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逻辑与历史经验:从契约国家理论到国家建构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国家论文,契约论文,逻辑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D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2)05-0155-07
一、问题及其意义
西方国家理论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至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二人从伦理的视角讨论了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各种问题。相比较而言,柏拉图更注重“应然”意义上的理论探讨,而亚里士多德则偏重于“实然”意义上的经验总结,由此也开启了社会科学两大方法论争执的先河。①到了中世纪时期,奥古斯丁和阿奎那把国家包裹在神学的光环之中。从早期西方国家理论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明显感到社会科学的两种研究传统——亦即从人类理性出发、注重思辨抽象与逻辑演绎的方法与从现实社会的背景出发、注重经验资料的比较与归纳两种研究传统之间的此消彼长,国家理论呈现出波浪式前进的特点。②现代国家理论的发展也表现出类似的特点。
现代民族国家从15世纪开始在英国出现,到19世纪前后成为欧美国家的“典型的正常的国家形式”,③被认为是“迄今为止人类创造的最有效的政治组织单位”。④西方现代国家理论正是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从内容和时间上看,契约国家理论与国家建构理论分别活跃于近代民族国家发育成长时期和现当代西方现代国家的成熟时期。这两者虽不能构成西方现代国家理论的全部,但却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前者偏重于国家起源和形式的理论推导,实际上对西方近现代国家的成长起到了理论上的指导,虽未涉及现代国家的概念,但是却与现代国家共同成长;后者则集中在对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进行经验总结。二者前后相继构成了西方现代国家理论的主要线索,但是二者之间在国家建构的逻辑顺序、国家权力的分配及国家与社会关系上都存在着深刻的矛盾。
从影响上看,从16世纪的宗教改革开始至18世纪下半叶,“凡是政治理论,如果本身不是社会契约理论,则若非把社会契约说纳入考虑,就是必须对之加以抨击。”⑤社会契约的国家观念对于近现代的西方国家和法律的组织构成、功用分析具有极其重要的奠基性作用。时至今日,那种关于国家是一种社会契约的思想仍然存活在西方许多思想家的著作中,更重要的是,这一观念已经溶入西方政治法律活动的实践之中,成为一种社会信仰。⑥这种类似于社会信仰的思想在《人权宣言》和《独立宣言》中都得到了体现,并且散播到了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地。而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兴起的国家建构理论虽则更多停留在理论学术领域,但是却把现当代最具有影响力的政治学、社会学乃至于历史学与经济学的学者都卷入其中,成为当代西方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最具影响力的理论议题。
从内容上看,现代国家理论理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从抽象层上看,即政治权力的产生、存在、使用和更替的合理化过程;从具体层面上看,则包括现代国家获得其现代诸特征的过程。⑦显然,社会契约理论更多的是从抽象地层面解释了国家建构的逻辑过程,而国家建构理论则是从具体层面总结了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经验。从理论上讲,对比二者在国家建构方面的异同有助于我们对现代国家这一近现代最重要的政治社会现象的准确把握。
发展中国家所进行的现代化建设无论是背景和过程都迥异于西方国家,由于欧美现代国家的建构在时间上先行一步,因而西方现代国家理论在客观上对非西方国家的国家建构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甚至成为一些非西方国家在国家建构过程中的理论指导。迄今为止,发展中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历程也已逾百年,在这个时候,对西方现代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建构理论进行评析,就不仅具有理论检视与比较的意义,而且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国家建设也具有了承前启后的现实意义。因此对西方现代国家理论的不同部分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就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社会产生国家的理论逻辑:国家权力的来源与分配
西方契约国家理论最早开启了对现代国家的理论探讨,从内容上看,契约国家理论主要包括了两个部分的内容:其一是“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权利开始,对国家起源的逻辑过程和社会基础进行解释,这为现代国家奠定了处理与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二是建立在契约理论基础上的国家集权或分权的理论,探讨了现代国家的基本权力结构和分配原则。二者结合起来塑造了现代国家的宏观架构。
