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特自由价值论探析_萨特论文

萨特自由价值论探析_萨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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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20世纪初,价值论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西方逐渐形成,此后,现代西方哲学各个主要流派无不对价值和价值理论有所构思,从而形成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价值理论。萨特的自由价值论在这方面作了独具特色的探索。今天看来,这一理论对我们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取向有一定的启示。

萨特的自由价值论主要从人的行动和道德责任出发,去寻找价值的意义,以人的自由作为价值取向。

其一,价值选择上没有什么原理可循,人自己是他的各种价值的创造者。

萨特认为,人的存在先于本质,人对其本质拥有绝对的自主权,因此,“没有一个已知的或特定的人性来解释自己的行动,决定论是没有的——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由。”①“并没有什么事物,绝对没有,证明我采纳这种或那种标准有什么道理。……”②在萨特看来,人找不到任何为自己辩解或者推卸责任的办法。他曾通过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国沦陷区的境况来说明他的观点:法国人都受过服从国家的教育,可是当时的国家是纳粹征服者的国家,在这样的时候该怎么办?不管作出哪种决定,都没有什么现行的普遍道德原则为他的决定辩解。因此,萨特强调,我们每个人都创造自己的价值。

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中分析价值的本性时也认为,人自己是他各种价值的创造者。在萨特看来,只有人才能给他在世界上得到的各种关于世界的经验赋予意义和重要性。它曾强调指出,我虽然不能不让我的身体残废,却能决定我要怎样解释我的残废。任何一个人都不像石头那样,因为石头没有什么选择,只是当石头,而人却能决定要把什么意义给予他的存在。因此,萨特得出结论:“人的实在是价值来到世界上的原因”。③

其二,人人各自选择他自己的价值。

既然不存在一条能够告诉你如何行事的普遍的伦理法则,萨特主张,人人各自选择他自己的价值。在萨特看来,所谓价值,只是你所挑选的意义。作为人来说,并不是固定的“有”,没有不变的本性,人永远既是他曾经是的那种人,又是他现在是的那种人,又是他现在不是却要求成为的那种人。也就是说,人有超越自身现状的能力。因此,一个人永远有可能对自己过去所采纳的价值提出怀疑,选择新的价值来代替旧的。可见,“我的自由是价值的唯一基础。”④这种自由是绝对的,与生俱来的,具有本体论的意义,是选择或否定选择的自由,是人的主观意志不受任何客观制约的自由,其作用就是使个人能在众多可能性中进行选择,创造自己的本质,决定自己未来的命运。萨特坚决主张,人人都有绝对的自由把自己的价值赋予世界,赋予人的行动。

其三,人必须对其所作的自由选择承担全部责任。

萨特不仅强调人人各自选择他自己价值,而且强调,个人要对自己的选择绝对负责。萨特在《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中讲:“如果存在先于本质的话,人就要对自己是怎样的人负责。所以存在主义的第一个后果是使人人明白自己的本来面目,并且把自己存在的责任完全由自己担负起来。”⑤萨特一再指出违法者、犯罪者、同性恋者都要对他们所采取的那些行为方式完全负责,没有一个人生来就是罪犯,他是用他现在作出并且继续作出的选择使自己成为罪犯的。因此萨特主张,每个人各自对自己的价值负责,因为他选择了它们。

萨特的自由价值哲学在价值取向上明显转向主体,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对价值的一些错误的理解。

首先,他把主体因素夸大化,绝对化了,把价值看成是由人单方面决定的。我们不否认现实生活中的具体的人都能根据自己的需要有意识地选择和设计自己的行为目标,这是人在大自然进化中,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步完善起来的一种人类独自具有的能力。但是也应该看到,人的一切活动都无不在社会发展规律、自然规律和客观条件制约之下。同时,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都有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行为准则,一个人要在某一社会历史阶段生存,就必须学会和遵从社会和群体的规范,适应社会和群体对他的期待,形成和接受符合社会文化模式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可见,萨特忽视了价值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同时也忽视了个人在选择时被社会实践、社会历史发展所制约,从而否定了价值取向的客观性。

其次,把主体的自由作为价值的始基,因此割裂了价值与现实的关系。

从本质上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尤其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之间的普遍交往已使个人生活日益普遍地和他人发生密切的联系。我们的一切活动,任何自由都必须在这种联系中才能取得,所以人的自由只是一种有条件的自由,人的愿望也只能是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达到的。而萨特眼里的人只是一个个孤立的人,他所说的自由也仅是个人的自由,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价值选择就只能是任意的选择,而不是从现实的根据作出的。正如法国文化史研究专家安德烈·莫洛亚所指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存在着,我们的愿望也限于相应的条件。比如我就不能做英国国王。假如我是文盲,就不能考上教师资格,假如我弱不禁风,百米赛跑就达不到十秒,人有自己的设想。就是说他可以设想他要成为的哪种人,但是他必须依据情况来建立他的为人计划……企图跃身车前,而阻止高速前进的车子,这是螳臂挡车。”⑥

最后,强调自我负责的责任,把个人和社会对立起来。

我们不否认人应该对自己的命运负责,但人不可能全部承担起所有责任。因为人总是处于社会中的人,总要受到各种社会客观条件的制约,个人的任何选择都是其主观意识和相应的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个人并不总能按其主观愿望成为绝对自由之人。所以他也就难以承担起个人命运的全部责任。萨特在强调个人责任的同时,又认为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选择,可见他所说的人是与社会对立的绝对孤立的个人。

