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国土地制度综述_楚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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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及其体系结构,是形成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主要特征的重要渊薮,对社会历史发展进程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本文将历史文献与考古资料相互参验,首次对楚国土地制度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考察。认为:西周时期,楚君对周天子具有经济附庸关系,楚国的土地从名义上说为周天子所有,楚人则只是占用土地;从春秋初期到战国中期,楚国的土地所有制走的是一条国君所有制与里社占有制、领主占有制、自耕农占有制相结合的道路;楚国土地所有制主要有王田、食邑和小私有土地几种形式。

关键词 楚 土地制度 王田 食邑 小私有土地

春秋初期以前,楚君对周天子具有经济附庸关系,楚国的土地从名义上说为周天子所有,楚人则只是占用土地。但实质上,在这里“所有”与“占有”几乎统一起来了,或许称为“享有”更为合适。

《史记·楚世家》记:“楚熊通怒曰:‘吾先鬻熊,文王之师也,蚤终。成王举我先公,乃以子男田,令居楚,蛮夷皆率服,而王不加位,我自尊耳。’乃自以为武王。”熊通称王后,整军经武,锐意扩张,以所灭之国为己有。楚王把所得之地拿出一些来封赏给大臣,从春秋初期到战国中期,楚国的土地所有制走的是一条国君所有制与里社占有制、领主占有制、自耕农占有制相结合的道路。

《左传·昭公七年》记载楚芋尹申无宇同楚灵王议论楚国土地制度时,说过这么一段话:“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故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由此可见,楚国土地所有制在根本上仍保留了西周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楚人心目中“封略之内”的“君土”,与周人诗中“普天之下”的“王土”不仅文词类似,而且含义相同,即楚王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1〕。

概而言之,楚国的土地所有制,主要有王田、食邑和小私有土地几种形式。

一、王田

“王田”,是指由王室直接垄断的土地。《国语·楚语下》记观射父对楚昭王追述历代楚王的祭祀制度为:“兆民经入畡数以奉之。”观射父还以此同周制作了比较:“天子之田九畡,以食兆民,王取经人焉,以食万官。”孙诒让认为,“九畡”之田是“专据邦畿言之”,即王室直接控制的畿内之地;所谓“经入”即“京入”,也就是京畿九畡之田的收入〔2〕。可见,楚王“经入畡数”就是仿照周天子的做法,直接掌管都畿内的耕地,以此项收入解决供奉祭祀、王室生活费用、百官俸禄和军队粮饷等。

随着楚国疆域的拓展,王田也日渐突破都畿范围。自从楚武王克权为县以后,楚王田已开始扩大到一切县邑,凡是设县的地方,其田皆由王室直接管辖,任命县尹(公)处理县内军政事务,这是楚王权日益扩大的经济基础〔3〕。

有的学者认为,在王田中,臣工被分给一定的禄田,但只能收取田租,境内人民还是由王的代理人——县尹(公)管理。其根据有三:第一,《淮南子·缪称训》载:“楚庄(王)谓共雍曰:‘有德者受吾爵禄,有功者受吾田宅’”。所谓“有德者受吾爵禄”,指的是在职官员必分予禄田,如《左传·昭公十三年》所称“有禄于国”,杜预注:“受禄邑”,就是这种禄田。第二,《韩非子·喻老》称:“楚邦之法,禄臣再世而收地。”而《淮南子·人间训》则称“楚国之法,功臣二世而夺禄”,《吕氏春秋》亦云:“楚功臣封二世而收。”〔4)后两书以“禄臣”为“功臣”,是把这两种制度混为一谈了。不然的话,为何《韩非子·和氏》记吴起说:“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如依《淮南子》和《吕氏春秋》之说,功臣既已“二世而收”,哪还用得着“三世而收”呢?只有“禄臣”才“再世而收地”,所以孙叔敖一死,他那个没做官的儿子便不能继承他的禄田,只好上山砍柴来维持生活。第三,文献对禄田的单位有明确的记载,如《战国策·楚策》称:“叶公子高食田六百畛”,又云:“蒙谷之功多,……封之执圭,田六百畛。”《淮南子·道应训》谓子发攻蔡有功,宣王“列田百顷而封之执圭”;《吕氏春秋·异宝》称:“荆国之法:得伍员者,禄万担,爵执圭,金千镒。”可见大约爵至执圭,食禄田六百畛,合百顷,可收租谷万担〔5〕。

