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新政权的合法性与思想资源_意识形态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新政权的合法性与思想资源_意识形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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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政权建立后,为维护、巩固政权,都必须重视维护与开发政权的合法性资源。维护与开发合法性资源的过程就是新政权的合法化过程,就是得到民众的认同与支持的过程。合法性资源是政权最重要的政治资源之一,是一种系统资源,主要包括意识形态、制度、绩效、个人魅力等。建国初期的国内外环境与形势给新政权带来了程度不小的合法化压力,为减缓、消解这些压力,党和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大力开发与维护合法性资源,夯实新政权合法性基础。本文就建国初期新政权维护与开发意识形态资源问题作个粗浅分析。

一、意识形态与合法性

“意识形态”(Ideology)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是由法国哲学家德·特拉西于1796年在其著作《意识形态原理》一书中首先提出并使用的,它的原意是指向人们解释观念上的成见和偏见的根源的观念科学。之后著名的学者如曼海姆、马克思、丹尼尔·贝尔和道格拉斯·诺斯等人对意识形态的涵义进行了多方面的解释与研究,并逐渐形成系统的理论。一般来说,“意识形态是具有符号意义的信仰和观点的表达形式,它以表现、解释和评价现实世界的方法来形成、动员、指导、组织和证明一定的行为模式或方式,并否定其他一些行为模式或方式。”(注: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5页。)合法性是涉及统治阶级政权能否及如何才能唤起及赢得民众发自内心的认同、支持与服从的问题。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具有符号意义的信仰和观点的表达形式,在唤起及赢得民众发自内心的认同、支持与服从的问题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用政治结构和机构的合法性,我们可以标明它们对一种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关系:合法性里面特别包括占有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政治影响。在分析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时,不能低估主要依靠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那些合法性的存在。”(注:波朗查斯:《政治权力和社会阶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42页。)

显然,统治阶级政权合法性是个牵涉到合法化手段的问题,即如何论证或表明该政权的合法性,意识形态就责无旁贷,这是其一;其二,就是民众据何或凭什么认同、支持和忠诚某一政权的问题,如此就牵涉民众的认知、信仰及价值观等问题。意识形态就是一套认知、信仰价值体系。理论与实践表明,民众的认知、信仰及价值观等的形成是很难脱离意识形态的影响的;同时,意识形态的理论性、实践性和政治性的特征及其辩护、论证、约束、激励和节约等功能表明,意识形态与合法性往往有着天然的亲和力。政权合法性就是在合法性主体运用传统、意识形态等资源来对合法性客体施加影响及合法性客体根据自己的理性价值体系进行选择与服从的双向互动过程中形成的。这点从马克斯·韦伯所强调的信仰体系,阿尔蒙德所关注的政治文化到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所强调的“文化霸权”理论,哈贝马斯论述的“社会文化系统”的重要性等不难看出。

总之,所有意欲夺取、巩固政权的阶级或政党均需意识形态来论证自己的合法性,这是一个意识形态政治化的过程。中外政治史表明,政权合法性危机或崩溃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意识形态的僵化,政权合法性基础的牢固主要是得益于意识形态的灵活性。

二、建国初期意识形态资源的维护与开发

(一)马克思主义与新政权合法性

鸦片战争以前,儒家思想文化作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为每一个王朝政权提供了合法性资源。鸦片战争后,传统的儒家思想文化遭受西方各种政治思潮的冲击,在辛亥革命的枪炮声中和“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声讨浪潮中失去了为封建专制政权合法性论证的能力与资格,中国由此也陷入主权危机和政权危机。在孙中山倡导以“三民主义”(国民党“一大”以后解释为“新三民主义”)为核心的富有灵活性与现代性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为指导曾经取得辛亥革命与北伐战争的胜利这样的成就后,南京国民政府也曾依托“三民主义”和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为其政权赢得短暂的合法性,但之后却诉诸以儒家思想文化为基础和核心的新传统主义(20世纪30~40年代利用政治力量发动的以新生活运动和新道统运动为其表现形式的),外加灌输极端的法西斯主义,从内容到方式上都是反现代性,逆民主潮流而行,终归不能为南京国民政府提供合法性资源。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1~272页。)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就必需通过意识形态的革命进行。毛泽东也曾说:作为意识形态的“革命文化,对于人民大众,是革命的有力武器。革命文化,在革命前,是革命的思想准备;在革命中,是革命总战线中的一条必要和重要的战线。”(注:《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8页。)与南京国民政府不同的是,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共政权顺应现代化的趋势与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大力诉求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为最终夺取政权准备了充足的合法性资源。1949年新政权建立后,中共为建立牢固的合法性基础,通过诸多渠道,采用多种方式,进一步维护与开发意识形态资源。这可分两个阶段来考察:

第一阶段为1949~1952年,这一阶段的意识形态资源的开发是围绕《共同纲领》的基本精神展开的,目的是通过大力宣传《共同纲领》的基本思想,获取最广大民众对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支持与认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论证与说明中共取得革命胜利后建立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性质和必然性。1949年10月1日《人民日报》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的社论指出“这个共同纲领规定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政权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统一战线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这是新民主主义政权。它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旧民主主义政权,……我们的新民主主义政权也不完全相同于苏联的社会主义政权和东欧各国的人民民主政权。”(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人民日报》1949年10月1日。)新的国家政权“包括愿意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与官僚资本主义势力的自由资产阶级的代表和派别在内,……这是由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国家,我们在革命中及革命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须要集中力量去对付帝国主义及其走狗,以及由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特性所决定的。”(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8页。)其实,这些思想毛泽东早在民主革命时期的《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以及《论人民民主专政》等著作里就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建国后再次强调是为了廓清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模糊或“左”的认识,打消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各民主党派和知识分子等阶级与阶层的疑虑,特别是令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各民主党派和知识分子等阶级与阶层感到这不是“他们”(中共)的政权而是“我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各民主党派和知识分子等阶级与阶层)的政权,以赢得最广泛民众的支持与认同。其次,宣传与论证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的价值取向。1949年10月1日《人民日报》的社论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通过的共同纲领,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革命斗争的经验总结,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的施政准则。……目标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人民日报》1949年10月1日。)显然,《共同纲领》的价值取向是符合革命后广大民众追求国家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的价值需求的。总之,为了赢得最广大人民对新政权的支持与认同,党和政府在配合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反”、“三反”、“五反”及知识分子思想改造等运动,通过多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在党内和国民中开展了改造旧社会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活动,包括肃清帝国主义文化影响,批判封建主义意识形态;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批判意识形态领域的错误倾向。通过这些意识形态宣传活动,革命后中共政权得到了社会各阶级、阶层的支持与认同。就知识分子而言,据统计表明,在高级知识分子中间,积极拥护共产党和政府、积极拥护社会主义、积极为人民服务的进步分子约占40%左右;拥护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般能够完成任务,但在政治上不够积极的中间分子也约占40%左右;这两部分合占80%(注《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3页。)。

第二阶段为1953~1956年。这一时期意识形态资源的开发主要是围绕过渡时期总路线精神和“五四宪法”精神而展开的,目的是赢得民众对社会主义政权的支持与认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国内外环境、形势与条件决定了革命后的政权必然是新民主主义政权,进入的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共同纲领》虽未明确规定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前途,但党的最终目的是共产主义。故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毛泽东认为进入了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实现的时期。正如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宣传提纲所言:“中国革命第一阶段的任务胜利完成后建立起来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过渡性质的社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是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社会历史时期。”(注李君如:《毛泽东与当代中国》,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页。)为此,1955年8月,中共中央明确提出:“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了赢得民众对社会主义的支持与认同,在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进行了“总路线”精神的宣传,充分说明了“三大改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加强了社会主义理想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加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批判资产阶级思想。如1955年3月1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出了《关于宣传唯物主义思想和批判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的指示》;1954年9月“五四宪法”颁布后,围绕“五四宪法”的精神和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两大基本原则展开了学习与宣传(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502页。),等等。由此,增强了广大人民对“五四宪法”和社会主义政权的认同感,尤其是那些受过蒋介石伪“国民大会”欺骗和亲自参加过新宪法的起草工作的民主人士和出席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有着更深的感受。甘肃省代表张治中告诉记者他的感想:“蒋介石心目中根本没有人民。……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们这次大会的召开,却是新中国人民民主制度的更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广东省代表蔡廷锴也说:“现在是真正的民主,人民有了各项权利,这是中国开天辟地以来第一次。”坐在主席台上的有一个农民,他是山西省代表李顺达。他从前没有出过家乡的山沟,解放后才到了县里。他说:“过去国家大事哪捞得上管!”可是解放后他上北京,到苏联,现在更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过去,连梦也梦不到啊!”旅大市代表刘立富沉痛地诉说:“他从小就当小贩学徒,卖过豆腐,十四岁就在码头上背豆饼,‘挨皮鞭,挨木棒是家常便饭。可是现在,我们这些被瞧不起的人当了工厂的主人,国家的主人公了!’”还有代表说:“‘革命的老前辈给我们打下江山,争来多项民主权利,我们要用宪法把每一项都固定下来,好好保持它们。我们要用实际行动,开展技术革新运动来保证宪法的实施。’带头遵守宪法是他们的共同誓愿。”(注:袁水拍:《六亿人民心花开》,《人民日报》1954年9月16日。)这表明,新宪法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地位在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心目中是崇高的,是得到了高度认同的。

