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问题研究笔记八篇(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谐社会论文,笔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第五篇 社会不和谐因素与收入差距问题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研究我们的社会中有哪些不和谐的因素。
应该讲,自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前后,我们的社会在总体上是和谐的。后来,党的指导思想出现失误,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的和谐局面逐渐被社会的不和谐状况所取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推动拨乱反正和实行工作重点转移,全社会逐渐形成新的和谐局面。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我国社会内部的利益关系、经济结构直至社会生活出现了一系列“多样化”。这些新情况,一方面增强了社会活力,另一方面也产生了社会不和谐因素。这就要求我们站在新的高度,构建适应新情况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也就是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蓝图时所强调的,要使“社会更加和谐”[1]。在研究和分析当前的社会不和谐因素之前,我们必须确立这样一种历史的、科学的观点。
大量事实表明,我们今天要解决的社会不和谐因素,一类来自党长期执政的历史考验,主要是由于干部队伍中有些人能力不强、作风不实,包括个别人心术不正,甚至以权谋私,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另一类来自国家改革开放的发展考验,主要是由于社会活力增强的同时,社会分化也在加剧,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由利益矛盾诱发的各种社会问题越发凸显。此外,在有些地区出现了民族宗教矛盾引起的不和谐事件。
因此,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除了要解决民族宗教矛盾外,还要下大力气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党政机关及其干部的领导能力和工作作风问题。比如,在拆迁、征地中发生的矛盾,不少都是由此而来的。二是以权谋私问题。从社会结构来说,上述两方面不和谐因素,干群关系紧张是社会纵向或垂直面上的不和谐,收入差距扩大是社会横向或水平面上的不和谐。它们之间有一个交叉点,即有些人是凭权力致富,包括国有企业改制时资产向内部管理层转移,也包括收受贿赂等腐败致富。这是群众最痛恨的。三是社会成员之间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引起群众不满的,主要是通过违法行为(如走私、欺压员工)暴富或依靠垄断经营致富等情况。
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对于涉及到违纪、违法的问题应该先解决,也比较好解决;对于不仅涉及到政策和法律问题,而且必须以物质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努力才能解决的利益矛盾包括地区差别,则要明确目标、分步解决,不能急于求成。
自从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理论界对于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议论较多,促使我们多议论几句这个问题——
有数据表明,在我国,1988年基尼系数为0.38,到2003年扩大为0.45。许多人惊呼:它已经突破了国际警戒线。这是令大家困惑和担忧的问题。
为什么许多人如此关注社会成员之间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呢?一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社会成员之间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反而扩大了,大家感到难以理解甚至难以接受。二是邓小平说过,如果我们的改革开放出现了两极分化,就说明我们的改革开放出问题了,甚至失败了。有些同志据此质疑我们改革开放的方向,认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首先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那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候,应该怎样认识我国当前存在的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呢?这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一,必须实事求是地承认,我国现阶段社会成员之间和地区之间在分配收入上的差距比过去扩大了。如果不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缓解,会危及改革开放的前途和党的执政地位。同时,也必须实事求是地看到我们党正在为解决这个问题而努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等,都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两个“实事求是”,一个也不能少。没有前一个“实事求是”,就会陷入盲目性,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没有后一个“实事求是”,就会丧失信心,“左”右摇摆,迷失方向。
第二,必须清醒地看到,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收入差距扩大是难以避免的。建国以来,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来,我们曾经想尽快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尽快使全体人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但是,实践证明,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急于求成不行,均贫富也不行。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实行非均衡发展战略,提出了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方先富起来、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新思路。邓小平当时就说:“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2]。这个大政策对于我国迅速摆脱贫穷落后状况,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产生了极大作用,功不可没。而在“一部分人一部分地方先富起来”与“共同富裕”之间,势必会出现收入差距扩大的阶段。可以预计,我国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的人数会逐年下降,但在短时期内不可能清零。同时,会有更多的人走上富裕之路,已经富裕起来的人还会更富。这样就意味着,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将继续扩大。尽管我们希望缩小差距,早点走完这一阶段,实践证明,经过我们努力也确实能够缩短这段路程,但这绝不是任何人的主观意志可以改变的历史过程。我们只能创造条件尽量缩短这一进程,然而必须面对这一客观现实。