15、16世纪的欧洲处在急剧变革的历史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不断冲击之下,封建统治陷入危机,欧洲出现了古今精神上的巨大断裂,由宗教改革所引发的基督教世界彻底破碎,并由此导致了欧洲上百年的混乱和无序。从这次断裂中,出现了标志着近代世界开始的“个体人”和民族国家。欧洲各国民族意识开始觉醒,并表现出民族统一的强烈愿望。欧洲政治秩序必须被重建,但欧洲原有的精神统一已经不复存在。⑧17世纪中期出现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被视作对这一历史要求所做出的最为深刻的回应。社会契约论提出了“自然状态”学说,并且从“自然状态”学说中推论出近代自然权利学说的第一个基本命题:“个体人权利相对于义务具有绝对先在性”。⑨而所有的这些理论探索目的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⑩
社会契约理论对于国家起源和政权形式的设想存在着诸多不同,但是却有着一个共同的观点,即“社会是先于国家而在,国家只是处于社会中的个人为达致某种目的而形成契约的结果”。(11)因此经由个人到社会再到国家成为契约国家理论的基本逻辑。作为社会契约理论的杰出代表,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分别代表了社会契约理论在国家政权形式上的三种不同取向。
霍布斯主张君主专制。在霍布斯生活和著述的时代,英国正处在战乱频仍的状态之中,国家建设首先面临的任务就是保证国家的整体性,对战争的恐惧和对和平的渴望贯穿霍布斯一生,对其国家理论产生了关键性影响。霍布斯认为,国家的本质“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12)所以,霍布斯的支持者认为,“虽然在霍布斯关于国家的概念里没有我们称之为代议制的论述,但他实际上主张人民通过主权者进行治理。……这样,他的立场就和某些人立场一致,这些人坚持认为一个经过同意的政府是十分重要的,反对‘君权神授’,而且更广泛地反对传统的权威。然而,他的结论却和他们的结论截然相反,这些人经常以这样的观点来暗示某种人民主权或民主代议制的必要性。”(13)
不过,“霍布斯的异于寻常之处在于他的社会契约论是用来捍卫和支持统治者的权威——实际上是一种(近乎)绝对的权威。”(14)霍布斯假定人性本恶,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弱肉强食,流行的是“丛林法则”,而要克服这种无政府状态,人们就必须缔结契约,把个体的多个意志化为一个意志,并且把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以构成主权者(国家)。尽管这样一来,“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但“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15)
霍布斯的另一个贡献在于他把国家权力从宗教权力的笼罩中拉了出来,他认为掌握教权的人除非也掌握主权,否则就不能要求人们服从。因为“基督的国不在今世,因之,代他传道的人除非是国王,否则就不能以基督的名要求人们服从。因为如果至高的王的君尊之权不在今世,那么他的臣属官员又有什么权利要求人们服从呢?”并且,由于教主是“不以强制和惩罚使人服从,而以劝说使人服从”。因此,在人们对宗教的服从中“排斥了强制,所以在那个时候便不可能有实际的统治存在。”(16)而按照这样的逻辑推理下去,“基督的使者在今世的职务是使人相信并信仰基督但信仰既不依靠强制或命令,也与之无关;他所依靠的只是从理性中,或从人们已经相信的事物中所引出的论点的肯定性或可能性。因此,基督的使者在今世根据这一名义根本无权惩罚不相信或反对他们的说法的人。”(17)
洛克主张有限权力政府。出生稍晚于霍布斯的洛克经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部过程,看到了“君主专制”从个人安全和财产等“初步权利”的保护者变为资产阶级分享政治权力和发展经济自由的阻碍,此时“君主专制”作为特定时期国家整体性保证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与重新分配已经提上日程。洛克假定了霍布斯完全不同的自然状态,他认为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8)不过,自然状态中法律、执行法律的裁判者以及支持正确裁决的权力的缺乏,使得国家的产生成为必要,但国家并不是要代替自然状态,国家之于社会无非是一种趋于更为完美生活的途径。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包含着社会先于或外在于国家的意涵,与霍布斯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公民完全服从专制君主的条约不同,洛克认为人民有权利将权力收回。洛克强调,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的永恒规则,人民让渡给国家的不过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司法权)。