(二)民族主义与新政权合法性

民族主义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也是建国初期新政权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民族主义”是一个易生歧义的概念,其定义有多种。就中国而言,本文把它定义为:基于中华民族的整体认同的基础上表现出来的一种情感、情绪或理念。亨廷顿认为,“民族主义也是一种大众的力量,它既可以使民主统治合法化,也可以使威权统治合法化。”(注: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5页。)中国学者萧功秦也认为,“从国家政治层面上看,民族主义的情感与理念是一种可以维系和巩固政治共同体的凝聚力和共识的极为珍贵的、‘天然’的政治资源。任何一个国家与民族面临外部压力和危机时,只要这个国家的政治领袖诉诸于本国和本民族的光荣历史、文化、勇气和智慧,他就能通过激发民众的民族情感,从而取得国民对该政权的权威合法性的认同。而民众也会在对国家与民族而献身的义务感中,激发出巨大的精神力量。”(注:萧功秦:《民族主义与中国转型期的意识形态》,李世涛编:《知识分子立场:民族主义与转型期中国的命运》,时代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440~441页。)可见,民族主义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包括社会主义民主政权在内的任何政权合法性的一种重要资源。

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华民族处于亡国灭种的关头,民族主义成为政权合法性的试金石,腐败无能的清政府置中华民族利益不顾,在“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媚态中,在强烈的民族主义浪潮中及另一种不可忽视的狭隘的反满“民族主义”的裹挟下,丧失了合法性。南京国民政府在成立之初曾经以废约和收回外交自主权,以抗日战争的胜利等满足了中国人民自鸦片战争以来的强烈的民族主义需求,为其赢得了良好的合法性资源。但蒋介石政权毫不珍惜,逆潮流而行,漠视民众的民族主义情感,推行出卖民族与国家利益的政策,于1946年11月4日,签订了被称为“新二十一条”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后来又陆续签订了《中美航空协定》、《国际关税与贸易一般协定》、《中美农业协定》等10多个不平等条约,通过这些条约,美国增强了对中国全方位的控制,极大地伤害了中华民族的自尊心,同时也消解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需求,以坚定的反帝立场维护中华民族利益,诉求非狭隘的民族主义,赢得了海内外华夏子孙的支持与拥戴,最终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国后,面对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为巩固政权,迎接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强大挑战,同时也为了进一步满足存在于广大人民心中的非狭隘民族主义需求,党和政府继续努力维护与开发民族主义意识形态资源。首先,通过颁布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向世人昭示我国的外交方针与原则。《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战争政策。”“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这些外交方针与原则深刻地体现了自鸦片战争以来被压抑的中华民族对独立自主、自尊、和平、民主与平等等精神的强烈诉求。其次,结合抗美援朝运动,提升爱国主义精神。面对美国侵略朝鲜的险恶局势,毛泽东说:“全世界各国的事务应由各国人民自己来管,而不应由美国来管,美国对亚洲的侵略,只能引起亚洲人民广泛和坚决的反抗。”并号召:“全国和全世界的人民团结起来,进行充分的准备,打败美帝国主义的任何挑衅。”(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423页。)1950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时事宣传的指示》,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声势浩大的抗美援朝运动。1950年10月,《人民日报》题为《开展抗美提朝的政治教育》的社论,要求党的思想宣传工作要“特别着重于反对美帝国主义的法西斯思想,肃清帝国主义长期在中国人民中所传播的一切有害的影响和半殖民地奴化的买办思想以及国民党反动派思想的残余,发扬民族自尊心和人民革命战争的伟大传统,树立打败帝国主义的信心,我们今天一切方面的思想政治教育,无论是各级高校教育还是一般民众的宣传教育方针,都要配合当前国家的总形势,为国家当前这一严重任务而服务。”要求“迅速改变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而有计划、有系统地进行以抗美援朝为具体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第三,实行“一边倒”的政策。建国之初,我国就先后同苏联、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18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中华民族被崇敬的需求与情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满足。尽管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拒不承认新生的人民政权,但在当时的环境条件下,已经足以表明国家主权获得了合法性。理论与实践表明,“一个国家能够从其他国家获得越多的外交承认,它就越能维护它的主权与合法性。”(注:迈克尔·罗斯金、罗伯特·科德:《政治科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通过对民族主义这种特殊合法性资源的开发、利用,赢得了广大人民的高度支持与拥戴,也为中国在世界赢得了合法性。

