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结构的新形势及其对国际秩序的影响_全球治理论文

全球治理结构的新形势及其对国际秩序的影响_全球治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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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4)05-0032-09

       全球治理是我们所处时代的命题。目前,全球治理结构(global governance architecture)已被广泛用来描述在国际安全、金融、贸易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全球治理问题。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全球治理结构正发生深刻的变化,并在应对解决全球性问题与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当前,学术界对全球治理结构的定义并没有一致的界定。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教授弗兰克·比尔曼(Frank Biermann)认为,全球治理结构可以看作元层次治理(meta-level of governance)。具体而言,全球治理结构是指在世界政治的给定领域有效或积极发挥作用的公共制度或私人制度的总体系统(the overarching system),主要包括组织、机制和其他形式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1](P15)当前,有不少学者在论述全球治理时,使用“非中性化的治理”(decentralization)、“多样性治理”(multiplicity governance)、“治理分工”(division of labor)等。总之,全球治理结构关注不同主体、机制之间共存与互动的总体制度背景,以及总体原则与规范间的协作与冲突。

       一、全球治理结构的新态势

       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全球治理结构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发展态势。这些发展态势主要表现在:全球治理机制日益碎片化,全球治理主体日益多元化,全球治理价值日益分散化及全球治理结果日益模糊化。

       (一)全球治理机制日益碎片化

       碎片化的全球治理机制是当前全球治理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国际组织数量增加、成员身份的扩大与议题关联的增加是全球治理机制碎片化的重要体现。从概念界定的角度分析,全球治理机制碎片化主要研究不同机制与制度、不同原则与规范间的协同与纷争,是全球治理结构的重要研究领域。由于全球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不同部分组成的,很难完全关联与整合,因而,碎片化是一个相对概念。[2](P14)碎片化的治理机制对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协商履行与国际合作产生了影响,然而,当前却缺乏对此的关联研究。[3](P4)机制碎片化既是权力扩散的结果,也是全球治理的客观要求所致。对于这一重要的结构特征,有学者进行了类似的分析,认为与以往西方国家作为全球治理“单边控制”主体不同的是,治理主体、客体、价值取向等要素越来越多极化、多元化。因而,全球治理机制出现了“集团化”和“马赛克化”的趋势①。

       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碎片化表现为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为代表的西方传统治理机制受到严重挑战,新兴机制不断凸显。比如,金砖国家(BRICs)和印度—巴西—南非对话论坛(IBSA)是两大新兴世界性的经济治理机制。自从2001年,高盛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奥尼尔在《全球需要更好的经济“金砖”》一文中首次提出“金砖”概念以来,金砖国家已经成为新兴治理机制的重要载体。当前,金砖国家致力于建立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并筹备建立金砖国家外汇储备库,在全球经济、金融和发展领域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印度—巴西—南非对话论坛于2003年在巴西利亚成立,自创立之日起,该机制就试图在共同利益和核心关注上统一立场,推动南南关系的发展,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间的合作。在治理机制内部,碎片化的趋势也非常突出。更多的治理机制在世界贸易领域内部扩散开展。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中,主要的谈判集团接近20个。其中,南方国家组成了“农业问题发展中成员20国协调组”和“发展中成员特殊产品和特殊差别待遇33国协调组”,共同提出新成员的诉求。[4](P21-22)

       当前全球治理结构中,行为主体的权威和权力是分散的,这是导致碎片化治理平台形成的主要原因。在治理机制复杂性情况下,理解单元并不能达到理解整体的目的,也不能理解整体形塑单元和次单元的动力。[5](P15)因此,还应该集中于系统分析,并识别能够发挥功效的新近授权单元与代理人:如跨国网络倡议和非国家行为体。[6](P11-12)

       (二)全球治理主体日益多元化

       当前,全球治理中普遍存在着行为体多元化与治理多中心主义。这意味着如下状态:治理日益成为多层次的和跨等级的。不像在中央集权制下,任何一个单独的层次(无论是市、省、民族、宏观区域还是全球)都不能统治其他层次。“相反,治理趋向于从多个地区同时发散开来,在这一过程中,权威的点和线并不总是清晰的”[7](P115)。全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有两个重要的显著特征,一是作为治理主体的具体国家与国家集团发生了权威的变迁,尤其是强国力量的此消彼长;二是在国家作为主要治理主体的同时,国际组织、跨政府网络、跨国社会运动、公私合作伙伴关系、跨国公司、个体精英等也日益凸显。