卢梭则是极力鼓吹人民主权。在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关系上,卢梭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卢梭主张,人们在通过缔结社会契约建立国家时,每个人都必须把他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由公意统治的政治国家和社会。同时,每个人都必须完全服从政治共同体的意志(即公意,谓之全体公民的意志)。这样的结论对于“如此地珍视自由”(19)的卢梭来说,似乎有点难以理解。卢梭的观点是这样做并不会损害个人的权利,因为“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20)卢梭认为社会自由是受公意约束着的,“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21)这样就消除了个人、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对立,但同时也被认为埋下了多数人暴政的种子。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在处理个人(社会)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时的相同和差异,三人在社会产生国家这一点上无疑是相同的,但是霍布斯更重视个人的安全权,把公民权利全部让渡给专制国家,公民除了保持缔结社会契约的名义之外就已经一无所有了;洛克更加重视个人的财产权,在公民让渡自己部分权利的同时,仍然让他们保持了自然状态中的权利,表现出现实主义的态度;卢梭则极为重视个人的自由权,试图以主权在民而把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合二为一,从而把公民权利扩张至极端,带有鲜明的理想主义色彩。这三种类型的社会契约论曾经产生的巨大的影响是没有人能够否认的,正如罗素说过的,“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罗斯福和丘吉尔是洛克的结果”。(22)但是仅就对现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影响而言,洛克的影响无疑是最大的。
如果说蕴涵在社会契约理论中的国家起源观念为现代国家政权的组织方式提供了正当化理据的话,那分权理论则为现代国家的权力分配设计了基本框架。从逻辑上讲,国家既然是为保护个人权利产生的,那么为保护个人权利免于国家权力的专断的侵害,对国家权力进行分立和制衡以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断集中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实际上,三权分立是西方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普遍采用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彼此制衡,目的在于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但是真正作为现代国家权力分配原则的分权学说还是在近代以后由洛克和孟德斯鸠(23)提出的。
三权分立是关于国家权力分配与制衡的政治学说,其核心观点是行政、立法与司法之间应该彼此分立、相互牵制。洛克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与对外权均为国王行使。(24)之后,孟德斯鸠被认为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25)所谓三权分立,就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执掌,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三权分立”理论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观念的基础之上的,即如果把所有权力集中到一个国家机构手中,一旦这个机构滥用权力,则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自由与利益不受侵害。而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使权力分立,以便能够以权力限制权力,形成权力之间的制衡。显然,这与以保护个人和社会权利的契约理论存在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可以说,社会契约论和分权理论为现代国家的产生和运作设计了基本原则与架构,对欧美现代民族国家的诞生和发展产生了无可替代的影响,并且在其后对非西方国家的国家建构持续地产生了影响。至19世纪初期,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其政权合法性的问题已经基本得以解决,宏观的国家构架趋于稳固,对于国家的政体问题的探讨和争论也逐渐平息,“国家作为历史上过了时的范畴,作为政治考虑的核心概念已经失去了它的地位”。(26)
三、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经验:国家建构的阶段性规律与道路的分殊
国家概念并没有彻底退出研究者的视野,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福利国家危机显现,在石油价格和经济不景气的冲击下,人们开始认识到市场的局限性和国家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国家问题再度进入学者的视野。西方社会科学学者们开始重新审视国家这一传统主题,并且开始喊出“把国家带回来”(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的口号,国家建构理论由此开始兴起。一大批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的学者如巴林顿·摩尔(Barrington Moore)、蒂利(Charles Tilly)、曼恩(Michael Maun)、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波齐(Gianfranco Poggi)、安德森(Perry Anderson)、伊文思(Peter Evans)、霍尔(Peter Hall)、艾肯贝利(John Ikenberry)、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等都在国家理论复兴的潮流下,开始关注“国家”这个议题。
