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主体建设与社区制度创新_拉祜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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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资源传递过程,牵连并且构建着一系列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不同的扶贫制度直接影响到目标群体:穷人,和执行发展计划的外部机构:政府,以及项目工作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格局。本文讨论穷人在发展中的主体性,并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分析主体建构的意义。理论方面,我将从发展主体论和互为主体的角度出发,运用社会结构中的利益关系、参与性和公共领域等概念,对穷人的社区发展和穷人的发展实践中的权力关系进行理论梳理。实证方面,将根据贫困社区的案例来分析穷人的主体意识和主体状态,特定的扶贫方式如何影响他们的主体意识,以及穷人和扶贫制度之间如何互动。

一、制度化扶贫与主体建构理论脉络

扶贫作为一项社会行动涉及到社会结构的多个群体及其相互关系,扶贫制度的利益主体是谁?这是扶贫制度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可以称为主体建构问题。如果穷人是发展的主体,那么什么样的机制可以保障他们的主体性?如果穷人不是主体,那么他们为什么不是?谁拥有发展的成果?如果对发展的主体追问,对反贫困制度所假定的主体追问,就会发现,穷人这个扶贫对象以及政府这个“不言而喻的”扶贫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有问题的。在轰轰烈烈的扶贫运动中,穷人的声音微乎其微。约定俗成地,贫困者的公共形象往往是被救助者、受益者和表达感激者。媒体展现给我们的是一种被“我们”预期的穷人,穷人的生活世界、认识世界里面的信息往往被忽略或者被过滤掉。在既有的权力金字塔结构中,穷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其主体性受到忽视。

1.对穷人主体性的反思

穷人在发展过程中失去决定权、主体性的问题,经常被假设为穷人行为缺乏理性和缺乏能力的结果,例如下文中拉祜族苦聪人社区发展的例子。贫困者的行为被认为是非理性的,或者包含很多非理性的成分。这种假定也导致了对穷人信用的怀疑,不相信他们有必要的技术能力和经营能力用好扶贫资金和贷款;又由于穷人缺少生活必需品,扶贫贷款可能使穷人落入消费陷阱。

笔者认为以穷人为主体的发展理念,是反思性地建构起来的。社会学观点,率先用来反思对穷人理性的误读,社会学语境中的理性不是简单的经济理性,而有着更广阔涵义。笔者的研究证明,穷人的每一种行为,甚至是所谓贫困化行为,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依据,但这种行为又直接导致了贫困循环(沈红等,1992)。那种把贫困的原因简单归结为穷人自身的非理性行为的观点是一种误读。通常所谓的理性即把个人理解为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者,是基于狭义的经济理性而言的假设。在韦伯的社会学思想中,现代社会的矛盾即是通过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张力来解读的:形式上的合理性与实质上的非理性的相左是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韦伯所谓的形式合理性,是指完全从纯功利的标准衡量达到目的的手段与目的本身之间的关系,即从对追求目的的人有利以及对达到目的有利的方面去评价。与之相对立的是实质合理性,即从人类存在的最高价值观点上评价衡量目的本身和达到目的所使用的手段。现代社会的不合理之处在于把功能效率这一本来属于手段的东西当作目的来追求了。

不论关于穷人的理性假设和能力假设是不是一个误读的结果,它都在客观上成为了削弱穷人主体地位的工具。如果把贫困者谋求发展的过程置于现代性的范畴内加以考量,那些给穷人的行为贴上非理性标签的观点,与韦伯所揭示的用形式合理性取代实质合理性的现代社会特征一脉相承,实际上落入了现代性矛盾之中。从20世纪30、40年代开始,经济人类学家波拉尼、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哲学家曼海姆等人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人类行为的动因问题,认为个人行为的目的不仅要满足自我的物质需求,还要获得社会的认同,在历史文化和制度的背景下做出的行为选择,要受到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体系等潜移默化的影响。随着联合国和国际发展组织在中国实施扶贫计划,穷人参与的原则和理念被“嵌入”到中国贫困研究中来。90年代开始,参与理论对发展中的公平—效率讨论做出正面回应,以参与理念反思政府为主体的反贫困战略——它忽略了贫困人口自身的能力和作用。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贫困人口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政府有责任保证宏观经济稳定,向贫困地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提供社会服务和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贫困人口不仅分享扶贫资源,也要承担扶贫责任和义务;主张建立政府官员、技术专家和贫困者之间的伙伴关系(李小云等,1999)。

2.何种主体性?

从政府—市场—民间社会的结构关系来观察贫困乡村,穷人主体性可以从三个方面建构:决策主体性、经营主体性、文化主体性。(1)决策主体性。在笔者考察的许多贫困社区,贫困小农长期被排除在决定他们社会生活的决策制定过程之外。贫困正是发展主体的发展权利不足的一种表现。穷人参与的意义不是出席、列席或者旁听,参与意味着穷人有资格在发展计划的制定、实施、管理、监督的全过程中承担主要职责。穷人的参与不仅是发展的必要手段,而且参与过程本身就是发展的一个制度化目的。(2)经营主体性。贫困者是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发展更有针对性的经济关系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比如发展社区性合作经济。东亚小农经济社会中值得借鉴者如日韩台模式。政府放开这些与农业相关的领域,让小农的合作经济进入和发展。帮助小农开发盈利性生产项目、合作经营,补贴种植业,这是一种可取的制度安排。(3)文化主体性。如果承认贫困者拥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那么,贫困人群所认同的地方性文化、民族文化应当得到保护和发展。每一个社会群体都有发展的权利,但是实现发展权利的基础与条件并非一致。公平的发展意味着对于多样化的、非线性的发展模式的承认和接纳。