       一方面,全球治理领域最显著的变化是出现了中国、印度、巴西等新的力量中心。这些新兴国家的群体性崛起对西方国家长期以来主导的霸权治理秩序提出了质疑,认为其存在合法性不足与治理绩效欠缺,进而导致了现有全球治理机制的合法性危机。当国际体系对某一行为体和制度或实践的支持下降到临界点,即行为体或制度必须通过采取强制或重新合法化时,合法性危机就产生了。[8](P7)新兴大国认为当前的全球治理结构无法满足全体人类关于建立“公正、有序、均衡、包容”的国际秩序。为此,新兴国家积极参与到旧机制完善与新机制设计建设之中,甚至致力于重构全球性的制度,以此推动全球治理结构的调整、变革与完善。在大国权势转移的背景下,关注治理主体的行为具有重要分析意义,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反映出不存在一个合适的、主导性的全球治理结构。当前,作为治理主体的单元日益多元化,尤其体现在西方国家与新兴国家围绕着全球治理话语权和领导权的纷争。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要求改变西方国家对治理机制的垄断、操纵,而传统强国则试图维护由其主导、控制的国际话语权体系。

       另一方面是非国家行为体的异军突起。民族国家在世界事务解决中的重要性依然存在,但在支撑资本主义体系的全球扩张方面,一系列次国家和超国家的结构已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民族国家原有的作用,这些结构包括“从全球城市地区、工业区和领土国家制度到跨国经济集团、超国家的调节机构和全球治理机制”的一系列事物。[7](P119)具体而言,包括全球、区域、区域间、国家、次国家、地方政府甚至是个人层面的所有行为体。这些层次之间不是一种等级关系,而是一种协作关系,每个层次都形成一个以公民自我管理为主导的自治共同体。比如,在全球环境保护领域,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治理领域的行为体集合(actor constellation)出现了一种“复杂性的爆炸”,由最初的政府与污染企业之间的强制命令性控制以及末端治理变为众多行为者参与其中的立体多面模式。比如各种国际组织、环境非政府组织、智囊库、研究机构及跨国公司等,这为规范竞争提供了不同层面的组织平台。[9](P21)

       (三)全球治理价值日益分散化

       全球治理的价值,就是全球治理的倡导者们在全球范围内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在全球化及全球性问题严峻挑战的背景下,区分正义与非正义的价值观念重要性日益突出。一般而言,全人类都接受的核心价值即全球治理价值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和平发展;二是公平正义;三是相互的尊重、爱心和正直。一般而言,全球治理的价值集中体现了国际法对全球治理的规范与法治意义。

       全球治理价值日益分散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不同行为体对全球治理价值存在不同认知。全球治理本质上是一个舶来品,其理念来源于西方的价值治理和文化治理,其实践来源于西方的霸权治理和均势治理。在这些理念和实践基础之上构建的全球治理结构,反映了西方全球治理观对世界其他地区的主导和强制。然而,全球治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全球治理一旦面对非西方世界和多元文化的处境,他者的意义世界对全球治理的规范性意义有不同的不同认识和主张。[10](P22-23)可以说,全球治理要实现维持正常的国际秩序与普遍的价值,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认知和解释。

       其次,当前的西方全球治理价值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最主要是合法性不足。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全球治理是国际法应对全球性挑战的方式,但当前的全球治理领域的国际法治出现了合法性不足的危机。合法性主要包括五个方面:透明度(transparency)、责任(liability)、可控性(controllability)、责任性(responsibility)以及响应性(responsiveness)。[11]既有治理结构的合法性不足加剧了不同国家或国家集团对全球治理价值的不同认知,全球共同价值观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即接纳还是排斥其他价值观?如何兼顾本国利益和国际利益?