作为对国家中心论的回归,国家主义提出了“国家自主性”(state autonomy)的概念。“国家被视为拥有领土和对人民控制权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制定和追求自己的目标,而不是简单反映社会集团利益、阶级利益或整个社会的利益。”(27)而这种自主性的国家在演变发展的过程中既会在国家权力的演变上表现出阶段性规律,同时又会因不同国家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衍化出不同的发展模式。运用历史比较的研究方法来总结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经验,特别是从不同国家的历史经验讨论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成为这一波国家理论的主流,他们都认为现代国家建构的核心在于“政治权力集中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调控能力提高”,(28)并且无一例外地发现了现代国家在形成过程中所经历的国家权力专制集中到合理分化,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过程中所经历的不同道路。
其实早在20世纪的30年代,埃利亚斯就已经开始从文明演进的角度讨论现代国家的建构阶段问题了。埃利亚斯认为,与传统国家相比,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在于垄断了合法使用权力与税收的独占,并且出现了经由“‘私’到‘公’或‘国家’的趋势”。(29)国家统治形式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与经济形式有着密切关系。中世纪的自然经济使得国王无法维持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和统治机器。而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扩展,经济交换内容的增加及其时空跨度的扩大,商业化与货币化,所有这一切推动了社会相互依存关系的发展,形成“密切交织机制”,现代国家逐渐实现对暴力、税收、土地的垄断或独占,国家权力逐渐集中,并且成为社会经济秩序的“最高协调器”。其后,封建主之间的“自由竞争”结束,“垄断阶段”开始,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管理的非宫廷化,专门化。即统治者与管理者的分离;二是社会结构的变化,经济的控制权被新兴阶级掌握。即政治与经济的分离。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社会分工的深入,而且对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了更大的约束力,减少了权力的滥用。”(30)在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的过程中,国家权力的集中和控制力的增强成为重要特征。
埃利亚斯认为“社会分工—相互依存—国家形成的关系带有一定的普遍意义。这三者的关系实际就是国家—社会—市场关系。”,(31)但是他也认为欧洲各国在构建现代国家的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发展路径,(32)而这种观点也对后来的现代国家的建设理论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在埃利亚斯以后,不同的学者开始从不同的角度讨论国家建构的不同路径及国家建构的阶段性问题。比如美国学者蒂利就把注意力集中在战争上,他认为是战争促使欧洲国家从分散和多样的国家形式集中到民族国家的道路上来,“战争编织起欧洲民族国家之网,而准备战争则在国家内部创造出国家的内部结构。”(33)但是,蒂利同样认为由于准备和从事战争能力的不同导致了国家结构和力量的不同,欧洲国家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国家建构途径:以俄国、奥斯曼等中东欧国家为代表的强制密集道路;以荷兰、威尼斯等北意大利城邦为代表的资本密集道路和结合前两者优势以英、法为代表的资本化强制道路。
而且蒂利也认为,欧洲国家由间接统治向直接统治的转变“实际上是国家构建和民族构建的双重过程”,这种转变经历了“四个阶段:家产制阶段(一直延续到公元1500年);代理制阶段(公元1400年到公元1700年);民族化阶段(公元1700年到公元1850年);专门化阶段(从公元1850年起至今)。在这四个阶段中,国家逐渐实现了对军事力量和税收的直接控制,建立了包括军队、行政管理机构在内的专门机构,并通过这些机构,日益卷入了权利争执的裁定、经济分配甚至生产活动。国家的监控能力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扩大了。”(34)在这四个阶段,国家权力经历了专制集中再到合理分化的过程。
再以英国学者吉登斯为例,吉登斯从国家形态的变化入手,把“国家形态区分为传统国家、绝对主义的国家和现代的民族国家。区分国家形态的变量除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迁,还包括其他三种力量的发展:以信息储存和行政网络为手段的人身监视、暴力手段的国家化以及人类行为的工业主义特征。”(35)吉登斯认为传统国家统治者虽然拥有“无上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仅有形式化与表面化的意义,传统国家既没有对军事力量的垄断权,也没有能力实现对社会的监控。
到了绝对主义国家阶段,主权与领土观念出现,行政控制能力增强,国家垄断了军事力量和税收。在这个阶段,民族国家经历了一个权力政治发展的积累过程。以英国为例,来自两种权力体系的冲突与斗争,为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首先,是来自国家原则对封建原则的消解;其次,是以王权为代表的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发生的冲突与斗争。(36)这也就是吉登斯所说的现代国家的“内部绥靖”过程。