上述三种主体性建构需要政治的、市场的和文化的不同场域,而社区提供了这样一个场,使得几个维度的主体建构有可能整合,得到共时性的实现。

3.相互主体性

受西方新社会学中“相互主体性”或“互为主体”概念的启发,我们把发展主体或主体性问题置于扶贫结构关系中理解。“相互主体性”是现象学社会学代表人物舒茨的一个中心概念。舒茨理论认为社会行动意义既不是纯粹主观的,也不是纯粹客观的,而是互为主观的,具有相互主体性。行动者创造和经历着一个共同的主观世界。舒茨主张对互为主体性的创造和保持进行经验研究,把社会事实放到社会互动过程中研究,以发现生活世界的结构、变化和性质。为此,他把现象学的“生活世界”和“互为主体性”引入社会学。社会世界对于社会学家来说就是生活世界,它是先于任何一种客观的、科学反思的世界;是意识的意向性客体,只能被理解为现象(即意识)给予的具体性世界,是一个直接具有真实生命活动的“活的”世界,所以舒茨也把现象学社会学称为生活世界构成的现象学。人类通过互为主体的经验建立起思想规则、概念和日常生活信息。这些知识是一种经验得到的实在。与他人交换位置,双方便会对世界具有共同的经验和看法,经历着和分享着一个共同的世界。

埃利亚斯(Elias)在分析文明化过程时指出,贫困始终是一个相对的观念。各个社会群体的行为方式之所以各异,关键不在于他们在物质占有方面的差异,而在于他们在对物质的控制程度及要求方面的差异,进而发展成自我认同,维护与他人的区隔需求方面的差异(李康,1999:322)。穷人的工具理性和实质理性只能在一定社区和一定场域中被解读,也需要在一定社区和一定场域中得以整合和发展。以理性主义为基础的穷人主体论,使得扶贫制度变革具有了现代性意义。人们相信通过竞争、交流和沟通得以实现文化主体重建,摆脱发达社会和不发达社会的主从关系。在全球化时代,个人和民族主体性的确立不能仅仅依靠自我内在地实现,必须将它延伸到相互关系之中,从个人、群体的社会关系中寻求主体重建的可能途径,以及摆脱贫困的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源。现象学社会学启发人们用相互主体性的视角理解穷人的主体性问题以及扶贫制度所蕴含的现代性问题。

二、穷人的角色:拉祜族社区案例

穷人在扶贫计划中的实际角色和实际主体性,从拉祜族村寨扶贫搬迁的例子得到清楚的说明。长期以来拉祜族苦聪人是我国贫困程度最深的族群之一,政府为了帮助苦聪人发展,几十年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地方政府的扶贫力度之大,资金之密集,在全国范围内十分突出。以笔者调查过的六六新寨和东风寨为例,这两个拉祜族贫困社区位于云南省金平县西南部的者米乡。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是一个集边境、山区、原战区、多民族于一体的国家级贫困县,者米拉祜族乡是金平县最贫困的7个扶贫攻坚乡之一。

1.苦聪社区

者米乡拉祜族曾被称为“苦聪人”,1985年经云南省政府批准正式恢复其自称“拉祜族”。拉祜族苦聪人发展起点低,与同一地区居住的其他民族的社会经济状况相比有明显差距,其社会形态甚至被划定为“原始社会”,拉祜族被认为是“社会发育层次最低的民族之一”。拉祜族的贫困有这样一些显著特点:(1)丛林游居。在金平县西南部居住着8000多苦聪人,其中的870户4919人分布在大山深处的山林中,分散在71个村寨。由于躲避战乱等历史方面的原因,他们长期以来生活在中国西南边陲的深山老林,居无定所,地处偏远,交通闭塞,最远的寨子到最近的公路需要走七八个小时的山路。在笔者调查时,他们原先居住的原始森林已经大量消失。(2)刀耕火种。由于缺乏从事农业生产的基本手段和技能,拉祜族苦聪人生产水平十分底下,刀耕火种、游耕是他们的主要耕作方式。种植业的粮食产量仅能维持三四个月的口粮,除此之外,其维持生存的粮食来源有以下几个途径:采集自然植物作为食物,采集木耳、香菇等出售或交换部分食物,政府救济粮,到周围其他民族村寨中乞讨。1994年,全乡拉祜族人均有粮160公斤,人均纯收入93元。粮食基本自给的仅占人口的13%,半自给的占58%,完全依靠救济的占29%。苦聪人秋收之后就开始缺粮,只能以木薯、野菜充饥。到1999年时,缺口粮、缺耕牛的情况依然比较严重。(3)树叶作房。除了少数低海拔的村寨有土木结构的草房,以及政府给他们盖的石棉瓦房外,在高山地区居住的拉祜族苦聪人仍然住在用竹片、树枝作墙壁,用芭蕉叶作房顶的草棚内,面积仅10平方米左右。东风寨大多数人家老小仅一张床,或者席地而卧。除了几件简陋农具,一口锅和几个碗,几乎没有家产。笔者走访的家庭,家中所有东西折价均不足100元人民币。(4)社会组织程度弱,家庭之间保持一种十分松散的联系,解放前没有形成类似部落的组织形式。依靠“原始的”平均主义相互凝聚,有社区性平均消费传统,如有物共享,“有肉同吃,有酒同喝”、“谁有吃谁”的习俗。在解放后的定居生活中,尽管建立了村一级的组织,但村组织的作用仅限于分发救济粮、救济物资。(5)教育设施缺乏,入学率低。国家教育的普及程度远远落后于周边民族地区。70个自然村中,没有完整的小学,仅有9个村设有教学点。1994年适龄儿童入学率37%,在校小学生260人,女生只占40%。在校初中学生9人,女生也不足一半。师资缺乏,拉祜族苦聪人教师中一半为代课教师。40多年来,者米乡农村人口中达到初中毕业文化的拉祜族仅仅7人,平均每10个村寨只出现过一名初中生。