依我之见,这三条根据似乎都有重新商讨的余地。先说第一条:《淮南子·缪称训》载“有德者受吾爵禄,有功者受吾田宅”,这里的“爵禄”,即官吏的俸禄,起初是实物,后来也有黄金,未必是禄田。至于《左传·昭公十三年》“有禄于国”,似应理解为领取国家俸禄,杜预解释为“受禄邑”,显系揣测之辞。

再说第二条:说者以为是《淮南子》和《吕氏春秋》以“禄臣”为“功臣”,把这两种制度混为一谈了。而事实恰恰相反,是《韩非子·喻老》误把“功臣”当“禄臣”。《韩非子·喻老》的原文是这样的:“楚庄王既胜,狩于河雍,归而赏孙叔敖。孙叔敖请汉间之地,沙石之处。楚邦之法,禄臣再世而收地,唯孙叔敖独在,此不以其邦为收者瘠也,故九世而祀不绝。”“赏”、“封”义近,既然是“归而赏孙叔敖”,说明是赏田,也即封邑,而非禄田;受赏者或曰受封者也只能是功臣,而非禄臣。同一件事,《淮南子·人间训》作:“楚庄王既胜于河雍之间,归而封孙叔敖;辞而不受。病疽将死,谓其子曰:‘吾则死矣,王必封女。女必让肥饶之地,而受沙石之间。有寝丘者,其地确石而名丑,荆人鬼,越人,人莫之利也。’孙叔敖死,王果封其子以肥饶之地。其子辞而不受,请有寝之丘。楚国之俗,功臣二世而夺禄,唯孙叔敖独存。是所谓损之而益也。”由此可见,《淮南子·人间训》先言“封”,后言“功臣”,前后一致,合情合理。这正是对《韩非子·喻老》前言“赏”、后言“禄臣”,概念混淆的拨乱反正。《吕氏春秋》则是先言“功臣”,后言“封”,也一改《韩非子·喻老》前后矛盾的讹误,而与《淮南子·人间训》相同。至于论者举《韩非子·和氏》“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以证二世而收者非“功臣”而应为“禄臣”,也是忽略了楚国历史发展中阶段性的区别。《韩非子·喻老》说的是楚庄王时的事,而同书《和氏》说的则是楚悼王时的事,二者相距二百余年,楚国的封邑制度发生变化是理所当然的,不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事实上,楚国的封邑本来是规定“二世而收”的,后来,由于封君实力的增强,渐渐向世袭制过渡。对此,考古材料提供了确凿无疑的证据。时代为战国中晚期的湖北荆门包山二号楚墓出土的竹简,就记载有食邑世袭的情况,如第151、152简文〔6〕。 简文大意是左驭番戍死后,其食田因相继继承的嫡子、庶子死而无后,左尹士令番戍之侄继承,从而引起诉讼,最后经左尹裁定,仍由番戍之侄继承。由此可见,至迟在战国中晚期,楚国的食邑(食田)世袭已成为现实了。文献记载也提供了这方面的信息。如《越绝书》卷七载:“昔者范蠡其始居楚,曰范伯。自谓衰贱,未尝世禄,故自菲薄,饮食则甘天下之无味,居则安天下之贱位。”此“世禄”,即世袭。据此可知,范蠡居楚或更早的时候,楚国已出现事实上的世袭制,故范蠡才会因衰贱以至不能享此厚遇而伤感。 据《史记·越王勾践世家》记载可知, 范蠡在公元前494年即已至越,其时当楚昭王二十二年。这就是说, 至迟在此时楚国已开始出现封邑世袭制的萌芽了。

