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兼容的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关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兼容的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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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把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当作社会基本制度范畴,并用以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从而严重地束缚了人们的思路,捆住了人们经济实践的手脚,使之不敢在经济活动中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凡事必先问清楚是姓“社”还是姓“资”,从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大思想障碍。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社会主义国家纷纷从传统的计划体制的束缚中觉醒并积极探索走出这种羁绊的道路。在从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摸索过程中,由于对公有制这个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问题的认识和态度的差异,出现了两种南辕北辙的改革道路和改革目标:一个是通过激进式改革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另一个则是通过运用激进方式来进行私有化革命。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是用私有化的方式来搞市场经济的,从而走上了“和平演变”的岐途。迄今为止,他们还未取得成功。其实,即使他们在某一天取得了某种程度的成功,由于国家所有制已为私有制所取而代之了,它也无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我们提供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问题的正确答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和经济体制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破除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对立起来,把指令性计划等同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党的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并在实践中付诸实施;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中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有企业要转变成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在理论上是一个突破,并使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党的十三大在总结改革开放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计划与市场都应覆盖全社会的论断,还特别指出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从而使市场机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功能大大增强。那么,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发展阶段,是不是就使国家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容了呢?事实证明,还是没有相容,而且这种不相容也有其客观必然性。这是因为,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条件下的企业,只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相对独立就是不够独立,因此既做不到自主经营,更做不到自负盈亏。即使企业进入了市场,也不是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形成不了竞争性的市场体系。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区别的。这一阶段的国家所有制模式虽然可以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相容,却仍不能与市场经济相容。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理论上实践上迈出了实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定性步伐。由于我国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实行市场经济的,所以在今后经济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如何使得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容就被提上日程,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要使这两者相容就必须打破整个社会独家所有制和独家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格局,使社会上众多企业成为拥有财产权利的真正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使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调节作用。

历经十余年的艰辛探索,特别是在邓小平同志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人们的认识逐渐趋近共识:“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1 〕“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这些科学论断,廓清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范畴属性, 明确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可以搞市场经济,从而使之在中国合法化了。这是邓小平同志倾听实践的呼声,引导我们解放思想,赶上时代,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行动指针,为中共十四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改革目标作了政治和理论准备。其实,只要我们认真通读《邓小平文选》就不难发现,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的形成过程中,邓小平同志的思想也是经历了一个认识过程的,但是,他的思想是一以贯之的,深思熟虑的,更是全面深刻的,尤其是他始终走在这个进程的最前头,指引我们不断前进。〔3〕另一方面, 邓小平同志的论断还启迪我们,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既不是水火不容的仇敌,也不是天然的孪生物。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如果它们是完全对立的,那么,它们的结合就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它们原本就是统一的,那么,市场化改革就成了无的放矢了。其实,它们之间的兼容必须超越私有制的逻辑,并且远比人们假想的要复杂得多,艰难得多;但是,也是绝非不可能的。

江泽民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完整的概念。简要地说,就是要把公有制的优越性与市场经济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地结合起来。”否定了两者结合的可能性,实际上也就否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能性。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是不符合邓小平同志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在邓小平同志看来,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说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等于说社会主义不能搞市场经济。但是,按照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市场经济作为发展生产的方式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市场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因此“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的矛盾”。要搞清楚它们二者能否相兼容的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市场经济的本来面目。现在,我们都清楚地知道,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要求进入市场交换的主体是独立的,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每一个主体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自主地作出经营决策,市场经济才能正常运行。毫无疑问,私有制是符合这一条件的,而且历史发展的事实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出现以前,市场经济一直是同私有制结合在一起,并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人们很容易因此认为,只有私有制才能搞市场经济。然而,这一结论是不对的。市场经济要求的不是私有制,而是企业的独立性。我国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主张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实行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出现在市场上。全民所有制采取这种实现形式,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具备了客观的前提条件。由此可见,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公有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实现形式,只要换一种实现形式,就完全可以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市场经济。公有制是可以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这是我们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基本理论前提。