吉登斯把公民权利视作是民族国家的基础,因为“民族国家的制度架构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逻辑关联。”(37)这种观点源于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马歇尔认为,公民身份包含了三种重要的权利,即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但是公民身份及其相应的个人权利并非是西方社会的固有传统,而是经历了长期的历史过程逐渐得以完善的,其发展大顺序依次是:公民权利形成于18世纪,主要体现在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等方面。政治权利形成于19世纪,主要体现在政治参与、组织政党等方面。社会权利形成于20世纪,主要体现在社会福利与医疗保障等方面。(38)
同时,吉登斯还认为在现代国家里,随着国家行政力量的增强,国家权力从“暴力”转向“行政”型,国家更加广泛深入地渗透到社会中,“反思性监控”是其重要特征。“官方统计数据”覆盖了社会生活多数领域,成为现代社会科学中经验社会研究的滥觞。而经验社会研究本身就构成了社会再生产的反思性监管的一个方面,这种反思性监管迅速扩展已经成为国家的一个内在特征,也是权力机制自我完善的关键。(39)这样,公民权利的完善与国家行政能力的不断强化构成了现代国家的一对矛盾。
此外,曼恩的多形国家理论(40)对“基础性权力”和“专制权力”的划分也颇具启发意义。曼恩认为,“基础性权力”是指一个中央集权国家的制度能力,一种“贯穿”社会的“权力”,是指国家通过税收等活动而向民间社会渗透的能力。(41)而“专制权力”则是指由国家精英控制民间社会各阶级和社会集团的权力,这种权力是自主的、甚至是不受限制的,因为统治者无需跟被统治者协商。(42)通过比较,曼恩发现,历史上许多专制权力强大国家基础性权力十分弱小;而在今日西方的现代国家,专制权力已经弱化,而那种渗透人们日常生活的基础性权力却很强大。在专制权力和基础权力两个向度的基础上,曼恩构建了四种理想的国家类型:专制性和基础性权力俱弱的类型为“封建国家”;基础性权力弱而专制性权力强的类型为“帝国国家”;基础性权力强而专制性权力弱的类型为“官僚国家”;两种权力都强的类型为“威权国家”。(43)
其实,除了上述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之外,对于不同国家在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所经历的国家权力演变的阶段性规律以及不同道路,巴林顿·摩尔、斯考切波等从革命的角度、安德森从“绝对主义国家”历史演变的角度、亨廷顿等从政治发展的角度也都做过大致相似的论述,而所有这些论述都与契约国家理论对于国家建构的构想完全不同。
四、现代国家的理论逻辑与历史经验之间的内在矛盾及其启示
从上述的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国家起源理论与其后的国家建构理论之间存在着诸多的不同:
首先,二者在方法上完全不同。契约国家理论所采用的是逻辑推理和演绎的方法,属于规范研究的范畴,重在讨论国家起源的逻辑起源,是所谓的“应然”意义上的讨论;社会契约是“一种‘理性观念’(idea of reason),而不是一个历史事件”,也即“政治制度显然不是源自于这样一个实际的契约,但社会契约观念可以而且应该被用来验证它们的公正性:这些制度应该能够得到所有服从于它们的人的同意”。(44)而国家建构理论则主要采用历史经验的归纳方法,重在讨论欧洲现代国家的历史过程,是所谓的“实然”意义上的讨论。
其次,二者在现代国家建设的时间顺序上和现代国家的权力结构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国家起源理论在国家建设的逻辑顺序是:社会先于国家,社会产生国家,契约国家理论的大部分理论家都坚持认为个人权利以及社会的独立地位与自主性是国家建设的前提,而且为防止国家专权和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不受国家专权的侵犯,则不仅要在国家内部分权,而且要国家分权于社会;而国家建设理论所发现的历史经验是:欧洲现代民族国家建设过程中经历的是从君主专制向民主政治的逐步转变,国家的整体性被置于优先地位,民族国家的建设首先要求的是统一和集中,而民族建设先于民主建设。这就与国家起源理论的逻辑顺序出现了根本的差异。
第三,社会契约理论所描述的国家建构过程是唯一的、排他的,但是国家建构理论却发现不同的国家走向现代国家的道路是多样的、不同的,即使是欧洲国家的国家建构路径也是大不相同的,也即国家建构受一个国家独特的历史条件、社会传统的影响。
最后,二者在国家权力与公民(社会)权利的关系上存在着根本的差异。在国家起源理论那里,公民(社会)权利产生了国家权力,因而二者是一致的。但是国家建设理论却发现,在现代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国家权力一直呈现出集中与扩大的趋势,这与公民(社会)权利的独立性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
实际上,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走向现代化的道路上都会面临着社会与国家何者优先、国家权力的集权与分权以及本土文化与西化之间如何进行选择的难题,而两种现代国家理论的差异也给发展中国家以启示:一方面,每一个国家都能够、也必须坚持自己独特而有效的国家建构道路,另一方面这样国家建构之路必然是以国家权力的合理化以及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为最终依归的。
注释:
①王沪宁:《当代西方政治分析》,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页。
②王威海:《政治社会学:范畴、理论与基本面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5页。