最后说第三条:《战国策·楚策》所记叶公子高、蒙谷和《淮南子·道应训》所记子发,都是楚国的有功之臣,按楚国“有德者受吾爵禄,有功者受吾田宅”的制度,他们获得的应是赏田或曰封邑,而不是一般的俸禄或所谓“禄田”。由于能得伍员者不一定是名将功臣,故《吕氏春秋·异宝》谓其报酬只是租谷万担,爵至执圭和黄金千镒,这恰好说明得伍员者充其量只能同受爵禄的有德者相提并论,而不可与受田宅的有功者同日而语。由此可见,至少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我们还不宜断定楚国曾实行过禄田制。那么,楚王田中也就不大可能有禄田了。

除了对畿内土地的垄断和对县邑土地的严密控制外,楚王田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来源。第一个来源是未设县的边防要地。《史记·楚世家》载张仪曰:“(怀王)私商於以为富。”所谓“私商於”,自然不是说商於是怀王的私邑,而应是商於由以怀王为首的楚王室直辖的意思。仅商於一处就有六百里王田,足见楚王田规模之大。第二个来源是被没收的贵族的赏田或封邑。第三个来源是山林和川泽。董说《七国考·楚职官》云:“蓝尹、陵尹分掌山泽,位在朝庭。”楚蓝尹见于昭王十一年,陵尹见于灵王十一年,楚置官分掌山林川泽,说明山林川泽直接由王室管辖〔7〕。

二、食邑

食邑,文献或称“封(采)地”、“封邑”、“采邑”,楚墓出土简文又称“食田”〔8〕。它是王家赐予功臣贵族和卿大夫的田邑。 春秋以至战国中期,按规定封邑传承不得超过二世,但事实上已有所突破,如孙叔敖的食邑虽说贫瘠、荒凉,毕竟“传九世不绝”;郧公一职连同其食邑也是世袭的;前引《越绝书》也谓范蠡曾慨叹其“未尝世禄”。如果那时楚国食邑不存在事实上的世袭,吴起也不会作出“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的举措了。当然,同诸侯相比,当时楚国食邑世袭只是一种失控现象,至少在法律上还不见有食邑世袭的规定。吴起这样做,只不过是在传统的“二世而收”的制度与事实上的世袭制之间寻求的一种折衷方案,遗憾的是这一方案随着吴起变法的夭折而流产。大约从战国中期开始,楚国食邑世袭已由原来事实上的失控变为法律上的许可,前引《包山楚简》所记由番戍食邑世袭引起的诉讼案,充分证明战国中晚期楚国已用法律的形式来保证食邑世袭了。

贵族在自己的食邑内有充分的统治权力,既可以收取田税,又可以奴役人民。王在贵族的食邑内无权直接干预,他只能按贵族的等级征收贡献,征发军队参加战争。贵族食于某邑,即以该邑之名为氏,从而与楚君以熊为氏有别。早期的食邑,有斗、(薳)、屈三地,斗为若敖子食邑,为蚡冒子食邑,屈为武王子食邑。这三地被称为食邑,都是后来的事。就当年的楚君来说,他们只是仿照先人熊渠的遗规,把一块新占的领土交给一个儿子管理,并把当地某些村落应纳的贡税赏给这个儿子。从熊渠到熊通,楚君的指导思想是走自己的路,不按周期的规矩办事。那时,楚国内部尚无封爵可言,自然也就无采邑可言了。汉代以后的学者见到斗、、屈三地类似采邑,才把它们称为食邑〔9〕。

