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补偿承诺的风险分析论文_朱璇

业绩补偿承诺的风险分析论文_朱璇

朱璇

上海大学 上海 201800

摘要:业绩补偿承诺安排意在维护交易公平、保护中小投资者,其本身应该是作为一种保障与惩罚措施来对资产出售方进行约束。但是在并购等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风险。因此,理清业绩补偿承诺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在当下的并购热潮下,意义更加明显。

关键词:业绩补偿承诺;风险;

1业绩补偿的定义

1)业绩承诺。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主并方根据盈利预测与资产状况对标的企业的资产进行定价时,出于对未来不确定因素的考量,要求对方做出承诺,即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必须兑现规定绩效。这种标的企业向主并方作出的承诺即业绩承诺,一方面可以被视为标的企业对主并方在并购过程中所承担的不确定性风险与支付的高溢价而作出一种补偿行为,另一方面也可被看作针对被并方制定的一种激励措施。2)业绩补偿承诺。业绩补偿,别名盈利预测补偿、业绩补偿承诺等。业绩补偿的实质是并购主体之间签订对赌协议。业绩补偿是指在企业发生并购重组时,并购主体为了在标的资产定价问题上意见一致而采取的一种解决方案,即标的资产业绩未达标时,承诺人对收购方进行补偿的行为。业绩补偿指的是在被并方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主并方通常会要求被并方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原始股东以股份或现金的形式对绩效差额进行补偿,其实质为一种对赌协议,通常会包含在业绩承诺之中。在承诺业绩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并方根据之前双方签订的业绩补偿承诺(业绩承诺)协议进行补偿。业绩补偿方式可划分为五类。第一类,单纯的使用现金作为补偿;第二类,仅支付股份作为补偿;第三类,采用现金和股份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但现金的优先级更高;第四类,与第三类补偿方式略有不同,支付股份的优先级更高;第五类,同时以现金和股份补偿,无先后顺序。因此,业绩补偿承诺是被并方业绩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游离于业绩承诺之外的单独协议。

2业绩补偿承诺无法履行的原因分析

2.1非业绩指标隐藏的风险

在并购实务中,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是公司经营情况的最终体现,但财务数据尤其是审计结果具有滞后性,较难保证并购方及时、有效地发现标的公司的减值风险,该类风险往往隐藏于业绩以外的其他指标中,如标的公司的应收账款在业绩承诺期末快速增加,往往意味着收入真实性缺失或与客户关系恶化;核心团队的流失更可能导致并购方收购目的无法实现。

2.2投资者对此次交易没有信心

投资者认为交易前景不大好,即此次交易并不利于本身的长期发展,不会给本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因此导致本公司股票在并购交易发生期内不升反降,严重拉低了本公司自身的价值。就从此次交易事件来看,此次并购交易对于本公司来说并不划算。

2.3支付方式选择不合理

为防止控股权发生变更,聚光科技选择了用现金支付一半对价的并购方式,并通过终止在建项目的方式腾挪了该项目的建设资金,而该项目所涉及的业务正是被并方的主营业务,同时也是其潜在的利润增长点。由于对标的企业的这项业务过于乐观,而且又忽视了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对此造成的影响,因此,聚光科技在北京吉天不能兑现业绩承诺时只能为这种支付方式的选择“买单”。

2.4整合工作可能存在漏洞

市场环境的变化固然会对业绩承诺的兑现产生影响,但主要决定因素还在于主并方在并购之后的整合管理。通过对前后业绩的对比分析发现,因主并方对被并方业务的过度干涉或因其内部管理问题导致标的企业优质客户资源丧失的可能性较大,预示着聚光科技在并购完成之后的整合管理必然存在不完善之处。

2.5业绩补偿承诺本身存在不足

首先,未针对该业绩补偿协议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在业绩承诺协议签订过程中,主方仅提出了业绩承诺不达标时对方的补偿措施,而并未就保障对方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而设定相应的约束条款。因此,在主方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主方第二股东无法按照业绩补偿承诺协议对聚光科技进行股份补偿,使业绩补偿承诺协议的作用无法发挥。其次,未针对商誉减值问题制定约束措施。在标的企业业绩承诺未实现而使主并方承担商誉计提减值损失方面,聚光科技未针对标的企业的连带责任制定相应的约束、补偿机制,以至于在双方业绩补偿承诺博弈中独自承担了该笔损失