从我国改革的实践来看,与市场经济几近水乳交融的非国有经济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条件下得到了充分发展。这种进步,不仅对市场的形成和发育成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也为国有企业的改革造就了必要的外部竞争环境,促使国有经济必须加速改革,必须研究市场、适应市场、开拓市场。但是,这并不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主流所在,要解决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容问题的根本思路还是在于改革国有企业,使它们绝大多数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从而构筑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要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就必须确定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这是至关重要且是首要的。这必须具备一系列特定的条件:(1)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 对经营管理的财产拥有法人所有权,因为市场交易的实质,不是物品位置的简单变换,而是物品产权的让渡过程。确定清晰的产权关系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2 )国有企业作为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自主的实体,拥有自主经营和自我发展所必须的各种权利及其对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应当具有自己的独立发展目标,即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企业规模的扩张。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企业应当可以自主筹集资金,自行筹划经营活动,开展投资、联合、兼并等一切必要的经济活动。(3)国有企业之间、 国有企业与其它交易者之间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不存在某种形式的特权或强制行为。(4)国有企业要实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破产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也就是说,必须建立与现代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其基本特征表现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1)企业法人财产权;(2)有限责任制度,这里有两层意义,一是企业以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是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其投入企业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3)科学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它是一种既使企业的权力机构、 监督机构、决策机构之间相互独立、权责明确,形成制衡和约束关系,又能调动出资者、经营者、生产者积极性的组织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完全可行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从制度上奠定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也可以为经济资源的市场配置过程提供新的有效运行机制,从而解决公有制传统形式同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不相适应的矛盾。但是,建立这样的国有企业制度是否会改变国家所有制呢?很显然,和传统的国家所有制相比,确实是改变了。然而,由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产始终拥有着最终所有权,国家所有制就能依然存在着并发挥着作用,所以说国家所有制并没有改变。从实质上讲,所有制应该是不断变动的。马克思曾说过,所有权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所有制体现在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经常变动是必然的。根本问题在于:国家所有制经过这种改变才能和市场经济相容,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内在要求。不做这种改革,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没有出路、难以长久生存的。

在建立公司制企业的工作中,必须坚决打破企业党委、厂长经理、职代会三个决策中心横向分权的治理结构,建立一种纵向分权的企业治理结构,以避免决策权分散、职责不清、相互制肘的弊病。公司制企业的纵向治理结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所有者主权型,另一种是经营者主权型。所有者主权型治理结构以欧美国家的公司制企业为典型,这种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最终的决定性的控制权,股东是企业真正的主人。经营者主权型治理结构以日本的公司制企业为典型,这种公司制企业的主要股东是企事业法人,法人间的相互持股架空了终极的所有者,股东会变成了经理会,董事会成员主要由大公司代表组成。各公司的经理人相互支持,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转到经理阶层之手,经理人成了企业真正的主人。我国的公司制企业应当采取哪种治理结构呢?我认为应当主要吸纳经营者主权型治理结构的合理成分。这是因为,在经营者主权型的治理结构中,经营者既是剩余索取者,又是风险承担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具有自我约束和激励的机制,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只限于选择经营者、谈判签约过程以及协议期满的考评。而在所有者主权型的治理结构中,所有者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决策者和经营风险的承担者,经理人只是受其聘用的拿薪水的经营管理者,不承担经济上的风险,也不索取经营剩余。因此没有自我约束和激励的机制,所有者必须对整个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有效地监控,其监督成本明显高于前者。两者相比较,这样,所有者监督经理人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成本超过了给予经理人的剩余索取额,经营者主权型的治理结构就比所有者主权型的治理结构更有效率。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治理结构,有利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人格化,从而能够在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情况下,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人格化就是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某一个责任人,使之成为国有资产产权的运作主体,受益主体和责任主体。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受益者和责任者仅是一个政府代理所有者,没有一个人格化的主体,这种所有权就是不明确的,这种产权不明确的资产就难以避免政府寻租行为的侵犯,经营者也会因代理所有者的偷懒和寻租而失去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而导致企业的效率损失。国有资产经营权没有人格化的受益者和责任者,就没有人从自己的切身利益上关心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率,这样,国有企业就难于避免经营者的偷懒和搭便车行为,从而降低企业的效率。企业效率的降低,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是因为,国有资产作为国有经济的载体,其能够保值增值直接关系到国有经济乃至社会主义制度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命运和前途。资本作为能够为所有者带来或曰创造剩余价值的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言:“一定的价值额,只有在它利用自己造成剩余价值时,才变成资本。”〔4〕这就是说,国有资产作为一种资本, 它在运动中是不进则退的。只有使国有资产不断增值且其质与量都足够大,大到其他非国有经济无法与之匹敌的程度,才能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存在和不可动摇,也只有具有了这种不可动摇的地位,公有制才有资格与市场制度相兼容,否则,就可能被异化为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其中的道理是不言自明的。

