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与辩证法_同一律论文

逻辑与辩证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逻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05;B0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0246(2009)06-0056-07

辩证法被看做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是中国哲学界研究和讨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一种由来已久的情况是,人们在论述辩证法的时候总是要谈到逻辑,甚至形成了一些几乎是教条的看法:比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三者统一;辩证法突破了逻辑的局限;逻辑是低级的,而辩证法是高级的,等等。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些看法都是站在辩证法的立场上,而不是从逻辑的角度说的。这种单向度的论述对于认识辩证法来说,不能不说是有片面性的,因而是有缺陷的。本文试图从逻辑的角度出发来探讨辩证法。我认为,这样做有两个意义:其一,尝试一种新的角度,看一看我们可以得出什么样的结果,有什么启示。其二,今天逻辑已经成为一门科学,它的性质和特征清楚明白。因此从这样一个角度出发来探讨辩证法,认识逻辑与辩证法的关系,则有比较明确的东西可以依循,可以得出比较清晰明确的结果。

在讨论之前,需要说明两点:第一,我说的逻辑是在一门科学或学科意义上理解的东西。它不需要“形式”二字的修饰和说明,不需要与其他什么先验逻辑、思辨逻辑、辩证逻辑等相区别,或者明确地说,它只是指亚里士多德逻辑和现代逻辑。①第二,在许多著作中,辩证法与辩证逻辑是不分的。②而我说的辩证法就是通常所说的辩证法,与辩证逻辑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本文所说的逻辑和辩证法与辩证逻辑没有任何关系。③

一、有效性

逻辑的性质是“必然地得出”或推理的有效性。简单地说,有效性就是保真性,即从真的前提一定得出真的结论。这是一种重要的性质,它不是随便说一说的东西。为了获得这样的性质,为了得到具有这种性质的结果,逻辑使用了一系列具体的方法。比如建立形式语言,构造演算系统,从而使结果成为定理。也就是说,逻辑定理不是随便说说而获得,而是通过严格的证明得到的。不仅如此,对形成的逻辑系统本身还要进行证明,即对其中设定的公理和推理规则进行检验,从而保证这样的系统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其中得到的定理是可靠的。正是基于这样的有效性,今天人们相信,逻辑系统提供的定理是可靠的。这种达到有效性的方式,即建立形式语言和演算系统,形成了逻辑这门学科的基本特征。如果我们认识到这一点,那么说明辩证法的一些特征是比较容易的。下面我以辩证法的三条基本规律为例,谈一谈辩证法的几个特征。

对立统一、量变质变和否定之否定是辩证法的三条基本规律,也是辩证法的主要内容。从这三条规律的论述方式可以看出以下几个特征。一个特征是通过举例来说明。例如为了说明“对立统一规律”,要举许多例子,比如数学中的正和负,微分和积分,力学中的作用和反作用,物理学中的阳电和阴电,化学中的原子的化合和分解,社会科学中的阶级斗争,等等。又比如战争中的攻守,进退,胜败,人的概念的差异,党内不同思想的对立和斗争,以及中国和日本,共产党和国民党,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农民和地主,顺利情形和困难情形,过去和将来,缺点和成绩,原告和被告,革命的秘密工作和革命的公开工作,等等。再比如中国古代的阴阳,孙子兵法中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置之死地而后生”等,《三国演义》所说的“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等等。这些例子来自不同作家不同的知识背景,有的来自科学,有的来自斗争实践,有的则来自历史书,因此可以很不相同。这些例子几乎都是常识,不会有什么理解的问题。

另一个特征是通过类比来说明。比如对于“量变质变规律”,人们常举水的变化这个例子来说明。在正常压力下,到了0度以下,水变成冰,成为固态,而到了100度,水变成蒸气,成为气态,在0度到100度之间,水则保持液态。这个例子可以说明水变冷或变热,在一定情况还会发生形态的变化。温度的变化是量变,形态的变化是质变。由量变到质变,非常清楚。由此说明,事物总是发展变化的,这种变化是在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它们积累到一定的程度,会使事物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变化。作为一种说明方式,以水为例来说明量变质变规律则是一种类比,是以科学中的一种情况做说明,把它的一些性质类比到科学以外的事物上,希望由此得出一种普遍的结论。

