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主流:企业公民身份研究综述_公民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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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3年Bowen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首次提出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以来[1],公司社会责任就像一把“大伞”[2]一样,覆盖了各种不同的思想、概念和技术。20世纪60年代,来自经济学界、法学界、管理学界的学者们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展开了激烈的争论;70年代提出了公司社会回应概念,强调公司的主动行为,将公司社会责任与战略管理联系在了一起;80年代提出了公司社会表现概念,意欲提供一个应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管理框架,同时试图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全面衡量。90年代,利益相关者理论日益成熟,为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两者相互补充并彼此促进。这些概念的演变过程实际上也是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发展过程。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就在不断的演变和争论中逐渐清晰起来,并成为挑战新古典经济思想的一种范式。在世纪交替之际,公司社会责任这把“大伞”之下,又出现一个新的概念——公司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简称CC)①。公司公民概念将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继续推向前进。

一、公司公民概念的提出

虽然学者们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关注公司公民概念,大量的研究更是在进入新世纪以后才开始的,但在这之前,公司公民这个词早已在公司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1979年,强生公司就在“我们的信条”中承诺“我们必须成为好公民——支持良好的行为以及慈善事业,缴纳我们应该承担的税赋。我们必须促进人类发展,让人类拥有更加健康的身体,并接受更好的教育。我们必须维护我们有权使用的财物的良好秩序,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又如,1982年,世界著名的麦道公司在它公布的“公司理念”中指出,“本公司的各项事务必须遵守公正和道德的原则。为此,我们将成为优秀的公司公民,并鼓励员工为他们所在的社区服务”。

1996年在美国华盛顿乔治敦大学召开的“公司公民会议”以及随后美国设立的“公司公民总统奖”,是对公司公民活动的重要推动。这年春天,美国总统克林顿将一群商界领袖召集到华盛顿参加“公司公民会议”,专门讨论公司公民和公司社会责任的问题。在会上,克林顿提出了界定公司公民的五个基本要素,并倡议设立“公司公民总统奖”,以表彰那些通过对员工和社区的支持而获得发展的美国公司。

1999年,美国国务院还设立了“公司杰出奖”,以推动美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实践公司公民行为。这既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同时也体现了公司公民概念的全球化特性。

可见,与其他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不同,公司公民首先由公司在实践中提出,然后得到政府的推动,最终激发起学者的研究热情。与当时热闹纷繁的实践不相称的是,公司公民概念并没有清晰和明确的理论界定。公司公民的本质是什么、它与公司社会责任“大伞”下的其他概念有什么异同、如何衡量公司公民行为等问题都有待学者们去探讨。

二、公司公民与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之间的关系

在试图回答公司公民的本质等问题之前,人们首先关心的是为什么会出现公司公民这个新概念,而且会在21世纪逐渐取代原来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社会回应、公司社会表现,利益相关者管理等概念(为了与公司公民和全球公司公民相区别,下文将公司公民出现之前的这些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统称为公司社会责任),以及公司公民与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之间有什么区别。对此,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1.公司公民局部观

20世纪末期最早关注公司公民的学者仅仅是根据公司公民实践活动的现象来理解公司公民的概念,所以很多解释只是停留在表面上,也走不出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已有的概念框架。Epstein就是这个时期的代表性学者。Epstein(1989)认为,公司公民的核心就是公司对社区的介入。参与社区活动,特别是在经济上支持或采用类似的方法支持公共或非营利机构,通常被看作是衡量优秀公司公民的一个重要标准。[3]

如果从参与社区的角度来理解公司公民,那么公司公民无非只是体现了原有的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框架中的一个层面,即公司与社区之间的关系。