       最后,新兴行为体倡导的自愿平等协商的治理手段推动了全球治理价值的多元化。近年来,新兴经济体登上全球治理的舞台,采取了一套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治理理念和实践。在理念上,维护各国的和平秩序与合作发展,反对西方中心主义的全球治理价值观。在实践上,采取平等自愿、谈判协商的世界事务治理方式,提高了全球治理的参与度。这些真实地反映了不同的国家的利益分歧,推动了全球治理价值的多元扩散。

       新兴大国与西方国家在国际组织中的纷争是全球治理价值日益分散的重要表现。国际组织是国际法治的重要载体,但是西方话语影响了国际组织,其根本问题则是这些组织只倾听全球12%生活在西方的人的声音,但忽略了生活在世界其他地区88%的总人口的声音。[12](P133)美国作为当今世界上实力最强的行为体,其“单边主义”和“例外主义”的治理观念及行为对全球治理机制赤字与合法性不足负有主要责任。美国对国际法和国际制度有时持敌对的姿态,对国际法采取“照单点菜”,有权选择自己认可的国际制度。在这些行动理念的指引下,美国对那些虽重要但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加入的国际制度采取了拒绝加入的政策。[13](P200)美国及西方国家的全球治理观及其实践是当前全球治理价值日益分散的重要诱因。

       (四)全球治理结果日益模糊化

       全球治理的结果,重点关注国际机制的绩效,也就是国际机制的有效性。学术界对国际机制有效性的论述已有40多年的历史,产生了一大批高质量的论述。从一般的层面上看,有效性是用以衡量社会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塑造或影响国际行为的一种尺度,也就是说有效的国际制度安排将引起参与者的行为主体、行为者的利益追求以及行为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发生变化,以及国际关系的行为者将在多大程度上遵守国际制度的约束。[14](P3)治理绩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直接关系到全球性问题的解决程度。

       治理结果的模糊主要表现在绩效影响因素和绩效评估难度的增加。一般而言,有两大类因素影响了全球治理机制的绩效,一类是国际机制本身的制度安排,一类是实现这些机制安排的社会条件和其他环境条件。在全球化与碎片化的背景下,机制的透明度、完善性、适应性、政府能力、权力分配、相互依存和知识基础等影响因素的分析判断愈加困难,尤其是原因与结果间的因果路径日益错综复杂。因而,如何审慎分析并评估全球治理结果的因果关系,无疑是一个棘手的课题。此外,在全球治理结构中,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又与评估标准紧密联系在一起。从治理评估的角度看,如何衡量与评估现有的治理机制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规划设计未来的全球治理机制,成为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领域。人类社会对治理的需求不断增加,各类组织与制度已经构成了国际社会中重要变革力量,扮演了全球治理供给平台的角色。因而,治理绩效的优劣对比、正面效应与反面效应的综合评估,为国际制度研究、全球治理研究以及国际秩序的发展演进指出了一条研究途径。

       总之,全球治理结构出现的四个新态势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治理机制扩散导致了机制碎片化,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进而导致了治理权威分散和价值分歧,这些进而影响了全球治理结构的结果。纽约大学社会学教授尼尔·布伦纳(Neil Brenner)将这一全球治理结构新形势描述为一个“多形态的、多层次的制度综合体,它包括一系列多样的、部分重叠的制度形式和调节机制,这些形式和机制彼此之间既不完全一致和连续,其范围也不尽相同”。[15](P119)在这其中,新兴大国的群体性崛起对全球治理结构变迁和发展态势的影响最为关键。

       二、新兴大国的群体性崛起与全球治理结构的新态势

       新兴大国的群体性崛起构成了当前全球治理结构的新特征,同时也是全球治理结构变迁的重要内生力。主权国家在全球治理中是非常关键的主体,在全球治理过程中,主权国家所占据的主导地位是不可动摇的。一些学者强调主权国家的政府过去是全球治理的主角,将来也仍是全球治理的主角。比如,英国伦敦大学教授保罗·赫斯特(Paul Q.Hirst)等人指出,民族国家在缝合国际治理权力和国内治理权力的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国家向上(向国际层面)和向下(向次国家机构)分散权力的政策和实践是把治理系统连接在一起的纽带。[16](P342-343)

       一方面,从治理结构的权势变迁看,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世界经济力量对比出现了此消彼长、东升西降的态势,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在危机中遭受重创,中国、印度等新兴国家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莱恩(Christopher Layne)在美国三大外交期刊之一的《国家利益》杂志撰文认为,随着“美国治下和平”(Pax Americana)的硬实力遭到侵蚀,美国通过影响、榜样和慷慨塑造国际秩序的能力也将遭到削弱。[17](P21-31)由于美国国家资源有限,长期主导世界的美国霸权治理正在走向终结。另一方面,新兴大国的群体性崛起推动了全球治理结构的变迁,成为当前全球治理架构中最具关键意义的推动因素。比如,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中,20国协调由印度和巴西倡议组建,而33国协调组成立过程中,印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气候变化领域的集团化趋势也非常明显,中国与印度进行了密切合作。中印作为最大的两个发展中国家,也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期间,中印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并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抵制美国等西方国家的不合理要求,明确要求西方国家严格履行先前的承诺。此外,中印两国还联合巴西和南非组成“基础四国”(BASIC),并与77国集团协调立场,正是由于中印两国的努力,哥本哈根大会明确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目标取得了成功。