楚人实行食邑制,大概始于成王之时,至庄王方成定制。《楚史梼杌·虞丘子》称:“(庄王)赐虞丘子菜(采)地三百(户),号曰国老。”《史记·滑稽列传》也称楚庄王封孙叔敖之子“寝丘四百户”。同书《孔子世家》则称“昭王将以书社地七百里封孔子”。《索引》云:“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则书社者,书其社人名于籍。盖以七百里书社之人封孔子也。”《史记·孔子世家》明言“以书社地七百里封孔子”,《索隐》却解为“以七百里书社之人封孔子”,由于此解有迂曲之嫌,以至不少人为楚昭王欲封给孔子的究竟是“书社之地”还是“书社之人”而争辩不休。事实上,这是连地带人一起封的,以人(户)计是就受田的农夫而言,以里社计是就占田的基层社会组织而言。

春秋中期以后,楚国的食邑制仍与诸夏的食邑制大相径庭。诸夏的通例,如《左传·襄公二十七年》所记是“卿备百邑”。杨伯峻据《齐子仲姜镈铭》,指出还有一次所赐邑近三百个。至于楚国, 就连相当于上卿的令尹,食邑也不多、不大,通常只有一个或两个。功大名高如孙叔敖,死后楚王以寝丘为其子食邑,也不过四百户。因平定白公之乱有大功于国的叶公诸梁,也只得田六百畛,而《战国策·楚策》的评价,这还是“丰其禄”的奖励。与北方诸国相比,这是很少的。齐国可以一次授三百个县,尽管比楚县小得多,但县数达到三百,其面积肯定要比楚国的一、两个食邑大得多。楚国食邑制的这个重要特征,是保证楚国王权政治和经济绝对优势地位的必要条件。

及至战国早中期,又出现了封君制。由于土地私有制度的日益发展与巩固,从前那种动辄封赏食邑的做法显然已不合时宜,于是在战争中涌现的大批军功新贵,虽然也能得到土地,却不能象过去领有食邑的贵族那样享有种种特权了。《战国策·楚策》:“楚尝与秦构难,战于汉中,楚人不胜,通侯、执圭死者七十余人。”通侯即彻侯,彻侯即封君。汉武帝以后因避讳而改通侯。这种彻侯制度始于战国,而一直沿用到秦汉以后。它与过去的食邑制度相比,已有很大的不同。《史记·货殖列传》称:“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这虽然说的是汉初制度,却也反映了战国时的情况,因为汉人所实行的这种制度,完全是承袭战国的。封君只能在自己的封地内按户征收一种户税,而不能象过去领有食邑的贵族一样按土地面积收租了。因为他的封地内的土地已为自耕农所有,或已另有地主收取地租了〔10〕。《史记·春申君列传》:“考烈王元年,以黄歇为相,封为春申君,赐淮北地十二县。后十五载,黄歇言于楚王曰:‘淮北地边齐,其事急,请以为郡便。’因并献淮北十二县,请封于江东。”春申君受封的十二县,也只能按户收税,而不能计田收租。自战国以来,文献和考古资料中不断出现鄂尹、春申君、增城君、襄成君、阳陵君、临武君、阳文君、析君、朴君、盛君、上赣君、坪夜君、邸阳君、中君、越涌君、卑梁君、乐君〔11〕,以及陵阳侯、州侯、雇侯、街侯、夏侯之类的封君,他们封地即便很广,但也只能食其户税,而不能收取地租〔12〕。但是,封君在封地内依旧拥有行政权力,《吕氏春秋·上德》记:“墨子钜子孟胜,善荆之阳城君。阳城君令守于国,……阳城君起,荆收其国。”阳城君可以将封地委托他人收管,说明封君对领地的行政权力仍然保留。

值得注意的是,大约在战国中晚期,楚国出现了一种徒有封君之号,而无封地之实的“封君”。《战国策·楚策》记:“江乙说于安陵君:‘君无咫尺之地,骨肉之亲,处尊位,受厚禄,一国之众,见君莫不敛衽而拜,托委中服,何以也?’”这个安陵君就是没有封地的封君。如此看来,这类封君只不过是一种政治上的殊荣罢了。