但尽管如此,萨特的自由价值理论也有些可借鉴之处:

其一,肯定了价值取向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它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体系。包括伦理道德在内的社会上层建筑,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不同的社会经济体制不仅对一个国家的物质文明建设产生直接影响,还会影响到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的变化。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就应有与之相适应的价值观,而没有一个永恒不变的为自己辩解的价值。这里,我们撇开萨特对个别和一般,普遍和特殊的割裂不谈,他把价值取向看成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的思想对认识我国现社会的价值取向有积极的意义。

其二,肯定了价值的主体性。价值是主客体之间客观存在的关系,这种关系作为主客体关系的一个侧面,它的突出特点就是具有人的主体性。萨特看到了人是一种有自主意识的特殊存在物,把本来属于人的主体地位还给了人,强调只有人,才是自己命运的主人,号召人们敢于选择,敢于追求,敢于行动。在此,撇开萨特夸大人的主观需要不谈,强调价值的主体性是值得借鉴的。

其三,肯定了人对人价值的选择性。价值作为主客体的一种关系,与作为主体的人的情感活动和意志活动有关,在一定的情感和意志支配下的主体,对与客体建立什么样的关系总会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萨特的理论就肯定了人对价值的选择性。当然我们反对把选择自由绝对化。然而萨特对自由选择的肯定还是值得借鉴的。

第四,肯定了每个人对自己的行动,成为什么样的人负责。我们说一个人的思想和行为要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但并不等于说人在现实生活中是完全被动的,在一定条件下,人们经常面临各种选择,因此,采取什么行动,做什么样的人自己有一定的责任。萨特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这种责任,这对于指导人们的现实生活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我们反对把这种责任绝对个人化。

萨特的自由价值理论对我们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取向有很大的启示: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取向,既要保留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理想的承诺,也要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点。

社会主义制度有自身所追求的价值理想,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并不是对社会主义理想的悖离,而是以更科学、更合理、更有效的经济运行机制,为实现这一理想开辟道路,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就是要以现代化的物质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这也就是毛泽东提倡的广大人民群众的革命的功利主义。正是基于这一理想目标,我们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们接近并最终达到这一理想目标的正确选择。

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新的社会经济体制,它在社会运行方式和机制上都要发生根本性的转变,所以必然要求有全新的价值观与之相适应,从而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有特殊性的价值取向。与市场经济的市场规则、价格规律、自由贸易规律、资源充分合理配置规律、自由竞争与公平交易等规律相联系。其价值取向表现出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对社会实质性功利价值的追求。市场经济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较为合理有效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方式,它讲究资源的最佳有效配置和自由市场竞争,追求生产产品的最大市场效应和商品价值,因而效益观念是最基本的、最直接和具有最终目标意义的经济价值观念,反映在一般价值学上就是对社会实质性功利价值的追求取向。(2)对自由竞争价值取向的认肯。效益取决于对市场的占有能力,而自由开放又是市场经济的先决条件,因而市场竞争便不可避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既是一种经济活动机制,也是一种经济手段。这一内在经济要求决定了竞争同时还是一种基本的价值精神。(3)价值的多元化取向。市场经济的实现必然会出现利益主体的多元分层和利益关系的多相交错。在此情况下,人们的现实价值追求也随之出现多元取向。因此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取向并无固定不变的模式,而是从不断变化着的实际生活中抽绎和总结新的价值观念。

其次,价值取向的主体性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发展史上必然是一次深远的社会变迁和文化变迁。

然而社会历史上必然的东西的实现,还必须诉诸人类的实践。在实际生活中,价值取向是表现在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之中的。社会总体价值的实现依赖于个人的价值取向。因为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社会的发展;个人的价值取向的实现需要社会价值的实现做保障,因为社会为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各种条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主体性必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增长。主体的价值取向对社会总体价值的实现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除了客观的经济条件方面的因素之外,还有所谓的伦理精神、社会文化精神等非经济因素,而伦理精神、社会文化精神正是体现在一个社会作为历史主体的人们对于某种普遍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和生活目的的共同追求以及这种追求的合力之中。因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导向应倾向于行为主体的利益。

再次,对个体选择相对自由的认肯,是同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和过程相适应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要通过市场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就必须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赢得竞争,由此产生利益多样化和利益关系的多层次交错。市场经济在一般意义上说是一种行为自主经济和利益主体性经济。经济行为主体的相对独立和平等自由是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运作的先决前提,而这一前提又决定了该主体,必须是拥有自主自决权利和利益自主分享权力的经济主体。在此情况下,人们的现实价值追求也随之出现多元取向,个体可以根据个人的情况,选择不同的价值取向,通过不同途径达到同样目的。所以说,市场经济发展了,个体选择的自由程度也就相应提高。当然,也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也需要秩序和道德规范。

最后,个人意识到对自己和社会都负有责任,是帮助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重要因素。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同时也需要一定的道德准则,否则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有序地发展。而市场经济的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不可忽视对人的研究,尤其是对主体价值取向的研究,因为我们的行为正是建立在价值取向的基础上的。让个人意识到对自己及社会负有责任,意味着调动主体的能动性,使主体自觉地采纳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那么这些规范和准则在主体这里就得到了认同和内化。

由此可见,如果人人都充满责任感,那么我们的社会就可避免或减少腐败现象,建立起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注释:

①⑤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12、8页。

②③④L.J.宾克莱:《理想的冲突》,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35、232、235页。

⑥柳鸣九编:《萨特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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