第三,必须看到,在现阶段我国收入差距的扩大中包含着一定的积极因素,而不是两极分化。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扩大有一个重要背景,即我国绝对贫困人数已经从2.5亿人降至0.3亿人。这说明,过去我国的收入差距虽然比较小,但是绝对贫困人口多,全国人民在总体上处于贫穷落后的水平。这种状况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今天的收入差距虽然扩大了,但是绝大多数人已经摆脱贫穷,绝对贫困人数锐减。从总体上看,全国人民走上了致富的道路。因此,就出现了两个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情况:一是富裕人群与绝对贫困人群的收入比表明,收入差距明显扩大;二是富裕人群与绝对贫困人群的人数比表明,人民群众的富裕程度明显提高。可以预计,我国富裕人群的人数还会逐年增加,收入也还会逐年增加。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人口的多数将成为中等收入群体。可见,这种收入差距扩大同“两极分化”在本质上和表现形式上是根本不同的。马克思所说的两极分化,指的是阶级的分化和冲突,是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两极中,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极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3]。而我们现在的情况是,大家都在增加收入,一部分人比另一部分人的收入增加得更多些更快些,富裕的人越来越多、贫困的人越来越少。所以,看我国人民的收入状况,不仅要看基尼系数,而且要看中等收入人群的比重。只有这样全面地分析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充满信心地、有针对性地去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
第四,必须看到,我国各地区人民群众的消费习惯和物价结构有很大差异,各地的相对收入差距要比绝对收入差距小。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国情复杂,各地人民生活习惯各不相同,物价水平也不一样,因此看我国的收入差距,不仅要看各地人民的绝对收入情况(各地社会成员的工资和其他收入的总和),而且要看各地人民的相对收入情况(各地社会成员的收入在生活资料消费中的实际获益情况)。比如,人们常常喜欢引用一个数据,“某地与某地的人均国民收入之比已达20多倍”,这当然需要我们高度重视。但是另一方面,两地人民的消费特点和消费水平也不一样,在某地每平方米花二三万元才能购得的住房,在另一地只需二三千元,两地人民的相对收入差距明显低于绝对收入差距。不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平均利润率的作用下,冲破行政分割和地区保护主义的束缚后,在统一的大市场中,各地价格会逐渐趋于平均化,但目前要承认价格差这一现状。至于“相对收入”,它是一个新概念,如何统计和计算相当复杂。我们可以借助国际上通用的购买力平价的统计方法来研究这一问题,以弥补基尼系数统计方法的不足。其实,在世界经济中碰到的这一问题,在我们国内经济研究中碰到了。这并不奇怪,因为中国实在太大、太复杂了,一个省相当于欧洲一个或几个国家。过去,我们曾经实行的地区类别工资(如北京六类地区、上海八类地区、新疆十二类地区等),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它考虑到了我国各地的消费习惯和价格构成特点。所以,我们在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包括统计方法的时候,也要同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研究出一套适合我国特点的统计方法。
第五,必须看到,人民群众更关注收入差距扩大中的非法致富和不合理致富的问题。在调查研究中,我们注意到,学者们讲收入差距扩大,大多强调的是基尼系数突破国际警戒线,关注宏观政策较多;群众讲收入差距扩大,大多强调有些不该富的人富了,而对勤劳致富、科技致富、创业致富、合法致富的人非常敬重。群众最反感的是以权谋私即腐败致富者,其次是钻政策空子或违法致富者,再次是一些垄断行业过富者。因此,不能把社会不和谐的问题笼统地归结到收入差距扩大,更不能在社会中扩散“仇富”心理。中国人不能再贫穷下去了,但是也决不能容忍让人民伤心的那些以权致富、非法致富的现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候,应该深入调查研究哪些现象是人民群众痛恨的,哪些现象是人民群众不满的,哪些现象是人民群众可以接受的,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痛恨的和不满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第六,必须看到,缩小收入差距的出路主要靠发展,而不是靠救济。合理的分配政策很重要,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很重要,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而且是现代文明所要求的。但是,实现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发展的基础上。发展中的问题要靠发展来解决。还是那句老话——“发展才是硬道理”[4]。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六篇 社会公平问题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候,特别是在解决以权谋私和社会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的时候,会触及到许多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社会公平问题。因为,和谐需要公平,公平才能和谐。
公平,历来是人类长期追求的一个社会目标。在西方国家,公正、公平、正义是同一个词,即“Justice”;在中国,公平这个词既含有公正的意思,又含有平等的意义,是两者的语义复合词。这种词义上的区别尽管很重要,也很复杂,但是更重要、更复杂的问题不在词义,而在人们的观念和实践。