还有一个特征是使用比喻来说明。比如对于“否定之否定规律”,人们常常举如下的例子。例如,一粒麦粒落在土壤里,发芽生长成一株植物。这时,它不再是原来的麦粒,由此形成第一次否定,即植物对麦粒的否定。这株植物开花,结穗,最后长出麦粒,麦粒成熟了,麦秸也枯萎了。这时,它不再是原来的植物,由此形成麦粒对植物的否定。最后,人们从最初的一粒麦粒得到了许多麦粒,而这许多麦粒就是对最初那一粒麦粒的否定之否定的结果。又比如,a是数学中的一个数,从它可以得到-a。-a与a不同,因而是对a的否定。以-a乘-a,就得到+。+与-a不同,因而是对-a的否定。这样,人们从a得到了+,而这一整个过程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除此之外,人们还会举动物、地质、历史、哲学等领域的许多例子,由此说明事物的发展要遵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新的肯定)”的规律,这样的发展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或“上台阶”等等。④这样的说明方式虽然也牵涉举例和类比,但是无疑使用了比喻。

从以上三个主要特征可以看出,辩证法的三条基本规律是通过不同的说明得到的。这些说明非常直观、生动,也容易理解和接受。但是从逻辑的角度看,它们有一种共同性,这就是没有证明,因而缺乏有效性。以水为例。这是根据科学理论而解释的一个例子。由于科学是量化的,而在科学中对量也有明确的说明,因此0度、1度、100度是清楚的。同样,在科学中,对事物的形态也有明确的说明,因此固态、液态、气态也是清楚的。这样,结合量与形态而说明的度也是清楚的。因此水这个例子是非常清楚的。根据这个例子来理解,或者,根据类似的科学中的例子来理解,量化和形态也是清楚的,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科学之中可以有量化,在科学以外还可以有这样的量化吗?特别是,当人们以类比的方式把科学之内的说明推广到科学之外,这里曾经清楚的东西还是那样清楚吗?或者,在科学之中量化有效,推广到科学以外量化还是那样有效吗?同样,a与+是数学中的例子,数学中对数和运算规则都有明确的说明。因此说明从a与从a得出的+不是一回事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当把这作为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一例说明,并且推广到数学以外的领域,数学中那些清楚的说明还是那样清楚吗?而且,对a与+的说明与对麦粒的说明本来就不同,因为领域不同,道理也不相同。那么企图以它们所说明的相同的东西是那样清楚吗?特别是,无论是类比、比喻还是举例,都不是证明,因此以这样的方式说明的结果都不是经过证明的产物。如果把这样的结果当作是一种普遍的说明,甚至是一种普遍的规律,清楚不清楚姑且不论,能够保证它是有效的吗?能够保证不出现反例吗?在我看来,通过举例、类比、比喻等等这样的方式来进行说明和论证,无论看上去多么容易理解,多么有道理,从逻辑的角度看,缺乏有效性则是显而易见的。

有人可能会认为,逻辑是关于推理或思维的科学,因此是有局限性的,而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因此不受逻辑这样学科的限制。这里,我不准备讨论这样的看法是不是有道理,而只想指出,既然是科学,就应该具备科学的基本特征。辩证法可能会具有其他许多科学特征,甚至也许还会具备逻辑所不具备的一些科学特征,但是从逻辑的角度来看,辩证法在阐述其基本规律的过程中确实缺乏一种基本特征,这就是证明。

二、矛盾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它强调矛盾的普遍存在,强调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强调矛盾的对立性和统一性等等。因此,矛盾是它最主要的概念。众所周知,矛盾律是一条逻辑规律,它与矛盾直接相关。因此,逻辑与辩证法的一些区别也许围绕矛盾律可以得到比较充分的说明。矛盾律在哲学史上一直是有明确表述的,在亚里士多德、康德等人的著作中是如此,在洛克、休谟等人的著作中也是如此。这条规律是:一事物不能(同时)既是又不是。它的名称叫矛盾律,说的是不能违反矛盾。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强调,矛盾律是探讨问题的基本原理,不能违反矛盾律。关于这个问题,他有许多深入的讨论,也有一些重要的结果,比如他认为,违反矛盾律就会导致“人是万物的尺度”这样的结论,而且从“人是万物的尺度”出发,也会导致违反矛盾律。这已是哲学史上的常识。