3业绩承诺规避并购风险

3.1业绩承诺规避并购风险的机理

在并购交易准备阶段,受目标企业信息的模糊性及不对称性的影响,主并方在选择标的企业方面会面临着险。因为标的企业通常会隐含着风险,收购方若未正确识别就选择了这样的标的,可能在并购完成之后因为该项风险的爆发而导致并购最终失败;在并购交易阶段,同样因为受到信息模糊性和不对称性的影响,主并方面临着被并方的逆向选择、败德行为风险。标的企业的逆向选择极易引起主并方的估值错误从而导致高溢价的产生。此外,主并方在交易阶段选择的不当支付方式也极易使其面临控制权转移或配套资金募集风险。在整合阶段,若标的企业的财务能力或实际经营能力与预期不符,则主并方在交易阶段的高估值风险就会凸显,进而影响其投资效益。主并方投资效益的无法保障不仅对合并商誉造成计提减值损失,而且很可能会进一步影响到母公司的业绩。通过业绩承诺可对并购风险进行有效规避,业绩承诺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能规避高估值风险,但也极易产生衍生风险。这是因为:在并购之前,标的企业的业绩即使较好,也可能因并购之后的环境与市场波动的变化而受到重大影响,使其业绩承诺无法兑现。此外,并购交易双方的整合也会影响标的企业的绩效。同时,业绩承诺的衍生风险还涉及到企业小股东利益方面。当标的企业的业绩承诺未实现且影响主并方业绩时,大股东可能借助自身的经营决策权与大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侵害。

3.2业绩补偿承诺主要面临的风险

3.2.1公司治理的风险

虽然双方签订业绩补偿承诺协议后,可以依据约定的企业经营业绩对并购交易金额进行修订,从而实现双方共赢。但是,并购整合过程中产生争夺管理权问题将增加公司治理风险。并购是否成功的关键指标之一是指并购后的企业是否成功形成经营协同效应,业绩补偿承诺给予被并购方原管理层一定的经营自由度和权限,这样的设置在并购双方经营管理理念不统一的情况下,将会产生公司治理风险。业绩补偿承诺机制的生效在于并购方与被并购方之间的相互信任,尤其是并购方对于被并购方的权利支持。但在矛盾产生时,并购方对于被并购方有绝对的控制权,完全可以将下方的权力收回,这样的安排极易造成被并购方在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对等,由于并购方对于被并购方实际情况的了解程度较低,盲目的干涉必然产生管理风险,双方围绕管理权问题的争夺将放大这种管理风险,企业的正常发展,阻碍企业的业绩增长,最终导致企业经营失败,业绩补偿承诺也将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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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经营风险

被并购方为了实现业绩补偿承诺约定的业绩条件,往往会不顾一切冲击业绩指标,这样的做法使企业无法进行长远的战略规划,错失战略机遇,最终丧失原有的竟争优势,从而对并购双方都造成损失。在业绩承诺协议中涉及到承诺事项,往往需要进行量化,量化的指标通常为企业相关的财务指标,一般而言如果被并购方达到了约定业绩则无需进行补偿,从而获取高溢价;但一旦没有达到相应的指标要求就必须要进行补偿。在盈余压力下,被并购方往往会选择短期获利的经营方式,忽视那些能为企业带来长远利益但收益较慢的产品创新、技术升级、人才储备等经营活动,从而背离了企业成长发展的宗旨,为企业今后的正常经营留下隐患。

3.2.3补偿义务人主体变动风险

法人主体在业绩补偿约定存续期间,可能发生分立、合并、清算、重大资产处置等影响其业绩补偿义务履约能力的事项;自然人主体在业绩补偿约定存续期间,可能发生婚姻变化、亡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上述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难以在业绩补偿协议中予以充分预设解决机制,受限于部分人身权行为或非可控法律事实的特点,虽有传说中的“土豆条款”,但在实务中做过多约定的实际意义有限。

3.2.4估值风险

业绩补偿协议在理论上讲,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双赢”,但在实务中,有了业绩补偿协议,反倒会促使被并购方的估值采取高溢价,由此给并购方带来潜在的风险,再加之并购估值包含了相当的主因素,因此估价存在普遍溢价现象,完全背离了并购正常的市场原则,为并购方带来估值风险。

3.2.5法律风险

业绩补偿承诺需要签署相关的协议,协议自然无法规避各种法律纠纷,鉴于我国业绩补偿承诺方面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以及存在的漏洞,由此带来的风险也需要加以考虑。尤其在业绩补偿承诺协议的签订条件、规范、相关条款、责权力划分、监督惩罚等方面需要进行清晰的表述。但现实是,我国企业在这一方面还需要完善,尤其是中小企业,协议的不规范往往会为企业带来潜在的诉讼风险,进而影响并购双方的发展。

