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宗财税新举措探析_旧唐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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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开始实行的“两税法”,作为唐中后期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的财税改革为研究者所推重。同样是德宗朝,因对藩镇用兵,“京师帑廪不支数月”,①军费窘迫,继两税法之后,出台了借商、僦质、税间架、算除陌等一系列财税征收新举措,却不仅受到朝臣反对,也遭到包括商贾在内的城市居民反对,甚至“泾原兵变”的叛兵也以废除新举措为号召赢取民心。“税间架”、“借商钱”与“宫市”被宋人视为德宗朝弊政“最甚”者,②指斥为“自虐其民,暴敛之害,甚于寇盗”,③与“两税法”的评价俨然有天壤之别。④唐中后期的财政改革,玄宗、代宗、德宗、宪宗等朝是比较重要的时期,因而也受到学界较多的关注,被冠以“理财家”头衔的有第五琦、刘晏、杨炎、李巽、裴垍等;而本文论及的德宗朝新举措,建议和推行者如卢杞、赵赞等,则是作为强征暴敛的负面形象出现的。

       “两税法”得以顺利推行,而本文论及的新举措却未能善始善终,其背后的原因何在?应该如何评价这些新举措?新举措虽然夭折,但此后由唐到宋的财税体制和财税结构的发展趋势是否与此有关?这些都是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新举措的缘由、内容与结局

       唐德宗时,朱滔、王武俊、田悦等藩镇相继叛乱,朝廷连年用兵,财政窘迫,掌理财政的官员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向城市居民中的富人、商人、有产者进行征敛,甚至不惜开发新的税种。新旧《唐书·卢杞传》详细记载了德宗建中年间推出急征暴敛的财税新举措,以及遭到城市居民甚至藩镇的抵制、反抗,最后惨淡收场、推行者身败名裂的全过程。

       建中三年,宰相卢杞、户部侍郎判度支赵赞、太常博士韦都宾等建议并推行急敛措施。⑤措施之一,凡财产超过万贯之家,万贯以上的部分都要被“借”做军费,针对的是“泉货所聚”的富商大贾之家产。⑥在强征过程中,因督责颇峻、搜校甚急,有“自缢而死者”,“京师嚣然如被贼盗”。措施之二,“僦柜纳质积钱货贮粟麦等,一切借四分之一”,针对的是从事商业经营的主体和实物。能够经营和囤积的主要是富商大贾,也包括不少权贵,亦属于借商性质。长安商人为此而集体罢市,“百姓相率千万众邀宰相于道诉之”,卢杞试图“慰喻”,但无法阻止愤怒的人群,只得狼狈“疾驰而归”。德宗被迫下诏“罢之”,但军费短缺问题仍迫在眉睫。

       建中四年六月,赵赞又推出“税间架”和“算除陌”两项举措。“税间架”相当于房产税,因当时条件所限,仅在京师地区推行,针对所有房屋所有者,规定“凡屋两架为一间,分为三等:上等每间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吏员入户核查,严惩隐瞒者,鼓励揭发。“算除陌”规定:“天下公私给与贸易,率一贯旧算二十,益加算为五十,给与物或两换者,约钱为率算之。”属于交易税,涉及所有的商品买卖,禁止私下交易,违者重罚。“主人市牙得专其柄,率多隐盗”,“怨嵩之声,嚣然满于天下”。除陌法,因主人与市牙上下其手,“公家所入,百不得半”,“计僦质与借商,才二百万贯”,“而所得不足给师”。征敛所得,远远低于预期值。⑦

       当时人都将因推行财税新策而引发动乱的矛头指向卢杞,赵赞因提出建议和积极推行也牵涉其中。据《资治通鉴》记述,最早提出借商建议的应该是太常博士韦都宾和陈京,杜佑时任判度支,遂积极推行。⑧赵赞则属于后继者,因此成为新举措推行失败的主要责任人。⑨