2.对苦聪社区40年扶贫扫描

对于者米乡拉祜族这样一个贫困程度很深的特殊群体,政府采取了特殊措施扶持。云南省各级政府为了拉祜族苦聪人的社区发展,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最典型的是政府在不同时期都派出工作队,扶贫到村。40年中,政府曾先后派出5批工作队扶贫,进驻拉祜族苦聪人村寨。每一阶段工作队都留下了时代的特征、社会变迁的痕迹,以政府为主导的扶贫制度特征得到了充分体现。

第一批工作队是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解放军和民族工作队,他们进入深山老林寻找苦聪人,目的是把他们从丛林中接出来定居,建立村寨。笔者认为首批工作队对苦聪人的扶贫行为,主要基于人民政府济贫的职能和人道主义关怀,本身没有可持续性的制度化意义。

第二批工作队是在60年代进驻的,国家拨出专款修建了六六新寨等一批定居社区,主要扶贫目标是救济和安置苦聪人,让他们组织起来,定居定耕,开展集体化农业生产。这个时期由于工作力度比较大,取得的成效显著。扶贫的作用被放大为社会制度和社会形态的转变,媒体广为宣传,称苦聪人“从原始社会跨跃到社会主义社会”。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六六新寨作为政府成功地发展拉祜族苦聪人的典范,曾出现过一位省劳动模范,一名大学生。

第三批工作队是在70年代进驻的,主要是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作,由于目标不明确,效果不佳,至1978年便撤销。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原来的组织形式消失了,苦聪人随即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缺乏组织管理的状态,苦聪山寨开始出现自发迁回深山老林游耕游居的事件。

90年代初开始选派第四批工作队。其主要任务是按60年代的做法构想出来的,由于组织不充分,资金动员不足,没有发挥显著作用。后来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明确了村建工作目标,但是不久陷入到一般农村中心工作里,大多数拉祜族的温饱仍得不到应有保障,重返深山老林的现象依然频繁。

目前这一批工作队声势最大,1998年出台了各级政府联合扶贫方案,计划在5年内,以定任务、定责任、定指标、定奖惩的特殊方式实施扶贫计划。具体措施包括:并村定居,发展教育,改土治水,通电通路,科技发展。设想用3年时间使他们能够吃饱饭、能上学、有水喝,再用2-3年时间做到修通路、有电用、有钱花。截止2001年初,共到位资金765万元,第一年有3个寨子167户人家定居,第二年计划320户迁居,建6个定居点。已经基本解决1/5的拉祜族贫困者的温饱问题。

以往40年的扶贫历史对今天的发展有什么启发?为了消除拉祜族苦聪人的贫困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已经采取了许多特殊的强有力的“扶贫到户”的制度性措施,也曾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这种扶贫成效并不稳固,缺乏持续性。其中反映的不仅仅是拉祜族基础设施和文化素质等等客观条件的制约,更重要的是扶贫过程中苦聪穷人的主体性问题。

3.“工作队的牛”?“项目组的猪”?

六六新寨是1966年建立起来的拉祜族苦聪人的定居点。当时采取的也是扶贫到户的措施:政府选择地点,盖好石棉瓦房让他们居住;政府从其他民族的耕地中划出一部分,并新开出一些梯田让他们使用;政府买了耕牛,送给他们使用。至今流传着下面这个有关六六新寨的故事。曾经有一伙拉祜族村民把政府给他们的耕牛宰杀吃掉,然后有人到工作队谎报:“你们的牛滚坡死了!”

在六六新寨,除了一片教师的房屋明显地被修整过外,其他的房屋,即使房屋漏雨、土墙出现巨大裂缝,甚至部分倒塌,也基本没人修理。定居户的石棉瓦房漏雨,苦聪人并不着急维修,工作队员来了解情况时,户主就告诉他:“你们的屋漏雨了!”

在云南流传着一个段子:某扶贫项目组去某村帮助当地人脱贫致富,他们在村里转了一圈,认为搞养殖见效快,于是买来小猪无偿送给村民饲养,然后返身回城。数月后,有村民来报告说:“你们的猪死了!”

这些例子里,穷人的发展资源几乎都是由政府无偿提供的。苦聪人无偿受益,被动地参与了这种特定的新社区建设过程。因为耕牛和“养猪”是外来扶贫工作队或项目官员一厢情愿的主意,耕牛被苦聪人看作“工作队的牛”,猪也被认为是“项目组的猪”,因此在他们的潜意识中产生“这些东西都是你们政府的”,修公路是“你们政府的事”等想法。扶贫资源没有真正变为穷人的资本,由于主体不清楚或者产权不明,受益农户只是个代理人或保管员,扶贫项目的风险被外部化,出了问题尽可能不去承担责任。

4.行政手段扶贫方法对于主体建构的影响

政府为主体的扶贫体制有这样的基本特点,由政府官员、乡村干部或者扶贫工作者针对社区现状提出一个计划方案,然后通过某些方式传导到社区中,并尽力使这些农户的行为朝向理想或计划的要求进行整合。我们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行政手段扶贫的作用。

媒体对于者米乡扶贫活动的报导显示,最近云南省政府针对拉祜族扶贫采取特别行政手段,进行了强有力的行政动员和资金动员(李小林等,2000),效率很高。资金动员是指由省州县共同筹措资金3966万元,以定时间、定任务、定责任、定指标、定奖惩的特殊方式实施联合扶贫攻坚方案。对于总数约5000人的者米乡拉祜族,这笔建设资金是高强度的。虽然资金不会按照社区内的家庭平均分配,但是这项扶贫规划中近4000万元的筹资方案已经达到平均每个家庭4-5万元的扶持强度,目的是帮助当地村民跨越家庭年平均收入3000-4000元的贫困线。其资金强度之大在全国范围内也属罕见。

