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之争_民族问题论文

国家社会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之争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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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11)06-0001-05

一、引言

“民族社会工作”的出现是这个时代的必然。一方面,随着“民族工作社会化”,民族工作越来越有赖于社会领域的资源;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工作本土化”,民族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工作介入的重要场域。

所谓“民族工作社会化”,最早可追溯到2000年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将民族工作从“部门推进”转变为“社会推进”的探索。随后,《中国民族》杂志在2002年第9期以“江西:一种新的民族工作方式的诞生”的报道,将“民族工作社会化”理念推到前台。[1]2005年,国家民委正式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要求各地民族工作部门突出抓好五项具体工作,其中“大力推进民族工作社会化”正式纳入议程。[2]此后,涌现出了江西“民委工作领导小组”、吉林“完善民委委员制”、河南“建设县、乡、村三级民族工作网络”、安徽“开展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口帮扶”、广西“以县庆、乡庆为契机推动民族县乡发展”等民族社会工作模式。[3]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工作本土化”,社会工作也开始介入民族问题。2007年,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和上海市民政局开展了民族宗教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试点工作。通过加强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研究开发社会工作岗位和项目、明确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要求、开展专业督导和评估、扶持社会工作民间组织、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经费、搭建社会参与平台等7项主要措施积累了一定的民族社会工作经验。[4]2010年6月25日,由国家民委、民政部指导,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主办的“民族地区社会工作与社会建设论坛”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致信指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民族地区社会工作,对创新民族工作方法、维护民族地区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大意义。”[5]

综上可以看出,如果没有“民族工作社会化”所带来的空间,那么民族社会工作就无从谈起。然而,民族社会工作的实践先行,并没有消除理论上的迷思。民族社会工作究竟面临着一个怎样的问题域?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该采取一个什么样的策略发展民族社会工作?对此,不仅存在着问题的“广义”与“狭义”之争,还存在着策略的“扩散”与“嵌入”之争。毋庸置疑,廓清这一议题具有极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民族社会工作问题的“狭义”与“广义”之争

科学研究总是从问题开始,而学科划分往往反映的只是一种福柯意义上的“规训”安排。因此,既不能将民族社会工作简单地视作民族工作中的社会工作,也不能把民族社会工作单纯地理解为社会工作中的民族工作。民族社会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应该是民族工作与社会工作的交叉领域。因其是民族工作的一部分,因而具有民族性;因其是社会工作的一部分,因而具有社会性。一言以蔽之,民族社会工作所面对的问题具有两个基本属性:民族性与社会性。

如果侧重民族社会工作问题的“民族性”,则必然强调民族问题的矛盾一面,学界称之为民族问题的“狭义”定义。如果侧重民族社会工作问题的“社会性”,则必然强调民族问题的差异一面。当然,差异并不必然是矛盾的,外延要广得多,因此称之为民族问题的“广义”定义。

所谓民族问题的“狭义”定义,最早可追溯到1979年丁汉儒在《西北民族学院学报》第1期发表的《论“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6]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批判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民族问题观,指出:“所谓民族问题,就是民族矛盾,它不是指民族的内在联系和斗争,而是指民族外部的相互联系”。其后,1980年7月15日《人民日报》又发表了《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评论员文章。[7]由于《人民日报》的影响力,文章发表伊始即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狭义”的民族问题观由此形成,并被纳入《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大纲》在全国民族院校中统一使用。显然,在今天看来,“狭义”民族问题观,虽以批判“阶级斗争为纲”为主旨,但仍未完全脱离“斗争哲学”的印记,只是将斗争思维从民族内部转向了民族外部,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关于这一点,当时学者即指出:“民族问题绝不仅仅是处理民族关系,而是包括了民族内部的各种问题在内的”。[8]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对于民族问题内涵认识更加全面。1992年1月14日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在《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报告中进一步将民族问题的外延作了拓展:“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这就是后来被称之为“广义”的民族问题观。