这一问题的复杂性,首先在于中国的传统观念历来认为,社会和谐来自于均贫富。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即是典型的一例。其实质是平均主义,即追求分配结果的均等。人们常常把这种平均主义看作是社会公平的理想形式,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保证。我们党早就认识到平均主义的危害。从毛泽东在古田会议上把它列为党内必须纠正的错误思想,到全国解放前夕指出它“是一种农业社会主义的思想,这种思想的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5],我们党对这种平均主义的公平观进行过深刻分析。尽管如此,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的年代,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这种平均主义的公平观还是渗入到我们党的肌体,产生了极坏的效果。“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中,这种平均主义的公平观遭到人们的批判,但由于其劣根性十分顽固,仍不时地干扰我们的改革和发展。
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我们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了市场经济与官僚主义相结合的情况,导致新的分配不公。为了解决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效率低下等弊端以及平均主义的积习,我们决定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就总体而言,这一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迅速地改变了中国贫穷落后的面貌。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在改革开放中出现了权力与市场相结合的突出问题。有权的人依靠权力寻租,导致收入差距不合理扩大并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因此,我们如何建立和发展好的市场经济体制,既有较高效率,又能兼顾公平,而不是只讲效率,不顾公平,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确实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大问题。就是说,我们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两极分化。要解决这么复杂、又遇到人们对公平的看法从来没有统一过的大难题。
据专家研究介绍,在西方国家,在公平问题上影响最大的有4种观点[6]:
——19世纪以来,最有影响力的公平理论是功利主义。它以效用为原则,认为公平的标准是社会中个人福利总和的大小。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有边沁、马歇尔和庇古等人。传统的福利经济学和公共政策经济学很长时间是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
——与功利主义不同的是自由至上主义。这种公平观认为,评判社会公平的标准是法治所定义的正义即程序正义。至于人们的财产权等各项权利,则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行使这些权利而享有的“权益”及其产生的后果,不管有多少问题,都不能被否定。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诺齐克和哈耶克等人。
——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社会公平或正义理论以两个原则为基础。第一原则要求每个人都应平等地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原则认为社会分配在个人之间的差异不应损害社会中境况最差的人的利益,而且地位和职务应向所有人开放。这一理论的特点是将政治权力的公平与经济方面的差异作了区分。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则将自由作为公平的首要目的,认为发展是扩大人们所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同时自由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他说:“政治自由(表现为言论民主和自由选举)有助于促进经济保障。社会机会(表现为教育和医疗保健)有利于经济参与。经济条件(表现为参与贸易和生产的机会)可以帮助人们创造个人财富以及用于社会设施的公共资源。”[7]。
如此等等,还有许多不同的观点。
那么,我们要的是什么样的公平观呢?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人,信奉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公平问题的大量论述(注:在马克思、恩格斯早期著作中,对“公平”与“平等”两个概念很少进行区分,但更多讨论的是平等问题。随着研究的深入,他们在论述中对这两个概论作了一定的区分。公平分配,在马克思看来,在商品社会里指的就是按照同一尺度进行等量交换。比如他说过,资产阶级所讲的投入多少资本获取多少利润、付出多少劳动获得多少工资,“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惟一‘公平的’分配吗?”[8—1]但是,这种公平分配不等于平等分配。在马克思看来,平等分配指的是没有阶级差别的社会成员都能够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同时,马克思又区分了形式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分配,就是以劳动为同一尺度,按等价交换原则,以等量劳动来领取等量报酬,它和公平分配原则又是相通的。因此,这里我们讨论的是公平问题,引文中有的是直接讲公平问题的,有的是讲平等的但又与公平有关系的。这是需要说明的。),集中起来有5个主要观点:
第一,任何社会的公平都不是抽象的、绝对的,而是现实的、具体的,必须同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公平观划清界限。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明确指出:“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8—2]正因为这样,就没有永恒的公平。公平问题是一个需要从现实的具体条件出发加以说明的问题。