行政动员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示范作用,表现为环环相扣的行政压力和行动。省:省委书记跋山涉水,到拉祜族村寨访贫问苦;省政府组织调查组调查金平县者米乡扶贫情况,制订《金平县者米乡拉祜族五年发展规划》;省民委派出民族工作队,省委派出村建工作队。州:州委书记、州长挂帅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州级13个有关部门参加;州委直属机关工委发动党员干部与几百户拉祜族结成帮扶对子。县:县委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下辖5个业务工作小组;县委书记、副书记每个月要往者米乡跑三四次;县级派出了工作队分驻到各个村寨包村帮扶。乡:乡党委书记和乡长“为了这项工程更是三天两头山上山下一趟又一趟地跑来跑去”。各级政府的工作队员连续驻扎山寨,与村民同吃、同住、同劳动。

在这样强大的扶贫声势下,拉祜族新一轮的社区重建被启动。两年过去了,社区面貌发生显著变化。记者这样描述第一期完成搬迁定居的下纳米村寨:“从公路边通向大山深处各定居村寨的人马驿道有一两米宽,输电线路主干道已架通,一幢幢玻璃窗、铁制门、石棉瓦、砖石土墙结构的房屋明亮而宽敞,全寨59户中有五六户人家买了电视机,清澈的泉水通过水塔水管引到每家每户,房前屋后的空地上种上了翠绿的葱蒜、白菜和香蕉,山坡上是新栽的经济林木和新开的水田,旱育稀植的杂交水稻绿油油预兆着丰收,不少人家养着好几头猪、十来只鸡,大多数村民家里的粮仓装得满满的,有些村民家还自发修盖了简易的厕所,村里的小学校正在不远处的另一个山寨修建……”(李小林等,2000)。这么一幅脱贫致富的物质图景中,无疑政府起到了决定性的主导作用。那么,拉祜族穷人是不是这幅物质图景的所有者?

由各级政府派出的扶贫工作队,异常辛苦地驻扎在山寨。虽然他们与拉祜族村民同吃、同住、同劳动,但他们不是社区内平等的一员,而是作为各级政府代理人驻扎在社区的。“为培养拉祜族同胞劳动的自觉性和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每个队员要挨家挨户手把手地教,随时进行苦口婆心的说教和督促引导。如果发现村民白天喝酒或是农忙时喝酒,都要立即批评教育;不听劝导的,将在补贴粮食、物资中适当扣减以示劝戒”(李小林等,2000)。扶贫工作队在社区中不仅有政治身份,行政权威,而且有社区资本的控制权力。这种工作方法中的强制性特点说明,以政府为主导的扶贫工作,如果没有明确穷人自主地位,那么所谓脱贫致富过程不会自然而然地导向穷人主体构建的过程。使得穷人在接受帮助和扶持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对于穷人搬迁回森林的“非理性”行为,也应当放置在具体社会情境下分析。搬迁是政府帮助的并非他们自愿的,他们被动地成了扶贫受益者。问题的关键在于移民搬迁项目中穷人不是行为主体,搬迁的决定和行动是政府为他们着想的结果,工作队翻山越岭挨家挨户作动员,不搬家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苦聪人被动地参加了发展进程,其被动感不是表现为直白地“说不”,而是表现为认同上的区隔,表现为把政府和工作队无偿帮助和提供的资源界定成“你们的”。轰轰烈烈的扶贫运动帮助苦聪人在物质基础上获得进步改善,但是不一定促进他们自我发展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按照普遍接受的进化论式的发展逻辑,拉祜族苦聪人无论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处于极度贫困和落后的状态。所以现阶段的发展目标应该是加快其社会化的进程,他们应当经历这样一个其他民族已经走过的发展道路:采集狩猎→游耕→定耕→“现代化”(经济化—技术化—政治化),完成从原始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这意味着一方面加强其民族内部凝聚力,组建定居式社区;另一方面促其不断地融合到现代社会中去,包括加强同其他民族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交往,而并不仅仅限于目前的乞讨关系和简单的商品交换关系。苦聪人返回森林虽然是一种消极的遁世行为,却可能包含着穷人在外部约束条件下自主选择的一种曲折要求。这种自然人的生活方式,也是在生存压力下的一种自由选择,他们返回到深山老林后,“则享受着充分的自由,同自然充分融合的无拘无束,除了他们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外,其他任何社会规范对他们都不起多大的作用”(简小鹰等,1996)。尽管这种自由选择不是以我们的价值来评判的“合理”、“进步”的选择。他们逃离各方面条件更加“现代化”的新寨回到丛林的现象,我们应当识别区分,他们究竟是背离现代文明,所谓逆历史潮流而动,还是在选择一个更加具有自主感、更具备主体性——哪怕是极低水平的主体性场域?从规范的角度来看,离开构成公民政治自主的交往权和参与权,享有私人自主的社会成员也就不可能获得均等的自由权利(哈贝马斯,2001)。如果人们希望苦聪人重返深山老林的故事不再重演,那么在一幅物质建构的图景之外,还需要在主体建构及其制度创新上多加努力。

三、参与式方法:主体建构的社区过程

穷人的主体性是扶贫成败的关键因素,因此扶贫制度创新的基本出发点就是明确穷人的自主地位,帮助穷人参与到发展的全过程中来,穷人的主体性是通过社区参与来建构的。如果穷人没有参与决策、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他们即使在客观上受益也未必在主观上产生“主人翁责任感”。不是受益者不会管理自己,而是没有明确权利或者给予管理机会,明确权利或者给予管理机会要依靠一套参与性的制度安排。有了合理的制度,发展项目的受益群众完全有可能管理自己的社区事务。