       此外,赵赞还陆续建议推行以下措施:(1)建中三年“请为两都、江陵、成都、扬、汴、苏、洪等州署常平轻重本钱……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一,以充常平之本”,⑩但因“时军用稍广,常赋不足,所税亦随尽,竟莫得充本储积焉”。结果是赵赞自认不妥未实行。(2)建中四年六月,“天下田计其顷亩,官收十分之一……诏从其说。赞熟计之,自以为非便,皆寝不下”。(11)(3)白铜铸大钱,以一当十,弥补常赋不足。(12)

       这三项措施,第一项征收对象是交易中的商货和有交易价值的经济作物;第二项征收对象是有田者,根据占有的田亩征税。这两项德宗虽然已经首肯,但赵赞在权衡利弊后,没有推行。第三项铸大钱的举措,肃宗乾元年间第五琦已经推行过,但不成功,反而受到贬黜远州的处罚。(13)赵赞这次铸大钱的结局和评价尚未见记载,但由于泾原兵变,赵赞很快被贬,应该也没有推行。这三项都没有实际推行,那为何最受诟病的前四项却能强行推行呢?

       四项实际推行的举措,主要在京畿地区,(14)但涉及面非常宽泛,几乎与所有的城市居民有关,既得利益集团也受到严重损害。

       财税新举措中的借商和括僦柜质钱推行于建中三年六月,税间架、除陌钱法推行于建中四年六月,当年十月即发生了“泾原兵变”。起因是李希烈在平定淮西吴元济之乱后,与缁青、成德等藩镇联合反唐,围困襄城,唐德宗只好征调各道兵驰援。泾原节度使姚令言所带士兵,冒雨寒携家眷而来,但没得到希望的赏赐,骤然哗变,“‘闻琼林、大盈二库,金帛盈溢,不如相与取之。’乃擐甲张旗鼓噪,还趣京城”。(15)德宗的宣慰、赏赐举措,仍然不能阻止叛兵对大内囤积财物的垂涎,叛兵还对因惧怕而四处奔逃的居民喊话:“汝曹勿恐,不夺汝商货僦质矣!不税汝间架陌钱矣!”德宗遣普王李谊和翰林学士姜公辅安抚叛军,其时叛军已列阵于大明宫正南门丹凤门外,长安居民“聚观者以万计”。(16)德宗慌乱中,出逃奉天(今陕西乾县)。

       兵变最终被“勤王”的各路藩镇平定,德宗则在重臣陆贽反复劝谏和“勤王”有功藩帅的兵谏下,于奉天行宫颁布赦书,赦免除朱泚以外参与叛乱的所有将士,嘉奖勤王将士:

       诸军、诸道应赴奉天及进收京城将士,并赐名奉天定难功臣。其所加垫陌钱、税间架、竹、木、茶、漆、榷铁之类,悉宜停罢。赦下,四方人心大悦。及上还长安明年,李抱真入朝为上言:“山东宣布赦书,士卒皆感泣。臣见人情如此,知贼不足平也!”(17)

       “士卒皆感泣”应该主要是指被赦免的叛军将士和定难功臣。联系前文提到的因各项新举措引发的“下民流怨”、“人心愁怨”等描述,“四方人心”也应包括因加征商税和间架税等临时性征税的承受者,“停罢”这些税的受惠者更具有广泛性。德宗被迫将卢杞、赵赞等贬到远州,(18)宣告了仓促推出的财税新举措彻底夭折。

       二、泾原兵变与财政新举措

       泾原兵变的原因从表面看来是出征士兵希冀厚赐而不得,临时起意叛乱,似乎主将姚令言并不知情,在百般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被裹挟参与叛乱。泾原兵对朝廷厚赐期望值过高,居然携带家属邀赏,未达目的,悍然发动兵变,不仅冲进大内抢掠内库财物,还对朝廷财税新举措指手画脚,喊出笼络人心的口号。其嚣张与跋扈,当然主要是由于中央对泾原的倚重,骄兵悍将遂逐渐养成的事实,但背后似乎还有一层原因。以兴建超豪华中堂闻名的马磷镇守泾州八年,姚令言是其亲手提拔的将领,几经周折终于接任泾原节度使。(19)叛兵喊出有深度的安抚与鼓动民众的口号,兵变后新举措在朝臣和藩帅的共同反对下被废止,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讨论。