从逻辑出发,可以看到与矛盾律相关的一些结果。首先,“”是一阶逻辑的一条定理,括号中表达的是矛盾。这条定理说明,矛盾不是真的,或者,不允许矛盾。除了这条定理外,还有一些定理与矛盾相关。比如,“”是一条定理。这里,前件“”是一个矛盾式,后件“B”是与前件中的“A”不同的东西。这条定理的字面意思是,从矛盾出发可以得出一切,也就是说,从矛盾可以随意得出任何东西。因此,这条定理实际上是告诉我们,一个结论如果是可靠的,则前提绝不能是矛盾的,而如果前提是矛盾的,则结论是靠不住的。这显然是要求我们不能违反矛盾律。又比如,我们知道,“B→”不是一阶逻辑的一条定理,因为它不是有效的,画一个真值表就可以证明它不是重言式。它之所以不有效,就是因为它的后件是一个矛盾式,而前件B与后件中的A根本不同,因而它表明从前提推出了矛盾。由此我们知道,一个可靠的推理的结论不能是矛盾的。这显然也说明不能违反矛盾律。再比如:“”也是一阶逻辑中的一条定理,即通常所说的归谬律。它的字面意思是,假如否定一个命题B,从而得出A和非A,就得出命题B。由此我们知道,如果否定一个命题,结果得出一对矛盾,那么这个否定肯定是错误的,因而所否定的东西是正确的。这里刻画的证明思路无疑是利用了不能违反矛盾律这一原理。

以上三个例子都表明,在与矛盾律相关的推理中,总是在前提、结论或推理过程中牵涉到矛盾,即。无论是不是定理,前两个例子都说明了在推理过程中矛盾的危害,因而说明不允许矛盾。而第三个例子说明,我们可以利用关于矛盾律的知识来进行证明,从而得到某些东西。实际上,归谬法是常常使用的,归谬律恰恰保证了我们使用的归谬法的可靠性。但是这样的证明方法基于对矛盾律的认识,即不允许得出矛盾。

从逻辑出发,可以看得十分清楚,遵守矛盾律是什么意思,不允许矛盾又是什么意思。如果一个表述是矛盾的,则意思是不清楚的,或者说,这个表述不是真的。而当这样一个表述用作推理的前提或结论的时候,一定要出问题。这是因为,如果前提是矛盾的,那么结论一定是靠不住的,因为它可以是任意的。如果结论是矛盾的,则推理本身肯定是靠不住的,除非前提本身就是矛盾的,或者即使不是矛盾的也是假的。由此出发则可以看出,辩证法的一些说法,比如矛盾无处不在,允许矛盾等等,是模糊不清的。且不论这样的说法有什么具体的含义,至少在上述几种情况是绝对不行的。前提是矛盾的或其中隐含着矛盾行吗?结论是矛盾的或其中隐含着矛盾行吗?

在谈论逻辑与辩证法的关系的时候,有时候人们也谈到同一律,比如A=A,并通过它来说明矛盾律,比如认为遵守同一律是最一般的要求,而违反了矛盾律,就形成A≠A,也就违反了同一律。这样的说明固然不错,但是太直观,太常识化,对于理解矛盾律实际上没有什么帮助。

简单地说,无论是“A=A”这种同一律还是“A≠A”这种违反同一律的形式,都没有表明什么是矛盾律,也没有刻画出矛盾律的性质。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一阶逻辑中牵涉到矛盾律的定理很多,它们刻画了矛盾的一些性质和特征。但是这些定理并没有涉及同一律。由此也可以看出,涉及矛盾的问题不仅很多,而且非常复杂,远非一个同一律可以说明的。而且,关于同一律的说明,无助于理解和认识矛盾出现在前提中的情况会怎样,也无助于理解矛盾出现在结论中的情况会怎样,因此无助于我们关于矛盾出现在推理过程中的认识。因此,从逻辑出发,我们可以看到,矛盾律的意义是深刻的。牵涉到矛盾律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通过谈论同一律和要求符合同一律来谈论矛盾律,即使可以,毕竟差了一层,因为这样的论述根本无法说清楚矛盾律的性质。