1.界说社区性参与

社区参与是在全球化背景下进口到中国的,借助于国际发展机构的推介,这个概念正在逐渐移植进中国最贫瘠的土壤。社区参与在发展中国家的扶贫和发展行动中得到过广泛运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许多国家面临着贫困、疾病、失业、经济发展缓慢等一系列问题,要解决遍及全社会的问题,仅仅依赖政府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运用社区民间资源、发展社区自助力量的构想应运而生。联合国成立之初,提出落后地区经济发展须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的方针,并采取实际步骤援助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发展。在此基础上,联合国倡导社区发展计划,设想以乡村社区为单位,建立社区福利中心,由政府有关机构同社区内的民间团体、合作组织、互助组织等通力合作,发动全体居民自发地投身于社区建设事业。此后,联合国也推动社区发展计划在发达国家的研究和应用,解决后工业化与城市化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

社区发展运动也引发了深刻的思想解放运动,把发展主体和参与性问题提到发展理论前沿的代表人物之一,英国学者罗伯特·詹伯斯(Robert Chambers)出版了一系列影响广泛的著作,如《乡村发展:让最后者优先》(1983)、《挑战专家:乡村发展前沿》(1993)、《关注谁的现实?把优先者放到最后》(1997) 等等,书名就彰显了作者的鲜明立场和主张。近年来,社区参与式方法被介绍到我国,先在国际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扶贫项目中运用发展起来。

笔者于1995年开始运用参与式方法考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中国西南的扶贫项目,有机会参与这个舶来品的本土化和制度化过程。有意思的是,参与如同它自身内涵一样,一直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无论是国外文献还是项目文件,对它都有多种多样的界说,而且允许多样性界说解释和平共处。在抵达社区之前的传递系统中,社区参与通过一套比较制度化和接近官方话语的方式来表述;但越接近基层社区,对参与的表述越多样化,以多种多样的方式嵌入地方性话语系统,在我看来,参与性的传播或传递本身即是一个被理解和创新的过程。

(1)参与:社区性价值学习和分享。英国萨赛克斯发展研究所(IDS)是国际上倡导参与式方法的机构之一,他们提出参与性(participatory)是表明原则和价值的一种发展方式,而不仅仅是一种工作方法。这套方式的精神基于多种转变:从严密控制的到非严密控制的,从集中和标准化到认识多样化,从依照固定的蓝图计划转变为强调不断地学习过程。参与原则体现在行动的全程:从启动到实施的每个阶段。

(2)参与:赋权过程。参与式发展的核心是赋权(Empowerment),是对于扶贫发展计划和活动全过程的“权力再分配”。它是在平等商谈基础上增强和提高社区穷人和弱势群体的自信、自尊和能力的过程。参与式赋权过程具有明确的方向性,它是自下而上的,扶贫项目要以贫困者的需求和愿望为基础,是对贯穿于传统发展模式中的自上而下的权力结构的挑战。

(3)参与:自助与互助能力建设。参与是参与者主动的行为,启发贫困者把参与项目当作自己的事业。贫困农户共同讨论面临的困难和贫困原因,发现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分享自己的生产、生活经验,分担经营风险。乐施会在其“权利为本”的中国项目中表达这样一个理念:穷人享有被聆听的权利。扶贫项目的目的在于加强民间团体及贫困群体的自助互助能力,并能对发展政策提供建议。项目均强调参与性与性别敏感手法,培养当地合作伙伴与发展工作人才,支援能力建设。

2.社区性参与规则

参与式扶贫制度有一整套原则和方法设计,涉及组织建立、项目选择、项目管理等各个环节,它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互助、连带责任、面对面互动和民主管理等方面。

(1)自愿规则。穷人自愿组建互助小组。鼓励同一社区内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相近的穷人在自愿原则下,建立小组,合作信贷。组织起来的贫困户共同抵御风险、承担联保责任。非自愿的小组依赖外部指令,没有自我发展的能力。经社区参与方法选出的目标贫困户都可以是互助小组成员。互助小组成立的条件是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每5-10个贫困家庭组成一个互助小组。若干小组组成一个中心。小组成员经过讨论,愿意共同遵守互助小组制度。

(2)连带责任。为了明确互助小组成员之间的连带权利和连带责任,成员签定合约或入组协议。协议的核心条款为,成员的连带权利是享有从扶贫机构借款,获得金融和技术服务的权利,享有得到其他成员对其借款的连带担保的权利。连带责任为连带还款责任以及按时参加小组会议和中心会议的责任。笔者在云南调查扶贫项目时注意到穷人组织起来之初的很多问题,我访问的10个互助小组,虽然人手一份小组活动规范,他们也被告知其中的责任条款,但是由于这种书面协议一开始是项目官员替他们设计的,内容不具体,用的又是村民们感觉陌生、别扭的官方语言,所以过了不久大家就忘记了。如果活动规范成了官样文章,就不能真实地型构穷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3)民主规则。穷人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由全体成员选举和撤换小组负责人和中心主任,不搞提名和指派,无记名投票;从小组组建开始,民主管理机制就起到了内部筛选的作用,非穷人自然淘汰出去,懒人、信誉不好的人也不会被小组接受。扶贫资金用于哪些项目,哪些项目能创收,由贫困者自己选择,政府和信贷机构不要代替贫困户决策。那种由于政府决定了错误项目让群众来承担经济损失的问题得以避免。因为贫困户了解他们自己的能力和当地的情况,因此比外人更清楚应该选择什么项目。家庭项目要让家庭成员决策,小组项目要让小组成员集体决策。在小组建立之初,穷人多不善于表达自己的意见,经过一段时间的参与式实践,他们会积极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当农民将一个组织当作他们自己的组织,参与组织活动的热情就会互相激励并且持续。