2.公司公民等同观

Carroll(1998)认为,公司公民行为不仅仅只是指公司与员工或是公司与社区之间的关系,还应该包括公司对其他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的回应。他提出了公司公民“四面”(four faces)说,认为公司公民和个人公民一样应担负四种责任,每种责任就是一个“面”。公司公民有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等四个面的责任。从经济面来看,公司要承担赚取利润的经济责任。从法律面来看,公司公民要遵守法律,将合规性融入公司战略和日常经营管理之中。从道德面来看,公司道德包括描述性道德和规范性道德。公司公民必须更注重应该做什么,而不是正在做什么。从慈善面来看,无论是个人公民还是公司公民都要富有慈善意识,即在改善自己生活的同时改善他人的生活。公司公民的这四个“面”虽然有互相抵触的地方,但同时又是互相联系的,任何一面都不能离开其他面而独立存在。所以,一个优秀的公司公民必须同时做到盈利、守法、讲道德、重慈善。[4]

有趣的是,Carroll在这里给出的公司公民“四面”说,恰恰就是他20年前给公司社会责任所下的定义。在那篇经典论文《公司社会表现的三维概念模型》中,他构建了公司社会表现的三维空间模型。其中,第一个维度的公司社会责任就是由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构成。[5]如果公司公民正如Carroll(1998)等所认为的那样等同于“公司社会责任”,那么公司公民似乎只是一个时尚的新名词或者纯粹就是故弄玄虚。

3.公司公民延伸观

随着公司公民研究的深入,后来的学者运用管理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理论,更全面地分析了公司公民的内涵,揭示出了公司公民概念超越公司社会责任的特征。Van Lujik(2001)认为,公司公民这个词让公司看到或者说是重新意识到公司在社会中的确切位置,公司在社会中与其他“公民”相邻,公司与其他公民一起组成了社区。[6]正如Waddell(2000)所说的那样,公民意识强调的是社区中所有相互联系和依存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7]

Valor(2005)认为,公司公民通过在公司社会表现的框架内将公司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管理整合在一起,克服了公司社会责任在运作和实施上的困难。所以,公司公民是对“企业—社会关系”的重新界定,它借助公民意识来明晰其内涵,公司可以从个人公民的表现中明白社会对公民的要求。此外,公司公民强调公司和个人公民一样拥有权利和义务。[2]

Waddoek(2004)认为,公司公民概念第一次将利益相关者理论付诸行动,从而将企业与社会领域中的两大主流,即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融合在一起。同时,由于公司公民概念强调企业行为的社会影响,它又将公司表现与利益相关者和自然环境结合在一起。[8]

公司公民之所以能超越传统的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深化对企业与社会关系的认识,是因为它引入了一个核心理念——公民权(citizenship),这也正是公司公民概念的本质所在。

三、公司公民概念的本质

公司公民概念的核心和本质就是“公民权”。Moon等(2005)认为,公民权是公民享有的对于“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天赋权利。[9]这组权利是与义务相伴的权利。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公民权是“参与国家公共生活的权利,它更多地是与照顾社会利益的义务和责任联系在一起的”。

政治学中关于公民权的讨论都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公民权是否可以从个人扩展到公司呢?对于这个问题,公司公民的研究者给出了三个不同的答案:(1)公司是公民;(2)公司像公民;(3)公司管理公民权。

1.公司是公民

Logsdon和Wood(2002)借用政治学中的公民权理论,将公民权从个人公民扩展到了公司公民。[10]按照Parry(1991)对公民权的政治学分析,关于机构能否像个人一样成为一个政体中的公民,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极小主义观,主张个人自由最大化,只有在保护自由所必需时才允许共同的治理;第二种是社会观,主张社会福利高于个人福利,强调个人对集体的义务,将公民权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道德范围内;第三种是一般道德原则观,强调全体人类的道德要求以及社会利益和责任的公平分配。