不言而喻,既然我们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相兼容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然而,我们也不能否定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存在着矛盾的。但是,要使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种矛盾就决不能成为不可调和的。在我看来,这种矛盾至少表现为这样三种矛盾:一是按劳分配与市场机制之间的矛盾;二是充分就业与充分竞争之间的矛盾;三是工人的主人地位与企业家阶层之间的矛盾。由此可见,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不和谐是客观存在的,漠视它们之间的这些矛盾则是轻率和片面的,今天,我们必须正视现实,实事求是地批判创新,才能通向市场经济之路。

1.按劳分配与市场机制之间的矛盾。我们知道,在一定意义上,分配关系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和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在传统模式下,国有经济中产品和收入的分配是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是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质的东西。其实,在社会主义的整个实践过程中这个原则始终也没有得以兑现。甚至在很多时候它被当作“资产阶级法权”和物质刺激而加以批判,并且被平均主义取而代之了。在目前,更有人提出它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根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原则应当被摒弃。这样做的结果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东西被抽掉了,社会主义也就名存实亡了。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存在着劳动的“劳”无法计算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可以由社会直接予以计量,个别劳动就可以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了,那么,市场机制就成为不必要了。如果市场机制可以不要了的话,商品货币关系也就可以不要了。反过来,如果劳动无法计量,个别劳动的社会性转换就成为不可能了,从而按劳分配也就无凭可依。为了调和这个矛盾,人们试图用修正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路径来加以解决,但是,根本矛盾仍然无法根本解决。其实,市场化改革就是要寻出一个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和路径。

2.充分就业与充分竞争之间的矛盾。我们知道,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首先必须使每个劳动者得以有机会从事劳动,只有使之得以“劳”,才有可能有成果用于分配;只有使之得以“劳”,也才有资格参与劳动成果的分配。也就是说,只有先把蛋糕做出来,才可能将切分作用于其上,也只有参与了蛋糕的制作,才有资格参与切分。否则,一切都是虚无的。要想使每个人都有机会平分到一块蛋糕,也就必须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适时就业。这也正是公有制的基本内容之所在。公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人人地位平等,这种平等就要求国家必须保证每一个有工作能力的劳动者都能够得到就业机会,因为没有了这一点,生产和分配中的平等就无法实现。不仅如此,劳动者一旦进入国有企业,就不能随意解雇,这就与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劳动者及劳动力市场的规则发生了不相容的矛盾。近年来,人们试图通过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是不是商品,应不应该是商品的问题的探讨来突破这个矛盾。然而,目前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我看来,我们完全可以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范围内找到这两者相融合的途径。

3.工人的主人地位与企业家阶层之间的矛盾。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国有企业里的职工处于主导地位,是企业的主人,民主管理在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这种特殊意义也决定了企业的管理者(一般地称领导干部)应代表并服从企业全体职工的集体利益,这种特殊的内部治理结构制约了企业家独特作用的发挥和企业家阶层的形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经济决策乃至发展。这是因为,企业家虽然应该接受“内部人”的监督,但是,他不应该受到控制,更不应该受到限制,反而,企业家应该受到特别的重视。在经济学家周其仁先生看来,企业无非是各种人力资本与其他非人力资本之间的一个市场合约。市场的企业合约之所以特别,就是因为在企业合约中包含了人力资本。现在才看的清楚,不是“消极货币”即纯粹的企业财务资本的存在,才使个人、经理和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有碗饭吃”,而是“积极货币”的握有者——企业的人力资本——保证了企业的非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和扩张。〔5〕也就是说, 企业家是企业合约中最主要的人力资本,是起决定性作用的生产要素,所有生产要素中企业家这个要素最重要,没有这个特殊的人力资本,所有生产要素都无法组织起来,也就无法进行优化配置,更无法走向市场,企业没有市场就无法生存。企业组织都存在不下去了,那劳动者何以称其为主人呢?难怪当年恩格斯让工厂的工人走进工厂的大门时要放弃一切自治。如果从人力资本的市场合约角度来看问题,工人的主人地位和企业家阶层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也是可以兼容的。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6页。

〔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3〕邓小平同志关于市场经济的论述,从1979 年开始到南巡谈话为止这段时期内,直接或间接地达十次之多。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46页)

〔5 〕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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