实际上,这个问题并不是这样简单。下面我们对它稍微做一些说明。前面涉及逻辑定理的说明只是围绕着矛盾律,丝毫没有涉及同一律。但是以与定理相关的方式同样可以把关于同一律的表述考虑进来,比如若是以“A=A”表示同一律,以“A≠A”表示违反同一律,那么同样根据一阶逻辑,从“A≠A”可以得出“”,从“”也可以得出“A≠A”,因为“”可以是一条定理。这样就可以看出,矛盾律与同一律是有一些关系的。这条定理告诉我们,违反同一律等于形成矛盾。由此也就说明,不能违反同一律。这对于我们认识问题当然也是有意义的。问题是,即使如此,这样以同一律来说明矛盾律也是远远不够的。

换言之,一定不能违反排中律。排中律的语义可以是多样的。比如,一个句子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一事物是如此或者不是如此;我们关于一事物的表述或者是正确的或者不是正确的,如此等等。但是,它最基本的语义则是二值原则,即要么是真的,要么不是真的。因此排中律实际上说明了为什么不能违反矛盾律的原因:违反矛盾律一定会形成矛盾,因而无法达到真。达到真,不仅是逻辑学家的追求,也是哲学家的追求。因此,不能违反矛盾律,这一要求的实质实际上也是一定要遵守排中律。

以“A=A”表述同一律,由此出发来论述矛盾律,其实也可以得到上述解释,但是需要有一些过度,因此不如以“A→A”来的直接。关键是要看到,这里有一个二值原则在起作用。正是由于有这样一个二值原则,因此从逻辑出发,产生了对矛盾律的种种要求。而辩证法没有这样一个二值原则,没有上述谈到的以及没有谈到的许多逻辑定理,因此不会对矛盾律有这样的认识,自然也就不会产生这样的要求。

许多人认为,逻辑的矛盾与辩证法的矛盾不同,比如,矛盾律所说的“矛盾”与对立统一所说的“矛盾”不是同一个概念,因此不能以逻辑的矛盾来解释辩证法的矛盾。我认为,逻辑和辩证法所说的矛盾是同一个东西,都是人们日常所说的“矛盾”,不同的只是逻辑与辩证法各自提出了不同的解释,因而也形成了关于矛盾的不同看法。这里,我不准备讨论究竟是哪一种看法更有道理,而只是想指出,通过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逻辑关于矛盾的看法是通过定理的方式告诉人们的,辩证法关于矛盾的看法则不是这样。

三、方法论

人们一般倾向于认为,逻辑和辩证法都是关于思维规律的科学,都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当然,有人相信和推崇逻辑,有人则相信和推崇辩证法。在我看来,逻辑与辩证法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思维方式和方法。这里,我仅以前面的讨论为基础,谈一谈它们之间的区别。

逻辑是科学,因为它符合一般科学所具有的特征。比如它对有效性的说明不是任意的、常识性的,而是通过证明来实现的。人们相信逻辑,是因为逻辑不会出错,比如关于矛盾律,前面提到它的一些性质和特征,由于是从逻辑系统中的定理得来的,因此具有可靠性。当人们从逻辑出发或者对照逻辑来思考辩证法的时候,可以清晰地看到,辩证法恰恰缺乏逻辑的这些性质和特征。比如,它阐述基本原理的方式不是通过证明,而是利用举例、比喻、类比等方法;它关于矛盾的描述和说明只是常识性的,缺乏逻辑定理那样的依据。不是说不可以常识性地论述问题,问题在于这样论述问题是不是具有科学性。从西方哲学史其实可以看出,从古希腊到今天,追求科学性是许多人的努力,可以说是哲学研究的一条主线,是贯彻始终的。康德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他在建立他的先验哲学的过程中,就明确地说逻辑是成熟的科学,他按照逻辑的框架建立起他的先验哲学,为此,他甚至把逻辑称为“形式逻辑”、“普通逻辑”,而把他自己依据逻辑所构建的哲学称为“先验逻辑”。若是仅从辩证法的角度说,追求科学性也是突出而明显的。这里,只要看一看黑格尔就足够了。在黑格尔的著作中,他明确地说要从科学寻找出发点。他也正是从逻辑出发寻找初始概念,由此形成他的辩证法,并且建立起他的哲学体系。⑤而且,不仅黑格尔是如此,沿着黑格尔的思路,把辩证法看做科学,看做科学方法的大有人在。这就说明,许多推崇辩证法的人同样是追求科学性的。以上论述表明,证明可以说是逻辑的科学性的基本特征。然而,恰恰是在证明这一点上,辩证法与逻辑具有根本的区别。

