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的难点分析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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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大放小”是我国现阶段进行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如何“放小”?近几年来,“先售后股”方法、全面改制的“诸城模式”,已被全国很多地区接受与实施。其主要方法是,在企业总资产评估后扣除总负债,把所有者权益中生产经营性资产折股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将原来国有或集体企业改造成内部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从实践的趋势来看,股份合作制将是今后进一步搞活国有、集体小企业的主要形式,将是“放小”的主要途径,不过,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

首先,企业存量资产能不能量化给职工?这仍然是一些市、县领导关心的问题。国有与集体企业可将部分存量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第一,这是因为国有、集体企业自身积累形成的资本是职工劳动创造的,把本来属于职工所有的资产返还给职工个人,是合理合法的。第二,只有将公共积累量化到个人,才能实现部分所有权的明晰化、人格化。职工与企业财产重新挂钩,就能真正恢复职工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第三,把公共积累量化到个人,有利于调动职工增量投股的积极性,有效地筹集社会资金,壮大新型的资本联合与集体经济。有的干部群众对量化股想不通,认为这是公有资产流失,是私有化。因此,这方面的观念转变是必要的。在资本预付规模之内,分散的私有资产不能独立运作;而当私有产权一旦联合起来,就形成一个资本与利益共同体,就取得了社会化的形式。

企业存量资产量化到职工的股权是否是不完全产权(“残缺产权”)?根据现行有关规定,量化股只能分配,不能继承、馈赠与转让。从理论上讲,量化股可以是完全产权,因为量化的依据就是职工的劳动积累。既然所有权本来就属于他们,给他们以完全产权是合理的。如果承认量化股是完全产权,就应允许继承、馈赠,因为产权主体有处置权。但要确认量化股的所有权归属职工,必须量化合理。规定为“残缺产权”,一是可能不承认职工的所有权;二是可能没有把握保证量化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三是可能为了减少社会震荡,使更多的人理解与支持改制。从理论上讲,量化股不得转让,不利于生产要素的流动、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资本积累。因此,允许转让有更多的理由。如果量化股成为完全产权并实行流动,超出了一些地区干部职工可承受的范围,可暂时界定为不完全产权。但最终还要向完全产权过渡。过渡时间多长,视今后各地的情况而定。

是否必须采取“买一送一”的量化方式?在调查中,发现一些职工有疑问。我认为,应该提倡这种量化方式,因为这样做有利于吸收新的增量资本,扩大企业自有资本的比率。同时,也不能强制。应实施“送一买一”的量化方法。“送”了股以后,动员职工购股,使职工获利的机遇与风险对等。现在,有的企业在改制时声称,如果不“买一”,就下岗。我认为还是通过仔细工作来实现为妥。

量化股究竟多大比率为宜?有些地区规定为30%,更多的地区规定为15—20%。究竟多少合理?从理论上讲,统一规定一个比例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一刀切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企业历史有长短,职工积累有多寡等。若是规定一个区间为宜,似15—30%比较合适。量化比例不宜太低,太低了职工对企业经营的责任感仍然不大;但也不能太高,太高了会挤占国家与地区所有者的权益,形成新的不公平;也不能平均主义,人人一份,而要根据贡献大小(岗位、工龄等)有所差别,否则就不能充分调动经营者或其他贡献大的人们的积极性。

有人主张把国有小企业与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全部量化到职工个人,我认为是没有道理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创造,谁所有。”这个原则是全面的。过去,我们只承认前一句,现在,我们承认了第二句,但也不能忽视第一句。如果把国有、集体企业的存量净资产全部量化到本企业职工个人,那么,显然就排除了国家、集体原始与追加资本投资的回报和积累,而企业外其他所有者也失去了返还所有权的机会,显然是不合理的。

许多地区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允许退股。我问一些入了股的职工:“你们想不想退股?”多数回答说:“现在还不想退股,看看吧,以后如果企业经营不好,就退股。”这表明,相当一部分入股者已有了投资风险意识,但不愿承担投资风险,对投资经营活动负盈不负亏。