       具体而言,新兴大国的治理理念及其偏好对全球治理结构架构的变迁产生了重要影响。新兴大国与传统大国的治理理念之间存在冲突与纷争,主要表现在三个断层线(fault lines):系统摩擦(system friction)、分配冲突(distributional conflict)和制度效应(institutional efficiency)冲突。[18](P738-739)系统摩擦在经济治理领域表现尤为明显,主要围绕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决策体系改革、全球金融监管、美元特权地位等方面的激烈争夺。当前,西方国家与新兴大国在对外投资、政府补贴、劳工保护和环境标准以及其他领域的冲突非常尖锐。分配性冲突即合作交易可能产生非合作的结果,在利益分配领域遭受到严重冲突。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在2010年通过的改革方案,IMF将把超过6%的份额转至发展中国家,同时,改革执行董事会,形成具有代表性、全部由选举产生的执行董事会。但是,美国国会至今没有批准这套改革方案,成为分配性冲突的明显例证。制度效应方面的冲突是指新兴大国进入全球治理领域,使得现有的基于包容性的制度合法性与基于效率的制度合法性在达成并履行合作性交易方面产生了对立。全球治理机制中新成员身份不断增加,有可能阻碍治理效果的有效发挥,进而产生更多俱乐部模式的组织机构,因而,全球治理机制面临着碎片化的风险,造成发展中国家鲜有决策权并被排除在全球性事务的运作之外。

       群体性崛起下的新兴大国与西方传统大国在治理理念上的差异凸显了新兴大国在全球治理实践中的偏好。迈尔斯·卡勒(Miles Kahler)认为全球治理领域凸显的新兴大国其偏好具有关键意义。偏好既包括了政策对全球治理产生的结果,也包括制度的设计。偏好趋同,则不同制度间竞争和冲突之结可以轻易解开。作为国际社会坦率的改革者,新兴大国越来越展现出融入到现有体系之中,同时积极推进国际体系的改革。此外,还需要关注新兴大国影响全球治理的能力,一国政治经济方面的潜力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影响力,需要考虑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预期,国家战略的有效性以及传统大国和新兴大国之间的交易。[18](P713)

       虽然新兴经济体的崛起成为新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全球政治经济现象,不过,也应该看到,全球治理结构巨变的背后反映出新兴国家在全球治理中所拥有的权力和意愿是不对等的。一方面,新兴大国在不同的治理领域施加影响的能力存在差异。现实主义学派将“能力”当成权力和物质资源的同义词,国家的物质资源等同于它的能力,它的能力等同于它的权力。[8](P4)比如,虽然印度在气候变化、反恐等领域作用日益凸显,但在全球金融货币领域的影响较小,这是由于印度银行业的国有特征居支配性地位,限制了国外资金进入其金融领域。此外,考虑到印度商业银行应对重大事件的资本准备金储备不足,只有中国的十分之一,这些都对印度在全球金融治理的实践施加了结构性束缚。在军事领域,巴西与中、印两国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这严重影响了巴西参与全球安全治理的影响力。总之,正如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教授克里斯蒂安·罗伊-施密特(Christian Reus-Smit)指出的那样,在今天复杂的国际秩序中,国家面临着安全、经济、环境、移民和人权等诸多领域的挑战,但在每一个领域,不同的物质实力具有不同的意义。[8](P19)新兴大国在不同领域的实力差异显著制约了自身在具体问题领域的治理能力,推动了不同类型、解决不同程度难题的治理结构的形成与发展。

       另一方面,新兴经济体影响全球治理的意愿存在差异。物质、科技等资源的快速增长毫无疑问是衡量新兴经济体参与并影响全球治理的重要指标,但不应该忽视新兴大国动员自身能力的意愿。比如,巴西在世贸组织内部扮演了重要角色,使其成为影响世贸组织非正式规范的核心角色。在多哈回合规则谈判中,巴西在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签定中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此外,在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和争端解决机制谈判中,巴西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巴西在国际安全、反恐维和领域的意愿不足,加之军事实力非常有限,因而很难有所作为。