民族问题的广义与狭义之争,反映了人们对于民族问题的“民族性”与“社会性”孰轻孰重的分野。那么,对于今天的民族社会工作者来说,我们应该接纳怎样的民族问题观呢?笔者认为,简单地在观念上进行非此即彼的抉择是有害的,应结合具体问题域,结合民族社会工作所面临的现实来挖掘狭义、广义民族观各自所包含的合理内核。

首先,从“大历史”角度来看,在构建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狭义的民族问题观有其合理之处。其着眼点突显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多元一面,只不过此处的“民族矛盾”更多的是一种“族群”意义上的矛盾。我们必须注意,亚洲地区的“民族”不同于西方的“民族”,它是一种“族群的‘民族’模式”(an ethnic model of the nation)。史密斯曾概括出这种模式的三个特点:对血统和谱系的重视超过基于领土的认同;在情感上有强大感召力和动员效果(popular mobilization);对本土文化传统(语言、价值观、习俗和传统)的重视超过法律。[9]

因此,对民族社会工作者来说,在理解狭义民族问题观时要注意中西之别,这也是一种“政治脱敏”。事实上,中国的“民族矛盾”是“一体格局”下的“多元”差异。各民族间的“差异”,严格来说,并不必然是“矛盾”的,也可以“共和”的。早在1911年,孙中山先生就提倡“五族共和”,《三民主义》第一讲中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国人的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其后在“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进一步提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则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10]

其次,从现实角度来说,“民族国家”独立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发展问题,民族问题的“社会性”一面必然突显。事实上,民族作为一种历史上形成的“共同体”,“无论其生产方式、社会形态如何,也不管政治结构、经济结构、阶级结构怎样,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社会群体”。[11]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也总是从社会总问题的角度来审视民族问题,认为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12]

因此,对民族社会工作者来说,应该充分认识到,当社会总问题的矛盾从中华民族同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转向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之时,民族问题的内涵自然也会发生变化。换言之,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民族问题的民族性必将淡化,而社会性随之突显。[13]民族间的团结更加依赖于能否共同发展。

总之,尊重“族群”的差异,理解民族问题“民族性”与“社会性”的关系,是民族社会工作者因应“社会管理创新”的两个关键维度。

三、民族社会工作的推进策略:扩散还是嵌入

作为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议题,如何落实《国家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实施“边远贫困地区和边疆民族地区人才支持计划”——民族社会工作工程,[14]是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来推进民族社会工作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也素有“海龟”与“土鳖”之争。

在“海龟”派看来,现代社会工作舶自西方,随着中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社会工作发展必将遵循“港台→沿海→内地”的扩散模式。这一模式下的社会工作发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专业助人的服务项目“发包”给民营的社会工作机构。确实,西部民族地区在推动社会工作的早期,也曾“参观、学习、借鉴”过上海、深圳地区的经验。然而,实践表明,来自港台、沿海的社会工作模式却是不可复制的,因为西部民族地区既没有充实的财力,也没有发育完善的民间组织。这是否意味着西部地区尚不具备发展民族社会工作的条件?

显然,在“土鳖”派看来,这一结论略显武断。事实上,在西式社会工作舶来之前,国家民政部、国家民委等部门的相当部分工作其实就是民族社会工作。著名社会学家雷洁琼就曾指出:“民政工作是社会工作”,“民政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一部分”,[15]卢谋华也曾提出:“民政工作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民政工作是有社会工作之实,没有社会工作之名”。[16]显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毫不逊于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理念,“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也不亚于现代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既然已经存在着“中式”社会工作,就没有必要“推倒重来”,而应立足于传统社会服务领域,采取嵌入式推进策略,吸纳现代西式社会工作方法,并在当代民族社会工作的实践之中加以比较、检验,在“提炼”传统上行之有效的社会工作经验的同时,克服西式社会工作的“水土不服”问题。

