多的责任牵连。
3.5 质监站发展与职能发挥
随着对财政部关于各级监督机构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规定的执行,质监站将成为全额拨款的参公单位,质监人员采取参公管理,职能性质为行政执法管理单位,这为质监站发展与发挥监管职能铺平了道路。
4 结语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管理模式不仅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质量,而且关系到建筑业的健康发展。随着建筑业规模的迅速扩张,质监站传统的监管模式明显不适应监管工作需要,加上社会上对质监站工作有误解,这就要求质监站正视监管中的不足,改进和完善监管模式,为建筑业提供更好的监督服务。
参考文献:
[1]李荣华.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与展望[J].工程质量,2014,32(S2):149-152.
[2]鞠录平.试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构建[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32(6):129-130.
[3]查勤,万强.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成效[J].安徽建筑,2014,21(5):139-142.
论文作者:叶静茵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20
标签:管理模式论文; 质监站论文; 工程质量论文; 质量论文; 工程质量监督论文; 建筑论文; 建筑工程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2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