       从举措的仓促推行,到一年左右戛然而止,至少可以获知三点重要信息:一是包括商人在内的富人聚集了大量财富,反映了社会财富向富室商贾聚集和向城市集中的趋势。二是以工商业者为主的城市居民,(20)用“罢市”、“遮道”等方式表达了对这类“额外”征敛的不满及怨讟之情,而集体罢市、聚众遮道应该是有组织的行动。泾原叛兵进入京城的喊话,表明罢税已成为关乎民心向背的重要问题。(21)三是城市居民邀拦宰执、集体罢市,没有受到制裁,朝堂内外也没有对此予以谴责,反倒是泾原叛兵与百姓的诉求形成内外呼应之势。但普通百姓的反对必定不是朝廷改变初衷最重要的因素。

       财税新举措的出台有多重原因,先剖析社会财富集聚这一层面。安史之乱后,“豪族”、“豪家”财富的膨胀和向京城的集中有逐步加速的趋势。前文所举德宗朝实际推行的四项措施,针对的群体、经营活动、实物及房产主要都集中在城市,而且征敛措施也主要在京畿地区推行,就地取财可达到“短平快”的效应。(22)

       城市居民群情激愤,是否有幕后推手,难以查考。贵戚、宦官、节帅、安史之乱后新崛起的军功贵族等同样是利益受损者。他们向京城聚集财富的速度非他人所及,兴修豪宅是其财富集聚的重要表现和手段。(23)叛兵的口号正迎合了这些人的利益诉求。

       其实,豪宅的兴建,太宗贞观时已然成风。(24)虽然玄宗时颁布的《营缮令》对私修宅第进行了限制,(25)但禁而不止,日渐炽盛。史称:“天宝中,贵戚勋家,已务奢靡,而垣屋犹存制度。……及安、史大乱之后,法度隳弛,内臣戎帅,竞务奢豪,亭馆第舍,力穷乃止,时谓‘木妖’。”(26)可见安史之乱后,奢靡之风弥漫,尤其是权臣和军事贵族,在京城竞相兴建豪宅。如李光弼、郭子仪、李抱玉李抱真兄弟、朱泚、张光晟、浑瑊、马燧、李晟、崔宁、王锷、韩弘父子、马磷等,或出将入相,或控扼一方,或战功赫赫。很多节帅将京城宅第作为聚敛财物、贿结朝中权贵、进退回旋之场所,居住的功能似乎反倒退居其次。

       如崔宁,宅第在升平坊,位于东市正南,仅隔两坊之地。代宗大历二年(767),崔宁被任为西川节度使,“恃地险人富,乃厚敛财货,结权贵,令弟宽留京师。元载及诸子有所欲,宽恣与之,故宽骤历御史知杂事、御史中丞。宽兄审亦任郎中、谏议大夫、给事中。”(27)

       再如王锷,牙将出身,德宗朝先后出任江州刺史、淮南副节度使、河中节度使、河东节度使、广州刺史、岭南节度使,善于完聚,家财巨富。史载:

       锷能计居人之业而榷其利,所得与两税相埒。锷以两税钱上供时进及供奉外,余皆自入。西南大海中诸国舶至,则尽没其利,由是锷家财富于公藏。日发十余艇,重以犀象珠贝,称商货而出诸境。周以岁时,循环不绝,凡八年,京师权门多富锷之财。

       其子王稷被安排在京师,“以家财奉权要,视官高下以进赂,不待白其父而行之。广治第宅,尝奏请藉坊以益之,作复垣洞穴,实金钱于其中。贵官清品,溺其赏宴而游,不惮清议。”(28)

       平定泾原兵变和四镇连兵(29)的李晟,“家百口及神策军士家属皆在长安”,朱泚虽然占据长安,但对李晟家属则“善遇之”。(30)因此德宗财税新政与他们也有切身利益关系。叛兵安抚城市居民的口号,也惠及驻守京畿地区的神策军将士。(31)