       三、全球治理结构变迁对国际秩序的影响

       国际秩序(international order)是国际关系学科的重要词汇。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指出,国际秩序是“追求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的基本或主要目标的行为格局”。[19](P6)国际秩序研究还尤其关注价值与规范,秩序不仅仅是世界政治中的一个现实的或可能的状态或状况,它一般还被视为是一种价值。究其价值而言,国际秩序是为了保障国际社会基本价值及各行为体和平相处的一种有序状态。这些价值包括维持国家体系和国家社会本身的生存,维护国家的独立,对和平的追求,对会导致死亡或身体伤害的暴力行为加以限制,信守承诺,依据财产规则使得所有权具有稳定性。[19](P13-14)需要注意的是,英国国际社会学派所强调的世界秩序观由于其乌托邦色彩,在目前主权国家主导国际秩序的大背景下,受到很大质疑。

       从构成上看,国际秩序主要包括一个主要由大国组合成的领导结构、全球性和地区性的国际组织、相应的国际法及其规则、处理国际问题的常规程序。[20](P42)全球治理结构的新态势通过对治理主体的影响对既有的国际秩序产生了严重冲击,主要体现在大国主导的秩序结构变迁、国际组织数量和范围的扩散、国际法规则功能与价值领域的扩大以及国际事务的协同解决增加等四个方面。全球治理结构是当前大国关系互动的重要特征,是国际机制与组织扩散的客观现实,是国际法地位与作用不断提升的体现,同时也是应对全球性问题挑战的重要方式。

       首先,从国际关系的发展历程来看,国际秩序是在体系结构和力量对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开始发生变迁的。长期以来,国际政治、经济与安全秩序由欧美国家主导和控制。全球治理结构的新态势对二战后建立的国际秩序及其旧有治理模式和机制产生了重大挑战,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9·11”恐怖袭击以及2008年发生的西方金融危机。全球治理使得权力分配呈现出一种分散化的趋势,由于不同问题领域中的权力分布结构并不一定是完全一致的,通过全球治理,世界范围内的权力分散化将会进一步深化。[21](P7)在全球治理进程中,各个行为体力量对比出现了此消彼长的变化,不同国家进行的力量组合,在解决国际事务方面形成合力,使得国际秩序出现了重要的变化。

       其次,国际组织与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以不断扩展。国际制度、国际组织是世界事务治理的主要载体和重要来源,即国际制度构成了全球治理理论兴起的学术渊源,并在治理实践中承担了实际的治理功能。制度扩散体现在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数量的增加,用来描述在全球安全、金融、贸易、知识产权、气候变化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关联问题。制度密度的增加并不仅仅是协商的累积和不断增加的成员间外交峰会的产物,同时也是国际秩序中更大范围权力分散的产物。[22](P26)国际制度竞争、补充、或交叉,导致更多的规则不一致性和模糊性。有学者指出,“持续的规制和法律进程导致国际制度间物质和功能上的重叠,使得全球治理特定领域的各类规则和规范不能构成完全一致的系统。”[23](P4)制度扩散是中性的结果(a sort of natural corollary)还是意向性的人为产物,这一争论必然对更广泛的全球治理进程以及各国的治理战略产生影响。此外,非政府组织的不断增长及其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是治理机构变迁的重要影响因素。当前,对非政府组织合法性的研究更多的是其在伦理上的作用,比如对弱国或弱势群体的关注与呼吁,而缺少对这一组织合法性的因果机制分析。[24]也就是,如何保证非政府组织、私人倡议网络遵守全球治理的法治要求?具有多套规则和制度的国际治理复杂性如何影响国际政治?一个制度嵌入到更大的国际制度规则网络之中,将会对国际关系产生什么样的启示?[5](P13)总之,在制度扩散的背景下,全球治理无疑需要多元驱动而非四分五裂,最终达到合作共赢而非山头林立。