(4)面对面互动规则。面对面互动规则表现为穷人互助小组的定期会议和中心会议,这对每个贷款成员的资金使用和还款起到相互监督和担保的作用,减少了项目选择和资金使用不当带来的风险,避免穷人的收入落入消费陷阱。同时,贫困户在遇到意外困难时能够及时得到其他成员的帮助。小组的每件事情的决定过程都以小组会议或中心会议公开进行,尊重贫困者自己的意愿。与此同时,面对面互动规则保证了他律的激励机制向制度化自律转变的行为情境,培育穷人和社区的公共责任,效果不亚于思想政治工作和社区外部的监督机制。

四、参与和疏离:主体识别的社区过程

与穷人的主体构建同时存在的另一个社区过程是主体识别,即识别或者瞄准穷人。只要是穷人,不管生活在什么样的社区环境里,都应当有瞄准他们的途径,确保真正的贫困者平等参与扶贫项目,确保弱势群体如贫困妇女和少数民族都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是,政府的扶贫传递体系上存在扶贫资金不能够传递到贫困农户、扶持对象不能落实的问题,被称为扶贫“瞄不准”现象。过去对贫困者的识别方法粗放,所谓靠项目覆盖、靠企业辐射、靠能人帮带,扶贫计划瞄准的是贫困地区而不是贫困者,难免陷入目标置换的陷阱。90年代前期的数据证明,全国的信贷扶贫资金只有30%用于农业项目;扶贫信贷资金到户率仅为21-23%(何道峰等,1998)。扶贫资金的受益人应当是真正的贫困户,而不是村庄中非穷人和有发言权的人。许多调查表明,在扶贫资金和项目没有能够抵达穷人的地方,并非没有穷人,而是缺乏识别真正穷人的机制。

穷人识别的方法众多,笔者以图1归纳示意识别贫困者的不同技术路径之大致分类和变化,并且根据主体—客体这个线索,对于不同技术路径及其相应的制度含义进行初步分析。

图1.识别贫困者的不同技术路径变化

1.客体的识别

客体的标准指的是社区以外的人们按照他们研究出来的客观标准去识别穷人。在理论意义和操作意义上,贫困状况和贫困线完全能够被测量,并且测量方法正在日益精确和完善。这涉及到贫困标准及其新变化。我国政府现行的贫困标准是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这个单一指标来衡量的,这是一个为了操作便利而采用的工作标准;所确定的收入水平也远低于世界银行使用的一天一美元的标准,其原因之一是政府财力的限制。由于贫困的综合特征,这种以单一的收入指标来衡量贫困的做法有很多缺陷,在国际社会早已遭到质疑和批判,取而代之的是以多指标和综合指数来衡量贫困,既使用收入指数,也使用非收入指数,如教育、健康和居住条件。新近的变化趋势是,在宏观层面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推荐的人文发展指数,从预期寿命指数、教育指数和GDP指数三个方面综合衡量国别贫困状况。在微观层面上,贫困者的识别方法趋向于本土化和精细化。

(1)本土化:比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支持的湖南扶贫项目与世界银行支持的四川秦巴项目所采取的具体指标各有自己的区域特点。湖南扶贫项目对于穷人的识别标准是:长期处于贫困状态,1997年人均纯收入600元以下;具有劳动能力和必要资源以从事某种生产劳动,但是缺乏技能;住房条件较差,土木或木石结构;扣除房屋,全家总资产低于当年价2000元;所选择的少数民族的比例应当和项目区贫困户的民族人口比例相应;小组和中心成员至少50%是贫困妇女和少数民族;小额贷款发放对象总数中至少50%是妇女。而秦巴扶贫项目中对目标农户的界定标准是:1996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580元;家庭人均产粮低于300公斤;居住的房子为土坯房或茅草房;家庭已婚成员;妇女优先。对比统一的收入标准,这些选择目标贫困户的标准更加适合当地情况。

(2)精细化:与识别技术的具体化、可视化相关联。优先法和排除法被运用到穷人识别机制中,特别贫困的家庭优先,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置后。比如,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应优先考虑:家庭成员中有因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学龄儿童;口粮严重不足的家庭;房屋破旧狭小,建筑材料是茅草或土坯;生活必需品严重缺乏;在全村通电的情况下,电线没有入户;无条件获得其他贷款。应排除的家庭:住房条件好,比如水泥房,室内或者室外进行了装修;家庭成员有稳定工资,如政府干部、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人员、医生等;有大中型农机农具或加工作坊,商业店铺,较大林果园或鱼塘(湖南项目);购置了彩电等高档消费品;曾经有信用社和邻居间的赖账记录(秦巴项目)。

2.主体的识别

虽然在理论意义和操作意义上贫困测量方法正在日益精确和完善,但是再精确的客观测量也不一定和社区内部人自己的感受和判断完全一致,仅仅用客体的标准来定义主体是不完备的。学者们先后对实证主义研究进行反思,指出“用于探询真实世界的试验性或半试验性的设计和统计分析过分强调量化指标削弱了社会系统的复杂多样性”。为了获得社区内部人的更加真实的信息,主体识别开始采纳新技术。国际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则自90年代以来,参与式方法在方法论意义上为扶贫机制带来创新,最突出的有如参与式乡村评估(Participatory Rural Appraisal,简称PRA)、参与式贫困评价(简称PPA)。PRA是一种创新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创新的方法,是由项目人员和社区群众一起灵活地有创造性地使用的评估学习和交流工具,在主体识别意义上指的是通过外来者的协调,由当地人自己进行分析评估,识别穷人,有助于当地人主动参与发展进程(Chambers,1997)。参与式贫困评价侧重于“倾听贫困的受害者自身关于贫困的体验”,以贫困者自己理解的方式描述他们的生存状态以及对发展的期望,多数情况下,会涉及到他们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周学军,2001:131-134)。