3.2.6非业绩指标隐藏的风险

在并购实务中,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是公司经营情况的最终体现,但财务数据尤其是审计结果具有滞后性,较难保证并购方及时、有效地发现标的公司的减值风险,该类风险往往隐藏于业绩以外的其他指标中,如标的公司的应收账款在业绩承诺期末快速增加,往往意味着收入真实性缺失或与客户关系恶化;核心团队的流失更可能导致并购方收购目的无法实现。

4业绩补偿承诺并购风险规避效果优化建议

4.1发挥中介机构的价值发现功能

执行业绩补偿制度,光有监管局的监督是不够的,还应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监管局也有其监管不到之处,而参与并购交易的中介机构就不同了。老实说,就关于并购重组交易标的资产定价的监督,监管当局的监督能力远比不上中介机构(财务顾问、评估师、会计师和律师等)。因为这些中介机构直接参与并购交易全部过程,他们足够了解其中的情况并掌握大量信息。因此,需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让他们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及建立防范机制。

4.2弥补业绩补偿承诺存在的漏洞首先要解决股份

限售期的质押问题。我国法律未对处于限售期内股票的质押问题进行限制,易导致被并方质押限售股权行为的发生,从而使并购方在对方业绩承诺未兑现的情况下难以按照协议规定回收这部分股权。为此,并购方应将杜绝限售期内股权质押行为的相应条款写入业绩补偿承诺协议,使“处于限售期内的股权不得质押”成为并购之前的双方共同约定,从而有效规避被并方质押限售股权的行为。其次解决商誉减值问题。在业绩补偿承诺协议之外,主并方还应将业绩承诺期满后的商誉减值测试与补偿问题作为并购双方对赌协议的必要内容,使之成为双方的约定。当承诺期满之后,保证承诺方对主并方商誉减值损失作出补偿。同时约定,该笔补偿金额不包括因业绩承诺未兑现而作出的业绩差额补偿。

4.3合理选择支付方法

首先,现金支付方式下警惕融资风险。现金支付方式增加了主并方的资金压力。受对方业绩承诺无法兑现的影响,主并方通过融资获取的并购支付资金容易沦为沉没成本,进而影响其资金链。其次,合理设计支付方式及期限。为平衡股权支付与现金支付的优缺点,主并方可以按照一定的支付比例混合使用这两种支付方法,不仅能缓解融资压力,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在支付期限设计方面,主并方基于合理的支付方式,可以与被并方进行充分协商,争取采用分期付款或延期支付等方法完成对价支付,从而有效降低支付方式选择的潜在风险。

4.4强化信息披露和监管

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应该加大事中事后的监管,对于上市公司有明显炒作特征的并购重组,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业绩预测体现的是投资者对于标的公司发展前景的预计,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应将其主动权交于投资者的手中。业绩承诺体现的则是交易双方的诚信问题,应该受到法律约束。从监管层面来说,重组委要充分向投资者披露并购重组信息,发审委要把事后监管的工作逐一落实以及对违规行为大力处置。

4.5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绩补偿协议的实施

业绩补偿协议尤其是双向业绩承诺在我国仍属于新兴事物,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伴随着越来越多的业绩补偿协议的签订,由于承诺业绩不达标而引发的诉讼事件也会增多,及时完善相关规章有利于帮助并购双方解除后顾之忧,保障业绩补偿协议的实施效果。

4.6并购双方应理性对待业绩补偿承诺,合理约定未来企业的业绩增长率

业绩补偿协议承诺的增长率对于标的企业而言,是激励也是压力。在并购交易阶段,并购双方应当充分了解企业所处的环境和市场状况,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明确并具有一定难度的目标,不能盲目承诺和跟风,更不能将业绩补偿协议作为抬高并购交易对价的工具。

总结:随着并购重组的不断增多,关于业绩补偿的相关事项会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上市公司业绩补偿的账务处理,也能随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断探索,最终达成各方都接受并且符合准则规定的共识。确保并购业绩补偿协议机制能够顺利发挥作用,使双方在并购行动中获得“双赢”。

参考文献:

[1]米咏梅.企业融资中的对赌协议:激励与风险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36).

[2]吕长江,韩慧博.业绩补偿承诺、协同效应与并购收益分配[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4(6).

[3]汪月祥,杨俊欣.现金形式的“业绩承诺补偿”会计处理探讨[J].会计之友,2014(10).

论文作者:朱璇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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