       节度使在京城积累财富、兴修豪宅,德宗、宪宗都曾试图加以限制,出台了相应举措,但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挫折。德宗是以泾原兵变、四镇连叛、下罪己诏、废止间架税等为代价。平定淮西等叛藩后,王锷已去世,但宪宗想借王锷家奴密告之机,收缴其在洛阳囤积的财物,因裴度苦谏而罢。裴度的理由是:“王锷既没,其所献之财已为不少。今又因奴告检括其家,臣恐诸将帅闻之,各以身后为忧。”(32)表达了对在外节度使的顾忌。

       这种顾忌使藩镇节帅在京城的聚敛活动更加肆无忌惮。宪宗时,曾针对方镇在京城聚敛积钱愈演愈烈之风,明令禁止,史称:“时京师里闾区肆所积,多方镇钱,王锷、韩弘、李惟简,少者不下五十万贯。”(33)王锷前文已经论及,再看韩弘和李惟简的情况。韩弘,德宗、宪宗时任宣武军节度使,“镇大梁二十余载,四州征赋皆为己有,未尝上供,有私钱百万贯、粟三百万斛,马七千匹,兵械称是。专务聚财积粟……”后主动请留京师,才有所表示,“进绢三十五万匹、施三万匹、银器二百七十件”。(34)所供绢、絁、银器未必是个人私藏,但显然是由他掌控。李惟简,德宗出奔奉天时曾赴难救援。德宗、宪宗朝,先为禁军军将,后为凤翔节度使,元和时,因善于经营,“公私有余,贩者流及他方”。(35)他们囤积在地方和京城的钱物,显然已经公私打通了。

       以节度使为首的有权势的军将在京师购置房产、并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成为一种风气,给京城的房地产业、建筑业、商业和消费市场等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36)类似王锷、韩弘、李惟简这样的军将节帅很多,他们的财富可能多来自任职地方时的聚敛和赏赐,但均在京师安家、购置房产,甚至经营商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旧唐书》没有直接点名的应该还有很多。

       泾原叛兵喊出的“不夺汝商货、僦质矣!不税汝间架陌钱”,表面是安抚“狼狈骇走”的百姓,以笼络民心,实际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利益集团对财税新举措的抵制态度。也正是因为德宗财税新举措的夭折,导致了当时及此后的豪家有了更多聚敛财富的机会和空间。

       此前,陆贽曾劝谏德宗应“降德音,罢京城及畿县间架等杂税,则冀已输者弭怨,见处者获宁,人心不摇,邦本自固”,已然上升到关乎“人心”与“邦本”的高度,无奈“上不能用”。(37)兵变平定后,德宗在多方压力下,被迫接受军事集团提出的废除税间架、僦质、加征等,并将卢杞、赵赞等贬至远州,应是他始料不及的。

       三、财税结构变动中的多方博弈

       泾原叛兵的喊话不过是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折射。两税法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解中央与地方财税分配矛盾的作用,但在安史之乱后商品经济发展、城市商业繁荣、财富和人口向大城市集中的趋势下,京城成为各方博弈和争利的主要场所。有学者将这种博弈诠释为“分利共利”关系,认为“中唐和宋代以后从制度上解决了国家和民间在财富分配方面的矛盾”。(38)见仁见智,但促使我们在更深层次上、用更长远的眼光分析德宗朝财税新措施的推行及夭折、兵变事件中反映出的城市社会阶层变化,以及两税法前后多方利益的博弈问题。

       国家与富民、国家与权贵争利的剧烈,正是源于不同利益集团面对社会财富结构变化后的多方博弈。从国家和皇权的层面,有皇帝私人“小金库”——大盈库、琼林库的设立,(39)有名为征商、借商(40)实为掠商的举措,有税间架、僦柜、纳质、积钱、货贮、粟麦等针对不动产、动产等的“趋前”税种,有加大流通税(关津、埭堰)、交易税(除陌)等的征收。从权贵和地方藩镇的层面,有窦