楚国所谓“赏田”,其实不过是“食邑”的别称,因为从赏田的性质上,找不出异于食邑的特征,故分之可称之为赏田、食邑,合之则可统称食邑。《左传·成公七年》:“楚围宋之役,师还,子重请取于申、吕以为赏田,王许之。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也,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王乃止。”申、吕作为楚国的北方大县,是楚国军赋的重要来源。楚共王起先允许子重请赏田,并非把申、邑两县都赏给子重,而是在申、吕两县内分割出一些土田民人赏给子重为采邑,所以叫做“取于申、吕以为赏田”,不能理解为“以申、吕为赏田”。从申、吕划出赏田来,这两县的王田民人就要减少,这既减少了申、吕两县的赋税,又削弱了申、吕两县的军事实力,故申公巫臣要竭力反对,并极而言之:“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意思是说,如果那样作,等于是驾空了申、吕,而这样一来势必招致“晋、郑必至于汉”的严重后果。因为如前文所言,楚王只能按贵族领有采邑的等级征收贡献,征发军队参加战争,但封地内的军赋却由封君征集统帅,是为私属或乱卒。《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城濮之战中,楚子玉所率“若敖之六卒”,就是由他的宗人和私属所组成的。又《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楚吴之战中,楚子疆请“以其私卒诱之”。而县邑的赋税则由楚王直接征收。申公巫臣极力阻挠从县邑分割采邑,其实也是替国家利益考虑的,我们无缘由此得出赏田不必出赋的推论来。

由于政治上的冲突,楚王往往随时剥夺贵族的食邑。《左传·昭公十三年》记:“楚子(灵王)之为令尹也,杀大司马掩而取其室。及即位,夺居田。……夺斗围龟中。又夺成然邑而使为郊尹。”这是文献所见楚王直接收夺贵族食邑最早的一次。另一次规模更大,发生在楚悼王至肃王之际。这次剥夺分两个阶段:先是楚悼王任用吴起实行变法,“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13〕,“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14〕;后是肃王借贵族射杀吴起一事进行镇压,“夷宗死者七十余家”。如前文所述,被楚王直接剥夺的贵族的食邑,绝大部分自然没入王田,但也会有少量土地被其他贵族趁机侵占。

贵族之间也相互兼并食邑。《国语·楚语》:“庄王方弱,申公子仪父为师,王子燮为傅,使师崇、子孔率师以伐舒。燮及仪父施二帅而分其室。”韦昭注:“室,家资也。”所谓“家资”,即主要资产,当包括土地和民人。还有一次发生在楚共王时。《左传·成公七年》载:“子重、子反杀巫臣之族子阎、子荡及清尹弗忌及襄老之子黑要,而分其室。子重取子阎之室,使沈尹与王子罢分子荡之室,子反取黑要与清尹之室。”这“室”,应如杨伯峻所注:“室恐指其一切财产而言,包括田地与奴隶;奴隶固以室计,《周书》所谓‘一室之禄’、‘千室之禄’是也。”〔15〕需要说明的是,杨氏所谓“奴隶”应为家内奴隶,而非固着于土地之上的民人。在这种贵族之间相互兼并食邑的斗争中,必然有人会失去其法定食邑,而这些食邑落到他人手中之后,就丧失了食邑的性质而逐步沦为获胜者私占的土地。而土地私占的发生正是土地私有的前奏〔16〕。但是,由于楚国王权的强大,楚王依然对土地握有予夺的大权,贵族的食邑尚未出现普遍重新分配的现象。因此,楚国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性质并未改变〔17〕。