究竟股份合作制企业允许不允许退股?从经营的角度看,不退股为宜。因为允许退股会降低入股者对企业的责任心与关切度,同时,退股行为出现后会减少企业资本金,不利于企业的规模经营与风险共担。在效益好时不退股,在效益差时退股,这种风险转移给谁?转移给本企业职工,不太可能,转移给经营者也有困难。而一旦经营者不购买,则容易引起退股职工的不满。从改制的角度看,允许退股有利于动员人们入股。但这种有利性,是建立在部分入股者对缺乏投资风险承受力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原则上不允许退股为宜。股份合作制,是劳动的联合与资本的联合共存的所有制形式。一个职工一旦参加了资本的联合,只有当他退出劳动的联合体时才应有条件地允许他退股。但是,考虑到职工现有的心理承受力,如果职工要求保留退股权利,可以允许,但同时又要规定,这种退股自由,必须建立在其他职工与经营者个人购股的自由之上。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购买或新投入的股权,能否流转?许多地区规定,不得流转。看来还是允许流转为宜。这种流转是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股权的流转。这样,可能一部分股权会集中到经营者与少数人手中。这不用担忧,这种集中只要是按照经济规律运作的,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一般有利于企业的经营。

在前一阶段的改制实践中,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置有“企业股”或“集体股”,这些股有些控股,有些不控股。有些同志主张,今后应将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企业股”或“集体股”取消。这种主张包括两方面的理由:

一是产权不明晰。全体职工集体持有企业股,与过去集体企业那种“集体所有,人人没有”的产权关系没有任何差别,产权归属仍然不明确,也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目的相矛盾。二是影响企业经营。如果乡镇企业中继续保留大量集体资产或设置集体股,社区政府仍将以股东乃至大股东的身份继续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乡镇企业政企不分的情况就难以根本改变。政府官员(而不简单地是政府)的偏好和利益,就会继续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似不宜一概否定“企业股”或“集体股”。设置“企业股”或“集体股”,往往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本企业经营者与职工购买不了;二是基层政府或社区组织为了对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保持一定的“发言权”。从理论上讲,设集体股不一定就意味着保留“大锅饭”,而是为了保证集体资产的增值,设了集体股并不影响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集体股增值可以拿出一部分分给职工,也可以扩大集体资本,还可以用于集体福利。但集体股过大则会影响职工持股的积极性。乡镇企业在搞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有些地方规定集体股必须占“大头”,必须占总股金的51%以上。这样做的目的据说是为了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种观念有片面性。产权明晰的职工个人股的联合,本身就是一种集体经济形式,不需要用集体股占大头来保证企业的公有性。再说,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从整个国民经济来说的,并不要求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中都保留公有性质。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也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吸纳资金,不利于调动企业干部职工当家做主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经营风险的分散化。在实际操作中,应提倡集体股占“小头”。当然,也不要一概否定集体股占“大头”。

一些市、县与乡镇领导告诉我:经营者持大股有利于企业发展,效果大体比平均持股好。有的地区则通过各种途径让经营者持大股。经营者、技术骨干、供销骨干多持股、持大股,对加强他们的责任心与风险意识,对企业的发展与效益,是有利的。是否由经营者、技术骨干或供销骨干持大股?只能按经济规律办,而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性行政措施。不要简单地规定企业经营者持大股。某些企业内股权的集中在企业生产经营与资本经营的过程中逐步实现,才是一种常态。股权一开始便规定集中在经营者手中,是一种非常态。股份合作制是职工劳动与资本的双重联合,股权应具有某种分散性。职工个人股在企业总股本中需要保持一定的比例,否则就会更多地具有合伙或私营企业的特征。非常态的合理性,只有在特殊的条件下才能形成。“特殊条件”是指:职工不愿购买多数股权,经营者有足够的经验、资信与盈利能力,不仅能负盈还能负亏等等。

怎样选择经营者特别是持大股者?应当通过竞争,长期亏损、净资产少,或零资产与负资产的企业,不要鼓励原有的经营者持大股,而应优先让原经营者之外的技术骨干、供销骨干或职工多持股或持大股。

有些地方为了调动经营者积极性,主张搞一个以经营者为主体的控股层来管理。这个思路也是从“股权集中才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观点出发的。这个观点是有道理的,但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办好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有别的思路可以采用。例如,通过聘任合同明确规定经营者的责权利,也是增强经营者积极性和责任感的有效途径。

西方国家讲产权界定与产权明晰,不在于企业资产所有权的明晰,而在于企业资产使用、经营、收益分配等权责利的界定是否明晰,即是广义产权的界定与明晰。目前,各地在改制过程中,主要注意力还是集中在狭义产权即所有权的明晰上,今后要关注广义产权的界定与明晰,这是深化改革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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