第二,要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不能依赖于诉诸道德和法的做法,不能离开生产来空谈分配的公平。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在讨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这一问题时,深刻地指出:“除了上述一切之外,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8—3]就是说,是生产决定分配,而不是道德和法决定分配公平与否。所谓生产决定分配,一是指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决定分配的性质和特点,二是指生产创造的财富有多少可供分配决定分配方式。关于第一层含义,上述引文已经讲清楚了。关于第二层含义,恩格斯在1890年8月5日致康·施米特的信中也有明确的意见。他说:“在《人民论坛》上也发生了关于未来社会中的产品分配问题的辩论:是按照劳动量分配呢,还是用其他方式。人们对于这个问题,是一反某些关于公平原则的唯心主义空话而处理得非常‘唯物主义’的。但奇怪的是谁也没有想到,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而这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9]这两层含义都说明了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观点:公平的实现程度不能超越生产关系的特点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第三,无产阶级在革命时期追求的公平,就是要消灭阶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说过:“无产阶级所提出的平等要求有双重意义。或者它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反应——特别是在初期,例如在农民战争中,情况就是这样;它作为这种自发反应,只是革命本能的表现,它在这里,而且仅仅在这里找到自己被提出的理由。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8—4]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就是要消灭阶级,就是要实现这样的公平。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说过:“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8—5]
第四,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就是要实行以“劳动”为同一尺度的社会公平,而不可能做到分配结果事实上的平等。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平等或公平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分配中的平等还只能以“劳动”作为同一尺度,即后人所说的“按劳分配”。这种平等的权利同时默认劳动者有不相同的个人天赋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因此这种平等权利体现在分配结果上是不平等的。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那样:“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8—6]。他同时认为,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能完全超出这种平等权利,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但是到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是否就是完全公平的社会呢?马克思说了一句十分耐人寻味的话:要避免以劳动作为同一尺度来分配事实上的不平等,“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8—6]。关于未来社会的公平究竟是什么样的,可以让后人通过自己的实践来回答。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平等或公平问题的论述,在我们今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践中也不能简单地套用,但是其中所内含的科学精神,对于我们今天的实践是有指导意义的。
第五,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劳动的产品不可能不折不扣地按照平等的权利在社会全体成员中分配或共享,并且通过分配前的“六项扣除”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社会福利和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社会救济。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在评论“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这一观点时,阐述了两个对今天仍有启迪和指导意义的思想:一是劳动产品的分配不可能属于社会一切成员。马克思问道:“‘属于社会一切成员’?也属于不劳动的成员吗?”[8—1]显然,马克思是反对不劳而获的。只有劳动者才能参与劳动产品的一次分配。二是二次分配必须考虑社会的公共事业和扶贫济困。这就是在分配之前有六项扣除,其中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8—1],有“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8—7],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8—7]。现在,“社会共享”的舆论越来越大。而马克思对于劳动产品的分配,哪些是不能提“社会成员共享”,哪些是可以提“社会成员共享”,都有深入的思考和明确的界定。人们喜欢引用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的一段论述,来说明今天必须实行“社会共享”政策。恩格斯是这样说的:“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地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10]。显然,这里讲的“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一是指“大家”都参与了福利的创造,二是指“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即共产主义社会的情况。研究马克思的这些思想,对于我们建立健全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看来,重温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论述,深入地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十分必要,很有意义。我们今天处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从总体上讲比较落后。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这个阶段里,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在这种历史条件和生产条件下,我们应该怎样对待社会公平这样复杂的问题呢?第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候,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我们奋斗的重要目标。