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内部人控制”失控问题及解决思路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1 [文献标识码]D [文章编号]0257-2826(2000)10-0051-05
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国有企业实现公司制改造的过程中,内部人控制企业已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由此导致的“内部人控制”失控问题已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所谓“内部人控制”失控,是指企业内部人员取得企业控制权的相当大部分,并以此来侵蚀作为“外部人”的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该内部人或以企业经理人员为主,或以企业职工为主,或者是经理人员与职工合谋。
那么,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失控问题为什么会产生?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诸多研究,产生了许多理论,提出了许多解决思路。本文拟综述这些理论,并对它们做简要评论。
一、委托—代理理论
这是最具影响的理论。按照该理论,目前国有企业经过二十多年放权让利的改革,在扩大企业自主权方面已取得相当大的进展,初步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这一前提下,由于存在以下问题,导致“内部人控制”失控的发生。(1)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不一致。所有者即国家的目标是单一的,即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是多元的,既追求收入,也追求在职消费、经理王国的权利等,因此,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并不一致。当两者利益不一致时,经营者就有可能会放弃所有者的利益转而追求自己的利益。(2)所有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国家作为所有者是“外部人”,由于不参与实际经营,除非付出高昂的成本,否则,无法获得企业经营过程的真实信息。而经营者拥有关于企业经营过程中收入和费用的全部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也使得经营者有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所有者的权益。(3)所有者和经营者对企业经营结果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对等的。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经营者对于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的恶劣后果所能承担的责任毕竟有限,最多不过是个人信誉、职位、财产或自由的丧失,这与所有者(国家)的资产相比就十分不对等了。这种不对等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加大,使得经营者有可能为了个人的利益而采取风险过度的行为。此外,同样的原因也可能使经营者采取掠夺性的资产转移行为,损害所有者(国家)的权益。
委托—代理理论在阐释国企“内部人控制”失控问题形成原因的同时,也对如何解决“内部人控制”失控问题作出了回答,即国家作为所有者应该激励、监督、约束经营者,通过建立一套制度安排,使得所有者、经营者之间利益取向一致,或者说达到“激励相容”,两者的努力动机互相刺激、互相促进。这样的制度安排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治理机制。那么,什么样的企业治理机制才是最优的,使得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取向一致或者说达到“激励相容”,从而实现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约束与制衡呢?一种思路认为,可以借鉴美国、英国股东主要从公司外部通过有效的市场机制来监督公司经营的外部监管模式。另一种思路则认为,可以借鉴德国、日本股东主要从公司内部通过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来监督公司经营的内部监管模式。上述两种监管模式各有利弊,并且都依赖于一定的前提条件。究竟以何种监管模式为主,目前双方仍在争论。
二、产权主体缺位理论
按照这种理论,目前国有企业出现的“内部人控制”失控问题,根本原因不在于放权让利、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导致的所谓“委托—代理”问题,而在于:在实行公有制的条件下,不仅委托人(所有者)与代理人(经营者)的关系难以确定,而且委托人本身也缺乏利益约束与制衡,特别是委托人本身往往无约束。在委托人本身的行为难以约束与制衡的条件下,要求代理人对国有产权负责如果不是一句空话,就一定是“负责”的内涵已发生巨大变异。因此,解决国企“内部人控制”失控问题,实质上并不像委托—代理理论所说的那样是什么代理人的选择及其激励、约束与制衡问题,而是委托人的选择及其激励、约束与制衡问题。不是代理人的效率取决于委托人的效率,而是代理人的效率决定委托人的效率。代理人对委托人不负责任、出现内部人“控制”企业和内部人“内盗”国有资产现象,既是体制转轨时期的一种特殊现象,也是委托人本身原本缺位的结果。随着委托人问题的解决,代理人对委托人不负责任、甚至欺骗委托人的现象将随之得到有效遏制。当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代理人的效率问题也不是自发形成的,同样需要一定的激励、约束与制衡。