③《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509页。
④杨雪冬:《民族国家与国家构建:一个理论综述》,http://www.chinaelections.org,2012年3月5日。
⑤[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第202页。
⑥朱苏力:《契约的隐喻——对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
⑦杨雪冬:《民族国家与国家构建:一个理论综述》,http://www.chinaelections.org,2012年3月5日。
⑧⑨时亮:《论“自然状态”:洛克对霍布斯的继受和修正》,《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9卷,2011年第1辑。
⑩[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3页。
(11)参见邓正来、J·C·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83页。
(12)(15)(16)(17)[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迁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32、141、399、398页。
(13)[英]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99页。
(14)[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58页。
(18)[英]洛克:《政府论》(下),刘丹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6页。
(19)[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96页。
(20)(2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9、30页。
(22)[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225页。
(23)尽管孟德斯鸠并没有明确地表达过社会契约的思想,但是其分权理论还是明显地采纳了社会契约的思想。
(24)但是洛克的分权理论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二权说,这是因为在洛克的时代,英国的司法事实上已处于独立的状态,而对外权在现代政治学利则不被认为是一种独立的权力。
(25)古德诺等人对此持有异议。古德诺认为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的论述实际上是歪打正着。参见《政治与行政》,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8页。
(26)[德]克·冯·柏伊姆:《当代政治理论》,李黎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126页。
(27)Theda Skocpol,"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 :Strategies of Analysis in Current Research",in Peter Evans,Dietrich Rueschemayer and Theda Skocpol eds.,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
(28)(30)(31)杨雪冬:《民族国家与国家构建:一个理论综述》,http://www.chinaelections.org,2012年3月5日。
(29)(32)[德]埃利亚斯:《文明的进程》,王佩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第334、320-328页。
(33)[美]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84页。
(34)杨雪冬:《民族国家与国家构建:一个理论综述》,http://www.chinaelections.org,2012年3月5日。
(35)杨光斌:《新国家理论述评》,《教学与研究》2004年第7期。
(36)岳蓉:《英国民族国家形成的政治动因——中世纪权力要素剖析》,《史学月刊》2006年第9期。
(37)郭忠华:《吉登斯对于民族国家的新思考》,《开放时代》2007年第6期。
(38)参见T.H.Marshall,Class,Citizenship and Social Development,Westport:Grennwood Press,1973,pp.84-89.
(39)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第220-222页。
(40)[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陈海宏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04页。
(41)(42)(43)参见[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陈海宏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69-71、68、69页。
(44)[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06-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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