第二,按照“生产决定分配”的原则,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能够实现的社会公平应该是相对意义上的公平,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公平。第三,这种相对意义上的公平,主要是国家和社会提供给每个人能够“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环境、条件和机会。至于各个人能否利用好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环境、条件和机会,则要靠各个人自己的天赋和能力。第四,这种相对意义上的公平,同特权和以权谋私是相对立的,它不承认也不保护非法的或由不合理的政策、不健全的体制造成的不公平现象。第五,这种相对意义上的公平,同健全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是相融合的。它既主张通过累进所得税、遗产继承税等手段在贫富群体之间进行合法合理的调节,又反对养懒汉、让具有劳动能力而又不劳动的人来“共享”社会财富,尽可能地把社会不公平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第六,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要靠高效率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发展壮大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从而为解决好社会公平问题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目前应该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公平分配的问题。但是,我们决不能轻言已经较好地解决了效率问题,不必再优先考虑效率问题,而要优先考虑公平问题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迄今为止,我们的经济增长仍然是投资拉动的。无论从资本有机构成看,还是从资金投入产出比和能耗等一系列具体指标看,我们的经济效益和效率都不很高。而要较好地解决公平问题,没有较高的经济效率是十分危险的事。
第七篇 法治和诚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发展的同时,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社会有序变革,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的和诚信的社会。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今天感受得特别深刻。在计划经济年代,高度集权的社会治理是通过纵向分层控制来实施的,社会和谐主要是通过纪律(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和服从(个人服从和组织服从)来实现的。那时也有宪法和法律,但在社会生活中作用不大;那时也讲道德,主要讲无私奉献。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社会治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人们可以自由择业、迁徙和流动,单位对人的控制式微,单位人逐渐变成社会人;随着利益关系、经济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多样化,社会分层加剧,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已经不适应新情况;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势必推动社会管理由自上而下的纵向控制为主转变为横向的协商谈判和民主决定为主;随着信息化工作的推进,信息的扁平化延伸、网络资源共享和传递便捷等特点越来越凸显,需要进一步探索纵向层次少的网络化治理方式。这一切变化都告诉我们,今天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点新、起点高,即构建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和谐社会。如果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们的创造,那么构建这样的和谐社会也绝非易事。
要构建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和谐社会,毫无疑问,必须建立健全民主法治。我们现在面临的不和谐问题,特别是群众不满意的那些问题,无论是权力寻租、以权谋私,还是依靠走私、欺压员工等违法敛财致富,甚至包括那些垄断致富,实际上都是由市场失范引起的,都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破坏。解决问题的出路,就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且不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现代市场经济都是法制经济。著名经济学家诺斯认为,现代市场经济必须有一个法治的环境作为基础。他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市场交换经历了三个阶段:最初阶段是人格化交换阶段,交换的主体是本地的熟人,保证交换可靠进行的条件是熟人的关系和对熟人的信任;第二阶段是低级非人格化交换阶段,交换的主体已经不限于熟人,而是跨地区的客户,保证交换可靠进行的条件是社群关系、交换抵押、商人规约或宗教戒律等;第三阶段是高级非人格化交换阶段,交换的主体是广大范围内的陌生人,电子商务中的“陌生”交换者甚至连人面都难有一见,保证交换可靠进行的条件是法律。事实上,在前两个阶段的交换形态中,一旦发生商业纠纷,也要靠法律来解决。因此,有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不是依照法律办事,是市场经济同计划经济很不相同的地方,也是搞得好的市场经济与搞得坏的市场经济差别很大的地方。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三者之间不仅相互联系、相互支持,而且相互贯通、直接同一。换句话说就是: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社会不和谐不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带来的,而是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相联系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源头上抓起,按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要求,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建立健全民主法治;构建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比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形成的和谐社会具有更高水平的和谐社会。