和李晟这类以土地、房产换官职的官商交易,(41)有安禄山“分遣商胡诣诸道贩鬻”、“岁输珍货数百万”的丰厚获利,(42)也有昭义节度使刘从谏榷马、榷商、卖铁、煮盐,用牙职与商人分利之举。(43)从商人和豪族富室的层面,有王元宝、邹凤炽这样的结交权贵、示好士人的举动。(44)在多方争利的过程中,包括商人在内的普通城市居民经济利益受到侵犯时,只能采取激烈的方式进行抗争,如前所述的自杀、拦路、罢市等。在争利与博弈中,上述所举并非都在一个层面,场合和地域也有很大不同,政治和军事势力的强势介入,往往起了决定作用。因此形成相对均衡的局面还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和过程。

       在博弈过程中,可以看到京城社会阶层发生的变化:一是包括商人在内的“富室”、“富民”等普通城市居民在与官府争利的过程中,形成了共同的利益诉求,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身的愿望,促使城市社会阶层和群体出现新的变动和整合。二是安史之乱后军事权贵集团的崛起,其中有神策军将领,也有可与中央抗衡或朝廷倚重维持均衡局面的雄藩强帅,他们纷纷向京城集中,以此获得更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如果只关注如河北、淮西等强藩在地方上的强势与自大,而忽略了他们中的代表人物在京城呼风唤雨、疯狂聚敛的事实,就不能全面了解京城社会的变动。他们不仅始终关注京城的动向,参与京城的政治与经济活动,甚至影响和左右京城的形势。如李抱真在平定泾原兵变后对德宗的上言,逼迫德宗废止财税新举措,还不得不贬黜卢杞等宠臣,(45)代表的应不仅仅是个人或某个藩镇的意见。

       德宗出台的新措施看似临时应急,没有经过认真研究;实际情况却是,这些措施其实都是针对财富过于集中的问题,包括商贾、富室在内的城市居民是主要征收对象,范围是朝廷能有效控制的京畿地区。而两税法主要面向广大农村,征收的对象以农业人口为主,在城市居民中并未引起什么反响。卢杞和赵赞是中央的代表,在与富室、豪族和藩镇争利的过程中败下阵来,承担了引发天下怨嵩之声和泾原兵变的罪责。(46)此后唐代的财税举措,不再涉足房产。一直到后唐,才在诏勅中提到后梁曾对“比来无税”的“城内店宅园囿”实行“配征”,(47)但以何名义、如何征收语焉不详。五代政治氛围已为之一变,几朝君主都是新起武人,中央开征的税种不论是专门针对城市居民的新税种,抑或是由乡村向城市推广的旧税种,包括房产税在内,朝廷、京师内外都没有足以与中央抗衡的强大势力出面反对了。

       四、余论:新举措中的新趋势

       唐德宗朝的财税新举措因为既损害了包括商贾在内的普通城市居民的利益,也损害了权贵、豪族等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受到朝野异口同声的谴责。就其所推行的四种举措,主要可归纳为财产税和流通税。加大财产税和流通税的比重,不仅是唐代,也是此后历代财税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应该看到,唐中后期财税改革已经势在必行,五代和北宋政府都沿袭自玄宗至德宗财税改革的思路,即以两税法为契机,同时在乡村和城市进行改革。只是城市财税改革的复杂性更甚,很多新辟税种,牵涉到的利益方更多,来自各方的公开阻力更大,因此过程也更长。

       唐德宗朝的财税改革在应急、掠夺式的强征中,揭示了此后财税改革的趋向,但因没有渐进性的过渡,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民众、商贾和官贵心理都没有准备等主客观因素,遭到激烈抵制,夭折是必然的结局。人口和财富向大城市集中,向商业贸易发达的城市集中,政府财税征收原则、方式和对象也随之调整和改革,是由唐到宋财税演变的大趋势。本文所论及的德宗朝新举措体现的财税改革和调整的趋势,没有因夭折而销声匿迹,此后屡屡成为改革和调整的突破口。加大包括房产在内的不动产征税的比重,针对城市居民设立相应的税种,以交易税和流通税为主的间接税加大,这些财税征收制度变革的趋势,最终成为国家规范的制度。

       注释:

       ①《旧唐书》卷135《卢杞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715页。

       ②《新唐书》卷200《儒学下·陈京传》“赞曰”,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717页。