产权主体缺位理论对国企委托人对代理人监督缺乏效率问题的解释是:首先,国有企业的初始委托人是全体人民,但实际上全体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无具体行为能力,特别是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初始委托人不相干,以致他们缺乏监督的动力。这就是国有产权“人人都有、人人都没有”的现象。结果,谁也不愿意用自己富裕的时间、额外的精力为国有资产操心,谁也没有动力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和监督,从而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其次,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尽管国家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行使国有产权,但国家也是不明确的概念,最终又要依赖各级政府,结果是地方和部门都有权管企业,但不同的部门(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企业主管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都是从不同的角度管企业,其结果造成了国有企业事实上的“产权主体缺位”。虽然说话管事的人不少,但真正承担责任的人没有。就是说,到底谁最终代表国家并对国有产权负责仍不清楚。再次,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由于政府本身也无具体行为能力,只能由官员代表政府管理国有企业。官员以政府的名义按照法律授予的权力管理与控制国有企业,可国有资产并非为这些人所有,而且为人民利益工作只是官员价值取向的一部分,除此以外,官员还有这样或那样的欲望。这样,他们就会利用某种消费的增加补偿另一种消费的降低,官员效用函数中金钱与权力的转换就产生了大家都知道的“廉价投票权”现象。从理论上说,只要得到的收益大于预期的损失,就有可能诱使官员损害国家(人民)的利益。
因此,“产权主体缺位”理论认为,要解决国企“内部人控制”失控问题,首先必须解决国企委托人对代理人监督缺乏效率的问题,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加快国有产权制度改革步伐,以此明晰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促使国有产权主体切实到位,并真正承担起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外部经营环境决定理论
根据这种理论,目前国有企业出现的“内部人控制”失控问题,根本原因既不在于放权让利、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导致的所谓“委托—代理”问题,也不在于国有产权主体缺位导致的委托人对代理人监督“缺乏效率”问题。而在于:改革至今,国有企业仍然承担一系列传统发展战略和体制遗留下来的政策性、社会性负担,缺乏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公平竞争的条件。具体说,首先,在市场经济国家,在现代公司制度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已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由此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在现代公司制度演进中也就始终存在。然而,实证研究表明,至少在统计意义上,人们并没有清楚的证据证明经营者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在诸如使用资产创造利润等企业行为方面与所有者占主导地位的公司有明显的不同。究其原因就在于: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各种在现实中得以生存的两权分离的公司制形式,通常都创造出了比较有效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最重要的就是:公司制作为一种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充分竞争的市场作为运行基础的。市场评判是监督和约束经营者行为的主要依据,市场机制则为这种监督和约束的实现创造了前提条件。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会形成一种平均利润或平均成平,与这种平均利润或平均成本进行比较,即可以使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得到充分反映。换句话说,在存在充分竞争从而存在平均利润率的情况下,每个企业的利润水平包容了关于企业经营好坏的充分信息。所有者只要通过企业的利润率就足以对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价和监督。在这个前提下,进一步形成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员市场。这两个市场的作用是,依据企业的经营绩效对经营者进行奖惩,因而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激励变成相容的。对照我国的国有企业,传统体制下由于没有市场和竞争,国家作为所有者不可能通过利润率获得关于企业经营好坏的充分信息。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而侵权,相应的治理结构就是剥夺企业一切经营自主权,由国家直接掌握企业经营的全过程。改革后国有企业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和独立的经济利益,但由于仍然承担一系列传统发展战略和体制遗留下来的政策性和社会性负担,缺乏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公平竞争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仍然可以以种种理由把企业的亏损归咎于各种政策性、社会性负担。这样,国家作为所有者仍然很难通过利润率这样一个充分信息指标,来有效地考核和监督企业的经营绩效,从而为“内部人”控制企业提供了良机。