要构建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和谐社会,同样毫无疑问,必须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如前所述,要从源头上解决社会不和谐问题,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建立健全民主法治,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诚信,是中国传统道德的重要规范,也是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孔子在《论语》中说过:“人无信不立”。《礼记·中庸》认为,“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这就是说,诚是一种合乎规律的德行,人要像天那样真实无欺、可靠可信。因此,“诚”与“信”这两个概念在意义上可以互通,古人常把它们合为“诚信”一个词。东汉的许慎还在《论文》中注道:“诚,信也”。这是人际交往中的一种美德、一项做人的原则。董仲舒提倡的“仁、义、礼、智、信”五常中就有“信”。“信”这种伦理道德准则,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应用到契约经济特别是商务活动中。比如,商人出身的秦国右丞相吕不韦极力主张诚实经商,强调信为万利之本。随着近代商品交换的发展,在经济学中出现了“信用”这个词(Credit)。2000年,有学者查阅了世界上主要文种的词典,发现“信用”这个词无一例外地具有社会交往的道德伦理和契约经济这样两个方面的解释。越是年代久远的词典,就越是着重于社会交往方面的道德伦理意义。因此,“信用”可以看作是“诚信”、特别是“诚”这种道德准则在契约经济中的应用。19世纪以来,“信用”不仅成为经济学的一个范畴,而且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融道德原则在内的经济管理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即信用制度。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信用制度中的道德含量逐渐被弱化,以至于同商业投机行为联系在一起。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27章中,对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两重性质作过深刻分析。因此,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候,无论是建立诚信道德教育体系,还是建立信用制度或社会信用体系,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让“诚信”成为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的准则。只要我们把“诚信”和“法治”共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个轮子进行锻造,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能够成为既充满活力、又有序发展的新型经济。建立在这种新型经济之上的社会,就一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和诚信的社会这一问题,以及依靠建立健全法治和诚信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思路,大体上都讲了。但是,讨论这样重大的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思路上面,还有许多具体内容和环节需要我们深入研究。而这些就不是这篇笔记的任务了。需要补充并强调的一点是,无论是讲法治,还是讲诚信,都不仅是对全体公民包括公务员的要求,而且是对执政党和政府的要求。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也就是执政党和政府要按照宪法来治理国家,并且接受宪法的制约,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诚信,首先是执政党和政府要做到诚信。这种诚信是一种社会公信。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一个社会,一旦失去这种公信,或社会公信力降低,就会从政治冷漠和谣言流行开始,进而出现社会混乱,直至引起政局动荡和政权更迭。所以,无论是建立健全民主法治,还是倡导弘扬诚信守德,执政党和政府都要率先垂范。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之所在。
第八篇 以人为本、社会和谐与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这是大道理、大原则,但不是抽象的理念,更不是空洞的说教。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先后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两个新概念,既有不同的内涵,又有共同的特点。这两个概念,一个讲的是发展问题,即“什么叫发展、怎么样发展”;一个讲的是社会建设问题,即“什么叫和谐社会、怎样建设和谐社会”。但这两个概念所提出的根本要求和要解决的问题,都是为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也就是通过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全面考察这两者关系,可以看到,科学发展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指针和根本保证,同时也指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在讨论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候,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其中,有两个问题更要引起人们的重视: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靠发展;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科学地理解和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