极小主义观首先将公司仅仅看作是Jensen和Meckling(1976)所说的“一组契约的联结”,而且是一组个人间契约的联结,而不是一个单独的主体;其次认为公司可以要求满足自利所必需的权利,公司也许会参与社区活动或者进行慈善捐赠,但是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股东个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社会共同的利益。所以,如果按照极小主义的公民观,公司就不能作为区别于个人公民的组织公民。但是,社会观却将公司看作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并且由于公司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公司在拥有权利的同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公司是作为社会的一员而不是出于私利去关心社会福利。因此,公司可以成为公民,即公司公民。

Marsden(2000)[11]和Vidaver-Cohen等(2000)[12]也持同样的观点。Marsden(2000)认为,公司是有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事实上就像是它们所在国家的“公民”。Vidaver-Cohen等(2000)借用Robert Solomon的话说,“企业伦理的首要原则就是:公司本身就是公民,是一个大型社区的成员”。

2.公司像公民

Moon等(2005)认为,Logsdon和Wood(2002)的“公司是公民”的观点,是公司公民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但是他们的分析不足以回答公司是不是公民这个根本问题。Moon等(2005)根据Stokes(2002)的四个民主公民模型,对公司公民进行了“更深入的”理论阐释。[9]Stokes(2002)的四个公民模型包括:自由极小主义、人民共和主义、发展的民主以及慎重的民主。自由极小主义观从个人公民的法律地位出发,主张公民需要受到保护,免受政府的专制和压迫。但是,公司并不具备像个人公民那样的法律地位,所以自由极小主义观无法赋予公司以公民身份。按照人民共和主义观,公民权是形成和表达人民的意愿以及奉献社会的政治行为,如守法、纳税、担任陪审员、服兵役等。显然,公司可以履行守法和纳税行为,并像个人公民一样参与政治,其中包括分担对个人公民权的管理。由此可见,公司可以像人民共和主义模式对公民所要求的那样参与政治。按照发展的民主观点,民主政治要求公民高度参与,并且公民之间要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公司可以通过对社会公平、环境保护以及经济发展的承诺为社会做出重大的贡献;而且,公司作为公民可以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扮演积极的角色,社会不必将所有社会问题的治理工作委托给政府。按照慎重的民主观点,公民不但要参与公共事务,而且还要以慎重的态度更好地面对决策复杂性、多元化和不平等。这种民主观强调了公民要通过切实解决问题来参与社会,而不只是出席会议或举手表决。慎重的民主观点与利益相关者理论比较接近,为公司增进利益相关者参与和对话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从自由极小主义模型到慎重的民主模型,关于公民地位的合法性越来越模糊,但对于公民参与性的要求却越来越高。可以看出,Stokes(2002)的公民模型重视的不是法律地位,而是在参与基础上的更为“隐喻的(metaphorical)”公民概念。由于公司像公民一样参与社会和治理,与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并且管理个人公民权利,因此“公司像公民”,是指一种“隐喻的”公民。

3.公司是公民权的管理者

以Matten和Crane(2005)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公司公民并不是说“公司是公民”,也不是“公司像公民”,而是说公司在公民权管理中能起到积极的作用。[13]

他们对公司公民的定义是“公司公民描述了公司管理个人公民权利的作用”。他们的定义就是要将公司公民从“公司‘是’(或‘像’)公民”的命题中摆脱出来,凸现公司为其他社会成员管理某些公民权利的特性。从对个人公民权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公民权中最核心的角色是国家,更准确地说,是国家的政府机构。国家保护个人的民权,提供社会权所要求的福利保障;同时,国家在行使政治权和做出共同决策的主要领域中发挥作用。所以,公民权与国家密不可分,国家扮演着公民权的担保人。公司进入公民权领域是由于传统的政府角色出现失灵,国家不再是公民权的惟一担保人,公司接管了某些原先完全由政府履行的保护公民权的职能,所以“公司”与“公民”两个词结合在了一起,出现了“公司公民”这个反映这种情形的术语。[13]