       ③范祖禹:《唐鉴》卷6《德宗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79页。

       ④唐代财税制度的变化及其改革,陈寅恪、杨联隍、唐长孺、汪篯等先生,以及陈明光、吴丽娱、李锦绣、俞钢等学者都对此进行过探讨,可参见胡戟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经济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本文涉及的唐德宗财税新举措,目前尚未见专论,一般被研究者纳入“杂税”类。刘玉峰《唐德宗评传》(济南:齐鲁书社,2002年)对唐德宗的“贪财聚敛”有涉论,但角度与本文不同。张泽咸研究员在研究唐代赋役制度时,认为五代时的屋税和德宗时的间架税,基本原则相同,但在“史书上看不出渊源关系”。(氏著:《唐五代赋役史草》第5章第2节“杂税”,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24页)吴丽娱专门讨论了五代的屋税蚕盐,及与本文涉论的“间架税”的关系。(氏著:《五代的屋税蚕盐》,《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1993年,第170-183页)陈寅恪先生提出“唐代之新财政制度”(氏著:《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七“财政”,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160页)的“南朝化”问题,学者们的延伸讨论涉及:资产定税,加大对工商的征税等。唐代城市税收研究可参见林立平《唐宋时期城市税收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而宋史学者对城市税收的研究逐渐深入,对研究唐代城市税收及其发展变化的趋势非常有帮助。可参见包伟民《宋代城市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作者对自20世纪50年代末主要由中日学者开展的宋代城市税收研究的学术史有详细梳理和分析;第4章“城市税制”,对宋代城市税收有详细论述。也可参见包伟民《宋代城市税制再议》(《文史哲》2011年第3期)、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上)(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

       ⑤也有学者认为,德宗朝这次推行“借商”的实际主持者是杜佑,参见张剑光、邹国慰:《简论唐代中期赵赞的理财》,《思想战线》1998年第3期。

       ⑥类似措施前朝已有,《隋书》卷24《食货志》载:“(北齐)武平之后,权幸并进,赐与无限,加之旱蝗,国用转屈。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679页)此后历朝也因应急而行,但名目不一。唐代始见于肃宗,肃宗以后往往作为临时救急的重要举措。

       ⑦《旧唐书》卷135《卢杞传》,第3715-3716页;《新唐书》卷223下《奸臣传下·卢杞传》,第6353页。

       ⑧《资治通鉴》卷227,德宗建中三年四月,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7325-7326页。

       ⑨关于赵赞的具体评价,可参见张剑光、邹国慰:《简论唐代中期赵赞的理财》,《思想战线》1998年第3期。德宗建中年间还有其他的临时增税和征敛举措,如建中三年效仿淮南节度使增收各道田税,加收盐钱,税茶等。本文没有面面俱到,只是围绕卢杞、赵赞等的举措择要而论之。

       ⑩《旧唐书》卷12《德宗本纪上》,第334-335页。

       (11)《唐会要》卷84《杂税》,第1545页。《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册府元龟》卷884《邦计部·经费》,都有记载。

       (12)参见《唐会要》卷89《泉货》,第1628页。

       (13)《旧唐书》卷123《第五琦传》,第3517页。

       (14)除了《旧唐书》卷139、《新唐书》卷157《陆贽传》等记载,还可见赵元一:《奉天录》卷1,夏婧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20-21页。《奉天录》载“三辅两畿”,可以理解为就是指京畿地区。征收的地点,一是西明寺,位于长安朱雀大街街西延康坊西南隅,邻西市东南角;一是慈恩寺,位于街东晋昌坊。两寺占地面积和寺院规模都比较大,作为临时征税的收纳场所,位置也比较合适,尤其是西明寺紧靠西市,方便商贾缴纳税钱。但只是《奉天录》有具体记载,其他史书未见。

       (15)《资治通鉴》卷228,德宗建中四年六月庚戌、冬十月丁未,第7346、7352页。另,《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一》云:“故事,天下财赋归左藏,而太府以时上其数,尚书比部覆其出入。是时,京师豪将假取不能禁,第五琦为度支盐铁使,请皆归大盈库,供天子给赐,主以中官。自是天下之财为人君私藏,有司不得程其多少。”(第1347页)