(1)贫富排序:PRA工作者在进入社区后,并不仅仅依靠填写表格、问卷调查等方法识别目标农户,而是用参与式方法选择一些排序者,按照他们自己的标准对整个社区人口或农户贫富程度分类和排序,这是一种敏感而有效的识别穷人的方法。贵州省威宁县草海保护区在开展渐进项目时,运用参与式农村评估方法选择渐进小组的对象,由本村村民共同参与衡量农户的贫富程度,请村民为本社区的每个家庭按照贫富排序,根据社区群众的排序和他们陈述的理由,最终做出谁是最贫困者、谁最需要帮助的判断。几年后笔者再次访问该社区,村民仍然认可当时的判断选择。表明参与式的识别方法失误少,比使用客体标准的方法效率更高,能够比较准确地选择穷人中的穷人。

(2)自动寻找:参与式方法使得项目过程具有一种自动寻找目标的制度功能,对于非穷人具有社区疏离的作用,把非穷人淘汰出去,保证稀缺资本提供给穷人。这种自动寻找目标的设计,在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中也得到了充分应用,成为帮助穷人实现信用能力的扶贫制度创新的成功基础。

(3)小组讨论:PRA基本方法之一是参与式小组讨论。PRA工作者邀请社区群众一起参与讨论,和本社区的村民一起分享社区经验,识别社区问题和目标群体。协助当地人画图和绘制表格,是一项基本的引导方法。目的在于通过直观可视的办法呈现问题,在外来工作者和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开展沟通和讨论。

笔者在云南、湖南等地贫困村庄进行过多次PRA方式座谈,贫困者都能够用自己的方式表达问题意识和解决问题的内在需求,他们表现出比项目官员和外来工作者更加了解自己社区的需要和存在的问题。所缺乏的只是相应的场所、交流情境和适当的传递系统。参与式方法在扶贫制度创新中的作用并非只是识别主体,根据笔者调查过的采用了参与式方法的项目社区的情况,参与性发展扶贫通过发展决策权与执行权的转移引发出一系列的组织与制度安排创新,作用是多方面的。

第一,培育社区自组织资源。参与性发展启动了一套保证社区自我组织和自我动员过程的制度安排,发展机构并不需要有意追随“国际标准的”参与式方法采用的模式把农民组织起来,而是需要帮助农民培育自我组织和管理能力,根据具体问题和需要产生的小农的再组织化就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从组织穷人发展到穷人组织自己,贫困者只有自我组织起来,才能从社区有限的资本中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自组织的管理方式提供了穷人之间相互合作的机会,一种能够解除主体成长的内外部压力的新的制度安排,利于培养主体意识,帮助穷人成为成熟的社会群体。

第二,重建社区权力结构,向穷人赋权。社区及贫困人口的参与主要取决于权力结构是否具有授权意识及机制重组问题(李小云主编,1999)。社区参与可能引导对社区权力的再分配过程,这种再分配使在政治及经济过程中被排除在外的穷人能够被包括进来,使群众公平地拥有发展的选择权、参与决策权和受益权。穷人从作为受众的参与转为作为主体的参与。

第三,推动贫困社区的民主制度建设。村民委员会虽然是法定的农民自治组织,但是在相当多的乡村社区内部尚没有真正实行民主制度。参与性发展可望扩大农村民主建设,使农民能够在事实上自己管理和解决自己的事务:健全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由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村级财务运行状况。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和公共积累及村自治组的管理所需资金,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收取、如何收取、收取多少;培养村民议事能力,建立社区自治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当社区的特征从被组织为主转变为自组织为主时,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也将从一个外来机构的办事处朝向村民自主的议事机构发展。

第四,促进社区参与的同时减少社区隔离,促使穷人和非穷人都能够有效参与社区发展。那些单纯根据客体标准的项目,常因为不能识别真正穷人,排斥弱势群体,形成社区内部隔阂,使社会关系紧张。参与性发展不仅自动瞄准穷人主体,而且可以改善穷人和非穷人关系,共同发展。比如草海项目在鼓励穷人组建小组的同时,也为小组之外的农户保留参与的可能,特别为贫困者保留优先权。村基金面向全村,未参加基金小组的村民可向委员会基金借贷,贫困户优先考虑。结果有限的扶贫资金不仅成为启动贫困社区活力的可再生资源,而且借助于参与式方法为贫困社区营造了一个相对开放的公共空间。

五、穷人的社区参与和公共领域

扶贫制度创新的理性预期是,通过增强穷人的生产自救能力、资本动员能力、社区参与和管理能力,发展他们自己的生活世界,实现工具理性和实质理性一致的目标。穷人如何参与社区发展,使社区成为扶贫制度创新的场域,是由主体性讨论引申出来的问题。

图2和图3象征性地演示了参与式发展带来的新旧扶贫模式的变化。在发展项目的实施过程里,参与模式被具体化为主体明晰的自组织行动。农村贫困人口组织自己、组织他们自己的组织,以此来确定他们真正的需求、介入扶贫行动的设计、实施及评估的过程。这种行动是自觉产生的,并且证明穷人对生产资源及服务拥有持续的使用权,而不仅仅是投工投劳的一次性参与。参与式发展提供了倾听社区所有人的声音的平等基础,所以,它也为自己预设了反思性的行为准则,有了这些准则,社区才可能修正违背公正和平等准则的潜在行为。借助于参与式评估等操作技术,在社区内部谋求平等发展的权利才真正成为穷人可以企及的一种光明图景。

参与式方法有别于过去使用的扶贫方法。按传统做法,扶贫工作主要靠外部强势集团及其传递系统的资源供应,而贫困农民只是被动地等待救济。一些发展组织运用参与性原则在中国扶贫取得的成果表明,参与式方法是一种外部干预和内源发展结合的行动方式,目的是有效发掘穷人作为发展主体的潜力;同时也是一种抵御传递系统目标风险的工具。参与式方法强调鼓励村民参加社区的全部决策过程。村民的参与被视为彻底脱贫并获得农村长期发展的重要条件。参与既是扶贫策略的手段,也是目的,它实现了人们各种基本要求,作为最终的目标,参与使处于结构弱势的贫困者在发展的过程中提高了其社会和经济地位。