Matten和Crane(2005)还进一步分析了政府与公司在管理公民权的作用方面发生角色转换的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停止管理的公民权,这时公司可以进入(也可以选择不进入)这个真空地带。例如,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出现政府失灵时,大公司就会保护社会的民权。第二种情况是政府还未曾管理到的公民权。例如,一些跨国公司采取行动保障发展中国家的雇员获得最低工资和资助失学儿童,等等。第三种是超出一国政府能力所及的全球性公民权。例如,对于全球市场问题或臭氧层问题,跨国公司可以发起或组成跨国机构来管理这些事务。虽然存在以上三种情况,但并不意味着公司会取代政府成为公民权的惟一管理者,公司只是接管了政府的部分责任。[13]

所以,按照Matten和Crane(2005)的分析,公司公民是指公司在管理公民权方面所起的社会作用,而不是公司自身等同于公民或是像公民。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取代政府管理公民权,是因为政府无法胜任公民权惟一担保者的重任,公民权领域的这一重要变化在全球化的过程中表现尤为明显。

四、全球化时代的公司公民

全球化一方面使得跨国公司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影响力迅速增强,另一方面又导致许多一国政府无法解决的跨国界问题。全球化驱使人们重新思考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Matten和Crane(2005)从公民权的角度指出,公民权传统意义上的权利是与统辖疆域的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全球化使得很多活动超出了国家的疆界,所以国家难以担当公民权的惟一担保人,由此促使公司承担起部分管理公民权利的职能。[13]从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公民概念角度看,它们都只要求公司遵守当地的法律和习惯,道德标准也是基于一个政体中全体成员的共识。但是,全球化时代的跨国公司不仅仅受到单个国家的约束,而且要面对不同国家的社会规范、规则和期望。因此,有必要用跨国公司可以理解的语言来建立一种社会控制机制以约束跨国公司,促使跨国公司在其全球性的经营活动中采取统一的政策。

在这样的背景下,Logsdon和Wood(2002)等学者提出了全球公司公民的概念(Lodsdon和Wood称之为“企业公民”,即英语business citizenship)。[10]公司公民将公民的概念从个人延伸到了公司,全球化又将公司公民扩展为全球公司公民。

1.全球公司公民的合理性

全球公司公民的合理性可以从政治学、伦理学和现实要求三个方面得到论证。

从政治学的角度出发,Logsdon和Wood(2002)遵循他们将公民权从个人扩展到公司的理论分析框架进行更深入的推演。按照一般道德原则,员工、顾客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无论来自哪个国家或者哪种文化背景,由于共同的人道精神以及人类共同的道义,因此都有权利获得同样的保护。通过非政府的强制工具,例如社会投资、目标消费以及媒体的谴责等等,可以跨越国界保护人权。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尤其会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公司自身的利益更应该支持对个人和团体采取道德的行为。

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Donaldson和Dunfee(1999)认为,跨国公司的经理应该接受社会契约观,有义务按照宏观社会契约(macrosocial contract)开展经营活动,而宏观经济契约建立了被Donaldson和Dunfee(1999)称为“超规则(hypernorm)”的一般道德原则。超规则是指“基本的人权或绝大多数主要宗教共同的基本要求。它们所表达的价值观在定义上为所有文化和组织所接受”。[14]

从现实要求的角度出发,《世界人权宣言》最后三款(第28、29和30款)要求企业与国家、其他机构和个人一样,有义务保障人权的实现。按照人权宣言的精神,企业有责任促进社会福利、保障人权并防止任何破坏人权的企图。