       再次,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显著增强,国际法规则价值领域不断扩大。全球治理对国际秩序的影响是通过法律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与发挥的作用而得以体现的。第一,全球治理结构的新态势扩大了国际法关注的领域,多元行为主体、多元利益结构和多元价值规范要求更多地关注国际公法和私法、政府间网络和非政府间网络,进而体现出法律全球化和法律多元化。第二,全球治理的多元权威和碎片化治理结构客观上要求具有规范意义的法律保障,启动必要的国际关系民主化程序,国际组织法、国际条约法等在全球治理“宪法化”(constitutionalising governance)进程中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了。第三,全球治理结构的变迁进一步削弱了民族认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全球公民意识、全球市民社会与全球共同体意识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世界公民的呼声日益突出,要求培养树立与“世界公民”身份相匹配的国际观。因而,长期而言,地方群体或民族国家认同将被世界公民的认同所替代。

       最后,国际事务的解决方式发生变化。如果说国家实力的消长是体系秩序观所重视的核心问题,那么贫富差距和全球问题就是社会秩序观所关注的焦点,这就是当今国际秩序的问题与现实。[25](P22-23)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政治利益格局正面临“重新洗牌”,新兴国家话语权得以不断增强。基于全球经济整合的全球化运动使得全球治理得以重新定义,治理原则不断扩散,制度多样性日益明显,公私边界日益模糊,并且使得二战之后的全球治理制度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受到挑战。为此,需要根据新的国际环境对现有机制进行改革和调整。[26](P176)现有机制的改革和新兴机制的建立,便利了新兴国家参与国际事务。从议题上看,不仅包括了货币、金融和贸易等传统议题,还包括网络安全、气候变化、页岩气开发和新媒体传播等一些非传统议题。无论是二十国集团合作框架采取的一致同意决策机制,还是新兴市场国家组建的金砖机制等实质性合作机制,都发出了发展中国家要求获得更多权力和分享更多收益的呼声,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传统治理模式的作用空间。从传统的霸权治理转向协同解决的全球治理,推动国际关系的进程更加趋向民主化。

       总之,全球治理的核心是构建一套符合人类共同需求,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国际秩序。如果说全球治理的呼声已经冲击了既有的国际秩序,那么全球治理结构当下发展的新态势又进一步影响了国际秩序的实体单元、价值规范与运作方式。这种新态势既体现出从国际秩序迈向全球秩序的长远景象,同时或许也反映出全球秩序进程中出现的治理失序和治理失灵未来演变的可能前景。

       四、国际秩序的转型与我国的应对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实力客观上受到削弱,而与此同时,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在世界政治经济中份额不断增加。2010年,中国超越日本,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2013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为4.16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当前,中国融入并参与全球事务的程度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突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发挥了负责任大国的作用。自从2009年7月在意大利拉奎拉市举行的“G8+5”峰会上,中国官方第一次使用“全球经济治理”这一提法以来,中国与全球治理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推动全球治理变革”,“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可以说,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是中国当前的重要战略选择。因而,在全球治理结构变迁的背景下,中国与国际秩序的关系、中国的国际秩序主张备受国际社会关注。

       在全球治理中,中国一直坚持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原则,即国际秩序由主权国家形成,政府在治理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重视政府间组织的地位,非国家行为体处于边缘地位。总之,中国将全球治理视为构建包容性国际社会的平台,具有不同文化背景、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系统的民族国家藉此能够和平共处。[27](P38)不过,机制碎片化,主体多元化及价值分散化等新的治理特征,使得原有的主权国家原则和国家利益观受到挑战。全球治理结构的新态势体现在大国主导的秩序结构的变迁、国际组织数量和规模的扩散、国际法规则功能与价值领域的扩大以及国际事务的协同解决增加等方面。因而,这些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国际秩序产生了严重冲击。为此,需要与时俱进,重新定义与全球治理演进密切相关的、相对静态的国家利益与国家主权等核心观念,推动国家利益与全球利益、国家主权与全球治理的协调共生。

       同时,全球治理的演进直接挑战了学界对中国国际秩序观的既有讨论,传统的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有关中国的国际秩序观,即修正主义和维持现状的简单两分对立,显然无法准确概括新时期中国的全球治理战略。在复杂的全球治理新态势中构建和发展中国的全球治理观,有助于中国主动地、从容应对处于演进中的国际秩序,有助于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为。

       注释:

       ①“集团化”的提法参见王毅:《试析新型全球治理体系的构建及制度建设》,载《国外理论动态》,2013年第8期,第33页;“马赛克化”的提法参见张胜军:《全球治理的最新发展和理论动态》,载《国外理论动态》,2012年第10期,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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