三、结语

建国初期,经由党和政府的努力,新政权在民众中乃至国际上都享有极高的威望,得到了广大人民的支持与认同,有着厚实的合法性基础,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不容置疑的。但是,透过学理上的分析,本文认为建国初期高度意识形态化的新政权也潜存着合法性危机的因子。

建国初期,为巩固和发展新政权,提高与增强民众对新政权的支持度和认同感,党和政府展开了强大的意识形态攻势“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建国初期新政权的合法性是高度意识形态化的。这其中既有“负面合法性”(negative legitimacy)(注: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9页。),也有正面合法性。对旧政权如晚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的腐朽、暴虐、昏庸及法西斯专制统治等给旧中国带来的阴暗面的强化,对资本主义发展到腐朽的、垂死的帝国主义阶段的弊病的揭示,对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罪恶行径的揭露及对腐朽资产阶级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全面描述,都强有力地反证着新政权的合法性,这是建国初期人民政权的负面合法性的来源。其正面合法性的来源主要是来自于对废除私有制,消灭剥削与压迫,建立一个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实行各尽所能和各取所需的,人人平等自由的,幸福美好社会的描绘;来自于对人人为工为农,人人要劳动,人人受教育,没有城乡、脑体、工农差别思想的“润物细无声”式的灌输。“负面合法性”和正面合法性之所以能共同构筑新政权合法性大堤,主要根源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平均观念或“大同社会”理想及国富民强愿望的悠久传统和在意识形态的引导下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长远预期及民众的非理性预期等。由此看来,建国初期的意识形态具有明显的革命道德理想主义特征。通过持续的革命道德理想主义教化,在意识形态冻结个人物质利益的同时,在民众的心理中产生了对个人物质利益的抑制,作为一种心理补偿机制,产生对未来福利的非理性预期与献身理想的、高尚的斗争冲动(注:李露亮、李露钢:《制度经济学——原始积累及制度变迁问题研究》,黄河水利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在这种强大的意识形态攻势下,一方面民众把贫穷落后归结为万恶的旧社会和旧制度,而国民经济的恢复与“一五”期间的伟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然就增强了对新政权和新制度的认同。另一方面民众还把不幸与困苦的渊薮归咎于残存的自发的追求狭隘个人利益的观念。为了国家的总路线、“一五”计划和未来理想社会,要求每个人为了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必须作出自我牺牲,如农民必须入社,资本家必须接受改造等。总之,人们在过渡时期对国家尽了力,将来就会得到应有的报酬,会是“阶级消灭,个人愉快的”(注:《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6页。);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广大民众于物质层面与精神层面都极为匮乏或贫乏的基础之上。“由于意识形态的道德超越性特征,它所能维持的个体牺牲是有限度的,终会导致个人与社会之间在收益与费用方面的不均衡,意识形态和现实之间的裂缝就会增大。”(注:李露亮、李露钢:《制度经济学——原始积累及制度变迁问题研究》,黄河水利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若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一次又一次失去保障时,而又出现“意识形态刚性”和“制度刚性”的话,换言之,意识形态与制度或体制又缺乏灵活性,则危机就不可避免。反之,则有可能缓解或消弭合法性危机,因为“大凡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是灵活的,以便能得到新的团体的忠诚拥护,或者作为外在条件变化的结果而得到旧的团体的忠诚拥护。”(注: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58页。)实际上,理论与历史经验证明,再坚不可摧的精神防线也有其物质底线。以经济增长或发展为核心的政绩是政权合法性的物质来源,然而世界及中国的经济发展史告诉我们,这是一个高度不确定的来源。其不确定性主要源于影响实际政绩取得的因素的不确定性。建国初期前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一五”计划期间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无疑为意识形态的“战功”提供了物质基础或政绩基础,但这具有历史性,因为影响建国初期实际政绩的取得和维持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历史表明,不仅建国初期新政权合法性的物质基础是脆弱的,而且意识形态与制度均呈现“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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