这两年,有一个令人忧虑的现象。中央提出要解决“经济一腿长、社会一腿短”的问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有人把问题账算在“发展”上,特别是把“以人为本”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立起来。这就迫使我们提出要以科学的态度理解科学发展观,强调不要把科学发展观与邓小平的发展理论对立起来。因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现在,中央针对改革开放深入展开中出现的某些不和谐的现象,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有人把问题账算在“改革”和“发展”上,要求把实现分配公平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事实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公平分配的问题,还有干群关系紧张、以权谋私引起群众不满等问题。不言而喻,为了使社会更加和谐,确实要把社会公平问题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来处理,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公平问题还是要靠发展。当然,这种发展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因此,我们要牢记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一句十分有影响力的话:“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科学发展观强调发展要以人为本,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问题是,对于“以人为本”这一高度抽象的命题,要有科学的解释和正确的理解。
一是以人为本的“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具体的、现实的、社会的人,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与此相联系的人的生命、人权和人的尊严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抗击非典时提出来的问题,以及媒体上频频曝光的矿难、错案等问题,都说明了以人为本的“人”应该是什么含义。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以人为本”与人本主义的“以人为本”的根本区别。
二是以人为本的“本”,不是事物的本原或本体,而是发展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是发展的力量之源。比如,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中讲到“兵民是胜利之本”时,说的就是“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11]因此,以人为本就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把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作为我们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动力,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我们的长远奋斗目标。
三是以人为本的“人”,不是客体,而是主体。就是说,不能把人民群众单纯地看作是被同情、被关爱和被救济的对象,而应当看作是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创造性社会力量,看作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比如,对于困难群众,包括广大农村劳动力,必要的救济是不可或缺的,但帮困的途径主要应该通过学习培训来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使他们在创业中改变自己的地位和命运,创造自己的新生活。这才叫做坚持以人为本。
四是以人为本的“人”,是发展的主体,但不是自然的主宰。用历史的观点看,“人是中心和目的”、“以人为本”的思想是在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时形成的。这一观念不仅推动了资产阶级革命,结束了神学统治的中世纪,而且推动了科技进步和工业革命,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但是,人类主宰自然和征服自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经济难以可持续发展。美国女科学家切尔·卡森于1962年出版的《寂静的春天》一书,对人类破坏大自然的行径进行了尖锐谴责。尤其是,罗马俱乐部于1972年发表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轰动了全世界。于是,“全球性问题”成了人们注目的研究课题,“可持续发展”成为20世纪80年代颇有创意和影响的理论。在这个崭新的理论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传统的“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本”的观念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所取代。重提这段历史,是要提醒人们注意,阐述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一定要把“以人为本”与“全面、协调、可持续”统一起来,而不能有意无意地形成两者之间的逻辑矛盾。事实上,只有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理解和发挥人的作用,才能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形成良性的协调关系,才能构建现代的和谐社会。
五是坚持以人为本,要始终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不能超越我们的基本国情。这样提出问题,是为了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样提出问题,对于党和政府来讲,又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决策要谨慎,要求真务实;二是工作要细致,要把关心群众与引导群众很好地统一起来。强调后一点,是因为人的利益需求是有层次的,是不断提升的,不会因为满足了他们现有的利益需求,工作就到头了。因此,有必要引导群众正确地认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让群众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帮助下,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来实现自己的愿望、改善自己的生活。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来看,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追求高指标,往往是胃口吊高、欲速不达;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则发展迅速、人民满意。
可以这样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任务,只能分阶段、有层次地循序推进。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我们坚持不懈地开拓前进,扎扎实实地团结奋斗,就能够一步一个脚印地达到预定的目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