如同民族问题域的广义与狭义之争一样,民族社会工作发展策略的“扩散”与“嵌入”之争,实质也在于民族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民族性与社会性孰轻孰重的问题。显然,发展“民族社会工作”不谈“民族”,单从逻辑上来讲也是行不通的。在这里,“民族性”是第一位的,否则民族社会工作就与一般的社会工作没有什么区别。

“扩散”模式的真正问题在于其背后隐含着一个“普适性”假设,而当代许多学者对于是否存在着这样一个“普适性”是存疑的。民族社会工作的“民族性”则提醒我们,民族社会工作的发展离不开人类学家格尔兹所说的“地方性知识”。[17]在这里,“地方性知识”似乎有点用精英化的手法去刻意比附之嫌,故杨念群认为,用“地方感”可能更确切一些。“因为有些明看着像‘知识’的东西,不过是被百姓用来糊弄精英和官方的障眼法”,“‘地方感’应该是基层民众超出‘知识’分类的某种感受和表达,一般是在学者的视野之外的。”[18]这种地方感虽难见于文本,但在民族社会工作的实践中却能深切地感受到。

当然强调民族社会工作“民族性”,并不是一定要拒斥外来的先进经验。事实上,无论“扩散”,还是“嵌入”,都是一个与地缘紧密相关的概念。从全球的角度来看,“扩散”意味着“世界是平的(the world is flat)”;[19]“嵌入”则意味着“世界是曲的(the world is curved)”。[20]不过,对于那些袭之于传统文化,土生土长的“业余”性质的社会工作方法,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如何在新时期再焕生机的问题。

总之,政府提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本身即表明,一些传统的社会管理方法已然不能适应新的时代,这是一个总体判断。然而,我国仍然是一个“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完全依赖民间力量来发展民族社会工作是不现实的。对西部民族地区来说,在财政匮乏和民间组织发育迟缓的情况下,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挖掘体制内资源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民族社会工作的职业化方式。

基于上述理解,民族社会工作发展的“扩散”与“嵌入”策略是一种“体”与“用”的关系。通过“嵌入”,民族社会工作可以有效动员体制内资源,通过“扩散”,民族社会工作可以反思传统社会工作方法的局限性。如何促进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过程以相得益彰才是最为重要的。当然,“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使得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民族社会工作都将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式展开的。2008年12月25日,在全国民委主任会议上,国家民委主任杨晶曾明确表示,从我国的民族工作体制和我国的国情来说,政府在民族事务中起主导作用是毫无疑问的,也是必须始终坚持的。同时,也要看到,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的影响越来越大,应该更多地发挥他们在民族工作中的作用。我们既要善于运用行政手段,也要善于运用社会动员手段,还要善于适当运用市场手段,构建政府主导下的民族工作社会化格局。[21]

四、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西部大开发的推进,专业民族社会工作无疑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战略部署。由于民族社会工作是民族工作与社会工作的交叉领域,因而具有“民族”与“社会”的双重属性,这使得民族社会工作常常面临着问题与策略的双重纠结。

“民族社会工作”不谈“民族”,单从逻辑上来讲就行不通。但由此“狭义”地将民族社会工作所面对的问题理解为民族矛盾,无疑只是突显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下的“族群”差异,忽略了更“广义”语境下“民族问题”的内涵转变,即从着眼于“救亡图存”的“民族—国家”诉求转向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同体”发展。当社会总问题的矛盾从中华民族同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转向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之时,民族问题的内涵自然也会发生淡化民族性、突显社会性的变化。

推进民族社会工作既要立足于“强国家、弱社会”下的“地方感”,以“嵌入”的方式整合体制内资源,也要面对“现代世界体系”下的“扩散效应”,反思传统民族社会工作方法的局限性。民族社会工作发展的“扩散”与“嵌入”策略是“体”与“用”的关系。当然,在“强国家弱社会”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民族社会工作在相当长的时间都将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式展开的。民族社会工作的重建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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