2.全球公司公民的可行性

关于全球公司公民的可行性,Logsdon和Wood(2002)从公司战略管理的角度提出了一个“企业公民混合经营模式”。[10]这个模式包括四个步骤:第一步,公司在全球业务中奉行一套全球“信条”或者是“超规则”的道德规范;第二步,在每个东道国的经营活动中执行这套“信条”,同时在不违反基本规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尊重当地习俗;第三步,公司尝试采取一些支持人权和促进社会公平的行动,例如支持那些帮助穷人创业的小额贷款机构,与利益相关者联合起来监督分包商尊重人权等等;最后一步是“系统学习”,即公司系统地总结它在不同的文化和行动中积累的经验,将那些在任何国家和文化环境下能够最好地服务于人们和公司的政策及做法制度化,并且进行持续的反馈、监控和评价。这个模式既要求公司保证人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即“超规则”),又允许公司在遵守“超规则”的前提下包容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的差异。在“超规则”空白或不完整的所谓“道德真空”地带,公司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增进社会公平的“试验”,并通过不断学习成为在全球经营中行动一致的全球公司公民。这个过程可以通过下图来表示。

图1 全球公司公民过程模型[15]

据此,Logsdon(2004)将“全球公司公民”定义为“一整套能使企业组织遵守数量有限的一般道德原则(称为超规则),尊重那些与超规则一致的当地文化,尝试一些将当地的习惯与超规则相协调的做法,然后为了组织、当地利益相关者以及更广泛的全球社会利益进行系统学习的政策和行为”。[15]而Adele Queiroz(2004)则言简意赅地把全球公司公民定义为一种“看待跨越国家和文化界限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方式”。[16]

五、公司公民行为的衡量

当大部分学者专注于公司公民内涵以及全球化问题的讨论时,少数学者意识到如何衡量公司公民行为也是公司公民研究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研究公司公民行为衡量问题的学者主要有美国的Sandra Waddock和英国的Chris Marsden。

Waddock(2000)对各种衡量公司公民行为表现的方式进行了归纳,将对公司公民行为的衡量分为外部衡量和内部衡量两大类。公司公民行为的外部衡量包括各种社会投资对公司在公司公民方面表现的衡量以及从不同利益相关者角度对公司进行的排名;而公司公民行为的内部衡量则是采用责任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的方式。[17]

作为外部衡量方法的社会投资主要有两种做法,即社会甄别和股东积极主义。在社会甄别方面,通常是由投资机构和社会研究机构设计出一套甄别的方法,供社会投资者(social investor)分析和决策之用。例如KLD公司创设的用以评价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公司公民表现的纳斯达克社会表现指数(KLD-Nasdaq Social Index)。股东积极主义,是指股东通过使用代理表决权或者通过董事会表决来改变公司不符合公司公民规范的做法。美国最大的公共养老基金——加州公职人员退休系统(California Public Employees'Retirement System,简称CalPERS)是在股东积极主义行动方面表现最为突出的机构投资者。它制定的《公司治理核心原则和指导》包括六条有关公司价值观的全球标准。有些股东积极主义者则要求公司回避特定的行为,如不在进行动物实验的地区开展业务。

关于公司公民行为的内部衡量方法,Waddock(2000)[17]和Marsden(2000)[11]都强调了“三重底线”在公司公民行为衡量中的重要性。与公司公民概念一样,“三重底线”也是首先由实务界所倡导。1998年夏天,英国Warwick大学商学院召开了一次有12家关注公司公民问题的大公司参加的会议,会上各家公司介绍了目前其公司公民政策和实践的主要动态。其中壳牌(Shell)、英国电信(BT)和英国石油(BP)这三家公司谈到了它们衡量和报告公司公民表现的新方法,即所谓的三重底线法。现在,这种方法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公司,尤其是欧洲公司所采用。所谓“三重底线”是包含盈利能力、社会关注和生态持续性的一种综合衡量方法。与传统的财务评价体系相比,三重底线法能对组织业绩进行全面和综合的衡量,关注组织长期的可持续发展。三重底线的目的是将公司公民与整个公司的价值观和经营实践整合在一起,建立一套全面完整的经营政策,使得公司的环境、社会和财务表现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管理。显然,三重底线法将公司的环境目标和社会目标放在与财务目标同等重要的位置,并为此牺牲一定的财务回报,至少牺牲短期和中期的财务回报。目前,有不少大公司的“可持续报告”就是采用三重底线法编制的。