社区参与方法有助于营造一个情境互动意义的结构,并把该群体的现实形象综合起来,参与性扶贫制度绝对不是简单地让政府和任何外来扶贫组织对项目区穷人或受益农户“落实”项目计划,“安排”扶贫任务,相反地,这是一个通过鼓励批判和革新的过程,鼓励参与项目的穷人对已经被赋予重要意义的“项目”体系进行审视和审察,对其可行性做出社区评判。参与性扶贫是以批判为方向的,因为它向组织成员提供了社会改造(或社区改造)的实际手段。社会改造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对话语发挥功能方式的理解和批判。换言之,如果意识形态显现于日常话语中,那么对该意识形态及其伴随的权力结构的批判和改造便要求对组织话语进行批判和改造。同时,参与式方法又可以理解为一种社区诊断过程,通过它穷人向整个社区反射了他们在社区边缘位置上的需求和多方面意义,让社区成员进行考虑和反思。小组和中心会议为目标贫困户提供了相互交流的机会和反馈的途径、场域,可以相互学习和相互传授生产技能,交流创收活动、贷款使用的经验,提高经营和生活能力。借助小组和中心的活动,小额信贷机构可以了解项目进展,及时了解贫困户的技术和市场需求,及时提供技术和市场信息方面的服务。

安东尼·吉登斯在论述第三条道路时也指出,传统的扶贫项目必须为以社区为中心的方式所取代,这些方式不但使更多的民主参与成为可能,而且还会更加有效。社区建设必须重视支持网络、自助以及社会资本的培育,使这些因素成为促成低收入社区经济复苏的重要资源(吉登斯,1998)。

与此同时,社区性扶贫对于现代性话语中的一些意义也呈现出来。笔者认为不同形式社会资本的构成以及资本在社区相关场域中的可转换性、可接近性、可获得性,是扶贫制度创新研究最有理论价值的内容。这一点受布迪厄(Pierre Bourdieu)场域分析的启发,他提出场域这个概念是为社会关系分析提供一个框架,涉及的是对地位的分析,对行动者占据地位的多维空间的阐述。一个特定行动者的地位是这个人的习性与其在地位场域中的位置之间的相互影响的结果,而地位的场域则是由资本适度形式的分布决定的。穷人的权利是由特定社区内的资本分布决定的,他们借助于社区网络而接近稀缺资源,扶贫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穷人的自组织能力,从而增强他们获得金融资本的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比如,信贷小组提供给穷人以寻求资本的行动场域。每个场域都具有明确的行动主体,由其自身的历史积累、自身的行为逻辑、自身的资本形式来表明其特征。而且,在一个场域中获得的资本酬劳可能被转换到另一个场域中,穷人在小组中的成功会提高他们在小组之外寻求社会资本的能力。

帮助穷人获得社会资本的意义不限于其权力场域中的地位改善,扶贫制度也必然涉及现代性问题,要回答如何把这些现代化过程中大大“落后”的边缘群体引导到现代社会系统中来。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将宏观的系统研究与微观的互动研究结合起来,使用现象学理论的“生活世界”概念并加以重新定义,认为社会整合取决于系统和生活世界过程间的平衡。生活世界是基于面对面的家庭、群体和“公共领域”形成的文化同一性,这种文化同一性包括相互共享的意义和相互主体性。系统指维系人类生存的经济、政治、法律、家庭等结构。它们与生活世界之区别,在于它们是靠货币与权力的中介组织起来的。本来,货币与权力应该为生活世界服务,使人们能更有效地获得物品以支撑生活世界。当经济和国家的系统过程以金钱、权力等为中介,侵占和支配了生活世界过程时,社会整合就会出问题,就会出现“生活世界再生产”的危机,即哈贝马斯语义的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从现代化的宏观背景看待中国消除乡村贫困以及西部开发,同样经历着系统对生活世界的“侵蚀”过程。只有创造一种不受金钱、权力等系统中介的干扰而进行沟通的环境,在经济和政治活动场所恢复公共领域,才能重新平衡系统和生活世界,解决现代性危机。哈贝马斯对人权和公共领域方面的讨论引出关于发展主体性的进一步问题,如何选择讨论的语境。一方面,不必把发展主体放得过大,例如在超越国家主权的层面上讨论人权话语;另一方面,也不要把发展主体缩小限定在个体层面,而遗漏了公共领域对于主体建构的价值。所以,通过社区发展来营造发展主体,协调扶贫者的系统与贫困者的生活世界之间关系,不失为一个可行方案。

由于贫困乡村是通过相互直观性组织起来的,包括面对面的家庭、群体和共同话语空间这些构成生活世界的要素;同时,扶贫计划使得一个以金钱、权力等为中介的系统世界介入到社区的生活世界中来,因此我们可以在特定的扶贫过程中探讨制度化的扶贫方式对于当地社区文化同一性的影响和意义。利用参与式的网络式的交往行动,帮助穷人构建自己的生活世界和社区公共领域。

借助于参与性制度安排,穷人才能进入扶贫制度创新所营造的情境。穷人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营建一个共同意义上的“生活世界”,每个人都是这个不断发展的世界的组成部分。舒茨所谓的日常世界或生活世界从一开始就是由多重实在构成的互为主体/主体间性的世界;人们关于这个世界的日常知识从根本上就具有互为主体的特征。只有这种新的制度安排使得原本日益隔绝于社区边缘的贫困者回到社区,并且充分生活于自己的社区。这个主体建构过程不仅对于穷人有价值,对于我们这些观察整个事件过程的人来说也意义深长:能够从一个弱势群体关于自我—他人、此在—彼在的认识和重建之中获得一种互为主体的社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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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主体建设与社区制度创新_拉祜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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