其次,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主体缺位、委托人对代理人监督缺乏效率,这只是造成“内部人控制”失控的一个条件。实际上,如上所述,在国企仍然承担一系列政策性、社会性负担,缺乏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即使企业的产权关系是清晰的,国有产权有人负责和监督,国家作为所有者恐怕也是很难对经营者进行有效考核和监督的。而且,由于代表国家充当国有产权主体的政府及其官员本身也需要考核和监督,在国企经营绩效难以考核和评价的情况下,他们不但缺乏足够的动力(压力)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考核和监督,反而很可能会与企业经营者妥协甚至合谋损害国家(人民)的利益。
因此,外部经营环境决定理论认为,要解决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失控问题,关键是必须尽快取消国企目前仍然承担的各种不合理的政策性、社会性负担,以此硬化其预算约束,使企业的利润率能够真正成为反映其经营绩效的充分信息指标。国家作为所有者,只要通过掌握这种充分信息就足以对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督。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加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努力创造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
四、人力资本回报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上述几种理论解释都未能触及“内部人控制”失控问题的实质,因而实践中针对这一问题的各种解决思路、设想也就收效甚微。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寻根溯源,从本质上弄清造成这一问题的真正原因。
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一个特殊合约。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与所有者的货币资本本质上处于同等地位。虽然,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社会分工体系尚未成型,非人力资本的稀缺程度要超过人力资本的稀缺程度,因而历史上存在过“资本雇佣劳动”。然而,即使如此,在古典企业中,资本家实际上是集“非人力资本”(货币)与“人力资本(管理)于一身,其资本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资本家即是这种笼统的古典资本的人格化代表。人们常讲的早期经济发展中“资本的相对稀缺”,现在看来,那不过是对企业货币资本和企业家人力资本不加区分的一种模糊判断而已。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体系的日益发达,社会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人力资本在社会财富创造中逐渐起决定性作用。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不是“消极货币”即纯粹的企业财务资本的存在,才使得经理和企业家等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有碗饭吃”,而是“积极货币”的握有者——企业的人力资本保证了企业的非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和扩张。在这个局面下,企业的人力资本市值不断上升,非人力资本市值不断下降,也就不足为奇了。综观西方产权制度发展和演变的历史,从古典的个人业主制企业起,经合伙制、无限责任公司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就是人力资本产权逐渐从非人力资本产权中分离出来,从附属地位向平等地位发展的过程。然而,长期以来,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历来应有的剩余索取权,人力资本所有者却未被明确赋予这一权利,企业家的努力或者说人力资本没有得到相应的足够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它必然要求从其他方面获得补偿。于是,占有企业控制权并从中渔利便成为其惟一的选择。从这个意义看,“内部人控制”失控实际上就构成对企业家人力资本贡献的一种“回报机制”。当然,这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在无法争取到剩余索取权时人力资本回报机制的一种扭曲的实现形式。现在,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已经认识到,对于人力资本回报机制而言,最佳的机制是让企业家人力资本资本化,与企业非人力资本一同分享剩余。事实上,世界上各工业化国家已在转变制度安排,分享制公司正逐步演变成一种与传统支薪公司相竞争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分享制有员工持股计划、利润分享制或收益分享制。在分享制发展的广度和深度方面,日本、美国等国家都已达到相当的程度。
我国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营决策权集中在政府手中,企业家(厂长、经理)实际上是政府指令的具体操作人员,谈不上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运用,自然也谈不上人力资本的回报。随着企业改革,从放权让利、承包制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逐渐面向市场,企业的决策需要企业家独立做出。企业经营者凭自己的知识、能力,捕捉市场信息,分析并做出判断性决策,为企业的生存、发展、盈利贡献人力资本。但是,用什么来回报人力资本?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业界,均没有设计出一个有效的人力资本的回报机制。长期以来,人们都是偏重非人力资本的作用而忽视或轻视人力资本的作用,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激励不充分。这一方面导致企业的经济效益不高,生产经营风险扩大,另一方面也导致企业“内部人控制”失控问题日益严重起来,最终损害了企业所有者——国家的利益。