三、小私有土地

春秋中期,楚国已出现了自耕农。战国中期以后,自耕农规模越来越大。有自耕农民当然就有小私有土地。不过,最早的小私有土地是宅地。《左传记事本末·晋楚争伯·补遗》引《尸子》载:“(庄王)使巡国中,求百姓、宾客之无居宿、绝粮者,赈之。”既有“无居宿”、“绝粮”的无宅地者,便有有居宿而不缺粮的有宅地者。又《战国策·楚策》:“郢人有狱三年不决者,故令清其宅以卜其罪。”由此看来,自春秋中期以降楚国都中大部分人都是有宅地的。《说苑·辨物》载:“昔者庄王伐陈,舍于有萧氏,谓路室之人曰:‘巷其不善乎?何沟之不浚也?’”庄王停留之地似在野地,说明野人中也有人有小块宅地。又如《史记·楚世家》所说,观从在乾溪对楚军将士说:“国有王矣。先归,复爵邑田室。”田室主要包括私人田宅,它是私家的,若无变故,则世代相传。

除宅地外,小私有土地还有三个来源。一是贵族封君的子孙,由于被人侵占或不善经营等缘故,所占土地越来越少,最后只有躬耕自给。二是自动流入的邻国人民被分给小块土地,而且复除赋役,《周礼·地官·旅师》:“凡新甿之治皆听之,使无征役, 以地之媺恶为之等。”郑玄注:“新甿,新徙来者也。治,谓有所求乞也;使无征役,复之也。王制曰:‘自诸侯来徙家,期不从政,以地善恶为之等:七人以上,授以上地;六口,授以中地;五口以下,授以下地与旧民同’。”这种优待外来移民的土地与赋役政策,为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所通行,目的在于“以广招徕”,发展本国经济。楚国自然不会例外。《孟子·滕文公上》:“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自楚至滕,踵门而告文公曰:‘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正因为许行习知楚优待移民的政策,故推知他到滕国也会得到优待。果然,许行和他的弟子都得到了滕国分给的土地,过着自耕而食的生活〔18〕。三是因故被迁的贵族所开垦的荒地,自然归己所有。吴起变法中“往实广虚之地”的“贵人”即属此类。

有的学者认为,楚国自耕农的最重要来源,亦即小私有土地的最重要来源是迁徙那些被征服的小国的农民。理由是,迁徙首先是出于政治上、国防上的考虑,同时也出于经济上的打算。因为把大批被灭国的农民由熟耕地迁往边荒之地,既能留下大片肥沃田地归王室所掌握,又可借助于这些农民开拓国土,从而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并列举了楚国从武王克权迁民于那处以来的历次重大灭国迁民活动〔19〕。我以为,这种看法与实际情况不大相符。诚然,楚国每每将被灭亡国和属国迁于其境内,有的小国还不止迁一次。如《左传·昭公十三年》记(楚)灵王迁许、胡、沈、道、房于荆焉,其中,许国曾四次被迁。但是,在楚国,诸如此类的“迁”,被迁的并不是被灭国的全部人口,而只是贵族及少量臣妾,而亡国之民人和土地则是楚国设县的基础。如灵王迁申于荆,申国旧民随之变为楚国申县县民〔20〕。又如《左传·庄公十八年》记:“楚武王克权,使斗缗尹之,以叛,围而杀之。迁权于那处,使阎敖尹之。”可见,楚武王克权后,立即在权地设县,使斗缗为县尹,原权国旧民必然变成县民。不久,权县发生叛乱,楚人又把权迁往那处,照旧设县,使阎敖为县尹。在平叛后的迁徙中,不论权县旧民是滞留原地抑或迁往那处,都未能改变其县民的身份,而且民应是依附于土地之上的农奴,而非自耕农,假定县民都是自耕农的话,那楚国就无封建土地制度而言了。所谓迁国,实际上是将所灭之国及其属国的贵族与民众分而治之,并非是将被灭国的民人迁往荒远之地垦辟经营,变为自耕农。