由于把逻辑与辩证法看做关于思维规律的科学,因此一些逻辑原理和辩证法原理也被看做思维的基本原理。比如矛盾律和对立统一规律。从哲学史的角度看,人们对这两条规律的认识和运用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我们知道,矛盾律从古希腊起就被当作思维的基本规律来使用的。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它是讨论问题的基本原理,是不容置疑的。但是,亚里士多德对它并没有证明,他只是对这条原理做了一些分析和说明,并且认为要求对所有原理提出证明是缺乏知识。从亚里士多德论述和运用矛盾律的方式可以看出,矛盾律在没有得到证明的情况下,就被许多逻辑学家和哲学家们当作原理来使用。这与人们运用对立统一规律的情况是相似的。也许人们甚至可以认为,既然矛盾律在没有得到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当作原理来使用,对立统一规律当然也可以这样使用。问题在于,矛盾律当初没有得到证明,而只是被认为有效的,但是它后来成为逻辑系统中的定理,因而得到了证明;而对立统一规律今天仍然没有得到证明。所以这里就有一个问题:这条规律以后是不是能够得到证明呢?当初亚里士多德认为矛盾律不需要证明或者不应该要求对它进行证明,可能有种种原因,比如相信它是有效的,认为它肯定是逻辑规律等等,但是,如果它最终得不到证明,大概充其量也仅仅是一个假说。在我看来,对于对立统一规律也是同样。

应该指出的是,认识到这里的区别并不是没有意义的。实际上,在人们的日常认识活动中,常常会假定一些原理和依据。这些原理和依据,有些是逻辑的,有些不是逻辑的。如果是逻辑的,那么一定是可以得到证明的。换言之,即使是思维中的一些元定理,包括逻辑证明过程中的元定理,也会在逻辑系统中成为定理而得到证明,否则就不是逻辑的。这样,对一些所谓思维规律的描述,什么是逻辑的,什么不是逻辑的,什么具有科学性,什么不具有科学性,也就得到了一种区别。而且,这并不仅仅是所谓原理或规律方面的区别,也是逻辑与非逻辑方面的区别。认识到这些区别并不会妨碍我们继续使用那些假定和依据,但是会使我们对它们的性质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从而会使我们思考使用它们的可靠性,并对使用它们得出的结论有比较清楚而正确的认识。

我认为,正确地认识辩证法与逻辑的区别是有益的。首先,认识到辩证法与逻辑在科学性方面的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从事辩证法研究和阐述辩证法原理的过程中借鉴和吸收逻辑的理论成果。实际上人们恰恰可以像康德和黑格尔那样从逻辑吸取营养,以此来研究和发展哲学,建立和发展辩证法。比如,否定之否定规律无疑是建立在逻辑规律的基础之上的。一个句子A如果是真的,那么它的否定非A就是假的,对非A的否定非非A就是真的,因此一个句子与它的双重否定是等价的。这不仅在直观上是正确的,今天在逻辑上也得到了证明,因为“”是一条定理。当然,即使这样,这里也有一个问题:逻辑系统内的双重否定律得到了证明,基于它而又超出逻辑系统之外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不是得到了证明?大概会有不少人认为,前者由于是逻辑系统内的,因而注定是有局限性的。不过,人们是不是至少也应该考虑一下,若是得不到证明,后者能够成为一条具有科学性的普遍规律吗?