       (16)《资治通鉴》卷228,德宗建中四年冬十月丁未,第7353页。

       (17)《资治通鉴》卷229,德宗兴元元年(784)春正月,第7392页。

       (18)《旧唐书》卷135《卢杞传》,第3716页。

       (19)拙文《泾原与长安——马磷豪华中堂遭拆毁的背后》(《“丝绸之路与泾川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甘肃省泾川县,2015年8月),分析了泾原与中央关系的复杂性和多重性。泾原节度使见于记载的有41人,其中忠于中央的有25人。这25人大多出现在代宗到宣宗朝,一般是从禁军将领和朝官中选任。他们由内而外,内外交换,长安始终是他们的根据地,因此,在京城推行的各项措施都与他们息息相关。

       (20)本文用城市居民,而不用市民,是因为“市民”或“市人”的涵义在理解上可能会有局限性,城市居民也包括“城居地主”和外来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以及流动人口。包括工商业者在内的城市居民研究,已有不少成果,恕不一一列举。

       (21)拙文《中国古代市民争取话语权的努力——对唐朝“罢市”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3期)专门讨论了唐代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关市人(民)集体“罢市”的记载逐渐增加,“罢市”成为市人(民)伸展民意、价值判断、政治取向的手段。文中也列举了市民为反对间架税等采取的种种过激行动。可知,城市居民(市民)反对间架税等举动并非孤立事件。

       (22)本文论及的财税新举措为何以京畿地区为主,也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将另文展开论述。

       (23)荣新江在《高楼对紫陌,甲第连青山——唐长安甲第及其象征意义》(《中华文史论丛》2009年第4期)一文中归纳了唐长安城内拥有甲第的主人:(1)皇亲国戚;(2)武将功臣;(3)新兴士人;(4)传统士族;(5)地方节帅;(6)宦官中贵。

       (24)参见陈忠凯:《略论唐人宅第之营缮》,《碑林集刊》(八),西安: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2002年,第129-135页。该文列举了从太宗到玄宗时期的甲第豪宅,兹不赘述。

       (25)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672页。

       (26)《旧唐书》卷152《马磷传》,第4066-4067页。王静在《唐长安城中的节度使宅第——中晚唐中央与方镇关系的一个侧面》(《人文杂志》2006年第2期)一文中列举了51位在长安城有宅第记载的方镇节帅,从玄宗朝的杨执一到僖宗朝的朱玫,其中前21位在玄宗到德宗时出任节度使。

       (27)《旧唐书》卷117《崔宁传》,第3400页。王谠著,周勋初校证:《唐语林校证》卷8载“蜀相崔宁”,注云:“蜀相即升平崔家”。(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731页)

       (28)《旧唐书》卷151《王锷附子稷传》,第4060-4061页。王锷自德宗建中四年,因参与讨伐李希烈叛乱有功,经曹王皋上表奏授,从军将骤迁江州刺史,参见《资治通鉴》卷228,德宗建中四年三月戊寅,第7342页。

       (29)四镇,即魏博田悦、淄青李正己、山南东道梁崇义、成德李惟岳,联兵叛乱,并各自称王。

       (30)《资治通鉴》卷230,德宗兴元元年四月甲辰,第7422页。

       (31)不仅是将领,士兵的家口在长安也会有住宅,虽然不一定豪华,但如税间架,也是不小的负担。军人可以免赋役,但房屋是不能免税的。

       (32)《资治通鉴》卷239,宪宗元和十一年(816)十一月,第7725页。

       (33)《唐会要》卷89《泉货》,第1631页;《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第2103-2104页。

       (34)《旧唐书》卷156《韩弘传》,第4135-4136页。《新唐书》卷158《韩弘传》、韩愈《唐司徒兼侍中中书令许国公赠太尉韩公神道碑铭并序》(屈守元、常思春校注:《韩愈全集校注》,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579页)记载所献数目略有不同。韩弘,德宗贞元十五年(799)为宣武军留后,不断升迁,多次表请入朝,并曾对宪宗表示愿意留居长安。