伴随着自耕农的出现,土地私有化程度日渐加深,土地交易终于在楚国发生了。中国古代关于土地买卖最确切的材料见于战国中、晚期,它是由西周中后期就已发生的土地转让和易主现象演化而来的〔21〕。迄今为止,尚未发现有关楚国进行土地买卖的直接材料,但文献和考古资料却都透露出土地易主的信息。《吕氏春秋·知士》:“(楚相)昭阳请以数倍之地易薛。”据说这次土地交易因薛地主人不同意而未果。但薛地既为私邑,那么昭阳也应当是以私邑易之。考古资料也间接反映了土地交易的存在。这种由归不归田引起的案例,反映了楚国存在着土地转借的现象,而转借也是交易的一种形式。由此可见,至迟在战国中晚期,楚国贵族阶层已拥有一定数量的私地并进行交易了。而既然土地交易已成为事实,土地买卖就不是没有可能的了。李亚农在探讨中国古代土地私有权时指出:根据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提示,货币是跟土地私有权同时出现的,对土地的完全而自由的所有权,就是表示可以出售它〔23〕。楚国既然至迟在春秋中期已经有了金属货币,则土地的买卖和抵押该是情理之中的事。虽然这种土地买卖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

以上论述还只能表明楚国从春秋中期开始已经初步具备了以封建方式经营土地的可能条件,至于封建土地经营方式是否产生,尚缺乏确凿材料,只能根据有关文献作“曲径通幽”式的考察。《说苑·贵德》载:“君子之富,……其食饮人,不使也不役也。”所谓“不使也不役”,自然不是白白地供养人,否则绝难致富。这里的不使不役只能理解为剥削方式的改变。如果这类致富的“君子”拥有私有土地,那么他一定是采用了某种进步的剥削方式。《淮南子·人间训》载:“白公胜……大斗斛以出,轻斤两以内,”这是发生在春秋晚期的事。白公胜的做法酷似田齐,都是采用了剥削较轻的手段。此法既可在借贷中使用,也可在土地经营中使用,因而白公胜采用封建方式经营土地〔24〕。值得注意的是,在包山楚墓出土竹简中,有两条因扩大土地面积而引起诉讼的安全记录:〔25〕“嵊”,读如乘。《淮南子·汜论》:“强弱相乘。”注:“加也。”此指扩大土地的面积。根据简文分析,似乎并非贵族间兼并土地,也不象是民间巧取豪夺。这些扩大土地的方式,很可能是通过转让和买卖,大概由于土地买卖在楚国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只是民间私下进行。才会引起诉讼。

严格说来,楚国的土地制度还包括井田制度,但由于楚国井田制度比较复杂,且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故笔者已有专文探讨〔26〕,此不复赘。

注释:

〔1〕何浩:《试论西周春秋时期的楚国土地占有制度》, 《江汉论坛》1983年第4期。

〔2〕孙诒让:《籀膏述林》卷三《国语九畡义》。

〔3〕〔5〕〔10〕〔12〕〔18〕〔19〕郭仁成:《楚国经济史新论》,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8月版。

〔4〕《史记·滑稽列传》优孟传正义引《吕氏春秋》。

〔6〕〔8〕〔22〕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10月版。

〔7〕〔16〕〔24〕殷崇浩:《春秋战国时楚国土地制的变革》,《江汉论坛》1985年第4期。

〔9〕张正明:《楚国社会性质管窥》,《楚史论丛·初集》, 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10月版。

〔11〕黄锡全:《古文字中所见楚官府官名辑证》,《文物研究》总第7辑,黄山书社,1991年12月版。

〔13〕《吕氏春秋·贵卒》。

〔14〕《韩非子·和氏》。

〔15〕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3年9月版。

〔17〕张正明主编:《楚文化志》,湖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7 月版。

〔20〕张胜琳:《春秋时期楚国异族人的来源及其处境》,《江汉论坛》1984年第6期。

〔21〕李学勤:《西周金文中的土地转让》,《光明日报》1983年10月30日。

〔23〕李亚农:《殷代社会生活》,《欣然斋史论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26〕刘玉堂:《楚国井田制度管窥》,《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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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国土地制度综述_楚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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