综上所述,人力资本回报理论认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人控制”失控实质是对企业家人力资本贡献的一种回报机制,当然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在无法争取到剩余索取权时人力资本回报机制的一种扭曲的实现形式。国有企业的情形同样如此。因此,要消除国企“内部人控制”失控问题,必须参照国外的经验,从改变人力资本回报的制度安排着手。目前来看,较好的一种办法是赋予人力资本所有者剩余索取的权力,将人力资本资本化,以此激励人力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回报的具体实现形式可以采取年薪制、利润分享制、收益分享制或员工持股计划,等等。
五、内部人控制财务理论
该理论认为,目前国有企业出现的“内部人控制”失控问题,如果从纯思辨的逻辑演绎出发,上述几种理论解释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是有一定道理的。然而,如果从国有企业所出现的具体问题着眼,“内部人控制”失控说到底是一个内部人操纵财务的问题。
从对西方分权化企业制度演进与财会制度和审计制度演进的历史轨迹考察发现,现代公司制度(特别是股份公司)作为典型的分权化企业组织形式是与现代财会制度、审计制度相伴而生、互相促进而发展起来的。
公司制度作为一种投资主体与经营管理主体相分离的企业组织,涉及多个经济主体的权益,既要确保公司资本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又要避免因为经营管理者等内部人控制财务而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因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制度,是分权化企业得以正常运营的必要前提。
自19世纪40年代开始,为适应公司制度发展的要求,英、法、美等国逐步规范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确立公司财务的公开披露制度,消除各企业之间的财务制度差异,颁布统一的、法定的财会准则,强化会计活动的公正性、客观性、真实性,实行会计活动的职业化(包括注册会计师制度等),并且形成既独立于企业、又独立于政府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企业外严格的审计制度等。如果缺乏这种完善的行之有效的财务监督制度,公司制要发展到今天,是很难想像的。
统一财务活动准则,严格财务纪律,并且用法律规范财务活动秩序,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和分权化的公司制企业的发展要求。因而,严格的、公正的、客观的、真实的财务活动秩序,是市场经济和公司制企业运行的必要秩序,是现代经济运行秩序中的特定内容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财务秩序已经成为一国经济活动中由法律界定的任何经济主体都应遵循的“公共行为准则”。它是由国家提供、政府严格监督执行的经济活动规范。国家或政府是否主动建立这种规范,是否监督这种规范的有效实施,便成为各国是否形成有效的财务制度的关键。
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尽管在逐步地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改革需要的财会制度,但是,一方面,财务制度的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改革实践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于已建立起来的财务制度执行不力。财务制度不健全尤其是执行不力,使得财务活动未能对企业经理人员真正起到应有的监督约束作用。财务软约束,使得经理人员可以任意地操纵企业账目。在这种财务制度下,不产生“内部人控制”失控现象,才真正是属于不正常的现象。
我国企业财务能够被操纵主要是由于财务活动本身缺乏独立性和规范性造成的。财会人员受制于经理人员,势必形成经理人员操纵控制财务以致扰乱财务秩序的现象。因而,在公司制度发达的国家,由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规范成员的会计活动,并为会计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形成了对各企业经理人员的抗衡机制。独立的财务活动、公正不受干扰的审计活动是分权化企业财务活动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企业经理人员干预财务或与财务人员合谋做假账,必定造成所有者权益的损失。
可见,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失控这个在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特殊现象,说到底是一个内部人操纵财务的问题。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完备而有效的财务制度,便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关于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失控的理论解释还有许多,上述几种理论解释是有代表性的,且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我们认为,由于造成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失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单纯从哪一个角度试图解释并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都是不可能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综合分析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并多管齐下,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综合方案。
[收稿日期] 200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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