其次,由于逻辑是科学,借鉴吸收逻辑的理论成果也就有一个科学的态度问题。比如,今天许多人对弗协调逻辑的成果很感兴趣,认为弗协调逻辑拒绝矛盾律,这似乎说明矛盾律不是普遍有效的,因此应该允许矛盾。这样,关于矛盾的论述似乎就从逻辑找到了依据。其实这样的认识是有问题的。弗协调逻辑并不是要推翻矛盾律,也就是说,它并不是说矛盾律不成立或不普遍成立,而是想对有关矛盾律的一些结果做一些限制。从目前的主要成果来看,弗协调逻辑只是认为我们前面谈到的“”这条定理太强了,因此不承认这条定理。但是弗协调逻辑并不是普遍的否认矛盾律,因为“)”在有些弗协调系统中仍然是定理。因此,经典逻辑中许多与矛盾律相关的定理在弗协调逻辑中依然是成立的。⑥再举一个例子。经典逻辑的基础是二值原则,因而排中律成立。但是直觉主义不承认排中律,因此在直觉主义逻辑中,排中律不是定理。⑦于是有人依此认为逻辑规律不是普遍有效的,以为这种看法得到了逻辑理论的支持。其实,这里的问题没有那么简单。直觉主义逻辑排斥排中律有自己的理由,比如它的语义不是建立在二值原则的基础上,因此形成与经典逻辑的区别。前面我们说过,矛盾律与排中律是等价的。按理说,既然在直觉主义逻辑中排中律不是定理,那么矛盾律也就不应该是定理。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因为在直觉主义逻辑系统中,矛盾律依然是定理。举这些例子是想说明,辩证法要从逻辑吸取营养,但是绝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逻辑的成果。逻辑的成果通过证明获得,而证明不是凭借常识来达到的。所以,对于逻辑的成果不能仅仅作出任意的常识性的理解,通俗一些地说,就是不能望文生义。

如果把逻辑和辩证法仅仅看做思维方式,那么可以说,用不着专门学习,每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自然而然就学会了,因此具有这样的思维能力。最典型的例子是,用不着学习逻辑,人们就会“凡人皆有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有死”这样的论证,并且认为或相信这样的论证是可靠的。同样,用不着学习辩证法,人们就有了“塞翁失马,安知非福”之说,并认为这样的说法有道理。但是,从方法论的意义来看待逻辑和辩证法,事情就不是这样简单了。比如,人们要说明为什么前面那个论证是有效的。这种关于为什么的说明,依据了一系列东西,而这些东西是逻辑提供给我们的。对于后一个说法,人们也要说明它为什么有道理。这样的说明也要有理有据,而这样的理据是辩证法提供给我们的。对于一门科学或一种理论方法,无论是逻辑还是辩证法,人们都不会满足现状,总想不断地发展它,完善它。在我看来,发展辩证法可以有许多途径。但是认识到逻辑与辩证法的区别,尤其是从科学性的角度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区别,对于认识辩证法本身和发展辩证法无疑是有帮助的,因为这样的做法不是完全任意的,也不是从常识出发,而是从科学出发,因而有望达到科学性。应该看到,这样的努力也是因循西方哲学的传统,而且是因循黑格尔的传统。不同的是,黑格尔时代的逻辑主要是亚里士多德创建和随后发展起来的逻辑,而今天的逻辑则是弗雷格、罗素等人开创和随后发展起来的。这里的区别在于,今天的逻辑是亚里士多德逻辑所无法比拟的,因为它是一门科学,而不是仅仅被一些人看做科学。而且历史已经告诉我们,黑格尔从逻辑出发是对的,但是他对逻辑的许多看法却是错误的。我们绝不应该再犯黑格尔那样的错误。

从认识的角度出发,人类关于某一领域的知识,能够成为一门学科,肯定比不能成为一门学科要强。而对于人类的认识来说,有科学无疑比没有科学要强。在我看来,从学科和科学的角度来认识和思考逻辑和辩证法,不仅是应该的,也是十分有益的。

注释:

①关于这一点的详细说明和讨论,参见王路《逻辑与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

②例如,人们在讲述辩证逻辑突破形式逻辑的局限性、高于形式逻辑的时候,总是引用恩格斯的一段话,而恩格斯的引语中谈论的却是“辩证法”。参见肖前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39-443页;肖前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下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594-597页。

③国内有专门的辩证逻辑研究。笔者曾经明确论述过辩证逻辑与逻辑的区别,相关内容参见王路《逻辑的观念》第6章,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

④有人则认为这条规律是“最难理解的”、“最有味道的”。参见方军主编《哲学基础》,北京:群众出版社,1999年,第154页。

⑤关于这个问题,我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参见王路《逻辑与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

⑥参见张清宇:《弗协调逻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弗协调逻辑的理论特征和历史概况》,2007年“矛盾、协调性与发展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张清宇对弗协调逻辑有深入的研究,他认为“弗协调逻辑可以用作辩证法理论的基础”。

⑦参见张清宇、郭世铭、李小五:《哲学逻辑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

标签:;  ;  ;  ;  ;  ;  ;  ;  ;  

逻辑与辩证法_同一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