Marsden(2000)设计了一个3×3矩阵图来描述九种不同水平的公司公民行为,以帮助管理者分析公司在公司公民表现方面所处的地位。[11]

公司公民态度

图2 公司公民行为矩阵图[18]

在这张矩阵图中,有三种公司公民态度:一是“否定”的态度,即公司除了遵守法律和缴税之外拒绝对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问题承担责任;二是“被动参与”的态度,即公司迫于压力,对自己所涉及的社会问题承担责任,并寻求解决的方法;三是“主动参与”,即公司主动采取行动介入其经营活动所影响或有能力影响的社会问题。同时,又有三种公司目标:令管理者满意、追求股东价值和强调“三重底线”。这三种公司公民态度与不同的公司目标相结合,就形成九种不同的公司公民表现。据Marsden(2000)分析,目前绝大多数大公司也只是处在4号格,即致力于外部事务的水平上,同时还保留部分2号和3号格的做法,即聘用社会事务专家。Arthur D.Little在20世纪90年代末对英国股票交易所最大的350家上市公司所做的分析显示,65%的公司(最大的100家中的89%)在其年报中加入了环境报告,说明它们至少已经进入了5号格,即被动的部分参与。这350家公司中的30%(最大100家中的59%)报告了社会表现的部分内容,处于2号和3号格。[18]

六、对公司公民的评价

公司公民概念不只是公司社会责任“大伞”下的一个时髦新词,它既是对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继承,又是对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发展,更是对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突破。

从继承来看,公司公民是20世纪90年代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与利益相关者理论融合的产物,它将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社会回应、公司社会表现与利益相关者管理等概念融入了一个统一的框架。

从发展的眼光来看,一方面公司公民概念将公司社会责任从一种自觉行为发展为公民观下的公民社会义务;另一方面,公司公民概念在强调利益相关者关系时不再像Freeman(1984)[19]那样将公司置于中心地位,然后通过众多的箭头指向各个首要和次要的利益相关者。公司公民概念将社区放在中心,公司在整个社会生态大环境中作为成员之一,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一起相互依存,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从突破的观点来看,首先,公司公民概念引入了“公民”理念。在对公司“是公民”、“像公民”还是“管理公民权”的争论中,重新审视了公司的地位和作用这一重要命题,直接触及了公司与社会关系(或公司在社会中的地位)的本质问题。无论公司“是公民”、“像公民”还是“管理公民权”,公司必定有必须遵守的条件、必须满足的标准以及必须履行的义务,由此进行了有关公司在社会中的作用的规范思考。其次,公司公民概念通过扩展为“全球公司公民”,使得原先的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可以突破地域和文化的界限,在全球化时代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乃至实现卓越起到指导作用。

公司公民概念为认识公司与社会的关系做出了新的理论贡献,但与它的贡献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因它而产生的新问题。其中最为突出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用统一的语言明确公司公民的定义和理论基础,尤其是规范性的理论基础;二是如何消除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将公司公民由概念变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广泛适用性的现实。

借用Vidaver-Cohen的话来说,“公司公民不是什么新概念,而是代表着一个已经到来的时代”。[12]

10年前,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还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是,多亏了一些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及研究机构相继举办论坛,少数大企业集团在日常经营中开始实践公司社会责任并增加相关信息的披露,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公民等概念已逐渐为大家所了解。在我国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之后,公司社会责任更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近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是,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才刚刚开始,对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演变仍缺乏深入的认识,对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尚不透彻。对公司公民概念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把握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最新发展,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全球化时代公司与社会的关系。

注释:

①与国内一些机构和学者将“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一样,“公司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在某些场合也被称为“企业公民”。国外确有学者谈及“企业公民(business citizenship)”,如Logsdon(2004)和Waddock(2004)等,但他们是用“企业公民(business citizenship)”来表示全球公司公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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