       (35)《资治通鉴》卷238,宪宗元和六年五月庚子,第7684页。

       (36)关于权贵兴建宅第对京城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影响拟另文论述,此处从略。

       (37)《资治通鉴》卷228,德宗建中四年八月,第7350页。《新唐书》卷157《陆贽传》,有详细记载。

       (38)参见黄纯艳:《“富民”阶层——解构唐宋以来社会发展与变迁的一把钥匙:〈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读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1期。不过,对“富民”的研究,还有可补充的余地。

       (39)《资治通鉴》卷229,德宗兴元元年春正月丙戍:“上于行宫庑下贮诸道贡献之物,牓曰:琼林大盈库。”(第7396页)

       (40)官府对商人带有掠夺性的强征,有学者追溯到汉武帝的算缗告缗令;有人主张,借商不能列入“税”,属于赤裸裸的掠夺行为。平定安史之乱后,“府库为之一空”,军费用度严重不足,于是遣御史往富庶的江淮和蜀汉等地征商,“豪商富户,皆籍其家资,所有财货畜产,或五分纳一,谓之‘率贷’。其后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多率税商贾,以充军资杂用,或于津济要路及市肆闲交易之处,计钱至一千以上者,皆以分数税之”。(《通典》卷11《杂税》,王文锦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50页)“率贷”未见偿还,“贷”已演变为“税”,从临时举措,演变为常规制度。总之,官府分商人之利,是此后财税调整和改革的趋势。

       (41)窦

为京城富商,得知太尉李晟有心购买宅旁小宅,于是抢先买下,择日主动献给李晟,伺机为巨商子弟向李晟请托。李晟投桃报李,“各置诸道膏腴之地重职”。(《太平广记》卷243《窦

》,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1875-1879页)

       (42)《资治通鉴》卷216,玄宗天宝十载二月,第6905页。

       (43)《资治通鉴》卷247,唐武宗会昌三年(843)夏四月:“从谏榷马牧及商旅,岁入钱五万缗,又卖铁、煮盐,亦数万缗。大商皆假以牙职,使通好诸道,因为贩易。”(第7979页)

       (44)邹凤炽和王元宝分别为高宗、玄宗时长安城内的大富商。邹风炽曾借嫁女之机,“邀诸朝士往临礼席,宾客数千,夜拟供帐,备极华丽”(《太平广记》卷495《邹凤炽》,第4063页);王元宝“每至冬月大雪之际,令仆夫自本家坊巷口扫雪为径路,躬亲立于坊巷前迎揖宾客就本家,具酒炙宴乐之,为暖寒之会”。(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卷1《扫雪迎宾》,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3-14页)

       (45)《旧唐书》卷132《李抱玉传》载:“李抱玉,武德功臣安兴贵之裔。代居河西……群从兄弟,或徙居京华……乾元初,太尉李光弼引为偏裨,屡建勋绩,由是知名。”(第3645页)李抱真是李抱玉从弟。安兴贵墓志见郭正一《大唐故右威卫将军上柱国安府君墓志铭并序》。(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72页)李氏家族应该属于唐后期城市社会崛起的新兴群体,但其家族势力并没有延续很久。

       (46)卢建荣将财税改革过程中的冲突归结为价值观的冲突,颇有见地,可参见其系列文章:《唐后期(公元七五六至八九三年)户部侍郎人物的任官分析》(《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4本第2分,1983年,第157-181页)、《唐代财经专家之分析——兼论唐代士大夫的阶级意识与理财观念》(《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4本第4分,1983年,第157-223页)、《唐代前期财政决断权的转移及户尚选拔问题》(《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6本第2分,1985年,第329-357页)等,对我们认识和探究唐后期财政官构成及其财税改革很有启发。但卢杞等财税改革的成败,文章则均未论及。吴丽娱认为,唐开元以后,财政思想上守成之道让位于经营之道,新的财政体系逐渐形成,理财系统体现的专业性也越来越强,是从另一角度的探讨。(参见氏著:《中唐后财政官制变革刍议》,《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

       (47)《旧五代史》卷146《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9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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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宗财税新举措探析_旧唐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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